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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苏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35:07  浏览:9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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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苏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苏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期货交易所: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不少交易所出现了少数会员单位及客户企图操纵市场、牟取暴利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广大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干扰了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有效地制止大户操纵市场,苏州商品交易所最近制定了《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我们认为
,苏州商品交易所的规定,针对性强,措施得力,可供其它交易所参照。现将苏州商品交易所的《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规定。对于企图操纵市场、牟取暴利的会员及客户,要从严稽核,一经发现,严加惩处直至取
消会员资格;对严重违规的客户,要取消其进入期货市场的资格。

附件:苏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有效防止部分会员单位及其客户联手和操纵市场,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所试点和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就联手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的认定及相应处罚和举报奖励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会员单位及其客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违反交易所规定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合谋串通,有意操纵市场,蓄意哄抬或压低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联手和操纵市场:
(一)开展代理业务时,用不同客户的资金为同一客户或自己进行交易的;
(二)某一会员单位及其代表利用自己的奖金,或通过自己的融资渠道,为客户提供资金,并按照该会员单位或其代表的意志与要求进行交易的;
(三)某一会员单位或客户利用多个会员或客户的帐户与注册编码,规避交易所限仓规定,为自己或某一特定的客户进行交易的;
(四)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相互交换或有意泄露交易信息,共同协商下单措施和下单方向的;
(五)代理业务中有意接受多个客户的全权委托,并实际操纵客户交易的;
(六)假借他人名字或用虚假的名字,多方下单交易的;
(七)会员单位单独或与客户和其它会员串通,按照协商或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八)会员单位单独或伙同其它会员与客户进行一系列会使市场行情和持仓发生超常变化的交易的;
(九)会员单位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某一方向的下单指令的。
二、对构成联手和操纵市场行为的会员单位和客户,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以及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作出惩罚:
(一)警告处分;
(二)强制平掉在该会员单位名下,与联手和操纵行为有关的所有仓单;
(三)没收自实施该行为之日起至强制平仓之日止所产生的全部非法赢利;
(四)中止该会员单位的交易,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五)处以全部非法赢利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赔偿因扰乱市场交易而给交易所或其他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以上惩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三、交易所鼓励知情者对联手和操纵市场的举报。经查实无误处理后,将对举报者给予罚款金额50%的奖励。交易所对举报者将严格加以保密和保护;
四、被处罚的会员单位无利害关系的客户,因会员单位实施联手和操纵市场行为的,而造成其损失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该会员单位追偿;
五、以上规定自通知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199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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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

1983年12月2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装卸工作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装卸作业安全是铁路运输安全正点畅通的条件之一。为确保人员、货物、行车和机械设备安全,实现装卸文明生产,特制定本规则。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装卸作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贯彻“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方针,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劳动纪律,加强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及时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和严肃处理,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铁路装卸部门必须发展装卸机械化和运输集装化,开展技术革新和索具配套,改革装卸工艺,搞好劳动保护和联劳协作,加强机械设备的检查维修、正确使用和科学管理,安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安全生产。
第2条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运输的货物和行李包裹的装卸、搬运作业。凡在车站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职工及有关的其他人员均须通晓和遵守本规则。
装卸机械和有关装卸设施的设计建造应符合本规则的要求。现有设备应通过大修改造分期分批达到本规则的要求。
第3条 本规则自198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各铁路局根据本规则可制定有关细则并报部备查。

第二章 通 则
第一节 装卸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4条 各级领导、生产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部门有关安全技术及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上级的指示、决定;都必须在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中明确规定在安全生产上应负的责任。
1.主管装卸工作的铁路局、分局长、站、段长和装卸处长、所长、科长、主任等人员应负责:
(1)检查监督各项有关劳动安全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抽查装卸作业质量;
(2)组织编制执行安全技术操作细则和装卸作业工艺;
(3)组织编制执行劳动安全措施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劳保经费,及时领发保防护用品,按规定配齐劳保工作人员;
(4)对有关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登记,并发放机械驾驶证等技术工种证件;
(5)科学管理、合理运用各种装卸机具设备;编制和落实大修改造计划,对机具设备质量进行检查评比,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6)总结和组织交流安全生产的经验,表彰安全质量好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7)调查了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参加和组织对事故及职业疾病的调查、分析、处理,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
