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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07:27  浏览:8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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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社会资金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各种合法资金。但不含以下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二)政府融资借款;



(三)其它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的资金;



(四)中央、自治区补助给南宁市的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鼓励专项资金)。



鼓励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市发改委设立鼓励专项资金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首期鼓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1000万元。以后每年由市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需求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财政局根据计划拨款。



鼓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招标、评审等工作。



(二)对一些前期工作资金需求量大、社会资金不足且急需开展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补贴。



(三)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



(四)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奖励。



(五)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按项目类别包括:



(一)审批制项目。



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核准制项目。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或核准所必须的有关附件,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二)、(三)的内容和深度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项目由合同约定。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成后,连同有关附件,报送市发改委。属市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市发改委参考评估结果进行审批或核准。属上级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报上级部门。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每年年底前商有关部门提出次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其中包括提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和第四条规定的资金需求等内容,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负责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信息和组织推进。



公开发布信息的媒体一般包括广西和南宁市的主要报刊、网站。



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信息的,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改委报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保护的;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对于响应招标的参与者少于三个的,或经过资格预审后投标者不足三名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承担单位。



第十条 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由市发改委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



招标的程序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承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完成的阶段性或全部前期工作成果。



2、具有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要求必须出具的附件。



3、应按规定进行评审并附有评估机构的书面评估意见。



4、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其它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能够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2、具有一定的项目管理能力、经验和业绩;



3、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和技术人员。



4、具备相应的资金能力。



5、项目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享有业主(或代建单位)优先权。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其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并且被项目建设采用的,方可享有业主(或代建单位)优先权。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具备项目业主条件,且自筹建设资金的,可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可直接确定为项目业主。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可以参加竞标。在评标办法中采取加分等形式给予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一定的倾斜。加分幅度为2-10个百分点,具体分值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如具备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条件,应邀请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为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



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定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如具备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条件,应优先委托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为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



出让可以采取协议出让、委托中介机构出让、公开拍卖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



出让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没有合同约定的,须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同意。



出让应在合同规定或市发改委批准的出让期限内进行。出让期限延长的,须经市发改委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



回购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期限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没有合同约定的,一般为2-5年,根据不同项目具体情况由市发改委确定。



回购资金应列入每年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回购必须由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回购所需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审定。回购所需资金50万元以上的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定。



回购申请批准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与申请单位签订回购合同。



回购资金由市发改委从鼓励专项资金中拨付。经回购后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市政府。



第十六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可以申请政府补贴。



申请政府补贴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或关系南宁市长远发展且急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2、已经确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



3、项目前期经费估算超过200万元。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必须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补贴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审定。补贴50万元以上的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从鼓励专项资金中拨付。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必须保证政府补贴专款专用,市发改委有权对政府补贴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



由政府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进行回购的,政府补贴的资金应从回购价格中扣减。



第十七条 政府对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政府奖励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要求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2、项目前期工作在争取国内外资金、招商引资或推动项目实施等方面起了显著作用。



政府奖励对象包括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符合招商引资奖励条件的按照《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3〕109号)执行,纳入招商引资奖项,不再另行奖励。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南宁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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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街道办事处暂行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城市街道办事处暂行规定

(1997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改革城区行政管理体制,加强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辖区居民监督。
第四条 据地域条件、居民分布情况,按照便利群众和实施有效管理的原则,一般在三万至五万人范围内设立一个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居民和单位的涉及区域性、社会性和群众性工作,实施行政管理。
第六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变更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设区的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由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批;乡、镇人民政府改建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改建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合并的,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八条 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二)管理街道经济,发展街办企业,指导居民委员会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
(三)开展社区服务,做好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军优属、扶残助残等社会保障工作,发展社区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
(四)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宣传教育,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参与外来人口的管理,帮助教育违法青少年和劳教、刑满获释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五)组织开展社区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工作,推行计划生育,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居民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化教育和体育活动,提高居民素质;
(七)维护老年人、妇女、青少年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开展妇幼保障工作;
(八)宣传国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增强各民族的团结;
(九)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促进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
(十)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第九条 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道办事处可以会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门,对其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道办事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道办事处根据规模大小和任务轻重,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市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受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以代行主任职权。
第十四条 道办事处由主任、副主任组成街道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街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道办事处实行主任、副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健全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辖区内单位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布置有关行政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任务,协商处理本辖区内行政性、社会性和群众性工作。
辖区内单位应当服从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完成街道办事处布置的各项任务。对不服从管理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道办事处应建立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反映街道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街道居民的监督。
第十九条 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在执行公务时牟取私利。
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规定自1997年6月1日起生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制定的2001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制定的2001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1〕18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人事厅制定的《2001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2001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根据《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吉政办发〔2001〕2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60号)精神,结合我省2001年政务公开工作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范围

  各市州政府及省政府计划、经贸、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药品监督、司法、林业、水利、人事、劳动、建设、地税、工商、卫生、土地、环保、技术监督等重点部门。   二、时间安排

  自2002年1月15日起到1月30日结束。1月15日?D20日,考核省政府重点工作部门;1月21日?D30日,考核各市州政府。

  三、组织形式

  根据分工,由省人事厅牵头,从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组成部门中,即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政府法制办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每个成员单位抽调3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其中包括1名处长),组成5个考核组。

  四、考核内容

  按照《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中规定的重点考核内容进行考核。主要包括:(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四)行政执法公开情况;(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情况;(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十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十二)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十三)责任追究情况。

  五、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是听取政务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是检查承诺践诺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

  六、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根据考核的结果,起草“200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报告”。同时,对各市州和省政府重点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分别作出评价,排出顺序,提出对其考核结果分别评定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的意见,报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确定。(二)根据《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对2001年市州和省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1.对2001年各市州和省政府重点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以省政府的名义进行通报,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嘉奖。2.对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市州政府或省政府部门,以省政府的名义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对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取消本年度评先获奖资格。(三)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档案。从2001年起对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重点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设立考核档案;同时设立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的个人工作考核档案,把政务公开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并反馈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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