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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市规划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27:31  浏览:9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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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市规划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城市规划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发文机构: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1-9-27
实施日期:2001-9-27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遵义市城市规划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傅传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城市规划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指在修建民用建筑的同时,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物价、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划,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拟定,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开挖深度3米(含3米)、6层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建筑物底层同等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按城市规划新建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以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的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前款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 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特殊原因不宜修建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与收费标准及相关减免政策执行。
第九条 修建民用建筑等建设工程,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照规定权限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空地下室的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未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计划部门不得发放投资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修建民用建筑,补办规划手续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交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符合《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防空地下室防火设计规范》要求。防空地下室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单独修建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初步设计,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并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土建工程完工后,应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修补或者返工。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出资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列入建设单位固定资产,并加强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防空地下室,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的防空用途。
第十六条 建成后的防空地下室,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使用,但必须纳入城市防空体系。平时使用防空地下室,应当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战时使用防空地下室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专户储存,开支使用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在防空地下室安全使用范围内,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伐木等危及防空地下室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以及拒绝、阻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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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商业部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



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不仅给职工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对生产、工作也有不利的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多次批示,要关心群众生活,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
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了《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此后,各地区、各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陆续解决了一部分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据部分省、市、自治区的统计推算,从一九八○年到一
九八七年,八年间,仅通过工人调动的办法即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二百多万人。但由于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人数较多,加上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分配、知青回城、异地结婚等因素,还在继续出现新的夫妻两地分居。因此,目前工人中夫妻两地分居的仍然为数不少,其中大部分是家居农村的。

当前,限于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单纯采取“农转非”的办法是难以解决的。为了积极帮助老工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困难,根据当前的可能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组织好工人调配工作,把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希望你们进行一次内部调查,摸清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状况,区别家居城镇、农村、省内、省外、工龄长短,有计划地开展互调工作。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内地就边疆的原则,凡生产、工作离得开的老
工人,本人要求调动同爱人团聚的,有关企业和劳动人事部门应尽量帮助他们调到配偶所在地域离家较近的地方工作,调入地区要积极接收安置。对于家庭基础在大城市,单身在外地的老工人,有关大城市应适当放宽政策,允许他们分期分批地调入;对于工龄较短、夫妻两地分居时间不太
长的,可以采取组织对调等办法,在控制大城市不过多地增加人口的情况下,设法帮助他们与亲人团聚。
二、在现行控制非农业人口增长的政策内,注意解决老工人的困难。按照现行规定,在“每年批准从农村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控制比例内,各地区要切实安排老工人的农村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逐步解决他们的分
居问题,特别要尽先解决那些已经在城市无户口居住多年,农村已失去生活条件的老工人的家属落户问题。
三、适当放宽对老工人的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于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男工年龄在五十岁、女工在四十五岁以上,家在农村、生产又离得开的,本人自愿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退养回乡与爱人团聚。允许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子女,到父母所
在城镇从事临时性工作,不转户口、粮食关系。老工人在退养期间,由用人单位发给一定的生活费,在此期间不参加调整工资,待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户口、粮食关系转回农村,届时由用人单位将其子女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并准其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以上意见,请你们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办理。办理时,应当有领导有步骤地逐步进行,防止一哄而起。劳动、公安、粮食(商业)厅,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务求把好事办好。



1988年3月3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的通知


2002-10-30

教高厅〔2002〕8号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厅[2001]5号),参加试点的各广播电视大学认真贯彻“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和自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电大的改革和建设。截止到2002年7月,我部专家组已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22所省级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已评电大)进行了评估的实地考察,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报告,我部审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21所省级电大的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为合格,1所省级电大暂缓通过(见附件一)。



请各已评电大按照中期评估专家组评估反馈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搞好广播电视大学试点项目和中期评估整改工作的意见》(见附件二),切实落实整改工作和搞好下一阶段的项目试点工作。暂缓通过的学校须限期(2002年9月—2003年2月)整改,并接受教育部专家组重新评估。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

评估合格学校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1所省级电大(按专家组进校考察时间顺序):



  上海电视大学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



  杭州广播电视大学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    云南广播电视大学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评估暂缓通过学校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关于进一步搞好广播电视大学试点项目和中期评估整改工作的意见

  一、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成果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启动之后,尤其是中期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已评电大试点项目有了明显进展,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成果。



  (一)学校领导十分重视试点工作,积极带头并发动广大师生员工学习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理论,注重思想观念的转变,努力提高对试点目的、意义的认识,不断加深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内涵的理解。多数学校把试点项目作为学校的中心工作,试点工作有较明确的思路,注意抓住改革的重点,采取了相应的改革措施,有效地推进了学校试点项目向前发展。



  (二)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或自行筹集资金,加快了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据不完全统计,已评电大结合试点需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的资金已超过22亿元,使电大的现代远程教育的条件有了明显改善。目前,已评电大已基本建有功能适用的互联网站和校园网,试点分校和开展“专升本”试点的教学点多数已具备了网络教学条件和卫星、VBI、IP接收装置,能及时接收传播的课程、辅导及信息,为学生自主学习和个别化学习提供了必要的环境。