(8)站、段长应负责搞好运转、货运、装卸、搬运各部门的均衡协调生产,维护和保持装卸机具、站台、仓库、场地、线路、照明、消防等设备完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班组长应带领全组人员做到:
(1)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有关安全劳保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及上级的指示;
(2)按人员素质、技术熟练程度和工作性质实行作业分工;
(3)认真养护、安全使用装卸机具及防护设备、用品,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4)掌握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技能;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不断总结安全生产的经验,发生事故、事故苗子要登记分析吸取教训。
3.监装卸货运员、行李员应当负责:
认真监装监卸,指导装卸工人在作业中保障货物安全。作业前向工组说明货物性质,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明确装卸、堆码、加固的具体要求,一次作业完了应进行验收并签发作业单(合格证),对破损货件及时编制记录。
4.任何人员违章作业或管理失职造成事故,都必须给予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 安全技术教育及安全生产检查
第5条 各单位都应把安全教育做为职工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根据人员设备特点和事故统计资料,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教育计划。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的考试,并进行评定登记,存入人事档案作为晋级的考核根据之一。
第6条 对新工人必须进行“单位、车间、班组”三级教育,使其熟悉一般安全常识、劳动纪律和本岗位的安全技术知识。工人调换工作时,必须进行新工作岗位和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主要技术工种的工人离岗半年以上再复工时,应先试工考核,后顶岗作业。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不准顶岗作业。
第7条 对装卸机械司机、超重工的培训考核,按《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第13条规定办理(附件一,《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第13)。
第8条 锅炉工、熔接工、电工等技术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才准操作。
第9条 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铁路局每年组织1次,铁路分局每年组织2次,站、段第月组织1次,生产班组应按日分析安全情况,总结优缺点,订出改进措施。
第10条 装卸作业质量应由班组自检,货运员验收。值班员、装卸干部要经常在易出事故的地点、时间对作业的班组进行抽检,制止违章作业,保证装卸质量,在装卸尖端保密、珍贵物品及难装卸的特殊货物时,货运、装卸干部应到场指导。
第三节 装卸设备、工具
第11条 货场、站台、仓库的地面必须坚实平坦,能够承受货物堆放和机械作业的负荷,站台仓库的空间尺寸应适合机械作业的要求。作业环境要有良好的照明设备,仓库内一般照度应不低于30勒克斯。凡有电源的车站,应装设不超过36伏的低压电源插座,装卸部门应配备移动灯具,用于车厢照明。无电源的车站可用手电灯、桅灯等照明。禁止使用无灯罩的明火灯。
第12条 装卸工具要轻便坚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装卸工组和机械包车组要配备必要的生产工具、安全用具和专用索具。
第13条 跳板、渡板的规格质量和使用要求:
1.木制跳板应选用优质木材,并按下表尺寸制作(单位:米):
------------------------------
| | | 厚 度 |
|长 度|宽 度|(不小于)|
|------|------|----------|
| 4 |0.5|0.05 |
|------|------|----------|
| 6 |0.5|0.06 |
|------|------|----------|
| 8 |0.5|0.07 |
------------------------------


跳板端部与中部应包扎铁箍,两端安装铁环,用几块木板拼成的跳板,在背面适当钉横带,使板面平整。
2.手推车渡板应用厚度5毫米以上的铁板制成,宽度(沿轨道方向)不少于1米;叉车渡板应用厚度8毫米以上的钢板制作,宽度(沿轨道方向)不少于1.5米;渡板背面应装设卡板或销钉,防止渡板滑动。
3.使用跳板要做到:
(1)用安全绳穿过铁环牢固地拴绑在车体的适当地点,搭在车内的一端,至少深入车内0.15米;
(2)长度6米及其以上的跳板,应在其中部虚垫高凳,搭放跳板两端的高度差,最大不得超过跳板长度的三分之一;
(3)在多节跳板接头处,应垫平并捆绑加固。
第14条 溜杠应用坚实的木材(小头直径不少于150毫米)或轻便钢轨等材料制作,搭在车帮的一端应安设活动钩。
第15条 绞盘、卷扬机、吊杆、手动葫芦、手推车、手动叉车等工具应规定负荷重量,禁止超负荷使用。绞盘、卷扬机要安设防止反转的棘爪装置,经常在坡道作业的人力车(架子车)要有制动装置。
第16条 托盘应用钢板、木板或其它坚固轻便的材料制作,禁止使用铺板残缺、钉子突出、绑扎铁线及铁带翻起的托盘。
第17条 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接长的钢丝绳。钢丝绳的绳扣应使用金属箍、U型卡子或编结法制成,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少于绳直径的20倍,并不得短于300毫米。使用卡子时每个绳扣不少于3个,卡子间距约为绳径的5至6倍,最后一个卡子距绳头不应少于140毫米,卡子的方向要使卡板压在长绳一侧。(附表一,钢丝绳吊索编结长度。附表二,吊索绳扣每端绳卡数目及间距。)
第18条 钢丝绳、链条、尼龙绳、棕绳的使用负荷安全系数如下表:
------------------------------------------
|品 类| 使 用 工 况 |安全系数|
|------|--------------------|--------|
| |有动力的起重机提升用|5.5 |
| 钢 |人力起重机提升用 |4.5 |
| 丝 |拉索和变幅用 | 4 |
| 绳 |两端有钩环、吊挂用 | 6 |
| |捆绑兜取重物用 |10 |
|------|--------------------|--------|
| | 有链轮 | 4 |
| 链 |手动起重机 | |
| 条 | 无链轮 | 3 |
| |捆绑兜取重物 | 6 |
| |有钩环吊挂用 | 5 |
|------|--------------------|--------|
|棕 绳|人力用 | 3 |
|尼龙绳| | |
|尼龙带|捆绑吊挂用 | 4 |
------------------------------------------
第19条 钢丝绳的润滑和检查每月进行两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应报废:
1.钢丝绳断1股,或表面钢丝磨蚀达钢丝直径的40%以上,或钢丝绳直径减少7%以上。
2.钢丝绳发生扭结变形。
3.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达到下表数值:
--------------------------------------------
|断\绳的结构|钢丝绳GB1102—74 |
|\ \ |--------------------------|
|安\丝\ |6×19+1|6×37+1|
| 全\ \ | 交互捻 | 交互捻 |
| 系\数\| | |
| 数\ | | |
|------------|------------|------------|
| 6以下 | 12 | 22 |
|------------|------------|------------|
| 6—7 | 14 | 26 |
|------------|------------|------------|
| 7以上 | 16 | 30 |
--------------------------------------------


注:①当断丝现象集中发生于局部,在长度为6倍直径的一段内断丝发生在一股上时,达到规定断丝数的一半即应报废。
②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断丝数应乘以下列折减系数:
折减系数表
--------------------------------------------------------
|钢丝表面 |10|15|20|25|30—40|大于|
|磨蚀量% | | | | | |40|
|----------|----|----|----|----|----------|----|
|折减系数%|85|75|70|60| 50 |0 |
--------------------------------------------------------
第20条 机具保养检修制,应根据《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认真保养检修机具,不得使用机件失灵的机械。
第四节 劳动保护及防护用品
