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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35:09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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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以下称华侨、港澳投资者)在云南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云南投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维护和保障华侨、港澳投资者举办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云南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除适用本规定外,还享受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场地使用上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场地使用费可以按我省规定标准的下限缴纳。
(二)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由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除昆明市五华、盘龙两城区和东川市、玉溪市、曲靖市、楚雄市、大理市、个旧市城区的繁华地段外,自企业开业之日起,一般企业5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8年内免收场地使用
费。在免收场地使用费期满后,凡当年出口值占当年产值60%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减半征收当年场地使用费。
第六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云南的部分行业和地区投资的优惠待遇:
(一)在磷化工业、橡胶加工业、钢铁和有色属工业、林纸加工业和高技术产业投资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以免征地方所得税8年至15年;除昆明市五华、
秀龙两城区繁华地段外,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免征场地使用费8年至13年。
(二)在农业、林业、牧业、水产、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投资举办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的年度起,可以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至20年;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免征场地使用费10年至20年。
(三)在国家及省确定的贫困县举办的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以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至20年;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免征场地使用费10年至20年。
(四)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外汇收支骓以平衡时,由企业申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从国家外汇市场上调剂解决。
(五)在以上(一)、(二)、(三)款范围内举办的企业所获利润汇出境外部分所需的外汇,企业不能平衡时,由企业申请,外汇管理局优先安排购买调剂外汇解决。
第七条 对华侨、港澳投资者举办的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煤、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所需的专业人才、劳动力和原材料优先供应。
第八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举办的生产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可提出解决在农村亲属的户口转为企业所在地城镇户口的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公安部门予以优先落户。其标准是:
(一)实际投资额20万美元以上,不足30万美元的1人;
(二)实际投资额30万美元以上,不足50万美元的2人;
(三)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不足100万美元的3人;
(四)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不足300万美元的4人;
(五)实际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的5人。
第九条 云南省设立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和华侨投资服务中心及“三资”企业物资服务机构,为华侨、港澳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原材料供应服务。
第十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云南举办企业,属于省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审批机关从收到人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重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1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一般项目的可行性报告1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重大项目的可行
性报告1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同、章程在1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工商登记注册1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凡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比的项目,省级初审机关在收到全部上报文件后,10天内决定转报或不转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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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工作的报告精神,各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是在职工人的,绝大多数随干部调动时已经办理了调动手续,并且作了适当安置。但据有些地区反映,发现少数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原来没
有工作或不是正式职工,在干部转业前突击办理了录用、转正手续,这样做是不符合劳动政策的。例如,有的本无工作,在军队干部转业前,经有关县劳动部门证明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既无工作单位,又无工资介绍信;有的年龄较大,已经超过五十岁,甚至长期患多种疾病,
一直住院治疗,也被有关县、市劳动部门批准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有的是军人服务社、军队五七工厂的临时工,或地方单位的临时工,在随干部转业时转成了正式工;有的部队自行批准五七家属工厂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还有的人档案材料不全,原工作单位的性质不清,
本人是集体所有制职工还是全民所有制职工不详,有的无录用、转正手续等。对于上述人员,有些地区拒绝接收,已经接收的,安置不下去,这不仅影响了转业干部及时报到,而且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做好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工作,妥善地解决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中的问题,经商得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同意,通知如下:
一、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爱人的工作调动,是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请各地劳动部门会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认真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二、请通知县、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政策,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原来是做什么的,就按什么办理调动手续,不得突击办理招收、录用、转正以及改变所有制性质等手续。
三、转业干部的爱人是工人的,随干部转业调动时,调出单位应将其档案整理好,交给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随同转业干部的档案一起送给接收安置地区,由省、市、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劳动部门统一审查,随干部一起分配。如发现工人档案不全,不足以证明其工人身份
或明显地违背劳动政策的,接收地区可暂不安置,应速函请有关省、市、自治区提出有关证明或查明情况后及时处理,以免因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问题而影响转业干部的及时安置。



1979年1月10日

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2] 36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发至市直企事业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铁岭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域外投资企业指铁岭市辖区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在铁岭投资兴办的企业(包括铁岭市的法人、自然人在域外兴办企业后返回铁岭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新建域外投资企业享受下列土地优惠政策:
(一)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域外投资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合同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使用期满后可以续签。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其出让金按本市基准地价的20%缴纳;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其出让金按本市基准地价的30%缴纳;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其出让金按本市基准地价的40%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首次付款不低于20%,其余部分按会计年度分摊缴纳。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五)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口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费可适当减免。
(六)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环保、教育、科研、民政福利、文化、卫生事业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使用期内如改变土地使用用途,需重新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七)利用经土地部门确认的废弃地的域外投资企业,可以免交土地出让金。
(八)域外投资企业利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可享受更优惠的政策,在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根据项目情况无偿向域外投资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企业中止或终止时,土地使用权归地方政府所有。
(九)铁岭经济开发区、清河旅游度假区、各县(市)区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内,凡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及规划区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土地费用可以更优惠。
(十)占用现有耕地只要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利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资源,只要不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项目单位与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定,土地部门不再收取费用。
第四条 新建域外投资企业享受下列资金扶持政策:
凡属牵动本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生产加工型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生产型项目,启动、改组工业“双停”企业的项目,以域外资金嫁接改造老企业的项目,新办大型批发市场、物流配送、超市、连锁等现代新型流通企业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享受政府提供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贴息、科技发展基金等形式的资金扶持:
(一)拉动本地区GDP增长万分之一(含万分之一,下同)以上。
(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
(三)安排劳动就业20人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者,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其中信用担保可长期享受;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者,从投产之日起,四年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其中信用担保可长期享受;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者,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其中信用担保可长期享受。
对发展中逐步达到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的时间可以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5年。
享受政府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数额除信用贷款担保外,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60%。
对牵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其他大型域外投资项目,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 新建域外投资企业享受下列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免收下列费用: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3.土地变更登记费;
4.垃圾箱、残土排放、回填土费。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城市功能项目按规定缴纳国家和省应收费用后,除免收以上4项费用外,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收取。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减收下列费用:
1.基建水增容费减按每平方米4元收取;
2.自来水增容费减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3.环保评价费减按60%收取。
4.人防易地建设费、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减半收取。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减按80%缴纳工商注册费,免交工商管理费3年。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市重点项目对待,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在收费上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一)凡引进域外投资(不合单独投入的流动资本)用于生产领域的,按项目年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档次和比例累计算给予奖励:
1.100--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的部分,按5‰奖励;
2.200--500万元的部分,按4‰奖励;
3.500--1000万元的部分,按3‰奖励;
4.1000--2000万元的部分,按2.5‰奖励;
5.2000--4000万元的部分,按2‰奖励;
6.4000--8000万元的部分,按1.5‰奖励;
7.8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引进的投资和借入的资金用于非生产领域(不含未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项目)的,一律在上述基础上减半奖励。
第七条 鼓励向域外投资者出售、租赁国有企业。对因促成域外投资者购买、租赁或合资经营我市国有企业而不能在新企业中担任领导工作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除给予一定奖励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安排相应职务的工作。
第八条 对铁岭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市政府聘为经济顾问,按月发给顾问津贴,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贡献大的域外投资者(包括外商),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凡受聘来铁岭工作的各类人才,在住房、落户和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提供方便条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免收城市暂住人口管理费,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户籍在农村的,免费落入市区或城镇。
第九条 本规定由铁岭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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