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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38:31  浏览:9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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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测办[200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具备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是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的重要条件。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要求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应当通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日前,河南省测绘局公布了《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对于加强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保证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合理利用,认定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的水平,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较强的操作性。

为进一步推进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都在制定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认定标准。现将《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转发给你们,供制定本省标准时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查过程中,要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认定标准作为测绘单位能否取得测绘资质的考核条件的一部分。同时要避免将其理解为设定了一个单项行政许可。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河南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单位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保证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合理利用,推进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河南省企业档案管理定级试行标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

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
2004年7月1日
类别  内 容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自查  认定 
一  测绘单位档案管理体系
 
 
 
 
 
(22分)  1、列入单位发展规划及领导议事日程(5分)  1、*单位档案管理列入单位发展规划,将单位档案工作作为单位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建设。(2 分)
2、*确定了一名业务负责人分工领导,列入单位领导议事日程。(2分)
3、经常检查档案工作,及时解决问题。(1分)   
 
    
 
  
2、集中统一管理单位的全部档案
(8分)  4、甲级测绘单位建立单位档案馆或单位档案资料中心;乙级测绘单位建立综合档案科(室)或档案资料信息中心;丙、丁级测绘单位建立综合档案室。(3分)
5、单位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实现了集中统一管理,形成了以档案馆(室)为中心的档案管理网络,管理了以科技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的档案。(5分)       
3、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9分)  6、*档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务。(1分)
7、*档案部门配备了与工作相适应而且能胜任工作的档案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识水平者达4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达20%(4分);大专以上学识水平的人员达2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达10%(3分);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达25%(2分)。(丙、丁级不考核)。
8、*受省辖市以上档案专业培训的人员达95%(3分);85%(2分);65%(1分)。
9、*档案人员已享受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并按工程技术专业或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1分)       
二  成果、资料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23分)  1、建立健全成果、资料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汇交、归档制度
 
 
(13分)  10、*建立健全了单位成果、资料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并已纳入单位规定。(1分)
11、*单位成果、资料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了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工作计划(1分);列入单位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1分)。
12、单位制度已规定单位新购进重要设备、仪器、引进技术项目的文件材料到货,由档案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验收文件材料并及时归档(2分)。
13、档案部门实行了对单位成果、资料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2分)
14、单位在生产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由生产、科研、设备等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积累、整理,按规定归档(2分)。
15、编制了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并按照执行(2分)。
16、测绘成果汇交(2分)。       
      2、成果、资料及文件材料的归档
 
(10分)  17、各类成果、资料文件材料的归档率,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的准确率指标均达到100%,并且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完整率指标达到98%(4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完整率指标达到95%(3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的完整率指标达到90%(2分)。
18、成果、资料及文件材料归档时间、归档份数按《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2分)。
19、成果、资料及文件材料按其形成规律组成保管单位,组卷方法合理,装具统一,案卷质量达到国家要求(4分)。       

   档案管理
 
 
 
 
 
 
(35分)  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列入单位规定并已实施 (2.5分)  20、*有档案保管制度。
(0.5分)
21、*有档案借阅制度。
(0.5分)
22、*有保密制度。
(1分)
23、*有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0.5分)   
 
 
    
 
 
  
2、档案的分类(3 分)  有科学的分类大纲及编号方案,并按照执行。(3分)       
3、档案的编目与检索工具
 
(4.5分)  24、*编制档案总目录。
(0.5分)
25、*编制档案分类目录。
(0.5分)
26、*编制档案底图目录。
(0.5分)
27、*编制卷内目录。
(0.5分)
28、*编制档案案卷文件目录。
(0.5分)
29、*编制档案著录卡片。
(2分)   
 
 
 
 
    
 
 
 
 
  
4、档案管理基础设施
(11分)  30、*档案资料的保管库房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2.5分)
31、*档案资料库房的面积甲、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分别应有40、30、15平方米以上。 (2分)
32、有调节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2.5分)
33、档案室具备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4分)   
 
