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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16:58  浏览:9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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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商建发[2006]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加快国内贸易发展,进一步发挥国内贸易在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商务部编制了《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级“十一五”专项规划。



现将《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加快国内贸易发展,进一步发挥国内贸易在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涉及的国内贸易,主要指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物流配送业及部分生产生活服务业。规划期为2006—2010年。

一、现状与形势
(一)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国内贸易持续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障了城乡居民消费和工农业生产需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2000年的3.9万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6.7万亿元,年均增长11.4%,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实际增长11.1%;生产资料销售总额由2000年的5.3万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4.3万亿元,年均递增21.9%,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实际增长16%。

流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快速推进,新型业态不断出现并迅速发展,2005年我国限额以上连锁企业销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为15.9%,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基本涵盖了发达国家的各种现代零售形式。以信息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先进经营管理技术不断应用推广。

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衔接更加紧密,推动了国内贸易的现代化进程,提高了国内贸易企业的组织化程度、涌现了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的连锁企业。国内贸易企业在受到竞争压力的同时,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经营理念和营销技术,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国内贸易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充分竞争、竞相发展的格局。

国内贸易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增大。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增加值由2000年的0.96万亿元增加到2005年1.7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保持在9%以上;创造的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保持20%左右;从业人员由2000年的4686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6054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6%。国内贸易的发展还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创造了较好的市场条件。

但是,国内贸易的发展仍处于从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过程中,总体发展水平离社会需要仍有较大差距。一是新型流通方式和业态的比重还很低,管理和技术水平总体上比较落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和效率仍然不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费的扩大和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影响了引导生产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区域和城乡发展差距显著,中西部地区的流通规模、现代流通方式发展速度和连锁化程度都明显低于东部地区;农村地区流通业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民购物不方便,农产品流通不畅,影响了农民增收和农村消费。三是法律制度与诚信体系建设滞后,市场秩序仍需进一步规范,假冒伪劣和食品安全问题突出,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一些地方还存在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影响了全国市场的统一性和商品的自由流通。因此,国内贸易领域创新、发展与改革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二)面临形势
“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起点,国内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这既为国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也对国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要求充分发挥流通引导消费、扩大消费的作用。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带动消费结构进一步升级,要求国内贸易坚持以人为本,调整经营结构,创新经营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更好地满足多层次的消费需求。

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先进制造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进一步提高流通效率,加快商品流通和资金周转速度,发挥流通对生产的服务和引导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向低成本、低能耗、高质量、高效率的根本转变。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将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国内贸易的发展要更加重视农村市场,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进入WTO“后过渡期”,国内市场国际化的特征更加明显,国内贸易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外资进入的方式和领域都将呈现新的特点,国内市场竞争更趋激烈,需要进一步统筹国内贸易发展和对外开放。我国成为全球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和商品采购、销售市场,为国内贸易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建设和谐社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消费、健康消费,还要求国内贸易承担更大、更艰巨的社会责任。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着力推进流通现代化,加快国内贸易的发展步伐,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国内贸易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继续大力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提高国内贸易领域对外开放水平与质量,增强流通主体竞争能力,促进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国内贸易协调发展,建立节约型国内贸易发展机制,健全国内贸易管理制度和法律规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到2010年,在建立法制健全、体制完善、发展协调、秩序规范、结构合理、方式先进、组织化程度较高、竞争力较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方面取得重要进展,进一步增强国内贸易拉动消费、引导生产、扩大就业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作用。

“十一五”期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实际增长约11%;生产资料销售总额年均实际增长约11%;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增加值年均实际增长约9%,占GDP的10%左右;国内贸易就业人员2010年达到7100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2%;限额以上连锁企业销售总额年均增长约 %,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5%左右;形成15-20家具有全国影响力和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国内贸易企业及一批区域性龙头企业。

(三)发展战略
大力推动流通创新:以科技进步为动力,着力提高国内贸易领域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继续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推动交易方式、服务功能、管理制度、经营技术的创新,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以城带乡共同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现代流通方式从城市向农村延伸,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和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改变农村消费不安全、不方便、不实惠的现状,活跃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增加农民就业,繁荣农村市场,扩大农村消费。

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发挥比较优势和区域特色,改善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中西部地区流通领域,加快中西部地区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流通业的发展,改变东中西部流通业发展差距过大的状况,为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制定和实施商业网点规划,优化商业设施的布局和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调整和改造传统流通业,大力发展便民利民的流通服务业。

