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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开展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56:41  浏览:8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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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开展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开展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工作的通知

农机鉴[20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和农业部的贯彻落实意见(农牧发〔2007〕14号)精神,决定对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进行选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型目的和意义

选择一批先进适用、质量可靠的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产品,推荐给广大农民朋友,加大对奶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恢复养殖信心,建立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奶牛生产方式转变,全面提升奶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二、选型基本条件

参加选型的生产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有三包服务能力和产品制造验收标准,企业应有一定规模、较强的实力和发展潜力。产品曾经过省(含)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并有产品检测报告,对未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的产品,应由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站核实认可后推荐。

产品种类:本次推荐的产品包括挤奶机械、饲料搅拌机械、青饲收获机械、发酵打包机械。中小型机具累计销售50台(套)以上,大型机具累计销售10台(套)以上。

三、选型程序及要求

选型工作按照企业申报、省级农机鉴定站推荐、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技术审查评价、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愿申报。生产企业以产品型号为单元,于10月28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鉴定站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2007年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申报表,每个型号一式三份(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申报产品企业标准一份。

4、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5、“三包”凭证一份。

6、产品照片两张。

7、试验检测报告一份。

(二)省级农机鉴定站推荐。接收企业申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鉴定站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报企业及机型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对符合参加选型基本条件的,填写推荐意见,于11月4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寄送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三)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技术审查评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人员对参选机具性能指标、机具适用范围、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等项目进行审查,对每个参选机型进行初步评价。

(四)专家评审。召开专家会议,对每个参选机型进行审查评价,提出推荐机型目录。

(五)上报选型结果。综合技术审查评价和专家会评价的结果,根据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的总体质量状况和社会需求情况,按照择优选用的原则,确定推荐机型,上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发布。

四、有关要求

企业要按本通知规定的选型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申报,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省级农机鉴定站要认真做好资料的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五、联系方式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联系人:刘博 金红伟 010-67326491 徐子晟 010-67343741

传 真:010-67326491 E-mail:zi-sheng8919@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小八里庄40号

邮政编码:100021

附件: 2007年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申报表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农机鉴[2007]70号


关于开展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
选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和农业部的贯彻落实意见(农牧发〔2007〕14号)精神,决定对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进行选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型目的和意义
选择一批先进适用、质量可靠的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产品,推荐给广大农民朋友,加大对奶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恢复养殖信心,建立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奶牛生产方式转变,全面提升奶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二、选型基本条件
参加选型的生产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有三包服务能力和产品制造验收标准,企业应有一定规模、较强的实力和发展潜力。产品曾经过省(含)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并有产品检测报告,对未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的产品,应由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站核实认可后推荐。
产品种类:本次推荐的产品包括挤奶机械、饲料搅拌机械、青饲收获机械、发酵打包机械。中小型机具累计销售50台(套)以上,大型机具累计销售10台(套)以上。
三、选型程序及要求
选型工作按照企业申报、省级农机鉴定站推荐、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技术审查评价、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愿申报。生产企业以产品型号为单元,于10月28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鉴定站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2007年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申报表,每个型号一式三份(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申报产品企业标准一份。
4、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5、“三包”凭证一份。
6、产品照片两张。
7、试验检测报告一份。
(二)省级农机鉴定站推荐。接收企业申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鉴定站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报企业及机型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对符合参加选型基本条件的,填写推荐意见,于11月4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寄送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三)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技术审查评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人员对参选机具性能指标、机具适用范围、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等项目进行审查,对每个参选机型进行初步评价。
(四)专家评审。召开专家会议,对每个参选机型进行审查评价,提出推荐机型目录。
(五)上报选型结果。综合技术审查评价和专家会评价的结果,根据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的总体质量状况和社会需求情况,按照择优选用的原则,确定推荐机型,上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发布。
四、有关要求
企业要按本通知规定的选型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申报,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省级农机鉴定站要认真做好资料的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五、联系方式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联系人:刘博 金红伟 010-67326491 徐子晟 010-67343741
传 真:010-67326491 E-mail:zi-sheng8919@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小八里庄40号
邮政编码:100021

附件:2007年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申报表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2007年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申报表
生产单位 法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民营 □股份 □中外合资(含合作 ) □外贸 □其他 注册资金(万元) 人数
申请产品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注册商标 企业商品名称 企业产品型号
批量投产日期 去年产量/销量 / 台(套) 今年产量/销量 / 台(套)
销售省份 适用范围
法人代表签字:(公章)年 月 日 省农机鉴定站推荐意见 (公章)年 月 日
备注
注:1.企业名称应与公章一致;2.产品名称及注册商标请写全称;3.此表每型号一式三份;4.产品名称和型号统一按照JB/T8574-1997《农机具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的要求填写;5企业商品名称和企业产品型号是指企业命名的非通用名称和型号;6.产品适用范围应对产品所适用的作业地区、农艺要求、环境等方面做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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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当前,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一些企业出现了未经与劳动者协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擅自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或把解除劳动关系作为强制职工入股的手段等问题,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一定影响。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
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三、按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字〔1997〕96号)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
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四、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六、对因职工入股问题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1998年1月26日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反复研究后已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市 长 谭仲池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活动,确保户外广告位置使用的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


第三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商、规划、城管、监察、公安、法制、物价、财政、建委、交通、民政、园林、市政、绿化、环卫、公用事业、环路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规划的实施;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拆除擅自设立的或过期的广告;监察部门对拍卖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公物拍卖行具体承办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工作,拍卖活动应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下列属于政府产权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列入拍卖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
(三)公共建(构)筑物及桥梁;
(四)城市电杆、灯杆;
(五)公共汽车站台、公用电话亭;
(六)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
(七)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两侧;
(八)捐建的各类公用设施(捐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第七条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每次拍卖的具体广告位置。


第八条 每个广告位置的拍卖底价由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勘测审核后确定。广告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底价组成等有关事项在拍卖前应告知竟买人。


第九条 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使用期满后,由市政府收回,重新拍卖广告位置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需要转让的须报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拆迁通过拍卖程序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收回已拍卖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凡使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拍卖范围的广告位置的现有各类户外广告,到期后一律不再续展;未明确有效期的,塔式广告为5年,其他广告为3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未经依法批准而擅自设立或超过审批期限的户外广告依法拆除。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竞买,应向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十二条 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应持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的竞买通知书到拍卖行办理手续,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买活动。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的,买卖人与拍卖行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办理交款手续。


第十四条 买卖人申请发布广告时应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成交金额交讫收据,并按《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
发布广告还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所得收入,在扣除拍卖过程中所需得必要费用和佣金后,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政府根据 城市建设、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拍卖委托经营单位产权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收益,原则上全部返回该单位。
拍卖非政府产权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由市政府从拍卖所得中给予拍卖单位适当补偿。
捐建的项目,捐赠人要求补偿的按捐建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经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确定不拍卖的政府产权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讨论,联合审批,按规定标准统一收取广告场地使用费上缴市财政;审批委托经营单位产权的户外广告,广告场地使用费由该单位直接收取。广告设置涉及的绿化补偿及市政破路等费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取后,按实核拨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已纳入拍卖范围的户外广告位置擅自审批使用的;
(二)已经拍卖成交,仍阻止买受人使用的;
(三)应联合审批而擅自审批的;
(四)擅自收取广告场地费和违法收取有关费用的。


第十八条 参入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工作的人员应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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