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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10:28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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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第二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6〕9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6号:地铁隧道工程》、《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7号: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6号:地铁隧道工程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地铁工程的关键风险

  5.地铁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6.隧道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地铁隧道工程项目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地铁隧道工程项目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地铁:地下铁道的简称。它是一种独立、封闭的有轨交通系统,采用了以电子计算机处理技术为核心的各种自动化设备,不受地面道路情况和气候的影响,能够按照设计的能力正常运行,从而快速、安全、舒适地运送乘客。

  车站:乘客购票、检票、上下车以及换乘的固定地点,一般包括2-3层的地下建筑和地面出入口。

  区间隧道:连接车站与车站之间的供车辆行驶的地下空间,一般分成独立的上行线和下行线。

  连接通道(旁通道):连接隧道上行线和下行线、或车站和商业空间的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乘客疏散逃生的路径,或平时出入车站的通道。

  隧道:在山中、地下凿成的通道,供车辆、行人通行或运输、传送物资等用途。

  4.地铁隧道工程的关键风险

  地铁工程和单纯隧道工程的本质是一样的,两者在土建阶段的风险是基本相同的,只不过地铁工程在车站设置和机电设备安装方面有更多的功能要求。

  4.1 地铁工程建设期风险分类

  地铁工程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成以下几种:

  (1)按照地铁工程的组成部分考虑:车站工程风险、区间工程风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风险、车辆试车风险;

  (2)按照地铁工程的建设流程考虑:勘察风险、设计风险、施工风险和监测风险;

  (3)按照引发损失的原因考虑:自然灾害风险、意外事故风险;

  (4)按照损失类型考虑:基坑滑移、倾覆、隆起、管涌;隧道塌方、涌水;火灾;水淹;电气故障、机械故障造成的车辆或建筑物的损失等。

  在不同分类方法中的风险其实是相互共存的,如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会存在于地铁工程各部分,在勘察、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也会发生各种意外事故。表1反映了各种风险的风险特点。

  表1

风险指标
车站基坑
区间线路
旁通道
机电

设备
车辆

挡土支

护结构
止水

结构
支撑

结构
明挖法
盖挖法
新奥法
盾构法

自然

灾害
地震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洪水
C/Ⅲ
C/Ⅲ
C/Ⅲ
C/Ⅲ
C/Ⅲ
C/Ⅱ
C/Ⅱ
C/Ⅱ
C/Ⅳ
C/Ⅲ

风暴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意外

事故
地质勘察
B/Ⅲ
B/Ⅲ
B/Ⅲ
B/Ⅲ
B/Ⅲ
B/Ⅲ
C/Ⅳ
C/Ⅳ
D/Ⅰ
D/Ⅰ

设计
C/Ⅳ
C/Ⅳ
C/Ⅳ
C/Ⅳ
C/Ⅳ
C/Ⅳ
C/Ⅳ
C/Ⅳ
C/Ⅲ
C/Ⅲ

施工
A/Ⅲ
A/Ⅲ
A/Ⅲ
A/Ⅲ
A/Ⅲ
A/Ⅲ
C/Ⅳ
A/Ⅳ
B/Ⅱ
C/Ⅱ

监测
C/Ⅲ
C/Ⅲ
C/Ⅲ
C/Ⅲ
C/Ⅲ
C/Ⅲ
C/Ⅲ
C/Ⅲ
D/Ⅱ
D/Ⅱ

火灾
D/Ⅱ
D/Ⅱ
D/Ⅱ
D/Ⅱ
D/Ⅱ
D/Ⅲ
D/Ⅲ
D/Ⅰ
B/Ⅳ
C/Ⅳ


  说明:A频繁发生;B多次;C可能;D不大可能。Ⅰ影响轻微;Ⅱ略有损失;Ⅲ中等损失;Ⅳ致命损失。

  在表1所列的意外事故风险指标中,主要考虑了主观风险,实际发生事故的频率和损失程度还和当地的地质水文情况密切相关。

  4.2 地铁工程营运期风险分类

  火灾:电气设备线路老化、短路、机械碰撞摩擦引起的火花、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地铁内的商铺或和地铁相通的商业空间发生火灾等因素,均会引起隧道结构及其中的机电设备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地铁火灾的特点是高温高热,排烟困难,散热慢,扑救困难,疏散困难。