依托品牌实现振兴:工商、农商联手加强自主品牌的开发、营销和宣传,加强自主知名品牌产品营销网络建设,重视品牌保护,推进国内贸易企业服务品牌和自有产品品牌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发展
加快国内贸易领域的科技进步。研究制定国内贸易领域技术创新体系框架,加强国内贸易领域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技术的研究开发、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推进物流设施和装备的自动化、标准化,业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的标准化,企业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加快现代物流技术、流通加工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支持企业以供应链管理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改进业务流程、交易方式,对营业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积极跟踪国际上智能化商店、智能化配送中心和智能化仓库的发展,支持企业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商店”。建立国内外市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商业基础数据库,加强基层信息化硬件和服务站点建设。逐步推行重要商品的可追溯相关信息的电子档案和电子标签。

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制定、落实网上交易指导意见和电子商务统计标准。鼓励电子商务与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相结合,提高流通领域的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进骨干企业扩大网上采购与销售规模。鼓励和支持物流配送中心和商品交易市场开展电子商务。支持企业开展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流通业态。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对提高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作用。

发展新型零售业态,改造和调整传统零售业。积极发展多样化的现代零售业经营形式,形成定位清晰、布局合理、错位经营、各具特色的零售市场格局。进一步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立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和开业的听证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合理规划并适当控制大型零售店和大型购物中心的建设,大城市市中心区域要限制大型综合超市的发展,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按照标准化超市、便利店等方式逐步改造传统的小型零售店铺,解决“脏、乱、差”的问题。进一步推进连锁经营的发展,以直营连锁为基础,规范发展特许加盟连锁,引导和促进自愿连锁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网络销售、电视电话销售、邮购等无店铺经营形式的发展。积极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发展家电、电子信息产品、建材家居用品、文化及办公用品、服装等大型专业超市,建立健全汽车流通和服务体系。发展厂家直销中心、邻里中心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加强银商合作,推广“刷卡结算”,提供消费便利。促进信贷消费、租赁消费等新型消费方式发展。

推进批发业经营与服务方式创新。适应现代生产方式发展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工业消费品与生产资料批发的创新步伐。鼓励批发企业与品牌产品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发展总经销、总代理等现代批发方式,促进工商关系的稳定和协调;鼓励批发企业与中小零售商合作,建立联购分销的自愿连锁组织;鼓励大宗生产资料流通根据自身特点发展直达供货、加工配送等多样化分销形式,减少仓储运输环节;鼓励带有小型批发性质的会员制销售与“现购自运式”连锁超市的发展;鼓励各类经营生产设备、工具、零配件等的“工业品超市”发展,为生产企业提供产业配套服务。

加快构建现代商贸物流体系。加强规划,整合物流资源。制定和贯彻物流标准,完善物流设施设备。推广先进适用的物流技术。落实各项物流政策,构建适应我国流通业发展需要的多层次、多类型的物流体系。加强连锁企业内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特别是生鲜食品配送中心的建设,为连锁企业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率的配送服务。与批发企业和储运企业改组、改造相结合,鼓励批发、储运企业延伸物流服务功能,发展社会化的“第三方物流”。

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升级。传统商品交易市场要通过升级改造,规范市场内部交易秩序,逐步向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按照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调整商品交易市场的布局结构,控制新建市场。加快改造大中城市、交通枢纽和产业集群带的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专业批发市场,增强展示、信息、代理、配送、加工等服务功能,使其逐步向商品展示订货中心、批发采购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市场形态转变。积极探索大宗商品的网上交易、票据交易、会员制交易等交易形式,规范大宗商品中远期合约和票据交易行为。探索中小型消费品市场向专业商场、主题购物中心和品牌展销中心、综合超市等新型业态转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和生产资料期货交易市场,完善现有上市品种的交易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机制,积极探索新的交易品种,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和规避风险的功能。

加快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继续深化粮食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和经营规范,培育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和内外贸一体化、产销一体化的大型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石油、成品油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稳步推进石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我国加入WTO承诺,制定和完善石油、成品油流通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构建现代石油市场体系。完善盐、烟草的专营制度,加强对食糖、肉类、酒类流通行业的指导。配合医疗体制、新闻出版体制等相关领域的改革,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市场准入规则和经营规范,积极推进药品、出版物(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领域的流通方式创新和新型流通组织的培育。

