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社会统筹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10:48  浏览:9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社会统筹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社会统筹办法


徐政发 〔2005〕 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一、筹集对象
 本市市区(不含贾汪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外商及港澳台资企业可免交安置保障金。
 二、筹集标准
 (一)工业、交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营业(销售)收入的05‰征收。
 (二)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3‰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1‰征收。
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5‰征收。
 (四)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营业(销售)收入的05‰征收。
 (五)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经营收入的05‰征收。
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3‰征收,无法计算营业收入的按每户每年24元征收。
 (七)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30元征收。
 三、筹集办法
 (一)各类企业、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安置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 (二)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安置保障金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 (三)单位应缴纳安置保障金的数额以统计部门和征收机关核实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计征依据,每年6—9月份为征缴时间,一年一次,一次交清。
 (四)安置保障金征收后,由征收机关于每年10月底前统一上缴到市财政设立的安置保障金专户。
 (五)单位逾期不缴纳安置保障金的,由征收机关通知其限期足额补缴,拒绝补缴的,依法强制执行。
 四、安置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 (一)安置保障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 (二)民政部门负责提出安置保障金的使用意见和具体拨付工作。
 (三)安置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1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2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单位的有偿安置补助;
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 4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其他必要支出。
 (四)进入财政专户的安置保障金的增值部分全额纳入保障金本金,当年度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体办字〔2008〕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
  北京奥运会即将来临,为了避免发生登山户外运动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奥运会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的组织和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各地方有关登山户外运动的法规,认真履行登山户外运动的审批程序。本着“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活动应坚决不予批准。全国性和跨地区的登山活动,必须按规定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地方性登山活动,应按规定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二、要严格区分登山户外运动与旅游、自助游和探险等活动的界线,对于高技术、高风险的登山户外运动,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组织管理,尽量不要在奥运会期间安排高山探险活动。
  三、严密登山户外活动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主办、承办部门要建立活动风险管理体系,要具有充足的技术力量和齐全的物资保障。
  四、认真建立各种登山户外运动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严格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突发山难紧急救援工作。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组织救援。
  五、要切实加强对登山户外运动的监督检查,对所属运动俱乐部组织的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要令其及时整改。
  六、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登山户外运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登山户外运动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科学健康的登山户外运动理念。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建设推行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建设
           推行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高检会[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加强看守所监管和驻所检察监督工作,积极探索现代科技条件下的看守所管理和监所检察监督模式,提高监管、监督工作水平及公安、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现就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建设,推行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配合

  看守所监管与驻所检察网络化管理,是指在看守所建立监管信息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对监管活动实行信息化管理;检察机关驻所检察部门亦运用计算机技术,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实行信息化管理。在此基础上,二者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局部联网,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

  推行看守所监管与驻所检察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是公安、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科教兴国”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看守所“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保证看守所安全,防止超期羁押问题发生,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加强队伍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检察机关各级领导要从维护公正执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统一认识,使其成为全体监管民警、检察干警的自觉行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本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加大投入

  公安、检察机关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领导在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现场会上提出的要求,将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主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做到责任到人,任务落实。要本着统筹规划、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研究制定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联网实施方案。要依靠各级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分头落实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经费,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指导,不断完善

  推行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是公安、检察机关为适应当前形势与任务的要求,探索采取的一种新型工作方式,在其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将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公安、检察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在抓紧建设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研究确定看守所与驻所检察部门需要共享的数据项目和信息互通等协作机制。要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稳步、健康、协调发展。

  驻所检察部门与看守所信息共享,可采取驻所检察部门与看守所局域网联结的方式,互相访问需要共享的相关情况和数据。在看守所局域网接入公安信息网处,要加设防火墙或其他安全控制装置,并与当地信息部门共同制定安全运行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确保网络安全。

  看守所向监所检察部门提供的主要情况是:1在押人员的个人情况、基本案情及处理情况、诉讼环节情况;2同案犯、未决犯和已决犯、未成年犯分押分管的情况;3事故情况;4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伤残情况;5戒具使用情况;6罪犯交付执行、投劳被拒收及留所服刑情况;7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

  驻所检察室向看守所提供对看守所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纠正意见。

  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本着信息共享、分工负责的原则,通过网上向对方提供的情况,即视为通报了情况,不再另报,以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对看守所执法活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在严肃追究看守所民警直接责任的同时,对驻所检察人员监督不力有失职行为的,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以确保执法的公正。

  四、加强培训,规范管理

  要依托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现看守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的工作目标,当前应着力抓好看守所民警与驻所检察干警的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公安、检察机关应抓紧制定相关培训工作计划,分级、分批组织培训工作。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契机,着力提高看守所干警和检察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及计算机操作水平,以此带动看守所工作和驻所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实现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和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树立样板,及时组织推广廊坊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的成功经验,使看守所监管与驻所检察网络化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和发展。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