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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50:10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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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04]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3年12月30日以前建设部批准的一级、试一级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应按规定接受企业资质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主要是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2003年12月30日以前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受检企业应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表格一式三份,磁盘一套)的要求,如实填写受检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批文,职称证书以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

  2、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4、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企业固定资产现值、流动资金以及经营状况证明书;

  5、企业有职称工程、经济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要附有有关部门出具的参加劳动保险一年以上的证明书);

  6、企业的工程业绩证明;

  受检企业为试行一级的,需要申请转正定级的要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填写《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三、时间安排

  年检工作自2004年8月25日开始,2004年10月25日结束。

  (一)各受检企业必须在2004年9月10日前,将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部委托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检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4年9月25日之前,将初审意见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城建司,过时不予受理。

  (三)2004年9月25日-10月25日,建设部城建司对各地报送的初审意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等进行审查,公布年检结果。

  四、年检结果的处理意见

  1、对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违规行为的企业,定为“合格”。对年产值、工程产值连续两年超过5000和2000万元,且年检均为“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转为正式等级。

  2、对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规行为的,定为“基本合格”。对年检“基本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不能转为正式等级。连续两次以上定为“基本合格”的暂定等级企业应根据该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情况予以重新定级。

  3、对于与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的企业,且在近年内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严重违规行为的,定为“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二级企业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暂定等级企业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检为“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降级处理。

  五、有关要求

  1、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设专门人员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企业资质管理,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资质管理人员的管理,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办事公开、公正、透明,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2、受检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检。受检企业填报的材料和数字要真实、准确。对逾期未申请年检和申报有关材料或虚报、瞒报及弄虚作假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3、要严格实行逐级申报和审批制度。今年,我部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进行换证,并统一配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手册》。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得越级申报、审批,要结合换证工作全面理顺和清理整顿。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在企业资质年检工作中,对非主营城市园林绿化业务、非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公司或企事不分的单位,年检不得定为“合格”;对合并、分离的企业,需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同时,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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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

2004年5月18日  财预[200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根据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严格财务管理,决定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工作的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清理范围包括:领导干部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借用且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归还而尚未归还的公款;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借给亲友的公款。清理的重点是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经商牟利的问题。
  二、清理方法和原则
  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借出、谁收回”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实施。凡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必须在清理期间主动归还;确因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难以一次还清的,可分期归还。各单位还款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归还公款应归还现金,不得以各类实物、有价证券抵还。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财政(财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纪律。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拖欠公款拒不归还、情节严重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经商牟利,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追回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
  (三)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完善制约机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出借公款。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预付、借支款项有权拒付。要认真抓好责任追究,今后如再发生拖欠公款问题,要同时追究当事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和把握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并于2004年10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财政部(预算司)、监察部(中央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附件: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情况统计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5-caiyu0485_20050616.jpg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大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3]5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大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全国妇联国有资产管理,经研究,现制定《全国妇联机关大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妇联机关大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3年5月23日


附件:
全国妇联机关大楼办公用房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全国妇联资产管理并规范机关大楼办公用房的使用,针对我会所属单位使用机关大楼办公用房的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办公用房对外使用,是指机关各部门之外的单位使用机关大楼内的办公用房。
第三条 办公用房对内使用,是指机关各部门使用机关大楼内的办公用房。

第二章 办公用房对外使用管理

第四条 办公用房对外原则上只允许我会所属单位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书记处主管办公厅的领导批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办公用房转租。
第五条 用房单位须签定《使用房屋及后勤有偿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房协议》)和《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用房协议》原则上两年签订1次。用房单位须提供相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等资料的复印件。
第七条 用房单位每年年初预交全年费用,房屋使用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核收费用,超过3个月但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核收费用。
第八条 中途退房者,须向办公厅资产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办公厅领导批准后,补充原《用房协议》并经《用房协议》中甲乙双方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正式退房时间以交钥匙为准,钥匙需交到办公厅资产处)。
第九条 机关大楼办公用房对外使用的收费标准为:每年每间(自然间,即小间)3万元,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书记处主管办公厅的领导批准并明确收费标准。在使用办公用房期间, 电话费及室内灯、门窗等项目修理所需材料等费用由用房单位与机关服务中心另行核算。
第十条 办公厅资产处负责承办《用房协议》的起草、房屋管理费的核算、收费通知的发放及费用的催缴等工作。《用房协议》的正式签定须经办公厅领导审核并报书记处主管办公厅的领导批准,盖厅章及使用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及费用《明细表》后,应按照通知要求的期限持缴款通知及费用《明细表》及时到办公厅财务处缴纳房屋管理费。
第十二条 办公厅财务处负责根据缴款通知及费用《明细表》收缴费用,于每年3月31日前填写《机关大楼办公用房管理费用收缴情况反馈表》(见附件1),将费用收缴情况反馈给办公厅资产处,资产处据此核算各单位欠款情况并进行催缴。
第十三条 如原《用房协议》到期续签,或双方提出修改原合同条款时(不含中途退房的情况),须由办公厅资产处起草,经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书记处主管办公厅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用房协议》一式3份,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办公厅资产处、办公厅财务处各1份。
具体操作详见《办公用房对外使用管理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2)。

第三章 办公用房对内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机关各部门办公室的使用、调整及分配,由办公厅资产处根据领导批示和要求,结合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经办公厅领导同意并报书记处主管办公厅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打隔断、装空调等)或将办公用房自行调换、 出租、外借和挪作它用。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用房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责任,每年需与办公厅人保处签定《安全责任书》。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不包含机关车库和机动车停放车位的使用。用房单位需使用停车位的,参照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公大楼(包括多功能厅)的物业管理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大楼物业管理办法委托机关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附件:1、机关大楼办公用房管理费用收缴情况反馈表
2、办公用房对外使用管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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