(二)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抓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县城和中心城镇为重点,积极发展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业态,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引导和扩大农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全国65%的行政村和85%的乡镇建立和改造标准化“农家店”,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流通网络。积极扩展网络服务功能,逐步实现消费品、农资、药品、图书流通“一网多用”,努力探索“农家店”收购农副产品、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农副产品创自有品牌等功能。

建立畅通、高效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抓好“双百市场工程”,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改造,改造其物流配送、市场信息、检验检测、交易大厅、仓储及活禽交易屠宰区等基础设施,重点扶持百余家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的全国性和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农产品流通和出口企业。努力提高农产品在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中的经营比重,力争“十一五”末期其销售额占全部农产品零售额的1/3以上。积极发展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对农民进行市场流通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农商对接”,探索和推广贸工农一体化、内外贸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建立农村和农产品流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支持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加强农产品集贸市场和菜市场经营环境和设施的改造,引导农贸市场和菜市场转型升级。积极引导、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产销联盟,发展“订单农业”,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的引导作用。力争“十一五”末期使农产品流通成本下降1/4。

健全新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服务体系。加快农资流通体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农资流通企业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吸引小型农资经营企业加盟,扩大经营规模。农资流通企业要将农资销售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开展配送、加工、采购和技术服务及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新型农资产品。

(三)发展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业
推进社区商业建设。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消费进家庭”为主题,改造、提升、完善社区的商业服务网点,加强新建、在建社区商业网点配套建设和老社区商业设施改造。重点发展社区中小型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早点快餐店、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等,在城市新区开发建设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一定比例的用地和用房。实施便民服务工程,积极发展洗衣、修理等便民生活服务业,增强社区在家政、看护、保洁、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和标准,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多样化的生活需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聚居地区商业网点的改造。农贸市场、早市、商业街要与居民区保持适当距离,限制在居民楼底层开设油烟污染重、噪音大的“底商”,避免扰民。在人口过百万的城市中,80%以上的社区能基本满足居民购物、餐饮、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庭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基本生活需求。在消费水平较高的社区,形成体系完备、功能健全、布局合理的现代服务体系,使社区商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

大力提升餐饮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餐饮业的标准化,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食品卫生与安全标准、服务规范标准,促进餐饮业规范化经营。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支持连锁经营,促进快餐业发展。实施早餐工程,大力推进健康餐饮。努力挖掘餐饮文化内涵,坚持对传统餐饮的继承和创新,推进餐饮业特色经营,扶持民族特色餐饮业。以全国重点餐饮企业和知名品牌企业为龙头,提高行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

积极引导规范住宿业发展。大力发展经济型饭店,引导住宿业面向大众服务。推进连锁经营和标准化建设。规范住宿业市场秩序,开拓新型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引导住宿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开展创建“绿色饭店”活动。

规范发展其他生产生活服务业。加强对会展设施建设的规划和引导,引入先进的办展模式,加快培育会展经营主体,力争培育百余个名牌展览会。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业,着重发展厂商租赁,扩大租赁业务范围,促进新型租赁产品创新,重点扶持一批大型租赁企业。加强拍卖行业规划管理,进一步拓展拍卖领域。加强对典当业的宏观调控及市场准入管理,优化地区布局。进一步促进旧货业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渠道,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争取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省辖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逐步向集约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四)促进国内贸易区域协调发展
加强中心城市对区域流通业的带动作用。依据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疏解交通的要求,合理安排商业网点空间布局、业态结构,形成特色鲜明、功能完善、能够带动消费升级和创造都市商业氛围的商贸中心,提高中心城市对周边城市的辐射力。加强中小城镇特别是新兴城镇商业流通设施的开发建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流通企业向中小城镇和新兴城镇延伸经营网络。依托中心城市,形成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湾等国内贸易增长的核心区域;培养发展以郑州和武汉为核心的中南市场圈、以重庆和成都为核心的西南市场圈、以西安和兰州为核心的西北市场圈,发挥其连接东西、贯通南北的作用,成为中西部地区内贸发展的主要集聚区和增长极。