  (三)加快了多种媒体教学资源的建设速度。大部分已评电大多种媒体教学资源配套情况良好,其中有二种以上媒体的课程已超过90%;文字教材课前按时到位率超过98%;少数教材因故未到,也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基本适应试点教学的需要。已开设试点专业的统设课程均有教学网页,网上发布的导学和助学内容日渐丰富,并至少每月增添一次,保证了教学内容的时效性。



  (四)积极开展网上教学的有益探索。各校普遍开展了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的改革,重视利用多种媒体教学资源,较大幅度减少面授辅导时间;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基于网络的个体化、自主学习多种尝试,对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有了较大改善;加强了教学过程的组织与管理,教学管理基本实现计算机化,教学信息的沟通比较畅通。



  (五)加强了师资、管理、技术、研究四支队伍的建设。试点以来,许多已评电大积极引进具有较高学历和业务水平的人员,充实试点教学、管理、技术和研究力量。同时,对现有参与试点的教师和有关人员进行了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教学、教学管理水平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有了较大提高,绝大多数试点人员能基本适应试点工作的需要。



  试点实践和中期评估反映出,已评电大所进行的教学改革和正在探索的新型教学模式越来越得到社会认可,试点专业的学生,尤其是接受“专升本”教育的学生普遍持欢迎和肯定的态度,显现了试点项目改革的良好势头和广泛的社会基础。已评电大应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珍惜改革中出现的良好局面,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成绩。



  二、充分重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从已评电大情况看,各试点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与我国现代远程教育发展的要求和试点目标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各试点单位的发展状况很不平衡,个别省级电大尤其是一些试点分校和教学点未达到评估合格要求,至今在已评的电大中已有41所分校、教学点停止招生,22所分校缩减了招生指标,51所分校要限期整改。



  少数学校对试点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把试点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中心地位,学校发展缺乏长远考虑;一些学校师资的数量、质量、结构以及现代化设施条件与试点规模和要求不相适应;不少学校已有的网络及教学资源利用率还较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尤其是教学模式、教学管理模式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不够;许多学校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和实施仍是薄弱环节,远程教育环境下的素质教育尚未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结合试点实际系统地、科学地开展的课题研究项目还较少,对试点工作的推动力度不够等等。



  因此,已评电大的试点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艰巨和迫切的任务,需要在进一步的整改工作中,切实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明确整改要求,搞好整改工作



  整改工作是巩固评估成果和进一步推进试点改革的重要阶段,各试点电大均应明确整改要求,制定整改计划,搞好整改工作,切实解决试点中的问题,使试点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广播电视大学的办学方向和发展目标。各试点电大应认真制定本校长远发展规划,牢固确立“试点项目”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处理好与学校其它办学形式的关系,要高度重视试点的改革与实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试点的成果,以试点经验指导和带动全面工作,更好地发挥电大在我国现代远程教育中的作用。



  (二)深入进行现代远程教育条件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学习者的需求,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理论和现代信息技术,改革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认真落实每一个教学环节,加强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监控,并及时做出科学的分析和评价,切实保证试点教学质量,使教育对象(主要是在职成人学生)达到确定的培养目标和质量规格。



  (三)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对远程教育系统及要素进行优化设计,创设开放式、自主式、交互式的网络学习环境,注重发挥远程教育系统和多媒体教学资源的作用,进一步改革教学与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做好学生学习的支持服务,形成以学生个体化、自主学习为主的知识传递、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方式,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教学模式、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四)加强实践性教学和实践基地的建设。在我国大教育的格局中,全国电大系统应发挥覆盖面广、面向基层优势,主要承担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的培养任务。试点专业的大多数学生是在职人员,虽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为培养专业技能和提高综合素质,仍需加强实践教学,它是各试点专业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各校应利用电大与社会联系紧密的特点,创造实践教学的条件,争取在实施远程实践教学上有新的突破。



  (五)加强对素质教育的研究与实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高等学校毕业生不仅掌握专业知识,更要求他们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因此,加强学科沟通、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提高学生能力是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要深入研究远程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利用远程教育的特点,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信息素养、创新思维、动手能力、人际交往及团结协作的能力。



  (六)加强系统建设,严格按照试点要求设置和建设教学点。试点分校和教学点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学一线,又是远程教育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试点要求实施教学与管理。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试点分校和教学点的建设,提出教学组织与实施的具体要求,加强对教学一线教学改革的指导、帮助和检查,及时收集试点实施的反馈情况,对不符合要求和存在差距的试点分校和教学点应有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七)继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远程开放教育的教学与管理模式对师资队伍的质量和数量提出了较高要求。目前试点单位较多、招生规模已经很大,要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别在地县电大开展本科试点必须具备必要的师资力量。各试点电大要通过充实力量、培训进修等多种途径,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师生比合理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尽快建设成一支业务水平高、知识和能力结构合理、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的教师队伍。



  (八)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远程教育科学研究。试点项目的一个重要特色是课题研究和试点实践结合。各校在整改中要进一步根据试点需要,调动各方面人员的积极性,有组织、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结合试点中重点和难点等重大课题进行研究。提倡开展专题性对比性试验,做出深入的、对比性的、量的分析,形成科学的系统的成果和报告,使试点探索中的经验及时得到总结升华,用研究的成果指导试点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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