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9:41  浏览:9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惠市委发〔2007〕30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5日


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
(2007年—2011年)
一、总 则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形成万众一心共创伟业的生动局面,使全社会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开展。中共广东省第十次代表大会提出,要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创业是发展之源、富民之本、和谐之基。推进全民创业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只有激活全社会的创业细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为加快发展提供强大、持久的内在动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源源不断的财富,为人们提供富裕、充实、有活力的生活。推进全民创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只有激活全社会的创业细胞,才能使人们在创业中认识互助合作的重要性,领悟合作共赢的理念,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人们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有效缩小不同阶层的生活差距,有效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共进的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2、推进全民创业,就是要充分调动社会全体成员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群众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从而形成人人干事创业、共同促进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生动局面,使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全民创业”的精神和部署,扎实推进我市全民创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和实施本《纲要》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是:理清思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力求实效,迅速掀起全民创业的高潮,不断壮大民营经济规模,不断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4、《纲要》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富民为第一目标,鼓励、引导、支持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加快致富,以创业推动发展,以创业促进和谐。
5、《纲要》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推进全民创业,全面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到2011年,城乡居民创业(就业)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富普遍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面建成宽裕型小康社会,中心城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社会成员实现较高就业。农村劳动力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和转移就业的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居民登记失业率保持3%以下;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率80%以上。
——居民家庭财产更加丰厚。城乡居民的生产、经营和工资收入年均增长7%以上,个人或集体财产租金、分红收入不断增长,城乡居民购买力进一步增强,家庭财产普遍增加;全市70%以上的家庭拥有自己的房产,每100户城市居民拥有家用小汽车达20辆左右,全市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500亿元以上。
——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全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数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1年达到25万户以上;民营经济的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总量进一步增大,到2011年,全市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900亿元以上,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50%以上。
——干部干事创业风气更浓。全市各级干部立足岗位、争优创先、干一番事业、创一流业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加强烈,机关作风建设成效显著,全市机关作风测评群众满意率95%以上;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及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运作效果明显。
——全民创业环境更加优化。有利于促进全民创业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有利于激励全民创业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有利于保护创业成果和创业积极性的法制环境更加健全。