促进东中西部地区流通业协调发展。相邻省区、城市群之间要加强合作和沟通,在国内贸易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按照合理经济流向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统筹重大项目的建设,发挥各自优势,避免恶性竞争,促进区域内企业间的联合、重组和经营网络的跨地区延伸。东部地区重点创新和发展以供应链为基础的采购配送网络,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新型商品交易方式。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要加快国有流通企业的改革,鼓励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流通企业发展。中西部地区要依托交通枢纽、中心城市和重点口岸,改造一批以集散当地能源、原材料、特色农产品、粮食和棉花等资源性产品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和物流园区,促进中西部地区的产品走向全国乃至国际市场。

加快边境地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边疆省区的区位优势,建设和改造50家左右以产品出口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形成边疆地区的产业集群,进一步拓展周边国家市场,扩大国际商贸交流,推动边疆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实施“东桑西移工程”。扶持中西部地区建立国家级优质桑蚕基地,支持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投入,促进单一桑蚕基地向深加工产业升级。东部地区要重点发展高附加值产品,形成引领世界丝绸生产技术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建成200个万亩生态桑蚕基地,形成一批新兴出口产区,确保桑蚕资源在国际市场的主导地位。

(五)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注重引进、消化和吸收国际先进的商品流通模式、经营服务方式、经营理念和流通技术。促进外商投资国内贸易领域的布局、结构调整,鼓励和推动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投向物流配送中心、采购中心、农产品采购基地建设。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改善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统筹对外开放和国内贸易发展,保护国内贸易企业的自主品牌,严格遵守加入WTO的承诺,维护国家商业领域利用外资政策的严肃性,维护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正常秩序。

加快推进企业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加快内外贸流通企业重组和合作,把内贸企业的国内市场经营设施、网络渠道、客户资源、经营管理人才等优势与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优势有机结合,逐步形成连通国内外市场的流通网络,促进国内优势商品出口。

积极稳妥推进工商企业“走出去”。积极推动生产企业通过新建、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境外上市、重组、联合等多种方式,在境外建立营销网络和采购网络。稳妥推进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店设场,拓展发展空间。采取“以市场换市场”、“对等开放”等各种措施,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六)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和市场平稳运行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实行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标准化管理。整合社会各方面的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健全流通领域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的全程监控。农产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健全入市产品检验制度。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建立和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自我检验检测能力。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内贸易企业质量管理、票据管理、购销台账管理等制度,尽快实施商品追踪溯源制度和不合格产品的退市和召回制度,强化流通企业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对经销不符合安全规定食品的企业和市场进行整顿,对屡犯不改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抓好“三绿工程”实施。建立全国统一高效的优质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完善肉类检验体系、冷链配送体系,扶持企业建设和改造污水处理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杜绝病害畜禽流入市场。绝大多数生猪屠宰企业达到三星级以上资质等级标准,大中城市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和绿色产品的专区、专柜、专卖店。大力推动绿色市场认证工作,使绝大多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生鲜食品超市达到绿色市场标准,通过认证的市场达到500家。

加强对国内市场的监测和调控。对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及其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建立准确监测、深刻分析、科学预测、快速反应、及时调控的中央、省、市、县四级城乡市场监测体系,提高对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和调控能力。建立科学的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建成覆盖全国的城乡市场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对市场运行动态和供求变化趋势的分析,建立规范的市场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进一步完善粮食、棉花、食糖、肉类和边销茶的储备制度,优化布局和品种结构,建立和完善石油储备机制;立足国内市场供求稳定,建立合理的粮食、棉花、食糖、肉类和石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调节机制。尽快形成包括进出口调控机制、中央储备、地方储备和商业周转库存相结合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调控快速反应机制在内的商品市场调控体系,保障国内市场的稳健运行。

(七)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加快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商务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保存、共享、使用和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商务领域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商务信用信息与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商会、协会建立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和诚信自律机制。综合运用信用信息联网、信用公示、信用评价、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加强舆论监督,公布违规失信行为,对重大违信案件进行曝光,建立商业信用公告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流通环节故意采购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实行信用惩戒制度。开展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和“诚信兴商”活动,大力倡导商业职业道德,弘扬优秀传统商业文化,提高市场主体的守信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严厉打击流通领域商业欺诈。整合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资源,推动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政务协同、联合监管,建立反商业欺诈的预警和综合监管体系,向社会提供反商业欺诈信息服务,有效预防和打击流通领域的各类商业欺诈行为。重点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服务业违规经营、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等欺诈行为。进一步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对零售商滥用采购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不合理费用、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予以整治;建立零售业风险预警机制,对大型零售企业实施动态监测,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误导市场、加剧市场恐慌等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保护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网工程”,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和工作平台,形成全国上下一体、部门互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建设权威中英文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供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和对策研究,启动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培训规划;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密切衔接,开展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和国际合作;健全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权利人维权、行业自律、中介机构服务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的体系。

