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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6:44  浏览:8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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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1989]142号

1989-12-31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订立的征订发行合同及其订购单据(实际发生数)属于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凭证。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因出版发行业务比较特殊,使用的凭证也较复杂,如何征税不够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三、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四、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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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通知

教思政厅[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充分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特别是做好毕业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高校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各高校要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就业工作统筹考虑和安排。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由学校党政统一领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院(系)具体组织实施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就业工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在引导和促进学生就业中的积极作用。

  二、大力开展就业主题教育活动,唱响就业主旋律。各高校要结合时代特点和学校专业设置,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开展世情、国情和社情教育,大力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就业形势,调整就业预期;唱响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鼓励学生多层次就业、创业。高校学生党支部要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党支部学习和党员教育活动,毕业生党员要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三、在专业教学中渗透思想政治教育,坚定学生职业理想。各高校要倡导教师自觉地把思想政治教育同专业教育结合起来,在专业教学、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的各个环节中,积极介绍本行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的辉煌成就以及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激发学生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长远职业理想,增强学生投身本专业的使命感和自豪感。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就业过程中的思想指导和推荐帮助作用。

  四、积极开展实践教育,帮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投身基层的信心和决心。各高校要多渠道为学生搭建课内外实践平台,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实习和就业基地,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调研、实习、挂职锻炼等活动,让他们亲身了解基层、西部地区及重点行业建设的真实情况,从而既认清到西部、到基层工作的优势和机遇,又做好在艰苦环境下工作的思想准备,自觉扎根服务于基层。

  五、支持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加强创业教育。各高校要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对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大力支持。要设立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要加强创新创业队伍建设,配备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教师,提升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在创业教育方面,要积极开设相关课程和培训,帮助学生了解创业政策,培养创业意识、创业思维和创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毕业生心理健康教育,调整毕业生就业心态。各高校要重视毕业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以积极心态面对就业压力,特别要注重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要专门组织针对毕业生的心理危机排查、现场咨询、心理测评、心理讲座,积极为毕业生提供舒缓压力、排解紧张情绪的渠道,保证毕业生顺利度过毕业、就业的心理关键期。

  七、充分发挥高校辅导员作用,在职业生涯辅导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就业工作导向。各高校要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在开展职业生涯辅导工作中,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倡导国家至上、事业为先,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觉地把个人的发展同为国家和人民建功立业结合起来。要精心设计全程化职业生涯辅导实施方案,按照不同年级开展有针对性、分层次的指导。辅导员要主动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八、注重发掘校友中的先进典型,树立正确择业就业榜样。各高校要积极利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如邀请成功校友回母校开展讲座、座谈、联谊、论坛等,积极宣传和报道在各行各业做出贡献的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九、支持高校学生求职类社团建设,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各高校要鼓励和支持学生成立以提高职业发展能力和就业能力为目标的社团。要加强对求职类学生社团建设的指导,使学生通过参与社团的活动和实习,更加明确未来发展和奋斗的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知识的积累,提高职业技能、择业技能、求职技能,为求职择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十、系统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组织好毕业典礼。各高校可开展制作毕业纪念册、撰写毕业家书、毕业留念墙以及毕业生捐赠活动,举行赴国家西部地区、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到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欢送表彰会、优秀毕业生代表座谈会、毕业生主题班会等活动,校领导要积极出席相关活动。要大力宣传选择到西部、基层、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的优秀毕业生。设计组织好毕业典礼,发挥典礼仪式的育人作用。采取多项措施,引导学生文明离校。

  今年4月为高校学生就业教育活动月,请各地各高校围绕上述要求,组织开展系列活动,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05〕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田防护林体系在保障粮食稳产高产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03年以来我局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了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管理试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结合试点取得的经验和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现场会议的精神,现再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生态优先、科学利用,依法采伐、及时更新,功能不减、体系长存”的方针。
  二、 农田防护林达到更新采伐年龄、生态功能明显衰退之后应及时进行采伐更新。采伐更新所需限额由各地在更新采伐限额中合理安排。限额不足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其预留指标中调剂解决。
  三、 农田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根据本地实际依法科学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四、 需要对农田防护林实施更新采伐的,应科学确定采伐方式,合理控制采伐强度。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应采取隔株、隔行等渐伐方式,第一次采伐的株数强度不应大于50%,采伐间隔期南方一般不小于2年、北方一般不小于3年(伐前更新已达到成林标准的例外)。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可采取隔行、带状等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可根据林分状况、采伐方式等确定,但相邻的同向林带不得在同一年实施更新采伐。
  五、 农田防护林的抚育可参照相应树种用材林抚育技术标准进行,重点伐除病虫木、火烧木、枯死木和其它生长不良的林木。株数抚育强度原则上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不大于30%,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不大于50%。
  六、 对因树种选择不当或遭受火灾、病虫害以及其它自然灾害等形成的低质低效农田防护林,应当进行改造。改造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七、 农田防护林采伐实行伐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八、 农田防护林采伐必须依法进行采伐作业设计。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采伐作业设计原则上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采伐作业设计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或技术人员完成。
  九、 采伐农田防护林应当向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以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 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二) 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三) 采伐作业设计违反有关技术规程和采伐管理规定的;
  (四) 征用、占用林地未经批准的;
  (五) 上年度采伐验收不合格或采伐后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十、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或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进行现地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违反规定采伐作业的,应当责令纠正,不纠正的,可责令终止采伐。林农分户经营的农田防护林在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应当由基层林业管理人员负责现地指导、监督、检查。
  采伐作业结束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或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作业设计对采伐地块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采伐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农田防护林在更新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任务;对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应进行伐前更新。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采伐农田防护林后,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造林或更新,恢复因救灾采伐损失的农田防护林。
  十二、 农田防护林的更新,应按照规定进行更新作业设计和更新质量检查验收。对未按时限完成更新或更新质量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下年度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申请不予批准。
  十三、 农田防护林更新造林之后,要依法核发林权证,明确新造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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