  水灾:地面洪涝灾害积水回灌、地下水渗漏进入隧道或车站内,可以使设备元器件受潮浸水损坏,引起车辆运行事故;严重者甚至可以引起建筑结构的移位变形,造成大的财产破坏。

  4.3 其他隧道工程的风险(非地铁用途类)

  地下隧道的建造风险和地铁工程是一样的,山岭隧道由于进洞出洞方式和地下隧道不同,在建造过程中受洪水和风暴的影响相对较小,在环境检测方面的要求也比地铁工程低。但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其在地质勘察上面临更大的难度和风险,由于地质勘察不准确造成施工阶段意外事故的概率很高。损失形式除了常见的洞内涌水、塌方等,进出洞处发生滑坡塌方的风险也很高。

  5.地铁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综合考虑损失原因、损失类型、标的物风险状况、曾经发生过的地铁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的最大损失记录、目前采用的防火设施、防水材料等因素,地铁工程的危险单位原则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划分:

  5.1 建造期内,考虑各种意外事故和水灾的损失影响范围,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整个地铁工程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其他情况按照5.2进行危险单位划分:

  (1)存在穿越江河、湖泊或海湾的区段;

  (2)地铁沿线任何一点离开最近的江河、湖泊或海湾的距离小于100m;

  (3)地铁所在区域最近10年的年最大降雨量大于1000mm。

  5.2 在建地铁工程每10公里(包括车站)可以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小于10公里);车辆段另外单独划作一个危险单位。

  5.3 在建地铁工程如果附带有部分地上段,则地上段可以单独划作一个危险单位。

  5.4 土建和安装工程部分在建造期内存在较大重叠,相互之间的影响在所难免,在依据5.1、5.2和5.3划分危险单位时应将二者合并考虑为一个危险单位。

  5.5 营运期内的危险单位可以参照建造期内的划分原则来考虑,但应保证设置独立可靠的自动报警系统、水消防系统(水幕隔断系统)、化学灭火系统;设置足够的泵房设备,位于水域以下的区间隧道两端设置电动、手动防淹门。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应将整段隧道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6 根据地震、台风等巨灾损失来划分危险单位,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技术依据,建议在地铁工程划分危险单位时不考虑巨灾因素,而通过计算巨灾的累积风险来控制承保风险。

  6.隧道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隧道工程由于不设车站等中间构筑物,连续不间断的的隧道工程由于其周围介质的连续性和相互应力影响,在面临塌方、涌水等事故时发生损失的理论范围可以影响到全线,在建造期和营运期均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7号: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巨灾风险的评估

  8.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涉及的保险业务范围广泛,按标的坐落位置划分,可分为海上石油险和陆上石油险,按险种划分,可分为建造险、营运期财产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钻井平台一切险、陆地石油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等。鉴于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保险标的类型及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指海上和陆上油气勘探开发企业,不包括油气长距离管道输送企业和炼油化工企业。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基本方法。

  油气勘探开发过程面临的风险很多,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的工艺特点决定了主要风险来自于火灾和爆炸,如闪火、蒸气云爆炸(UVCE)、沸腾液体扩展蒸气云爆炸(BLEVE)。由于标的在地理分布上具有集中性,局部的火灾或爆炸可产生连锁反应,导致整个标的毁坏。应将火灾和爆炸风险作为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财产险的危险单位划分的关键风险。这两类风险不但存在于企业营运期,也存在于建设安装后期的调试和试运行阶段,由于此阶段监测或消防设施尚未完全到位,系统属于初次运转,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危险也很大,这两类风险也应作为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建造险危险单位划分的关键风险。