打破地区封锁,加强全国统一市场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依法清理并取消各种阻碍商品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通的地方性规定,建立打破地区封锁的长效机制,明确对地区封锁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程序,将打破地区封锁工作纳入程序化、法制化轨道。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规定,消除连锁企业异地发展的障碍。

(八)增强流通主体竞争力
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实施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十一五”期间基本解决国有流通企业的历史债务。将“减债脱困”与企业改制相结合,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或破产关闭。在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培育流通企业做强做大。支持流通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和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支持经营国计民生产品的流通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强的流通企业和在全国名列前茅的大型连锁企业的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

积极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等方面的经营环境,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流通主体的发展。增加对中小流通企业从业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经营指导等的投入,建立中小流通企业促进与服务体系。鼓励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经营。鼓励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合作,积极利用特许加盟和自愿连锁等方式,提高中小企业的组织化水平和竞争力。

加快培育国内企业自主品牌。鼓励国内贸易企业与国内生产企业的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和推广产品品牌、产品品牌促进服务品牌提升的互动发展。对名牌企业参展、营销、售后服务、进入国际市场提供支持。组织国内大型流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联销”活动。引导和扶持流通企业自有产品品牌的开发和商品资源基地的建设。对百货商场等零售企业进行分等定级,促进企业加强设施改造、提高服务水平。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制订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老字号的保护,建立促进体系。坚持保护与发展结合、继承与创新并举,发掘传统产品和技艺,广泛宣传老字号文化,促进老字号企业经营机制和经营服务方式的创新,培育老字号做强做大。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对自主品牌进行评价、宣传和推介,对歧视自主品牌的行为进行曝光,加大对假冒品牌的打击力度,保护知识产权。

四、政策措施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现代流通的重要性,加强和改善对国内贸易工作的领导,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等方面更加重视内贸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国内贸易发展的协调机制,积极研究制定促进国内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应根据本规划和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区国内贸易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促进本地区国内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

(一)加快流通立法和标准化建设步伐
根据国内贸易法律体系框架,制定和修订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市场调控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初步建立现代流通法律体系。特别是尽快出台反垄断、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商业特许经营等法律法规,加快制、修订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商业零售公平交易、生猪屠宰、酒类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加快研究制定国内贸易领域标准化体系框架和中长期标准化发展规划,重点推进食品安全、餐饮住宿及居民服务、流通设施和装备、商品信息及物流信息等标准的制修订,逐步建立起覆盖面宽、结构合理、重点突出、先进适用、与相关法规衔接,同国际标准接轨的市场标准化体系。大力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支持符合标准的流通设备和设施的开发和应用。

(二)制定促进国内贸易发展的优惠政策
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要研究完善税收政策,积极筹措支持国内贸易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流通企业科技创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改造、社区商业、物流配送中心、商务领域节能降耗、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支持“三绿工程”发展、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和生活必需品储备与应急机制,支持流通领域标准体系、统计评价体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的创立、人员培训、信用担保及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支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创办商业服务业。

(三)加大对流通企业的融资支持
争取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大对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扩大授信额度,开发新的信贷服务项目。落实并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引导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中小流通企业的担保业务。支持商业银行与流通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利用股票上市、发行债券、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筹措发展资金。

(四)努力创造公平合理的政策环境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扶持政策。积极研究解决流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不同价的问题。鼓励国内贸易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在配额、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给予内外贸企业同等待遇。为内外资流通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农产品仓储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用地应按工业用地对待。

(五)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实施“人才强商”工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政策研究、规划引导、调控监管和公共服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工作效率。投入相应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大对各级商务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国内贸易管理队伍。