第21条 必须按规定发给有关的装卸工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22条 按规定给从事有毒有害品作业的工人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并应建立严格的检查、洗涤、消毒制度,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由劳动安全、卫生部门不定期抽查,不合格的禁止用于此类货物品种作业。
第23条 在装卸作业地点和间休室应备有供工人饮用的开水,水质和容器都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24条 车站应设装卸工人间休室和生产用浴池,经常装卸污秽品、毒害品的车站应设有单独的淋浴设备。
第25条 为防止工人过度疲劳,保证作业效率和安全,必须保证每车作业的必要人数,并在连续工作两小时或1车后,应有不少于10分钟的间歇时间。车站应根据具体情况核定每车最少作业人数,出勤不足时要合并班组,一般情况下:
零担作业不得少于4人(包括叉车司机)
整车作业不得少于5人(包括叉车司机)
起重机作业不得少于4人(包括司机)
集装箱、集装化、卸煤机、装砂机作业等可视具体情况配备人员。
第五节 劳动纪律和卫生
第26条 装卸工人必须文明生产、遵守纪律、讲究卫生,要做到:
1.按规定穿戴工作服装和使用防护用品,禁止赤膊、赤足、穿高跟鞋、凉鞋等参加作业。
2.班前保证充足睡眠,当班精神集中,班前和班中不准饮酒,作业中禁止打闹和进食,货场内禁止吸烟。
3.保持间休室内外、工作场地、机具整齐清洁。
4.禁止在货垛上休息。
第27条 积极防治环境污染,锅炉烟尘、卸煤机粉尘、充电废水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搞好装卸场所的环境绿化、美化工作。
第28条 出勤退勤纪律
1.作业前,装卸值班员应向工组布置作业地点、车种、货物品种、作业方式及安全注意事项。
2.装卸工组出工收工必须带齐工具和防护用品,集体出、退勤,做到缺人不走。
第六节 作业线路的安全
第29条 装卸作业前必须安设带有脱轨器的红色信号(昼间为红色方牌,夜间为红色灯光),由作业工组按下列规定进行防护:
1.在作业车两端各距20米外的来车方向左侧钢轨上设置防护信号。如在同一线路上车辆分解后作业时,应在该线路的前部与最后部车辆外端防护。分解间隔大于40米时可在20米处设置。尽头线路只在道岔方向一端防护。
2.作业车停留位置距警冲标不足20米时,防护信号应设在与警冲标相齐处。
3.办理列车作业时,根据车站值班员通知的起止时间防护,昼间为红色信号旗,夜间为红色信号灯,安置在作业车前进方向的左侧。
4.车站应将装卸防护信号使用办法列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除装卸作业工组外,其他人员无权撤除装卸防护信号。
第30条 在线路附近搬运作业时,装卸、运输机具和人员不宜进入距钢轨头部外侧1.5米以内的空间,否则必须注意了望或防护。
第31条 跨越正线及到发线作业时(如跨线搬运、搭跳板、牵拉绳索等)必须经车站值班员许可,工组长要指定专人防护。如有机车或列车通过时,车站值班员应先通知工组停止作业,待撤除机具及防护信号后方可开通线路。
第32条 调车人员对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车辆(包括列车作业)办理调车(暂时移动)时,必须事先通知监装卸货运员和工组长停止作业、整理好车内货物防止倒塌,棚车关好车门车窗,人员全部离开作业车,撤除防护信号后方准进行。
第33条 通过线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横越线路要一站、二看、三通过,遇有行驶的机车车辆必须待车尾过去后并确认邻线无来往车辆时再通过。如通过调车作业频繁线路时,工组长要指定专人负责了望。


2.越过线路时要注意信号导线、警冲标等障碍物,不得踩在基本轨与尖轨中间或辙岔处两轨中间。禁止顺着线路在道床上、限界内行走。
3.禁止在车底下钻过或从车钩上翻越,严禁在钢轨上坐卧休息。
第34条 执行装卸任务乘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在车辆移动时抓车、跳车、越车。
2.禁止乘坐平板车、油罐车、棚车顶部及货物已超出车帮的敞车,也不得坐在车辆内货件空隙中或坐在车帮上。
第七节 装车、卸车和堆码
第35条 装卸工组分工负责制
在班(组)长领导下,应实行安全员、工具管理员、统计核算员等分工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作业前后三检、信号安撤、开关车门和机具使用保管等项工作。
第36条 作业中应随时注意货物堆码稳定状态,查看货物包装,禁止撕下标签。作业中要呼唤应答,发生、发现货物有异状、异味时要及时通知货运员编制记录。
第37条 作业前三检制
作业工组应配合货运员检查:
1.车门、钩链、槽轮、车窗、车底板是否完好,车内清洁状态及有无异味、异状。
2.货物状态。
3.机具、防护用品和防护信号安设情况。
第38条 作业前应召开工前会,根据货运员的要求研究确定安全作业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39条 货物堆码
货物在场地、仓库和车内的堆垛码放应根据箭头向上等包装指示标志进行,要做到轻拿轻放、大不压小、重不压轻、稳固整齐、标签向外、按批分清。纸箱包装要箱口向上,液体货物封口向上,怕湿货物露天堆码地面要铺垫防湿垫木,上部要起脊并苫盖严密。货垛码放形状要便于清点保管和下一道工序的装卸、搬运,保证人身、货物、行车安全。
装车货垛要距钢轨头部外侧保持2米以上距离,卸车货物要距钢轨头部外侧1.5米以上,货垛与站台边沿距离不得少于1米。货垛与货垛之间应留出机械或人行通道,货垛与电源开关、消火栓等设备的距离不得少于2米。车站应按货物品名制定具体堆码标准。
第40条 装车
装车时,由货运员核对车号和货物后,装卸工组才能作业,并要核对件数,做到不错装、不漏装、巧装满载,防止偏重、超重,必要时对易磨损货件采取防磨措施,对怕污染的货物要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棚车装载货件不要挤住车门,长大货物不堵车门,包装不合标准或破损不准装车。
第41条 卸车
卸车时必须由货运员启封或检查后才能开始作业,卸下的货物要件数清楚,码放稳妥,便于清点,发现破损件要通知货运员并单独码放。要按规定完成附属作业。
第42条 作业后三检制
作业后工组要检查:
1.车辆清扫、门窗关闭、道沿清理情况。
2.货物码放、装载加固、苫盖情况。
3.防护信号的撤除情况和装卸机具齐全完好及熄火断电停放状态。
第八节 开关车门及附属作业
第43条 开关车门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开启棚车车门时,要先检查门鼻、滑轮,确认没有损坏、出槽或其它异状时,用拉门绳将门拉开小缝,检查装载的货物是否倒塌,车门无脱落危险时再全部拉开。关车门时也要先检查后用绳拉,开关车门时,迎面禁止站人,禁止手扶门框直接推拉车门,禁止用手推车、叉车顶撞车门。禁止从棚车窗口装卸货物。
2.开启敞车下扇门时,车上的人员应检查上扇门销钩链是否完整销牢,由两人用两根拉门绳将东门拉起,卡牢两个车门卡。无须翻起时,应用支门器支开,不准掩夹石块等物。
开启时,站在车下的人员应立于车门侧旁,防止车门落下和货物溜下砸伤。
进出车厢时不应从开启的车门下钻上钻下。
3.开启敞车上扇门、关闭下扇门时必须做好呼唤应答,确认门下无人后再放下,关上扇门时应用拉门绳拉起销牢,车门迎面禁止站人。
4.开关敞车车门必须逐个地开关,不得同时进行。
5.开关底开门车辆的车门时,车内禁止站人,关门时必须按搭扣定位逐个扣好。开关有联动装置的底车门,松放或拧紧摇柄时,注意防止摇柄返回伤人。
6.遇有杂型车不了解车门开关方法时,应联系车辆部门处理,不准蛮干。
7.不得任意拆卸车门、车窗,作业完毕时应把车门、车窗、端侧门关好,要插牢全部销子的门搭扣。
第44条 铺垫防湿垫木时,要随卸随铺,随装随撤,搬动时不应由肩上扔下。
第45条 苫盖货车篷布不得遮住车牌、车号,绳索绷紧,不得拴在车钩、脚梯或其它制动装置上。1辆车用两块以上篷布苫盖时,在接缝处至少压缝0.7米,篷布接缝口方向由货运员指定。
揭苫篷布时,车上作业人员应站在车顶部纵向中线位置,面向距车帮最近处的车外方向。刮风天苫盖篷布要先将迎风面绳子放下拴好,随放随拉随拴。揭篷布时由车的迎风端解开绳索卷起,两侧篷布随解随卷,车上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头。
第46条 装载货物的捆绑加固,应由货运员根据《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提出具体要求,作业工组应认真执行。
第47条 卸车后应彻底清扫车辆。
第九节 高处作业
第48条 高处作业(在离开地面2米以上地点进行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夜间照明地面照度不足5勒克斯时,禁止作业。
2.装卸敞车装载的体轻货物以及苫揭篷布,上下时应用梯子。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阶间距不能大于0.4米。
3.进行高处作业的工人尽量避免双脚站在车帮上操作,否则要蹬稳抓牢防止摔下。多人联合操作时,应执行呼唤应答确认制度,必须动作一致。
4.卸敞车装的体轻货物的顶层时,应使用滑板、滑杠或绳索吊卸一部分,腾出安全操作地点。
5.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高处作业。(附表三,风力分级表)
6.高处作业用的工具要传递,不得扔上扔下。
第十节 安全用电
第49条 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设备性质建立定期检修制度,保证绝缘良好。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电气设备禁止使用。
2.电线路接头不可松动和外露。低压照明灯的插销和插座应保持完好,不得绞拧线头代替插销。
3.金属外壳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欧姆。
