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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督查和指导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59:05  浏览:8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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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督查和指导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督查和指导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检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学习和对照检查及处理和整改两个阶段工作,发现和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地正确把握工作方向,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部党组研究决定,自4月9日至5月15日,由部党组成员带队对部分省(市、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和指导的任务
  按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学习和对照检查阶段工作的总要求,根据前两个阶段的情况和问题,这次督查和指导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各地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指导思想和原则、范围和重点的理解、把握情况,确保治理整顿把握正确的工作方向和重点;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治理整顿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任务进行安排和部署;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全程参与,确保督查机构人员落实、分工明确,形成协调有效的工作班子;结合与监察部联合开展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专项执法监察,全面推进治理整顿市场秩序工作。
  二、督查和指导的内容
  (一)检查各地通过学习,是否全面理解和掌握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了解和正确领会了治理整顿的背景、目的和要求;是否充分认识这次治理整顿的目的是促进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到位和工作到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机遇。
  (二)检查各地对土地市场存在问题(违规设立各类园区、非法圈占集体土地、违法违规交易、管理松驰)的梳理情况。是否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梳理了土地市场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管理者自身制度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问题;是否认真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有效的整改措施。
  三、督查和指导的方式、要求
  督查和指导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座谈会由所在省、省会城市和周边城市以及邻近省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及督查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治理整顿工作,并准备好相关文字材料,做好汇报和讨论的准备。各督查小组的成员、督查时间和地点及参加座谈的单位将另行通知。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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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准确评价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濮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濮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濮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案卷依法进行评议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 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集中调阅评查和抽样调阅评查的形式进行。集中调阅评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调阅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评议检查。抽样调阅评查是指在不特定期限内调阅部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及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1.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合法

1.属于本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权限。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准确。
4.处理适当。
(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程序合法。
(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细则必须公示。
(2)案卷材料必须附有当事人的申请书;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
(3)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4)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向许可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5)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6)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7)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8)对被许可人依法实施定期检验或注册等监督检查,应有记录的档案。
(9)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适用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10)行政许可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应有合法票据。
(11)行政许可按规定时限办结,法律文书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2.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1)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必须公开。
(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条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应有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执法机关的盖章。
(3)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理意见呈批表、案件讨论记录及单位负责人签发等内部审批手续。
(4)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会要制作听证笔录,主持人、记录人应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5)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取证方式合法。
(6)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应两人以上,一问一记,笔录应有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的逐页签名或盖章。
(7)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告知义务。
(8)给予罚款、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应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
(9)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款相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以及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11)法律文书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
(1)强制措施依据、程序必须公开。
(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有法律法规依据。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并送达相对人。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按照法定期限进行。
(5)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应有合法票据。
(6)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4.行政征收程序合法。
(1)行政征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必须公开。
(2)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对人。
(3)有法定依据。
(4)使用合法的征收票据。
(5)征收的实物、金钱应收缴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5.行政裁决程序合法。
(1)主体合法。
(2)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3)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清楚,送达程序合法。
6.行政给付程序合法。
(1)行政给付主体合法。
(2)有法律、法规依据。
(3)行政给付对象符合给付条件。
(4)行政给付按照法定标准交付被给付对象,程序合法。
7.行政确认程序合法。
(1)行政相对人提出确认申请。
(2)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受理范围。
(3)做出的确认决定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事实。
(4)制作书面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四)文本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


1.文书材料完整,文书格式规范,卷宗内容填写齐全,做到一案一卷。
2.卷宗纸张要统一,卷内目录填写要规范,字迹工整,装订整齐,纸张无破损等。


第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被评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案卷材料。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衡量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的重要指标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根据评查结果将被评查的行政机关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机关,由政府法制机构予以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要求该行政机关提出整改措施、报告整改结果。

第九条 对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责令改正,并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完善医师法律制度的思考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邓利强

  人最宝贵的莫过于生命,与生命最直接相关的职业是医生,因此医师法律制度的完备是一个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法律渊源。
  我国第一部有关医师的法律规范是1929年民国政府颁布的《医师暂行条例》,其后修改为《医师法》,该法目前经修改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颁布了《医师暂行条例》和《中医师暂行条例》,在一个法治社会仅有两个条例显然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及时颁布《医师法》成为一件十分重要的议提,因此立法机关历时近十年时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终于于1997年拿出了较为成熟的《医师法》(草案),该草案经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终于在1998年6月26日在九届人大常委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一、《医师法》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是新中国卫生法制史上第一部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医师制度的法律,从这个方面讲把《医师法》的颁布称为新中国卫生法制史的标志性事件并不为过。《医师法》的重大意义在于:
  1、规定了医师的职责性质是神圣的;
  2、规定了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3、规定了医师可以依法参加和组织医师协会;
  4、规定了医师的准入制度为考试制度并规定了报考资格;
  5、规定医师的注册及执业规则;
  6、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了医师的社会地位、规范了社会成员进入医师队伍的法律途径,《医师法》对医师执业规则的规定也使广大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法可依,因此我们说医师法的颁布意义重大。
二、《医师法》的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的实施情况至今没有立法者的调研报告,中国医师协会成立后先后进行了两次大的调研,相应的调研情况已有了正式的报告。
从我们了解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医师准入基本上能够贯彻《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的要求。
从医师的角度看,广大医师对第三章的执行和理解也比较到位,如医师的执业行为无论从诊疗、继续教育、保护患者、完成病历、紧急救治、知情同意、突发事件的灾害防治等都完成的比较好。
《医师法》实施有待改进之处是行政处理力不从心,使《医师法》规定的考核流于形式。
《医师法》实施最不好之处是“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医师被打、被骂、被杀并不鲜见;且极个别媒体公然污蔑医师的人格却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和制裁,让人感到痛心。
三、完善《医师法》的思考
  1、“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不应做为空的口号,如何体现并具体化应在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中有所规范。
  2、“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应当具体化,如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的求助下应当怎么做,要有具体要求。
  3、医师协会的定位应更加明确化。
  4、目前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出台的《指导性意见》允许医师兼职兼薪与《医师法》第十四条有冲突,兼职兼薪应在法律层面被肯定。
  5、个体行医的规范应当明确,并应有执业保障。
  6、医师权益保护应加强。
  7、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加强。
四、医师协会
  目前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这既是我国发展的动力也有一定的压力。关于入世有这么一句话最恰当不过的话“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首先政府应当入世”,也就是说入世后我国现有的一些规范难以与国际接轨,转变职能将成为行政机关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入世后一个很快就摆在卫生行政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问题是:医院产权多元化、医师身份多样化、医师资源流动化的问题,如何解决?
我国政府在入世一年报告中明确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转变职能,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在管理中“资格审查要严、定好制度、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中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经济、法律、道德约束一块上”,对于道德的约束行政机关显然难以做到,此时行业组织的职能就显明非常重要。
  根据国际惯例一个具有相同高等教育经历、高超专业技能,执业道德要求较高的专业群体应当实行行业自治,因为行业自治能降低政府管制成本,加强群体自律,更好地为公众服务。而要达到上述目的行业协会必须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强制和唯一)和惩戒性,并能在这一基础上做好服务协调、自律和发展工作。
目前我国《医师法》在医师协会的定位问题上没有规定医师强制加入职业组织的规定,这一点将会在入世后加大社会的管理成本,也对保护外资医疗机构的医师权益不利,尤其难以做到从道德上管理医师,因此《医师法》首先在这一点上有所作为,应当明确医师加入医师协会的强制性,有了充分的法律基础,则医师协会行业组织自律、协调、服务、发展的功能就会更好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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