鼓励大专院校、研究院所加强国内贸易理论和经营管理技术的研究与创新。推动院校设置国内贸易科系及专业、培养高级管理和专业人才。建立国内贸易人才培训机制,引导、鼓励和资助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公益基金参与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形成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与职业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国内贸易领域职业技能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国内贸易领域人才激励和约束机制、人才吸引与交流机制,鼓励和支持国内贸易企业吸引国内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支持各类流通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增强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和市场意识,使之逐步成为推动企业规范发展和行业自律的中介组织,提高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的能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加强对会员的协调、服务、指导,强化行业自律,更好地发挥其在流通业发展中的作用。

(七)建立规划的实施机制
根据规划制定国内贸易领域投资导向目录,建立年度跟踪监督制度、中期评估制度和终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要与规划协调一致。利用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贷款的国内贸易领域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和领域。



附表:“十一五”国内贸易领域重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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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人是指虽然实际出资或认购股份,但与他人约定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33条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从中可以看出立法对隐名出资的非鼓励态度,但是现实中存在的隐名出资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亟待相应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厘清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一、形式说下的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以信托理论为基点考察

笔者认为,在隐名出资人法律地位问题上应采形式说,即谁被记载、登记于有关的公司书面文件谁就是股东,即将以其名义出资的显名出资人视为股东,而不问实际出资人是谁,从而在股东资格认定上统一标准。但隐名出资人与公司、公司股东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需要界定,笔者从信托理论来梳理相关主体间的关系,探索隐名出资人法律地位的可行路径。我国《信托法》上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制度的基本内容,我们来梳理以下几种关系。

其一,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信托目的主要是为了行使表决权及实现收益,隐名出资人为委托人(受益人),显名股东为受托人,其将信托财产(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向公司出资或受让股权,而获得股东资格,即显名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比如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等,而作为委托人(受益人)的隐名出资人享有知情权和信托受益权,对信托财产不再享有控制权和支配权,显名股东对隐名出资人应尽必要的忠诚和谨慎义务,如果违反作为信托受托人的义务,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合同,或者重新确定受托人,或者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将股权转让给委托人自己。

其二,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资格,作为委托人的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隐名出资人对于公司的任何意志包括收益权或表决权的体现,均以信托合同通过显名股东来实现。隐名出资人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同时也不对公司承担义务,对于公司而言,即便在知晓信托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也不能赋予隐名出资人股东权利或者要求其承担股东义务。

其三,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的第三人主要包括股权受让人、委托人的债权人及受托人的债权人。依据信托理论,具备形式要件的受托人具有股东资格,第三人基于对公示内容的信赖,从显名股东处以合理的对价受让股权,应当保护股权受让人的权利。显名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若有隐名出资人的指示,则视为其处理信托事务,若没有隐名出资人的委托,则隐名出资人只能向显名股东请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隐名出资人在信托财产转移后,不再对该财产享有任何的实质权利,除其为受益外,该财产属于显名股东名下,原则上隐名出资人的债务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由于隐名出资人自己在信托财产上保留了全部的受益权,基于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应纳入隐名出资人的责任财产,如果隐名出资人设立信托具有欺诈债权人的目的,其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且不受时间限制;由于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的个人债权人的追索,显名股东的债权人不得从信托财产中受偿。

二、关于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问题分析

实践中,出于规避法律目的的隐名投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规避对于投资主体的限制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被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以保证公务员的廉洁性,而现实中,由于公务员手中掌握着公权力,投资经营活动通常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部分公务员通常会采取隐名的手段,以亲属或他人的名义投资。《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即所谓的“竞业禁止”义务。实践中,有些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了规避这一规定,以隐名投资的方式设立同类行业的公司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规避对于投资领域的限制

在我国,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是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的,部分外商为进入禁止其投资的领域,可能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

实践中,台商的隐名出资行为比较常见,台商根据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经过“投审会”批准后再到大陆投资,既面临双重征税的可能,也被禁止到大陆投资某些产业。为此许多台商采用隐名的方式在大陆进行投资。

(三)规避对于投资比例或期限的限制

根据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设立期限在10年或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且合营、合作企业外商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5%,自盈利之日起在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部分企业在外商出资达不到25%的最低限额或未满10年经营期、外商将欲退出的情形下,中方投资者作为隐名出资人与外方显名股东合谋以取得税收优惠待遇。

我国《信托法》第11条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托无效。信托合法性原则不允许当事人为违法目的和规避法律而设立信托,否则所设信托无效。