4.电气设备的开关和电线应按规定负荷装设,不得以小代大,架设临时动力线、照明线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电动机开关、插座、保险丝座等都必须装设防护罩或防护箱。


5.电动机应独立装置分路开关和相应的保护装置,一组电动机或其它电器应装设分组的总开关和保护装置。各种用电设备保护装置应根据设备容量大小来选择。
6.各种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以其它金属代替。
第50条 电气设备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电气设备操作的人员须经过训练并考试合格,学习人员应在技术熟练的工人指导下方可操作。
2.操作人员衣服潮湿或手潮湿不得操作,暴雷雨天气禁止作业。
3.检修电气设备及电线路前,以及作业过程中发现任何不良现象或事故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设专人监护或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防护牌。禁止带电修理。
第51条 在架空输电线附近作业时,机械底盘尽量采取接地保护措施。起重机及货件、人员、工具的任何部位距输电线的距离不得少于下列数值:
--------------------------------------------------
| 输电线电压 |1 |25|110|220|
| (千伏) |以下|以下|以下 |以下 |
|------------------|----|----|------|------|
|水平接近距离(米)|1 |2 | 4 | 6 |
|------------------|----|----|------|------|
|垂直接近距离(米)|1 |2 |2.5| 3 |
--------------------------------------------------
注:①电力牵引区段按25千伏以下执行。
②一旦起重机任何部位接触了电线或距离小于
表中数值,起重工应远离作业场地,司机应沉着
操作,使起重机移开电线,否则应双脚跳下机械。
第52条 电气化铁路装卸作业按《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办理。
第53条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懂得触电急救知识。
第十一节 冬夏季作业安全
第54条 防暑防寒日期由各铁路局规定。
第55条 暑期作业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1.作业场所应准备清凉饮料,清凉饮料含盐量必须达到1‰—3‰。
2.根据工作条件和特点,采取通风、防晒、降温等防暑措施。
第56条 冬季作业应做好防寒工作:
1.作业场所应备有防滑物品(草袋、炉灰、锯末等)在通路泥泞、跳板结冰时撒垫。雪天作业时要及时清扫通路、跳板等处。
2.霜雪天装卸前应清除车辆篷布和货物上的霜雪,在铁底敞车内作业时,亦应采取防滑措施。
3.防寒帽应留有透音耳孔。
4.工人间休室如使用火炉取暖时,应安装烟囱,并应留有通气窗,安设后必须经过检查合格方准使用,火炉应离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定距离。
5.装卸机械的梯子、扶手、踏板应捆扎草绳防滑;气温低于5℃时,应在司机室安装无火光的电热器。
第57条 雨天作业应注意防滑。
第十二节 救护及事故处理
第58条 没有卫生所的车站应备有急救用简单药箱和担架、夹板等。药箱内应有外伤、烧伤、腐蚀致伤的急救药品。专业危险品作业站应配备可用于救护的车辆。
第59条 各基层单位应由卫生部门训练一定数量的具有一般卫生知识、掌握急救方法的人员,对受伤者进行现场急救处理。
第60条 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扩大损失,迅速收集事故情况,在不扩大损失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并应在当日速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大事故要报部,有关领导人员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和分析处理。
第61条 铁路局负责组织重大事故(包括人员死亡)的分析处理,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大事故(包括重伤)的分析处理,基层单位要参加各类装卸事故的调查,并负责一般事故的分析处理。发生事故要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处理。
第62条 各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机械事故、装卸责任货损事故、行包事故、责任行车事故、火灾事故登记簿,拍照相片,建立档案总结经验教训,定期公布教育全体职工。

第三章 机械作业
第一节 机械设备
第63条 各种机械的起重机构均应安装精度不低于10%的起重量限制器(臂架旋转式起重机为力矩限制器),并定期校验。卷扬机构应安装行程开关。
第64条 臂架旋转式起重机应安装变幅行程开关和角度指示器,同时要安装检查车体水平状态的水平尺(仪)等器具。
第65条 桥、门式起重机等电动轨道行走机械应安装大小车运行限位开关和缓冲器。
第66条 起升高度大于8米的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11米/秒时能发出停止作业信号(汽车起重机等安装困难时可交给班组保管)。
第67条 桥、门式起重机应安装防风制动装置,其技术条件应符合TB1428—82号标准。其它流动式机械(叉车、牵引车、汽车式起重机等)应有手制动器。
第68条 桥、门式起重机的走行轨道应尽量使用无缝钢轨,否则必须做好电气连接。走行轨道必须安装接地装置,其阻值不宜大于4欧姆。
第69条 电动机械的机械间,桥、门式起重机的主梁平台处、起重小车等均应装设仓口开关,司机室内应在操作方便的位置装设紧急开关。控制电路应设零位保护。电路对地绝缘不小于0.5兆欧(用500伏兆欧表冷态测量)。
第70条 桥、门式起重机和装、卸车机的走台应装设不低于1米高的栏杆,并围设不低于0.1米高的围沿。每日上下通行的人梯倾斜度不得大于70度,并应装设扶手。倾斜度大于70度的人梯,离地3米以上部分装设防护圈。
第71条 各种起重机要有良好的照明、音响信号等装置,起升、变幅、运行机构要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第72条 要在司机室、机架结构的适当位置标明机械设备的最大负荷能力,吊钩滑轮组护板上也应标明最大起重吨位。
第73条 桥、门式起重机如安装升降电梯,必须有撞击缓冲装置及行程限位开关。起升高度超过6米时,要装设超速保护装置。
第74条 当吊钩降到最低位置时,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2圈,绳端压板不得少于2个。
第75条 吊钩和吊环应用锻制毛坯加工,并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吊钩吊环磨损严禁补焊,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况应报废: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截面高度的10%。
3.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或开口度增大15%。
第76条 叉车的喇叭按钮不得用电线代替,电瓶叉车的换向开关不得以板钮双掷开关代替。
第77条 各种大中型动力机械均应在取用方便的部位装备适用的灭火器。
第78条 安装在铁路线近旁使用的机械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附图1和《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第15条有关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规定。
第79条 车站要在笨重货区配备卸车堆码使用的防湿垫木。起重机支腿所用垫木要用坚实木材制作,两端包以铁箍,装设提环。
第80条 在年降雨量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流动机械(叉车、轮胎起重机等)要有防风雨的车库,冬季室外结冰地区要有保温库。
第二节 操作人员
第81条 装卸机械驾驶人员,须经体检合格才能担任,每年普检一次,有下列禁忌症之一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1.双眼矫正视力均在0.7以下;色盲。
2.听力20分贝以上。
3.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包括癫痫)。
4.明显的神经官能症或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5.低血压、高血压或贫血(低压在90毫米汞柱、高压在130毫米汞柱以上者,血色素在8克以下者)。
6.器质性心脏病。
第三节 交接班检查
第82条 各种装卸机械都应按《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第21条要求进行交接检查,确认机械各部位的效能和整机外观状态是否完好。各站要针对不同种类机械分别制定检查顺序和方法。如有故障应及时调整排除。
第83条 电动机械要检查电压表、电流表、控制器、制动器(包括防风制动装置)、限位开关、紧急开关、音响和照明装置是否良好,试车检查各工作机构空载运行是否正常。
卸车机、装车机还应逐个检查料斗螺栓、链条销轴是否变形松动,卷扬机构联结紧固情况及钢丝绳缠绕情况。
第84条 电瓶叉车应检查钢板弹簧、车轮、货叉及门架联结是否牢固,轮胎气压是否充足,油路有无渗漏,电路有无烧蚀处,电瓶连结线有无松动和氧化物,整机内外清洁状况。起动试车检查转向、制动(包括手制动)。