三、重点任务与行动要求

6、鼓励扶持第一产业创业,提高农民生产经营收入。通过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落实各项“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措施,激发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加工和农产品流通的积极性,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达到省考评标准;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推广良种良法,推进科技创新,健全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体系,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经营模式,力促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力争从2007年起,沿海、沿江、山区三类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增长8%、7%和6%以上,到2011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800元以上。
7、努力扩大二三产业创业,提高群众工资性收入。通过全面推进8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和退伍士兵技能培训工程,制定和实施困难群体就业补助办法,着重帮助“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转产转业渔民实现创业就业。从2007年起,全市技能型农民的比例年均增长3%以上,每年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万人以上,农民家庭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年均增长10%以上,被征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年均提高5%。到2011年,全市共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就业20万人以上,技能型农民的比例达到60%以上,全市非农就业比重73%以上,农民家庭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被征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人员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比率80%以上。
8、鼓励规范其他形式创业,切实增加居民家庭财富。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制度,鼓励和规范农民以土地、山林、资金或其他资源入股投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私有余房或其他个人财产;鼓励、引导和规范村集体以集体土地或其他资产入股、租赁或投资,实现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鼓励、引导和规范城镇居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以技术、管理、资金或房产等方式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投资股市或进行其他方式的资金运作,以个人财产出租、开店或注册登记从事其他个体工商经营。从而有效促进民间资金和商品流通,有效增加城乡居民就业经营收入和集体分红收入,促进城乡居民添家产、置家业,有效增加家庭财富。力争2007年起,城乡居民的投资、租赁和集体分红收入年均增长5%以上。
9、降低市场准入标准,大力培育民营经济法人主体。通过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简化工商登记发证程序,对社会困难群体申办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税收、减免规费等措施,全面降低社会成员创业门槛,引导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和外来人口注册登记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力争2007年起,全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增加注册2万户以上,到2011年,全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数达到25万户以上,从业人员超过100万,其中民营企业数达到3万户以上,个体工商户达到21万户以上。
10、拓宽全民创业领域,全面激活民资创业潜能。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领域、能够实行多元化投资的领域、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以同等的条件对民间资本开放。鼓励、支持各类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参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力争2007年起,全市民间资本投资总额年均增长15%以上,占全市年度投资总额的比例年均提高8%以上。
11、发展民营工业园区,提高民资创业的层次水平。提高认识、精心选址、认真规划、保障用地指标、加强招商引资,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特色鲜明的民营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制定和实施相关配套政策,引导和吸引民间投资向民营工业园区集中,实现规模开发、配套发展。2008年前,各县(区)都要创办1个以上、入园企业30家以上的民营工业园。力争到2011年,全市各县(区)有2个以上民营工业园,入园企业总数200个左右;全市民营工业园实现工业总产值1000亿元以上。
12、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民资创业的竞争力。全面实施名牌培育计划,加大对打造自主品牌和争创各类名牌的企业扶持、奖励力度,严厉打击侵权造假行为,努力在电子信息、石化、纺织服装、制鞋、食品、药品、农副产品、建材等产业中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含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力争从2007年起,全市民营企业注册商标总数年均增长15%以上,省级以上著名商标数年均增长10%以上,市级、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数分别年增加10个、5个、2个以上。到2011年,全市民营企业拥有省级知名品牌50个以上、国家级知名品牌10个以上;各县(区)分别拥有省级以上知名品牌10个以上。
13、建设中心镇专业镇,进一步拓展民资创业空间。全面落实省、市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扶持优惠政策,着力解决制约中心镇发展的融资难、土地盘整难问题;按照“一镇一业一品”的发展思路,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已有一定基础和规模的专业镇,培育发展一批新的专业镇。力争从2007年起,全市城郊、沿海、沿江、山区四类中心镇工业总产值分别年均增长25%、20%、15%和10%以上。到2011年,年生产总值超过30亿元的中心镇10个以上,全市18个中心镇实现生产总值400亿元以上,占全市生产总值20%以上。在进一步做强陈江灯饰、汝湖甜玉米、马安西瓜、矮陂梅菜、新墟电子、沥林运动器材、镇隆荔枝、杨村家具、湖镇线路板、公庄建材、园洲制衣、石湾化工、铁涌马铃薯、吉隆制鞋、龙华年桔、龙潭牙签、平陵水泥、永汉温泉等专业镇的基础上,努力培育发展一批新的专业镇。力争到2011年,龙门县建成2个产值超30亿元的专业镇,其他县区建成4-5个产值超100亿元的专业镇;全市省级专业镇10个以上。通过加快中心镇和专业镇发展,为民资创业创设更多的机遇,拓展更大的空间。
14、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壮大民营企业家队伍。通过在大中专学校开设创业课程、创办“惠州市职业经理人学校”、在新闻媒体开设“创业心得”栏目、邀请专家开展创业专题讲座,以及加大财政投入,对参加各类创业培训教育的人员予以补贴等措施,加大对有创业意愿人员的创业培训和辅导力度,努力培育一支懂市场、会经营、善管理的民营企业家队伍。从2007年起,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分别由各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民营企业职业经理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培训1000人以上。力争到2011年,全市入校参加培训的民营企业经理和创业人员总数达5000人次以上,使全市职业经理人队伍和素质有显著提高。
15、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促进全体干部干事业、成事业。认真组织实施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制度,全面探索推行党员干部绩效考核;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探索建立有利于“人人勤奋工作、人人获得发展”的机关单位用人评价与激励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树立远大志向,发挥各自聪明才智,投身全民创业大潮,努力成就自己理想。促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领导水平,立足本职,胸怀大志,争先创优,不断进取,在惠州现代化建设大业中干一番事业、创一流业绩,有所作为,实现价值。