 
    
 
 
  
5、档案的鉴定
(2分)  34、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
(1分)
35、严格执行销毁制度。
(1 分)   
    
  
6、档案的统计
(3分)  36、建立单位档案统计工作,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的统计资料齐全、完整。 (2分)
37、统计数据准确、按规定及时上报。 (1分)
 
 
    
    
  
      7、档案管理现代化
(8分)  38、单位档案管理现代化已列入单位现代化管理的整体计划。 (1分)
39、实现了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3分)
40、实现单位档案现代化管理,开始试用电子计算机等管理手段(5分);正在进行现代化管理研究。(2分)       
四   
开发利用
 
 
(20分)  1、档案、资料
利用工作
 
(15分)  41、档案部门能满足单位综合利用的需要。
(2 分)
42、了解需要,及时、准确提供档案资料。
(1分)
43、汇编专题资料。其中编制有科研成果汇编(1分)、数据手册或图表手册(1分)、市场信息(1分)、 用户反映(1分)、国内外同行业生产情况介绍(1分)、全宗介绍(1分)、大事记(1分)、组织沿革
(1分)
44、*档案利用效果显著,档案人员得到奖励。
(4分)       
1、 利用效果
 
 
(5分)  45、*有利用档案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记录。 (1分)
46、档案利用查准率达99%(2分);达98%(1.5)分;达95%(1分)。
47、档案利用查全率达98%(2分);达95%(1.5)分;达90%(1分)。   
 
    
 
  

说明:

1、测绘单位档案管理认定达标线为:甲级测绘单位应达到90分以上;乙级测绘单位应达到80分以上;丙、丁级测绘单位应达到60分以上。

2、档案基础设施是必备条件。

3、*须出具文字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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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对内开放吸引市外内资企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对内开放吸引市外内资企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关于扩大对内开放吸引市外内资企业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扩大对内开放吸引市外内资企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区域经济共同发展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吸引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内资企业来连投资,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经商、办企业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
第三条 大连市经济协作委员会负责对实施本办法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政策咨询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计划、经济、财政、税务、工商行政、公用、电业、公安、金融、物价、房地产、规划土地、开发办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吸引市外内资企业工作。
第四条 市外来连新建企业或已在连投资的市外企业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纳税额或新增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投资或新增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纳税额50万元以下的,经同级财政部门
批准后,其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两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
市外企业与本市企业实行联合,并且外方控股组成一个新的企业,也享受前款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外企业来连收购企业的,可享受大连市关于企业兼并破产的财政、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来连收购重点亏损、破产企业的,银行将按本市企业给予贷款支持。
第六条 市外来连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大连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大政发〔1999〕69号)的优惠政策。原企业或母企业已经在当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来连后仍生产原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凭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产品的评审文书材
料到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可直接转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再重新评审。
第七条 市外来连企业在产品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项目招投标和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
第八条 市外企业来连投资3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其主要出资人(董事长)或经营者(总经理)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户3人,可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一定数量的符合大
连市引进人才标准的高级管理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名额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市外个人来连投资办企业,购买商品房,达到规定标准的,可按《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的暂行规定》(大政发〔1996〕58号)和《关于进一步放开外省市公民来我市购房落户政策的通知》(大政发〔1999〕52号)办理落户。
第十条 市外来连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参加先进单位(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活动,以及办理车辆转籍、房屋产权交易、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手续时,各有关部门要视同本市企业,并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经济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0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卫科教〔2007〕15号