第85条 内燃机械应检查燃料、机油、冷却水是否充足,风扇皮带松紧程度,风窗通畅或冬季防护情况,轮胎充气、紧固情况。起动试车检查转向、制动(包括手制动),各工作机构运行情况。
第86条 蒸汽起重机应检查汽表、水表、压力表、安全阀是否正常,注水器、逆止阀、排水阀是否良好,汽缸曲柄连杆的连结、润滑情况,试验照明、汽笛,起动试车检查各工作机构(包括制动)工作情况。
第四节 通用安全操作
第87条 各种机械的安全操作应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未尽事项应按各种机械的使用保养说明书执行。
第88条 各种机械严禁超负荷作业,禁止用起重机(包括叉车)顶撞拖拉铁路车辆和篷布等。
第89条 起重机负荷超过70%额定能力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及两种以上操作动作。
第90条 各种机械操作前要鸣剌叭(铃)示意,小型机械进出车门、库门、转弯也应减速鸣喇叭。
第91条 各种机械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禁止从事检修工作,不应在桥、门式起重机主梁或走台上行走。作业时起重臂下、吊起的货件下面及货件上面禁止站人。
第92条 在机械作业线路范围内,其它单位的设备、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作业。机械作业场地、行驶通路或轨道要畅通,随时清除寻物和其它妨碍物。轨道两侧堆放货物要留有安全间距,保证作业人员和机械走行安全。
第93条 各车站应根据场地和机械性能限定机械在货场内的行驶速度(一般情况货场内不超过15公里/时、站台上不超过10公里/时)。各种机械横过铁路道口应有专人了望,要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94条 多台机械在一起作业要保持安全间距,车站应规定出安全间距,防止碰撞。
第95条 各种机械起动时,应逐挡变速。运行方向逆变时必须停车,不得以倒车代替制动(紧急情况除外),也不可长时间以起动用的低速挡作业。
第96条 起重机作业应做到“十不吊”。
1.超重或埋藏地下物不吊。
2.非信号人员指挥或信号不明不吊。
3.重量不明不吊。
4.吊钩没对准货物重心(歪拉斜拽)不吊。
5.未试吊不吊。
6.简化挂索、捆绑不牢不吊。
7.6米以上长大件货物无牵引绳不吊。
8.货件上有人,有浮摆物或钩连其它货件不吊。
9.吊索夹角过大不吊(不宜超过90度)。
10.金属尖锐楞角货物吊索无衬垫不吊。
第97条 吊起货件后禁止从人员或贵重物品上空通过。
第98条 禁止用机械顶撞货物,除散堆货物外禁止倾翻卸载;抓斗、吸铁盘卸载高度在车内不大于0.4米,已堆有物料时,卸载高度可加1倍。
第99条 两台起重机抬吊时,车站的装卸干部应到场指导,荷重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总能力的80%,绑扎索点使负荷分配不得超过每台起重机能力的85%,两台机械要配合协调,吊钩保持垂直。两台起重机能力大小之比不得大于3∶2。
第100条 超过大中修期未经鉴定的机械停止使用。
第101条 各种机械发生突然熄火或断电,应立即将控制器恢复“0”位,关闭总开关。如货件在空中,降落时应慢慢松制动器,使货件缓慢降落。如货件、抓斗、钩头、挖斗、电吸盘等侵入限界,不应撤除线路防护信号。
第五节 分类安全操作
第102条 电动机械(桥、门式起重机等)
1.当电源电压低于额定电压7%时,应降低额定负荷30%作业,当电压波动超过±10%时应停止作业。
2.不得以限位开关代替控制器停车,不得以紧急开关代替停止按钮使用。
3.达到和超过60%额定起重能力的货件降落时,要以控制器最高挡位放下。
4.作业完了,应开到指定地点停放,要将吊钩升到上部极限位置,不得悬挂任何物体,门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在支腿上方,桥式起重机小车停在司机室同侧,各控制器回复“0”位,切断非必要的各种电源,实施防风制动措施,关好窗户锁闭司机室方可离开。
第103条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
1.支腿作业时要使机架处于水平位置,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不应超过1.5%,禁止单侧支腿作业。轨道式机械在弯道或坡道上作业时,要按使用说明书减少负荷使用。


2.走行和不作业停放时,应将吊臂保持在使机体稳定性最大的角度位置,通过障碍时也应保持足够的稳定性。
3.轮胎式、履带式起重机作业地面应平整,坚实不沉陷。
4.轮胎要保持标准气压。工作时制动系统气压指针保持在警戒线以上。
5.禁止采用自由坠落方式降落大于该吊杆角度30%额定起重量的货件。
第104条 内燃机械
1.发动前将各操纵杆置于空挡,发动后要查看各个仪表工作是否正常,监听发动机声音有无异响。起动马达一次工作时间和重新起动间隔时间不得超过有关规定,连续起动不超过三次。
2.作业前发动机应怠速运转10分钟,室外气温0℃以下时应预热起动,空载运转到水温达规定温度以上时才能作业,起动时禁止明火预热。
3.停止作业时应将机械停放指定位置并排列整齐,挂入低速挡,拉紧手制动,取下钥匙,关好门窗。冬季室外停放要放水(不冻液及冬季不结冰地区除外)。
4.加油时要熄火。工作时汽油机的火花塞与高压线之间不得“吊火”运行。
第105条 叉车、牵引车
1.行驶会车时应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进出棚车作业时,应让出棚车的车先行。在站台上行驶应保持距站台边沿0.3米以上。叉车行驶中车上不准载人,货叉高度应升到距地面0.2~0.3米左右。
2.在棚车内作业外侧无站台时,车门开度不得超过叉车宽度,否则应加以防护。内侧车门处要有渡板,其坡度不得大于20%。车内地板腐朽残破时,要铺垫钢板作业。


3.电瓶叉车禁止同时接通2个动作电路。
4.禁止在坡道上停放,禁止在站台边垂直于线路方向停放。遇有故障不能行走时,应拉紧手制动器以三角木掩住车轮后才可排除故障。
5.叉车作业要做到五不叉:
(1)货物重心超过货叉的载荷中心,使纵向稳定性降低时不叉;
(2)单叉偏载不叉;
(3)货物堆码不稳不叉;
(4)叉尖可能损坏货物时不叉;
(5)超重或重量不明不叉。
6.普通叉车不得进行危险货物中的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叉车底盘、电阻器要定期擦洗保持清洁。
7.在10%以上坡道上行驶时不得转向,负重时上坡正向行驶,下坡倒向行驶。
在平整路面走行转向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时。不得在5%以上坡地上堆码作业。
第106条 蒸汽起重机
1.锅炉用水水质应符合要求,烟筒应安装防火网,在固定地点清灰,在货场内作业时应关闭灰箱。
2.曲线作业起重能力降低20%,曲线吊货行走起重能力降低40%。
3.在站内转线运行须经车站调度批准,吊货行走时速不超过5公里,通过道口、道岔和连挂车辆时速不超过3公里。在3‰以上的坡道及越出站界外,禁止自轮运转。
4.作业完毕应放开气室排水阀,关闭调整阀,并将连接套及操纵杆恢复定位,停机熄火时放尽各部存水。在线路上停放应采取防溜措施,附属游车应拧紧手闸。
第107条 卸车机、装车机(卸煤机、装砂机)
1.作业前用铁鞋将货车固定。
2.检查车底有无漏洞及堵挡物,超过200毫米的石块、煤块应搬出或击碎,防止损坏挖斗。
3.作业时应确认皮带机上没有人员和其它异物,依次开动皮带机、链斗机、大车走行或卷扬机构,停止时依相反顺序操作。
4.冬季货物冻结,应先将冻层破碎再进行作业。
5.严禁人、机在同一车内作业。
6.用卸煤机刮板拖拉车辆问题,由各局根据卸煤机型号自行规定。
第108条 皮带机
1.应空负荷起动,均匀喂料,输送成件货物时间隔不得少于1米。
2.作业完毕,皮带及机架要清扫干净,撤出线路限界(建限一)之外。
3.作业时皮带机上不准上人。
第109条 单斗装载机
1.作业场地应无凹坑、尖石,避免轮胎打滑和被扎破。
2.铲斗挖掘、载货要受力均匀,不得使负载集中于一侧造成偏载。
3.铲斗在最高位置时,禁止长距离行走。卸载要使物料卸在车辆中心,防止偏载。禁止在举起的铲斗下方检修,必须检修时应将铲斗支撑牢固。
4.快速行走要单桥驱动,将铲斗收拢;超过40度急转弯时,速度不应超过5公里/时。
5.变扭器用油及油温应符合规定要求。
6.不得用铲刀去撞击物体或顶推车辆;推力作业时,铲斗应位于1.5米以下,全开至0—15度。
第110条 起重电磁铁
1.作业前应检查电缆、索链连结是否牢固,试验磁力是否正常。
2.禁止起重电磁铁在人员和怕砸的货物上方通过,磁盘不宜越过龙门式起重机的下端梁。
3.取物时先接触后通电,电磁铁吸起货物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
4.作业完毕将电磁铁放在指定地点,不得放在货物上或潮湿处。
第111条 牵引车(搬运车,拖车)
1.装载货物的高度从车底板起不超过1.5米,横向宽度不得超出车体两侧各0.2米,装载的货物、行包应捆绑牢固。
2.各站应根据牵引车功率、拖车重量、道路情况限定拖挂数量,无栏杆的拖车上禁止乘坐人员。
3.掉头转弯时速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第六节 司索作业
第112条 起重工必须根据货物重量、形状选择专门的索具或直径、长度适宜的吊索,对箱装机床等包装货件应根据重心位置、索点标记加索;发送货件重心、索点不明时,应联系货运员按“货规”要求补齐后再装车。到达货件应按货运员要求或联系收货人再卸车。加索要符合“十不吊”的规定。
第113条 作业时第一钩要试验制动性能。每次加索时,吊索绷紧后,应检查有无拧扭死角,确认吊索平顺、钩头垂直与重心对正,吊起0.2米停车检查货物平衡无异状方可运行。当起吊重量达到80%额定起重能力时,必须试验制动性能。
第114条 校正悬空货件位置时,0.5米以下可用手扶,但不得用肩、身推靠,0.5米以上必须用司索钩或牵引绳。6米以上长大货件必须拴牵引绳。
第115条 卸下的原木、钢管、圆纸等货件应打掩防止滚动,并宜垂直于货物线码放。
第116条 货物装入车中和码放地面要有衬垫以形成抽绳间隙,不得强力抽取被压住的绳索,应确认货件码放稳固、无滚动和倒塌危险后再摘解索具。
