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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31:25  浏览:9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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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卫生、财政厅(局):
据不少地方报告和来信来访反映:有些地区对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即规定每人每年医疗费,交由本人包干使用,超过的自理。这样做,不利于伤病较多的残废军人的伤、病治疗。为了保证他们的伤、病得到及时治疗,对这部分
人,不应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请各地切实安排好这部分人员的公费医疗费用。



198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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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5年4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进行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8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进行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业的竞争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规委办),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经首规委办批准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除外),均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一)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特级和一级建筑物或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项目。
第四条 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议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规划部门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三)设计任务书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筑平面位置图。
第六条 招标活动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项招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第八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书、工程概况、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对提交勘察成果报告时间的要求、对勘察技术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现场条件的图纸和说明等内容。
第九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发送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需经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条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勘察证书的工程勘察单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资格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核查,并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复核。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领取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真实准确,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勘察方案及说明书;
(二)勘察手段、施工组织方案;
(三)需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间;
(五)勘察费报价。勘察费根据投标书工作量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更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并应当在全部投标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开标时应当对标书登记编号,做保密处理后送评标小组。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宣布评标原则、决标办法和程序,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作开标记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文字不清、内容不全、弄虚作假;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和专业技术专家、该项工程的建筑设计人员五至七人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书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投标单位执行规范和规程、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勘探和测试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进度以及投标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择优决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评标报告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单位将评标报告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决标后十日内,招标单位应当向所有未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投标书编制补偿金,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评标小组根据编制投标书的工作量确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勘察合同后,由招标单位返还。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招标单位按照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勘察合同。
中标单位应当依照勘察合同进行勘察,不得转包给非中标单位勘察。
第二十二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结果不予确认,设计单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责任单位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其中属投标单位责任的,责令投标单位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一)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投标单位不符合条件,参加投标并中标的。
本条第(二)项的招标、投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互相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参与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或者招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发出一个月后,中标单位不签订勘察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勘察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转包的,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其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并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申请调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首规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1995年4月7日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1998年度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人事部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1998年度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人事部




根据《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38号),自1998年起,在全国进行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1998年度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民政部社会福利司牵头组织,中国假肢协会负责全国考试的日常工作。同时,成立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技术委员会(见附件一),负责教材审定、考试命题和考试评判等工作。
人事部职称司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考试日期为1998年12月2日至14日。考试由闭卷笔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组成。考点设在北京。
三、考试科目
(一)两项考试公共科目:《假肢与矫形器行业管理法规》。
(二)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科目:《假肢学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和《假肢装配制作实际操作技能》。
(三)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科目:《矫形器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和《矫形器装配制作实际操作技能》。
同时参加假肢和矫形器两项考试的,行业管理法规科目只考一次。
四、报考条件
凡符合《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本次考试。
其中条件(五)新规定的“民政部认定的其他同等条件”系指:从事假肢与矫形器装配工作5年以上,并在中国假肢矫形技术中等专业学校参加培训累计280学时者。
五、参加考试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附件二)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报名。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3.从事假肢与矫形器装配工作年限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4.中国假肢矫形技术中等专业学校培训结业证书或复印件。
报名参加考试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关人员亦按上述报考规定执行,其工作实践年限可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六、报名工作由报考人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各地要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报名登记表及上述有关材料复印件寄中国假肢协会。有关报名汇总情况报当地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中国假肢协会统一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由民政部、人事部通知各地,并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
八、1998年中国假肢协会将在北京组织考前辅导培训班,地点设在中国假肢矫形技术中等专业学校。参加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培训内容有选择地参加辅导培训。
各地举办考前培训的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设备等条件,并经民政部审批。按考培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九、有关考试考务的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一: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技术委员会成员名单(略)
附件二:1998年度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19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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