四、保障措施与激励政策

16、以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推进全民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对本土投资者和外来投资者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有国有、集体企业同样待遇。对非公有制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重大项目,市要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平等参与国债项目立项、工业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贴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和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有关优惠政策,公平分享既得利益。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大力发展资本、土地、技术、人才、劳动力等市场,为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依法保护正当竞争、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各类投资主体在合法竞争中做大做强。
17、以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促进全民创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为各类投资者、创业者提供平等、优质服务。成立创业服务中心,设立创业服务网站,定期发布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资讯。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加强政府机关的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要进入各地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办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大力实施“阳光政务”,凡未经省人民政府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收取;经省人民政府以上批准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如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理顺投诉机制,完善投拆处理办法,及时处理投资创业者的举报投诉,加大对侵害投资创业者合法权益问题的查处力度。
18、以公正有力的法治环境保障全民创业。完善投资权益保障制度,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手段,保护各类合法投资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依法保障创业成果。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强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执法扰民等问题,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职能。既要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又要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要防止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又要防止滥用职权。要加强防范工作,实行提醒在先、处罚在后的制度,不得“以罚代管、不教而罚”,禁止下达罚没和收费指标,更不准把执法变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
19、以宽容和谐的文化环境激励全民创业。通过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进一步破除小农意识、小富即安和等、靠、要思想,进一步消除妒能、仇富等消极心态,在全社会大力宣扬“创业有功、致富光荣”的价值观念,大力营造“尊重创业、尊重创造、成就创业有功、破坏创业有过”的创业氛围,大力倡导与人为善、和衷共济、关爱宽容、团结和谐的社会风尚,大力培育以“兼容开放、艰苦创业”为主要内容的惠州城市精神,充分理解创业的艰辛和曲折,正确看待和处理创业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营造崇尚创造、褒奖成功、宽容失败、善待他人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放宽入户条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或在惠州工作5年以上、有固定工作和住所的人员,都可免费迁入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解决外来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努力营造和睦稳定的家庭环境。
20、以实在有效的激励政策推动全民创业。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全民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城镇零就业家庭、转业退伍军人、大学毕业生等申办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按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标准,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附加费等方面的优惠,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对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型和农副产品加工型等民营企业,可申请政府贷款贴息。从2007年起,在统筹整合现有扶持企业和科技创新基金的情况下,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以上的全民创业发展基金,通过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困难群体就业和创业补贴、政府鼓励和急需项目投资风险补偿和全民创业表彰奖励等措施,支持和鼓励全民创业。在评选“创业之星”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面向普通创业者、中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十佳自强创业模范”、“十佳民营企业”和“十佳个体工商户”评奖活动,更好地营造全社会崇尚创业、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激励社会成员勇于创业、善于创业,成就事业。
21、切实加强对全民创业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民创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的重点工作,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市和各县(区)要成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为组长的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高效、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为推进全民创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完善和落实推进全民创业的具体措施,认真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把落实完成本《纲要》的各项任务目标的情况,纳入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内容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各项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扎实推进全民创业,扎实推进我市的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五、附 则

22、本《纲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3、本《纲要》由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海区渔政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今年三月一日开始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后颁布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又一重要基本法,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方面,是对《渔业法》的补充和完善。该法规定,我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我部和林业部于今年一月十四日联合颁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中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约八十余种。
为了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切实履行国家赋于我们的职责,现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管理部门当前应做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充分认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其中水生动物占有重要地位,水生动物中有很多是属于珍贵稀有的物种,在经济、科学、医学和文化方面都具有较高价值,是我国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
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拯救濒危物种,开展科学研究、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国际交流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努力创造条件,为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做了大量工作,制定颁布了必要的保护法规,开展了珍稀物种的资源调查,建立了一
批自然保护区和保护站。一些省、市、自治区对海龟、玳瑁、儒艮、白暨豚、江豚、中华鲟、白鲟、大鲵等物种的保护工作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受到了国内外的关注。但是由于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意义还没有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仍有不少地区经常发生滥捕滥杀和破坏其栖息环
境的事件,使其资源受到严重破坏,许多珍贵的物种已经处于灭绝的危险状况。因此,加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已成为我国自然保护事业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各级渔业、渔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名录》,要使依法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意义和要保护的物种做到家喻户晓,以取得广大群众和渔民的自觉行动和支持。
二、明确职责,健全管理体系。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能,要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和对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从组织管理体制上统一起来。
因此,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凡已设有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应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力量,切实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尚未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或建立机构或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鉴于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在短期内基本不产生经济效益,故这项工作所需经费的解决,一是要纳入各级财政和基本建设计划;二是渔业资源增殖管理费的使用应包括此项费用。
三、完善法规建设,加强监督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基本法,开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和实施办法。目前,我部正在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颁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为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地方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等进行准备工作。在完善法规建设的同时,各级渔业渔政管理部门要严于执法,加强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猎捕、驯养繁殖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
动物资源及其环境进行调查研究,摸清资源数量、分布状况和数量变动原因,对濒危物种应及时采取科学的、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对有一定资源数量的物种要制定规划合理利用,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
请各地把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情况和建议及时告我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1989年6月30日