第117条 起重工作业时必须配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禁止用手或脚伸入已吊起货物的下方取放垫物和传递索具,禁止人员在吊起的货件下通过和停留。
第118条 起重工在起吊时应站在安全地点,距货件必须有两米以外的退让余地。禁止站在货件上和车内死角处,出入车厢应从车梯上下或使用自备轻便人梯,车上车下使用的工具要传递。在货区内行走不得扒乘装卸机械代步。
第119条 各类箱装货物和双起重吊环的机床等货件,吊索夹角不得大于90度,在底部加索时,吊索夹角不宜小于40度,禁止单根绳起吊(装有单个起重吊环电机等除外),禁止两箱并列起吊。多件重叠起吊时,要验证包装强度和堆垛整体稳定性,保证货件安全。
(附表四,钢丝绳吊索安全起重量表示例略)
第七节 起重机作业信号
第120条 起重机包车组应指定专人担当信号员,并佩戴明显标志。信号员必须按规定准确发出信号,站立位置应使司机和全组人员看清信号。司机必须听从信号员的指挥,但对其他人员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也必须立即停车。
第121条 起重机作业指挥信号宜采用无线对讲机语言信号,也可使用手势信号,或音响信号辅助指挥起重机作业。
(起重机作业信号图例略)

第四章 人力作业
第一节 个人负重
第122条 装卸工人的个人负重,最大不得超过80公斤(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0公斤),两人以上协力搬运作业,平均每人负重不得超过70公斤。单人负重50公斤以上平地搬运距离不得超过70米,否则要有人接替。
凡一件重量不超过140公斤的货件,可以两人伙扛,超过时应当多人伙抬,禁止伙扛。
女工个人负重量不超过40公斤,两人伙抬不超过70公斤。
第二节 安全操作要点
第123条 扛、抬、搭、落等安全要求。
1.肩扛:圆形、易滑货件不应两件及多件叠摞扛运,必要时可捆扎为一件。超过35公斤的桶和超过25公斤的液体货物不宜肩扛。
2.抬:多人伙抬时应喊号同起同落,扁担(扛棒)的长度应使人与货件保持适当的距离,便于行走。捆绑货件的绳索夹角不宜小于30度,防止货件在绳套中翻动。
3.搭、落:搬取前,货件的高度不应超过操作者的头部,搭放堆码的高度也不应超过操作者的头部,否则应有垫脚。易碎品、贵重品、箱装、桶装和纸袋等怕摔的货物应有专人接肩。
4.使用铁锹时,禁止以腹部顶推铁锹柄铲取物料。
第124条 在跳板上行走要避免产生共振,在一块跳板上行走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站在货垛上不得蹬踏易损包装的薄弱部位。
第125条 使用二支点的平板手推车时,要注意“装前卸后”,装载时先装到车前部车把一端,卸车先搬取后部的货物。
在坡道上行走时,人员不应位于车的下方。
第三节 手推调车
第126条 在装卸线上移动车辆应由调车机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由人力手推调车时,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00条执行(附件三)。推车人员应在车辆两侧地面上推动车辆,禁止站在站台上推车,禁止在轨面高于地面0.4米以上的线路上推车。禁止在同一线路上同时移动两组车辆。
使用撬棍时,应把撬棍置于身体侧面,五指在一个方向,手掌向下,不得紧握或骑跨。
对移动后的车辆应实施防溜措施。

第五章 主要货物品类装卸作业
第一节 包装成件货物
第127条 码盘要求:
包件货物码入托盘时要压缝码牢,重量不超过托盘和叉车的额定能力,集装化的托盘码放货物时,不得超出边沿50毫米。
第128条 作用叉车作业时,应对易倒塌的货件进行围捆。严禁倾翻托盘卸载。
第129条 装卸衣柜桌椅家具等物品,禁止翻滚摔砸,叉车入叉出叉或将货件靠上手推车时,要有专人辅助。叉车货叉起升后再走行,停稳后再落叉,防止绊断家具腿。
第130条 人力从高处卸箱、筐、桶等包件货物时,严禁从高处直接滚下摔落,应搭跳板用索具抬装卸或用绳拉滑溜、滚动装卸。
沿跳板滚动货件时,工人不得站在货件的下方。
第131条 装载体轻货物时应做到分层压缝、堆码牢固,超出车帮时,两侧突出部分应一致,货物重心应倾向车内,车辆两端的货物要捆绑牢固,以防货物倾斜坠落。
第132条 从货垛上搬下货件时,应确认货垛稳固状态,从上到下阶梯式拿取,滚动货件随时跟掩,不得从货垛底层抽取货物,以防倒塌。
第二节 集装箱
第133条 装卸或搬运集装箱时,要稳起轻放。叉车作业时禁止叠摞二箱搬运,禁止擦地推拖。使用起重机作业时,应使用专门吊具或用小钩挂好四角,保证作业安全。
爬上爬下大集装箱时必须用梯子,不得从一个集装箱跳跃到另一个集装箱上。
第134条 堆码时禁止横放、倒放,禁止用叉车顶撞集装箱。码放集装箱时箱间距离应按地面划线位置摆放,防止摩擦碰撞。多层码放的集装箱上下箱的四角要对齐,防止倒塌。
第135条 用棚车装运1吨集装箱时,要合理装载,保证发到站从两侧车门处都便于叉车作业。装入货车的5吨集装箱箱门与相邻的集装箱或端板间距不得大于150毫米,作业时防止敞车车帮刮损箱体。
第三节 散堆货物
第136条 装卸较大料石、石块时应利用料斗容器、抬架索具或用手推车作业。装车时禁止直接砸落车底,并注意堆放均匀,不得偏载。
人力装卸煤、砂、石碴、片石、生铁等货物,应从上向下层层挖取,禁止掏洞,随时注意倒塌滚动的危险。对互相挤压不易搬动的物料应使用撬棍拨动,不得手搬脚蹬。
用抓斗作业时,抓斗必须闭拢后方能运行,避免撒漏货物。
第137条 作业中需要清理货位和钢轨旁散落物时,车上工人应停止作业,并确认车内货物无倒塌溜下危险时方可进行。
第138条 装卸砖时应使用砖笼等集装化用具。散装时必须使用砖夹子,码砖的地点应整理平坦,堆垛必须整齐稳固,遇有碎砖应取出单独处理,防止脱落砸伤。
第四节 笨重货物
第139条 装卸笨重货物应使用起重机、叉车等机械。人力作业应由经过训练的专业工组使用滑木滚杠或桅杆拉索等工具进行。一件重量超过1000公斤的,由组长拟定作业计划,经装卸值班员批准后由组长领导作业,必要时装卸主任(队长、值班员)应到现场指导,并遵守以下规定:
1.开始作业前必须由工长检查使用的机具、附属用具和支架是否良好,安装是否牢固。将作业地点的障碍物移开。
2.禁止用手、脚调整压在货物下的滚杠。
3.在有坡度的地点移动货物时,禁止人员站在货物的下方。
4.使用绞盘、卷扬机时,其底座必须钉牢,滑轮组与支点要连结牢固,防止反转的棘爪必须有效。
第140条 水泥电杆等水泥制品应使用专用吊具,使用钢丝绳时必须分层吊取,防止磕碰挤压。堆放货物的地面应平整,按规定标准以两支点垫放,堆码时上下衬垫物应对齐。
第141条 装卸圆形新闻纸应使用专用吊具作业,使用木撬棍拨动,并用三角木打掩,保证货件完好。
第五节 原木、毛竹
第142条 装卸原木地点须选择平坦宽敞的场所,明确分工、专人指挥作业,配备起重机的车站必须用机械作业。装车时底层应加垫木(竹等),留有穿绳间隙、或预垫钢丝绳便于卸车。
第143条 卸车时应检查原木装载状态,先挂索后剪断捆绑铁线,挂索吊起一头时原木上禁止站人,要剪一头起一头,卸一层剪一层,防止原木滚落窜出,在起重能力允许范围内,也可整垛吊起。
第144条 搬动原木时应使用三眼木板子、鹰咀扳子、撬棍等工具进行,禁止用手搬动。变更作业方法、调换工作位置、整理车下货物时,须呼唤应答,经指挥者允许方可进行。
第145条 连挂的竹、木货车非经摘离10米以上不得同时进行作业,但可隔1辆车同时作业。1车装两节以上原木时不得开两个头同时作业。人力卸车要呼唤应答动作一致,卸下的货物应摆放整齐。
第146条 人力卸内插支柱的敞车或平车时,应锯截支柱,卸一层锯一层。
第六节 长型钢材
第147条 长型钢材堆码时应放置平顺整齐,不应斜插交错,必要时两侧应用木楔挤牢以防倒塌。吊起长度超过5米的柔性货件应使用均衡梁或专用索具。装车时应垫一层装一层。
第148条 人力作业搬取货物时,应先用撬棍分别将两头撬起,垫入垫木,抬起货件时应先搭起一头,再搭起另一头,放下货件应先放一头,再放另一头,禁止扔放,怕碰和较重的货物应有专人接肩。大型管材沿溜杠溜卸时,必须用绳揽住缓缓溜下,避免碰撞。
第149条 人力装卸钢轨时,应使用钢轨夹抬装抬卸或沿溜杠用绳拉装卸作业。堆码时第一层小面朝上,第二层小面朝下,互相合拢挤紧。装入车内的钢轨两头对齐,使螺栓孔对准以便加固捆绑。
第150条 装卸盘条、铁丝、刺丝等货物时,要检查堆码、装载捆绑状态,遇有互相牵连时,应整理剪断分离后再进行作业。
第七节 危险货物
第151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应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并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1.办理该项作业的装卸工组必须由技术熟练、体检合格、并经过专门知识培训的工组担任,对该组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体检。
2.装卸地点必须设有防爆照明设备,禁止使用汽灯、马灯等明火灯具。
3.进行爆炸品、氧化剂、易燃货物的装卸作业,应使用具备防爆性能的机械工具。防爆机械要经专业部门鉴定合格才可使用。
4.卸车后、装车前应认真清扫车辆,清理物应按车站规定处理。
5.作业前应根据货运员详细传达介绍的危险货物品名、性质、作业方法、消防防护办法、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作业时听从货运员指导。
第152条 装卸搬运各类危险品应轻拿轻放,禁止摔碰、撞击、拖拉、翻滚及剧烈震动;进行爆炸品、毒害品、放射性物品作业的装卸机械应降低25%负荷使用;进行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作业时,禁止肩扛、背负等人身接触的操作方法。
第153条 各类危险货物作业规定
1.爆炸品
①对装卸爆炸品的车辆,应配合货运员详细进行检查,车厢各部必须完整、严密、干净、干燥,不得留有酸、硷、油脂等类物品;
②作业前应严格检查货物包装是否坚固,使用的工具是否良好。参加此项作业的工人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和穿带钉子的鞋,搬动时要搭肩接肩;
③装卸搬运时对散落的粉、粒状爆炸物,应及时用水湿润后,再用锯末或棉絮等物品轻轻吸收、收集起来,报告货运员联系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2.氧化剂品类
