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9:42  浏览:9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9号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前一阶段整顿进口第七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时反映出的一些情况,现就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2月1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进口的第七类废物中不包括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废显示器及显示管、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电饭锅、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家用电话机等废电器。
此前已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于2000年3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进口上述废电器,海关不予验放。
二、今后凡批准进口废电机的,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废物编号一栏注明铜废碎料的商品编号7404.0000,在进口废物名称的后面注明“回收铜”;批准进口废电线电缆和废五金电器的,在进口废物编号一栏注明铜废碎料的商品编号7404.0000和铝废碎料的商品编号7602.0000,在进口废物名称后面注明“回收铜、回收铝”。海关仍凭《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知单》验放。
以上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抄送:国家工商局、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单位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1999年2月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11号文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纠纷等涉案物品的估价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涉案物品的估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涉案物品估价的主管部门,负责涉案物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指定的涉案物品估价专业机构。
  第四条 涉案物品估价机构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必须取得省物价部门颁发的《估价许可证》。
  涉案物品估价人员须经物价部门培训考核,取得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委托人)对需要估价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案件管辖地或市涉案物品估价机构估价。
  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估价时,应当提交《估价委托书》,并提供有关资料。
  《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含品牌)、数量、计量单位、来源(产地、生产厂家)、估价基准日及估价目的、范围和要求等事项。
《  估价委托书》须加盖委托人公章。
  第七条 涉案物品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3名以上估价人员组成估价小组进行估价。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估价。
  第八条 涉案物品估价人员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九条 涉案物品的估价,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流通领域的涉案物品,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二)生产领域的涉案物品,按完工程度和进货成本折合计算;
  (三)艺术品、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的涉案物品,参照市场上依法转让(出售)的价格计算。
  (四)进口的涉案物品,国内有相同物品的,比照国内相同物品价格计算;国内没有相同物品的,按国内同类或相近物品价格,并考虑汇率和关税等情况计算。
  (五)涉案文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六)已使用或已陈旧的涉案物品,按成新率、尚存使用价值或残值折合计算。
  (七)对无法追缴的涉案物品,由委托人提供原始票据,根据其实物形态,比照本条相关规定计算。
  第十条 估价机构应当自接受估价委托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估价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制作《估价鉴定结论书》(或《估价报告》,下同)送达委托人。
  《估价鉴定结论书》必须由估价小组成员、估价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
  《估价鉴定结论书》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确认,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估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估价鉴定结论书》之日起5日内向委托的估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也可直接委托上一级估价机构复核;受理复核的估价机构应自接到委托复核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二条 涉案物品估价费由委托人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人对涉案物品未按规定委托估价的,由物价部门责令其委托估价;未经估价擅自处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估价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裁定其估价结论无效,责令其重新估价。
  第十五条 估价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估价结论失实的,由物价部门宣布估价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吊销责任人估价资格证;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需要变卖处理的无主物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估价的物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亏损企业扭亏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亏损企业扭亏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工业亏损企业在限期内扭亏为盈, 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自一九八五年起,凡是新增加的经营性亏损企业,各级财政一律不予承认,不准补亏。
二、原有经营性亏损企业,在一九八五年内扭亏确有困难的,要逐户从严核定亏损限额,超亏不补,减亏留用。从一九八六年起,不准再发生亏损。
三、对政策性亏损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个核定出分年度的减亏规划(或按单位产量核定也补亏含量),超亏不补,减亏留用。
四、因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由盈变亏的企业,按第二步利改税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工商银行,要加强对亏损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严禁用贷款发放职工工资。
六、凡具有产销条件,纯属经营不善造成亏损的企业,都要实行公开招标,起用能人经营管理。本地招不到合适人中的,可以从外地招用能人来厂经营,也可以将企业由大划小,由综合划专业,承包、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



1985年1月2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