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2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教育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举办非国家兴办的学校或教育培训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本省境内除国家投资举办的学校之外,由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公民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以自筹资金和收取学杂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组织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注重社会效益,加强德育工作,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及本条例享有办学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国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要鼓励、支持、引导和加强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办学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七条 教育机构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教育培训组织。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或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必须具备能够独立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核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法人教育培训组织由举办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二)有符合教育教学需要的专职或兼职教师;
(三)有举办者投入的自有启动资金与教育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四)有适应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校舍、图书、教学仪器、设备等;
(五)有相应的教学计划、教材和较完善的教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举办教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 举办学历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举办非学历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举办中西医药卫生、食品、烹饪、文化艺术、体育、汽车驾驶等特殊专业学校或教育培训组织,应当先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再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凡被确定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主考单位以及负责技术等级和资格性考核、发证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相应的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或参与相应的办学活动。
第十四条 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社会力量办学设置评议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的学校须经评议组织考察、评议后方能审批。
第十五条 教育机构的名称应明确表示其类别、层次,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写明“学校”,非法人教育培训组织应写明“培训班”、“培训中心”等,不得滥用“学校”名称。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需改变名称、类别、层次、隶属关系以及停办的,均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教育机构变更、合并或分立由新的教育机构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教育机构解散或终止办学,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财产和学员等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 选聘教育机构的校长,其资格参照同级同类国家投资举办的学校校长的资格办理。
第十九条 教育机构可以聘任专职或兼职教师,其资格参照同级同类国家投资举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专职教师与国家投资举办学校的教师同等对待,职称评审部门应接纳社会力量办学的专职教师参加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第二十条 教育机构应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和范围招生。
第二十一条 教育机构应按照培养目标和专业编制教学计划,确定教材;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
教育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教学管理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学生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颁发由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的学历证书。
非学历教育学校和教育培训组织,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后,颁发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的写实性学业证书;实施高等非学历教育的,经参加国家组织的学历认定考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员参加非学历教育培训结束,经考试成绩合格,需取得技术等级或资格性证书的,由有关资格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参加评选先进和社会活动、升学、交通等方面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学生同等待遇;社会组织和公民应为教育机构的毕业、结业的学生参与就业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引进资金,教学设备和举办校办企业及纳税方面,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国家举办同类学校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
教育机构的经费开支与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行业管理部门对特殊专业教育机构的教学给予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发展金。
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发展金面向社会筹集,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教育机构收取学杂费应本着以收抵支、略有节余的原则,不得以办学为名滥收费。
第三十条 社会力量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有关国家举办学校的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对教育机构及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责令退费、限期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招生直至停办,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更改名称、类别、层次、专业、扩大招生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刊登、张贴、播放、散发招生广告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违反规定滥收费、滥发证书的;
(五)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非法牟利的;
(六)不按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侵吞、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学校或教育培训组织经费和财产的;
(八)妨碍和阻挠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的;
(九)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教育或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社会力量办学应积极支持,热情服务。徇私舞弊、勒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1989年5月1日发布实施的《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12月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