①配合货运员检查车辆,选用干净的车辆装运,车内不得留有任何酸类、煤炭、面粉及硫化物、磷化物等;
②装卸前将车门打开彻底通风;
③散落地面或车厢内的粉、粒状货物,应撒以砂土后,再清扫干净。
3.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
①应使用专用索具或搬运车,使用普通手推车时,必须用绳索把货件拴牢。禁止肩扛、滚动。装卸工具、手套、防护服装等不得沾有油污以防引起爆炸;
②钢瓶堆放应平卧放置,安全帽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4个,防止日光直射暴晒。
4.自然、易燃及遇水燃烧货物
①作业时应开门通风,装卸桶装液体及电石(乙炔)等货物,若发现容器膨胀时,应使用铜质或木质扳手轻轻打开放气孔排出气体后再进行作业,开启桶盖时工人身体必须躲开桶盖的上方,铁桶包装在装车时,应在桶间用软质材料衬垫;
②雨雪天无防雨设备禁止装卸遇水燃烧的货物;
③对装运易挥发液体的罐车,开盖前要松开螺栓后慢慢启开,装卸完了应将罐盖及阀门关闭拧紧。
5.毒害品
①卸车前应先打开车门通风,搬运时应使用工具,不可使货物直接接触身体;
②作业后的工人应及时淋浴或用香皂洗脸洗手,使用过的工作服等防护用品、工具应集中洗涤和洗刷消毒;
③患有严重慢性病(肺结核、肺炎、肝炎、支气管炎、皮肤过敏等)的人不应参加此项作业;
④人力装卸沥青及沥青制品,每个人工作时间不宜过长,炎热阳光下可暂停作业,具体的暂停条件由各局自定。
6.腐蚀性货物
①散落地面及车内的残货应撒盖沙土,清扫后用水冲洗干净;
②装过酸硷的空容器不得横倒堆放;
③作业前准备充分的洁净冷水,以备人身、工具、车辆受侵蚀时冲洗使用;
④装卸石灰应在石灰上放置踏脚垫板,不许在雨中作业,严禁将干、湿石灰混装一起。
7.放射性货物
①要由具备一定防护知识的专业工组进行作业;
②车站要配备必要的测量仪器;
③作业时货运员应会同收发货人用仪表检查货物包装是否符合原包装等级,确定装卸方法和工人的作业时间;
(附件四,装卸放射性货物容许作业时间表)。
④对经常从事装卸放射性货物的工人,应每两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
⑤作业后应立即将防护用品送到专用保管地点,个人经洗浴换衣后方可进入其他场所;
⑥工人洗浴、防护用品的洗涤都必须在专用地点,使用专用工具洗涤,洗后的衣服、工具应经仪表检查放射线应降低到容许剂量(见附件五)。
第八节 未加工的牲畜产品
第154条 未加工的皮张、兽骨、马鬃、马尾、毛、蹄等应实行集装化运输。人力装卸这些货物和其它不带包装或布袋麻袋包装的畜产品时,应用叉车、手推车或抬装抬卸,禁止肩扛背负,患有皮肤病者不得参加此项作业。
工人作业完了应进行淋浴或用肥皂洗净手、脸及其它外露皮肤,使用后的防护用品必须集中洗涤或用千分之一的升汞水消毒。经常办理此项作业的工人应每月体检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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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250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各项社会事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的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市、辖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选拔任命等形式。其他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聘用单位确定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二章 聘用工作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实行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机构。聘用工作机构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聘用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聘用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机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机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聘用工作机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成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如实说明。
  聘用单位不得与尚未和其他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时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扣押受聘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内容除上述规定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对专业性强、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上的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签订长期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
  (一)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
  (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90天;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80天。
  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聘用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可以对由其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三)权利与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及部分无效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被确认为部分无效的聘用合同,聘用双方应及时协商变更。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并及时变更合同的起始时间。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单位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职务的,自任职之日起,其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为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任职期限届满。但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聘用工作机构依据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对受聘人员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安排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也可以改变岗位工资待遇,并对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
  (一)受聘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致使聘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期间,聘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条件的,聘用合同终止。当事人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聘用合同期限。
