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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20:31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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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国税发[2005]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进一步增强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一)深入领会《纲要》的重大意义。《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作为税务系统的一项全局性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充分认识全面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几年来,特别是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以来,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一些税务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税收行政立法的机制和程序不够完善;越权执法、随意执法等问题时有发生;税收执法监督不力,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全面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
(三)正确把握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目标和基本思路。按照《纲要》有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将贯彻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贯穿到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税务管理等工作中,不断理顺税收管理体制,完善税收立法,加强税收执法,强化执法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组织收入和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努力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在税务系统内部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税务行政决策和立法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各级税务机关工作规程、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等制度,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建立税务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反馈。加强对税务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二)完善税收立法机制。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税收行政立法计划。规范税收立法程序,改进税收立法方法,提高税收立法技术,注重与相关部门的立法协调。完善税务部门规章立法工作,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对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立法权限、程序、方法及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增强立法及制度制定工作的计划性、规范性、公开性和可行性。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护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政策制度的合理预期。
(三)遵守税收立法权限。制定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规定相矛盾、相抵触,同位阶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间应保持协调一致。授权立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得转授。立法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不得擅自解释。
(四)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负责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职能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尤其要进行立法评估和效益分析,使税收立法既具有前瞻性,又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税法实施后,要对执行中的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分析评估,并提出改进、完善的措施。要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解决税法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三、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务管理效能
(一)创新税务行政管理方式。在税务管理活动中,要转变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管理等手段,降低执法成本,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进程,提高管理效能。坚决贯彻加强税源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不断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切实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优化纳税服务环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落实、完善纳税评估、纳税约谈、纳税辅导等制度措施,提高税法的遵从度。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规范税务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二)推进税务管理的规范化。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继续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进程,建立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征管格局。按照依法设置、加强管理、有利服务、讲求效率的要求,根据税源分布、纳税人数量和管理技术水平等实际工作情况,科学设置各级税务机构,逐步实现税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法定化。要合理界定税务机关内部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法律救济等各环节的职能,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将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部门、岗位和人员,既避免职能交叉与重叠,又确保各环节相互衔接。加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内部行政管理的规范化,确保政令畅通。建立管理效果定期评价制度,统筹分析税收管理成本和效益,及时发现管理漏洞,解决管理问题。
(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税务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按照程序正当和高效便民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中的回避、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程序制度,依法保障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政务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及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税务机关所有需要纳税人周知、遵守和执行的事项和信息,均应通过公报、网站、报纸等媒体对外公布,并创造有利条件便于纳税人查询。要在进一步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税法公告、欠税公告、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税款核定、减免退税、许可决定和处罚结果等公开制度,加大公开力度,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
(五)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税务机关依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进行梳理、分类,制定具体、细化的实施办法,从源头上降低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行使行政处罚等自由裁量权,要遵循法治原则,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影响。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用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措施和方式。
(六)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认真开展考核评议,以计算机考核为依托,实行人机结合,拓展考核的深度和广度。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和自动化考核第二批扩大试点工作。促进执法考核与执法监察工作的结合。积极探索对考核结果的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全员综合考核。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完善追究范围和追究形式,确保追究结果公平公正。
四、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税收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加强对税收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监督。做好规章审查工作,保证规章质量。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未经法制部门会签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对外发布。完善备案制度,依法严格审查。建立异议处理制度,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时,要及时研究处理。
(二)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监控。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确保案件定性的准确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继续实行大额减免缓退税款审批集体审核制度,严格遵守法定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尊重纳税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确保成效。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加强复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完善复议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税收会计监督,加大经济责任审计,严肃财经制度和纪律。
(四)自觉接受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税务机关实施的监督,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严格执行国家赔偿制度,保障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获得赔偿。认真配合监察、审计、检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积极落实监督决定。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主动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五)切实依法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建立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信访工作格局,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认真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按照预防为主,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组织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五、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确保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配合,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落实《纲要》和《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做到长远有规划、近期有安排。
(二)建立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于每年年末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重点报告本机关当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措施、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同时,对上一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要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将依法行政工作状况作为评议考核的重要标准,并与干部使用相结合。对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严肃纪律,追究责任。
(四)做好法律宣传和培训工作。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全员法律培训,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专门法律知识。继续实行税收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未取得税收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税收执法工作。加大税法宣传和普法工作力度,逐步形成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相适应的外部法制环境。
(五)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要进一步健全法制工作机构,不能成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税务机关,要配备专职税收法制员。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培养、选拔、配备一批法律专业人才。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在经费、手段等方面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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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

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 等


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8年1月20日,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1987年6月8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发〔1987〕53号)中“要把安全生产指标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达不到的企业不能升级,也不能评为先进”的精神,经有关部门商议,现对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指标考评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生产作业环境危险程度大、能够制定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的行业,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劳动人事部和行业安全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或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如百万吨煤死亡率、万立方米木材死亡率)等安全考评指标,报经劳动人事部同意后执行,死亡率超过规定的企业,不能升级。
二、对于生产作业环境危险程度小,难以制定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的行业,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致死一人以上(含一人),或重伤事故三人以上(含三人),原则上不能升级。但死亡一人,并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实确定,出具证明,可以不影响升级:
(一)伤亡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确属偶然,并非管理不善;
(二)甲方企业暂时性派人到乙方企业帮助工作,发生死亡事故,责任不属于甲方,应由乙方负责的。
三、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无伤亡人员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发生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十万元以下的无伤亡人员的较大经济损失事故二次以上(含二次)的,不能升级。
四、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发生上述事故,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要求的,由审批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发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企业升级的安全工作必须按以上规定进行认真考评,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者,取销升级资格。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及查处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及查处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8〕65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及查处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及查处办法

  为建立市区联动的查处违法建设运行机制,方便群众举报,规范受理行为,及时查处新增违法建设,有效制止违法建设的蔓延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建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城管执法局举报电话2833110作为市区查处违法建设统一举报电话,受理时间为7:00—18:00。
二、举报受理后,按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市容管理局职责划分若干问题的意见》(宣政办〔2008〕33号)和《市区市容管理路段(区域)划分意见》(宣政办〔2008〕18号)的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安排人员查处。
三、较大规模的拆违行动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组织,城管、建设、国土、规划、交通、公安、水利、卫生、消防、供电等部门及宣州区在工作中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参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四、建立由社区(村委会)、办事处(乡镇政府)、土地、城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违法建设监控网络,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公布各自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做到电话有人接听、举报有人记录、受理后上门制止违法建设、制止无效及时上报市城管执法局违法建设举报中心。
五、实行违法建设零报告制度。社区(村委会)每周一上午9:00 前将上周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及查处情况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汇总后当天上午11:00前报市城管局违法建设举报中心。
六、实行奖励制度。对市民首次举报新建违法建设的,市城管局违法建设举报中心查实后给予奖励。根据举报违建面积每处分别给予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励。
七、宣州区和开发区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终考核,制定奖惩办法,强化监督落实。同时,要取消因拆除违法建设引起上访的扣分条款。
八、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由市监察局牵头,每季度对违法建设的举报、受理和查处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处不力,以及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市区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及查处流程图;
2.违法建设举报登记表;
3.街道(社区、村)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及查处情况周报表;
4.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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