  评估火灾或爆炸风险时应围绕泄漏源和点火源两方面开展,管线、阀门、法兰、泵等设备是发生泄漏的主要风险点。点火源主要包括明火源、电火花、机械碰撞及热辐射。具体评估时,首先是火灾爆炸风险的识别,着重分析以下几个方面:设计规范中有关防火防爆的具体要求(是否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是否采用了先进的技术措施)和生产工艺流程的特点、空间布局、动火作业的规定,其次,分析风险防范措施,重点是火灾或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和灭火等消防设施、应急关断装置的配置及维护,防火墙、防爆墙设置等,它们对防范风险和减小损失将起重要作用。最后,还要考虑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软件”因素对风险的影响。评估方法上,一是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二是现场查勘,可以是保险公司人员,必要时也可聘请专业检验人进行现场查勘,出具检验报告。

  对钻井平台一切险、石油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和井喷控制费用保险,应将井喷作为关键风险。造成井喷的原因主要有起钻抽吸造成诱喷、起钻不灌钻井液或没有及时灌满、未能准确地发现并控制溢流、井控设备的安装及试压不符合要求等等。识别井喷风险首先要了解地质情况,是否存在难以控制的高温高压地层;其次要了解防喷设备的装备及防控能力情况;再次要评估发生井喷后的控井难度(包括人员设备的可得性、现场作业环境等)和控井成本。井喷后很容易发生火灾,给控制工作增加很大的困难,大幅度增加井控费用的支出,还极有可能造成钻井设备的损坏,导致在井喷控制费用险保单项下和财产险保单项下的索赔。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此类风险时,要明确是否同时承保了这两个险种,防止风险过度累积。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石油企业均有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石油设施上安设了多种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和报警装置,发现火灾或气体泄漏信号后迅速将信息传递到中央控制室,实现迅速报警。根据设施各部位的特点,还配备有不同形式的固定灭火系统,如水灭火系统,水喷淋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另外还设有应急关断系统,保证石油设施发生火灾时,迅速切断井口阀门或其他应当保护部位的某些装置,达到保护井口和设施、减少燃烧物的目的。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一方面要考虑现有的防护性措施,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可靠性分析,判断是否存在防护措施部分或全部失效的可能。要结合系统安全设计的特点,分析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应急关断系统及应急电源系统存在可能失效的环节,以及这些环节失效后可能导致的后果。最终选择可能导致最严重损失的失效情形,作为确定危险单位的依据。鉴于系统的多样性,承保人员在风险评估时有必要征求专家意见,作出审慎判断。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人为因素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很大,在风险评估及危险单位划分中需要予以考虑。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恰当地处理好人、机、环境、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协调关系。石油作业中,人为失误主要表现为日常维护的疏忽、操作不当、维修失误和管理失误。人为因素风险的评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一是技术方面,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如友好的人机界面,可以有效地防范人为失误的发生;二是人员状况方面,包括:任职资格、个人文化背景、工作语言等;三是培训方面,包括:安全培训、技术培训的频率和深度;四是管理方面,包括:政策、安全意识、安全责任、意外事故计划、应急措施、工作手册、检查清单等;五是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方面,包括:有毒物质、工作场所的人员防护方法、工作时间。另外,还应考虑过去几年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情况,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人为因素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7.巨灾风险的评估

  由于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即使保险公司按照最谨慎的原则划分每一笔业务的危险单位,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责任累积问题仍然难以避免。因此应预先针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方法。

  对海上石油险而言,要重点考虑的是台风的巨灾特性,分析台风可能造成的海上石油标的的损失累积。要记录所有承保的海上平台的位置,及其抗台风设计标准,考虑石油企业对防台风警戒区的划分与生产预防措施,结合中国沿海以往和未来台风形成特点,以及强度预测,分析台风的波及范围,模拟最强一次台风可能给同一海区或相邻海区内的平台造成的损失累计情况,以此作为确定自留额和进行再保险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陆地石油险面临的巨灾风险,考虑中国陆地油田的分布,要重点考虑的是洪水,主要是暴雨形成的洪水及风暴潮引致的洪水。对可移动的石油标的,如修钻井机,此类风险可不予考虑。这一巨灾风险评估方法,可以参考一般财产险的洪水风险累积评估方法,在此不赘述。