  第二十六条 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已经按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涉密或者重要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退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四)聘用单位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签聘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办理终止或者续聘手续。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聘用单位未按规定与受聘人员办理终止或者续聘手续,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满后仍在聘用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延续原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并按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违反聘用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该单位和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以及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期限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届满时,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双方未能就解除聘用合同协商一致的,聘用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受聘人员;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对聘用单位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受聘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时,应当在通知受聘人员5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告知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要求重新处理的,聘用单位应研究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意见,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由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填写一式三份的《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一份存入事业单位文书档案,一份存入被解聘人员人事档案,一份交由被解聘人员保管。被解聘人员凭该证明书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或劳动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及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办理人事档案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对于暂时未落实单位的,人事档案可转至当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
  原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聘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聘用或者劳动关系的人员,对原单位造成损失的,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聘用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对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聘用合同期限约定的;
  (二)违反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报酬合理确定。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取得的上年度货币性收入的总额。
  第四十一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聘用合同约定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后,给予受聘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其离开聘用单位前12个月从该聘用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聘用单位未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的,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对受聘者不具有约束力。
  保密和竞业限制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聘用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未签订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
  (四)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或解散,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以被解聘人员上年度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未满1年的,按满1年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低于本地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地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十三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的,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第四十四条 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聘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职能将逐步转为宏观调控、监督管理和加强对人员聘用制度的执法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进、出、管等工作一律纳入聘用合同管理。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一律凭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后的聘用合同进行纳编及核定工资标准。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备案。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监督、管理、服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常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由常州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统一制定。
  第四十八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本单位或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配套改革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大人事制度整体改革的力度,建立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改革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除特殊岗位和行业高层次人才确需采取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以外,均应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便于监督、取信于民的公开招聘制度。
  第五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工作特点和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在编制限额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确定各部门岗位数及相应岗位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规范分配秩序,加大分配调节力度,政府总额调控,单位内部分配搞活。根据岗位管理的要求,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的多元化分配体系。积极探索和完善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推进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聘用单位已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原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变更聘用合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3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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