上述三种情形下,隐名出资人为规避相关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信托应当为无效,即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订立的信托合同是无效的,其法律后果应当是财产的返还,即受托人(显名股东)应当将信托财产返还委托人(隐名出资人),若一方或双方有损害,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而言,隐名投资都会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而可能损害作为第三方——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国家的利益,应将损害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到损失的公司或其他股东。

三、结论——现有制度框架内的探讨

在公司法中不必明确隐名出资人的股东地位,也没有必要探寻隐名出资人如何显名的途径,而应将其隐名出资行为作为私权的处理方式。隐名出资人不是股东,其与显名出资人之间为财产信托关系,关于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公司以及第三人的关系,其基本思路是基于信托理论,这一解决方法肯定不是完美的。信托制度本身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比如信托公示制度、信托登记范围、信托登记程序、信托登记机关以及信托财产转移制度等等,尽管以信托理论解释隐名出资人法律地位问题具有可行性,但是,信托相关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政发〔2007〕58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 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客运汽车为运输工具, 根据乘客要求的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 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第四条 出租汽车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 实行公司集约化经营, 保护正当竞争, 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聊城城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 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计划, 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从事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60岁;
  (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服务等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汽车客运从业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卡。
  第九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
  (二)投放运营的车辆、车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要求,证照合法,并经检测合格;
  (三)所聘驾驶人员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
  (四)有 3 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配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应持申请开业的相关资料,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申请人投入的出租汽车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需要增加出租汽车的,须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经营企业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按要求投入运力;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增运力经营权在无偿条件下,也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形式做出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实行经营期满淘汰制,经营年限从车辆挂牌之日算起,普通轿的经营年限为5年,中级轿的经营年限为7年。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严禁买卖或变相买卖经营权。
  第十四条 聊城城区出租汽车实行专用“T”字号牌。 各县 (市)可设其他出租汽车专用号牌。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 日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并到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统一车身颜色;
  (二)安装统一的出租汽车顶灯;
  (三)车身两侧喷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标识;
  (四)装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机构计量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含打税票的计价器)和显示空车待租标志灯;
  (五)张贴起步租价和车公里租价标志;
  (六)使用白色座套,保持整洁规范;
  (七)车容车貌洁净、牌照清晰、车内干净卫生,空气清新。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依法经营,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缴纳规费;
  (四)严格企业内部管理,不得将车辆交给没有汽车客运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经营活动;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
  (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经营服务费,不得超标准收费或另立项目收费。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维护检测出租汽车, 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及各种规费凭证 ;
  (三)按规定置放文明服务卡;
  (四)仪容端庄、文明服务;
  (五)按时标定计程计价器;
  (六)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客票;
  (七)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范围经营或异地经营。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绕道行驶, 多收费、乱收费;
  (二)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
  (三)敲诈勒索和刁难乘客;
  (四)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五)隐匿乘客遗失物品;
  (六)出租汽车在起步计费里程内无法完成约定服务而索要运费;
  (七)欺行霸市、强拉强运, 扰乱出租客运市场秩序;
  (八)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载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携带危险物品及污染车内环境的乘客乘车。
  第二十一条 运送长途乘客或乘客要求在外地逗留过夜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主动到公安部门登记,并向所在出租公司报告。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及所属出租汽车车主、驾驶员进行定期的业务知识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出租汽车经营秩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对出租汽车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聊城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有效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出城出租汽车的管理,可在本市、县(市)的城郊结合部对出租汽车进行登记检查。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出租汽车举报制度,设置并公开专用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七条 乘客或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供车、收费、 服务质量有争议的,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 1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的问题做出答复;情况复杂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行为且表现突出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停止车辆继续运行。
  第三十条 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可以处非法所得3倍以下或者5千元以下罚款;经查处拒不接受处罚的,可按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扣押无证车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
  (二)超越经营范围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和《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可暂扣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 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一)涂改、伪造道路运输证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出租客票的;
  (三)不按规定缴纳规费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有效计程计价器和顶灯的;
  (五)不按期维护、检测车辆和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
  (六)不按规定张贴、安装、喷涂出租标志的;
  (七)多收费、乱收费的;
  (八)故意绕道行驶、无故中途甩客的。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妨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 年 10 月 26 日聊城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聊城地区出租旅游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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