  8.结论

  8.1 海上油田建造险

  以投资最大的一个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的合同造价,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共同海损限额,作为危险单位。对栈桥连接的两个平台,应将两个平台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宜分开。保险公司应审慎评估与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相连的附属物的风险,若一次关键风险可导致其损失,应将该附属物可能损失的部分与平台或浮式储油轮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8.2 海上油田营运期一揽子保险

  以承保的最大的一个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的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共同海损限额,作为危险单位。对栈桥连接的两个平台,两个平台作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宜分开。保险公司应审慎评估与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相连的其他附属物的风险,若一次关键风险可导致其损失,应将该附属物可能损失的部分与平台或浮式储油轮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危险单位。若一揽子保险中包括了利损险,还应在上述金额上,加上利损险保额,作为危险单位。

  8.3 钻井平台一切险

  以钻井平台的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共同海损限额,作为危险单位。

  8.4 石油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

  以整套钻机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限额,作为危险单位。

  8.5 井喷控制费用保险

  以综合单一责任限额(combined single limit)作为危险单位。

  在多个企业共同投资同一油田时,各投资人安排各自投资份额的保险是石油作业中的常见现象。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针对保险标的做好统计,防止多张保单在同一危险单位上的风险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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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煤矿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煤炭资源开采权的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是安全技术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煤炭工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对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煤炭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资格等级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条 煤炭行业的安全工作要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和强化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六条 煤矿矿长由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实行分级负责。
国有地方煤矿矿长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者,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矿长资格证书》。
乡镇煤矿矿长(法人代表)由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县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矿长资格证书》。
《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审发按黔府办发〔1995〕40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瓦斯检查员、采煤机司机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由煤炭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发证实行分级负责:
国有重点煤矿及省属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国有县级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由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乡镇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煤矿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计价格[2002]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城市供水在水价构成、水价形成机制以及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工作
  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流放在优先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坚持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治污为本,努力为城市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坚持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促进政企分开,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必要性、紧迫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
  二、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一是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应当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各地要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拓展水价上调空间,增强企业、居民的节水意识。二是要针对不同城市的特点,实行季节性水价,以缓解城市供水的季节性矛盾。三是要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水设施建设。通过改革,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三、做好水价改革规划工作,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水价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及各有关方面的利益,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做好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应在调查的基础上,明确水价改革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制定水价改革和调整计划;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完善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指导供水企业建立财务和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成本增长和费用支出。
  在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中,可实行成熟一批,改革一批的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实行。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允许计入价格。
水价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和企业承受能力,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水价改革方案出台,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四、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2003年底以前,全国所有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按流域或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在2006年底前建成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要逐步提高自备水源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理顺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促进水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理顺水价结构,完善相关节水措施
  清理、整顿随水价一并收取的各种收费,制止乱收费和乱加价。属于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属于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成本构成的合理收费,要直接进入成本,并计入价格。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各地要加大节水技术政策和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中水利用技术。大型公共建筑、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自备水源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中水设施。要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工业、市政、环境及绿化等行业使用回用水。要尽快组织制定重点工业、特别是耗水量大的工业用水定额标准,在水资源匮乏的城市调整产业结构,禁止或限制建设高耗水工业项目,建立节水激励机制。
  六、改革城市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努力引入市场机制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应同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的改革以及经营机制的转换结合起来。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改制的关键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企业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机制;目前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要积极创造条件向企业管理转变,转制前其收入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大中城市的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原则上要在“十五”期间完成企业改制的各项工作,实现政企分开,划清政府与企业的责权,使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各地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股份制改造试点,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试点,促进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
  七、做好城市水价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水价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城市人民政府要由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组成专门班子负责研究、制定和落实水价改革方案。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的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城市供水方面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和票据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城市供水企业改制及其他配套工作,配合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城市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水质监测工作。各级政府统筹规划,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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