海 南 省 卫 生 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各三级医院:
现将《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积极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具备条件的学科申报,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填写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申报书一份并附电子版(可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我厅科教处。
联系人:程璧荣 联系电话:65388351
邮箱:cbr@wst.hainan.gov.cn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预防和控制各类疾病,解决临床诊疗疑难问题,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推动卫生事业的进步,更好地发挥我省的科技优势,创建一批省内领先的、国内先进、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医学重点学科,以带动全省整体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认定,学科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综合实力,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或优势,通过建设有望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学科,能带动全省本专业水平提高的学科。包括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二个类型,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级、乙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的原则,乙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经过周期建设达到甲级标准的可晋升为甲级,甲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周期评估进步不明显或有滑坡现象的可降为乙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四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遵循“省卫生厅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由我厅科教处负责。重点学科的具体建设计划的制定、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报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申报原则
(一)坚持以临床和疾病控制为重点,充分考虑各业务领域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二)坚持以发展我省卫生领域的传统优势和特色,使这些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保持省内领先水平,争创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跻身国际先进行列。
(三)坚持效益优先原则,鼓励优势凸现、特色明显、基础好和起点高的学科(实验室)通过项目建设成为主攻方向明确,促进交叉学科发展的重点学科,并能充分利用有限的建设资金和卫生资源,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
(四)通过项目建设,带动全省各医学专业的发展,促进疾病防治水平的提高。
(五)申报的学科(实验室)应是本单位的重点科室,本单位能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保证,具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行性。
第七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为:
(一)研究能力
甲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有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论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成果被推广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省级及以上级别的计划科研项目。
乙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有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接近或部分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论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成果被推广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省卫生厅及以上级别的计划科研项目。
(二)业务技术
甲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近年来开展一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两项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
乙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省内先进水平;近年来开展一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两项省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
(三)学科带头人与人才梯队
具有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的人才梯队,整体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群体,有团队合作和开拓精神,人员固定且均为本科室在编人员。项目负责人应是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省卫生厅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相当水平。
(四)基础设施
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省内较先进的医疗、预防、科研基础设施条件和信息资料,能独立承担本学科省部级科研攻关项目,具有与国内先进水平接轨、交流、协同攻关的能力。
(五)学科管理
单位领导重视,重点扶持,相关学科有协作攻关能力;科研管理完善,能确保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必须依托具体科室,以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设定的医学学科名称进行申报和建设,申报的时间由省卫生厅确定。每3年为1个建设周期。
第九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有关专业的实际水平和发展潜力及其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组织申报并择优确定推荐对象。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应填写《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我厅科教处。
填写申报书时应重点阐明学科建设的依据、必要性、发展方向、对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意义、建设目标和预期水平、现有的工作基础及本单位的保障措施。对经费的预算应充分考虑必要性、经济性和合理性。自筹匹配经费应统盘纳入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科教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情况进行书面审查,条件符合者进入实地评审。
省卫生厅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实地评审。必要时请申报单位公开答辩。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建设对象。相同的学科,原则上一个级别只确定一个为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

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相关文件,组织医学重点学科的评审、监督与管理工作,对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进行中期评估、周期验收和不定期检查,公布相关信息等。
第十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按周期建设、滚动发展、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工作。重点学科确立后,要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省卫生厅将根据各学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对未按规定配套经费的单位以及未按规定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无特殊原因未履行《项目建设任务书》,或工作不力、效果不好,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撤消建设计划立项,追回拨款等措施。
第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检查评估结果在全省卫生系统内通报,不合格的淘汰,具备条件的补充,建立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不断提高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标、达到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2、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和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和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的情况。
3、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情况。
4、所在单位经费配套情况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5、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6、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7、对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8、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除了省专项经费外,各有关单位还应多渠道筹措经费。
第十八条 列入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其建设经费由省卫生厅核定,分年度拨款。所在单位要以1:2以上的比例匹配经费。
第十九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高效”的原则,做到软、硬件兼顾,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实验装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引进和推广医学高新技术,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培养和引进人才等。其中,用于增添或改善重点学科实验室及研究相关仪器设备和实验条件的经费应占重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2/3以上。重点学科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当年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各医学重点学科应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国家级、省部级有偿重大科学研究任务,以争取科研资金、增强自身活力、弥补经费不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所确定的医学重点学科,省卫生厅将通过新闻发布、卫生厅网站及各种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推荐。
第二十二条 对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显著成绩的医学重点学科和在推动学科发展、确立学术地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单位内部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我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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