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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36:56  浏览:8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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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12]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予下达,请遵照执行。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附件: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2月15日




附件

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1、锯材
单位:立方米
地区或企业 配额数量

总计 84500
北京市 500
天津市 3000
河北省 200
内蒙古自治区 33700
辽宁省 2200
大连市 12100
吉林省 2200
黑龙江省 16100
上海市 200
浙江省 200
安徽省 300
福建省 1200
厦门市 200
江西省 200
山东省 200
青岛市 700
河南省 200
湖南省 1300
广东省 6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0
四川省 6000
云南省 500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300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800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1400







2.供港澳活大猪
单位:头
地区或企业 配额数量
香港 澳门
总计 1650000 150000
山西省 200
河南省 336000
安徽省 200
上海市 23000
浙江省 246000
宁波市 2100
湖南省 128000 28000
湖北省 98000
江西省 69000
厦门市 200
重庆市 1100
广东省 600000 122000
深圳市 54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60000
海南省 200
中粮肉食北京有限公司 32000
   
3.供港澳活中猪
单位:头
地区 配额数量
香港 澳门
总 计 80000 2400
河南省 3000
上海市 40000  
湖南省 2000  
江西省 5000  
广东省 30000 2400
   
4.供港澳活牛
单位:头
地区 配额数量
香港 澳门
总 计 50000 7200
北京市 11200
天津市 400
河北省 4270 1250
山西省 90
内蒙古自治区 16400 1675
辽宁省 45
大连市 180
吉林省 45
黑龙江省 135
上海市 90
江苏省 2000
安徽省 3400
河南省 1200
湖北省 2200
广东省 5100 405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80
贵州省 1200
陕西省 1000 45
甘肃省 1000
青海省 45

5.供港澳活鸡
单位:万只
地区或企业 配额数量
香港 澳门
总 计 300 340
江西省 4
湖南省 2
湖北省 2
广东省 137 299
品牌生产企业专项配额,具体情况见下表 47.5
深圳市 104.5
品牌生产企业专项配额,具体情况见下表 6.5
广西壮族自治区 17 39
海南省 6.5 2
中粮肉食北京有限公司 27

供港活鸡品牌生产企业专项配额分配方案
单位:万只
企业名称 专项配额
广州市江丰实业有限公司 15
广州市番禺区洋毅畜牧有限公司 8.2
珠海市顺明有限公司 8
东莞市天实养殖有限公司 8
广东省绿峰华侨养鸡场 8.3
深圳汇先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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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政〔2006〕17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已经5月2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本市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负责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交办、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人请求市人民政府对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进行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属于市人民政府受理范围的;
(二)请求复查、复核应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三)提供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书。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信访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以及请求复查、复核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应当在复查、复核请求书上签名或盖章。复查、复核请求书应字迹工整、清晰,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 信访人可以以信函方式向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邮寄复查、复核请求,也可以到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递交复查、复核请求。
  第六条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及相关资料经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查,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在收到复查、复核请求1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告知信访人、受理或复查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
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委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复查、复核的,应当自决定受理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10日内将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及相关资料,转送受委托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第七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进行复查、复核。也可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出具委托书,委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复查、复核;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委托一个主办单位牵头负责、相关单位配合进行复查、复核。
(二)跨县(区)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或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委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协调有关县(区)进行复查、复核。
(三)涉及本市之外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牵头,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协调办理。
(四)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应当自决定受理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答复意见。
受委托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委托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答复意见,报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核。
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书加盖“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通过直接、邮寄、公告三种方式送达信访人,并抄送受委托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
第八条 信访人对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出具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提出复核请求。
对信访事项复核作出的复核意见为终结处理意见,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各级行政机关均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信访的,由工作人员给予解释;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缠访的,信访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派员接回,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复查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
2.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
3.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
4.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

附件1: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存根)
黄 信复受〔20 〕 号

  . 同志对 县(区)政府(委、办、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不服,于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受复查申请。市政府复查意见将于 月 日前送达申请人。

黄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年 月 日
经办人 批准领导

-----------------------------------------------------------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
黄 信复受〔20 〕 号

同志:
你对 县(区)政府(委、办、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不服,于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受复查申请,市政府复查意见于 月 日前送达。

黄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2: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存根)
黄 信核受〔20 〕 号

  . 同志对 县(区)政府(委、办、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不服,于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受复核申请。市政府复核意见将于 月 日前送达申请人。

黄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年 月 日
经办人 批准领导

-----------------------------------------------------------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
黄 信核受〔20 〕 号

同志:
你对 县(区)政府(委、办、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不服,于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受复核申请,市政府复核意见于 月 日前送达。

黄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3: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存根)
〔 〕 号

:  .
对 县(区)政府(委、办、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不服,于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查,并于 月 日前将复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黄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年 月 日
经办人 批准领导

-----------------------------------------------------------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
〔 〕 号


对 县(区)政府(委、办、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不服,于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查,并于 月 日前将复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黄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4: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存根)
〔 〕 号

:  .
对 政府(委、办、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 )不服,于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核,并于 月 日前将复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黄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年 月 日
经办人 批准领导

-----------------------------------------------------------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
〔 〕 号


对 政府(委、办、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不服,于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核,并于 月 日前将复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黄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年 月 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9〕2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防城港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防城港市财政性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性投资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及财政融资、财政担保等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包括当年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由市直企业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其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工程项目财务监督和管理的部门,履行工程项目的财务活动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聘临时工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完工,建设单位不得再申请和开支项目管理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实行分类管理、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招投标上限控制价为基数,并按项目招投标上限控制价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1)。项目业主根据所承担项目的工程投资规模和建设工期,按年度编制管理费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对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行政事业单位,其管理费原则上由市财政负担。对市政府与城区政府共同出资并由城区政府承担建设的工程项目,管理费由市财政与城区政府各负担50%。
第八条 管理费的开支标准
1、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由基本薪水、施工现场津贴、年终奖金三部分组成。
(1)基本薪水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企业工资(建筑行业)指导价中位数1.5倍为上限发放,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单位按收支平衡原则自行决定。
(2)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按实际考勤每人每天20元。
(3) 工作人员的年度奖金参照市政府每年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奖金(平均数)执行。
2、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3、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4、差旅费、租赁费、车辆维修费、员工培训等项目支出按季度编制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市辖区、县(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防城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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