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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3:52:05  浏览:9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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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行成为国内第一家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办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已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负责办理此项业务,并在上海、深圳分行分别设立托管分部。为了规范基金会计核
算,经与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协商,总行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对所托管的基金进行及时、准确、全面核算,基金资产必须与我行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不同的基金要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二、增设“258基金存款”科目,在业务状况报告表中排列在“256定期储蓄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并到“同业存放款项”项目中。该科目应按存款人进行明细核算,属负债类科目,余额应反映在贷方。
三、各行在上报资产负债统计报表时,增设“258基金存款”科目,上报顺序排列在“256定期储蓄存款”之后,在资产负债表项目统计归属表中归入“同业存放”项目中。各行向同级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新指标体系报表时,将新增设的“258基金存款”科目归入第344项“113143500其他? 鹑谛怨敬娣拧敝小? 四、基金存款暂按同业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按季结息,利息支出列入“522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同业往来支出”科目。各基金开户行应加强对基金存款流动性的调查分析,并保留与其流动性相适应的备付金,以确保基金存款的支付。
五、基金年度会计报表要报送本级行财务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将基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报表作为本行会计报表的附表报送上级行会计部门。
六、基金托管部作为内设机构,财务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托管费由本级行财会部门列入“511手续费收入”科目。托管部自身费用由本级行财务会计部门按规定列支,不得从托管费中抵支。
七、“基金存款”科目从1998年3月20日启用。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准则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名下所发生的证券投资、资金往来、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收入费用收益的结算和处理、基金发行出售赎回等各种事项进行全面、及时、真实的会计核算。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过会计核算反映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且实施会计监督。基金托管人应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出具基金业绩报告。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财务报告并监督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三、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作为基金名义持有人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托管人必须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
账管理。
四、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运用基金资产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不得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非《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基金信息在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六、基金会计核算必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并且持有会计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要遵循安全谨慎和监督制约的原则,明确规定每个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
七、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基金进行独立核算,但是双方应定期对账,以保证双方账务相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一、基金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二、各项财产物质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对出售的证券投资成本计价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出售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基金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四、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基金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持有人权益、收入、费用、收益。
其关系是:资产=负债+持有人权益
净收益=收入-费用
六、基金资产应按照基金契约中规定的估值日、估值程序进行估值。基金资产估值结果不调整个别资产的历史成本,但应调整基金资产总值。
七、资产估值基本原则为:上市流通的证券总值按估值日当天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为准;未上市的股票按发行价(对法人股转配股发行价指转配价)计算;未上市债券按理论价格计算;银行存款和交易保证金存款按账面金额计算。但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 序号 | 科目代码 | 一级科目名称 | 二级科目名称 |
|----|------|----------|----------|
| | |一、资产类 | |
|----|------|----------|----------|
| |101 |现金 | |
|----|------|----------|----------|
| |102 |银行存款 | |
-----------------------------------

续表
-----------------------------------
| 序号 | 科目代码 | 一级科目名称 | 二级科目名称 |
|----|------|----------|----------|
| |103 |交易保证金 | |
|----|------|----------|----------|
| |104 |其他应收款 | |
|----|------|----------|----------|
| |10401 | |应收股利 |
|----|------|----------|----------|
| |10402 | |应收利息 |
|----|------|----------|----------|
| |10403 | |新股申购款 |
|----|------|----------|----------|
| |10404 | |其他 |
|----|------|----------|----------|
| |105 |股票投资 | |
|----|------|----------|----------|
| |10501 | |A股 |
|----|------|----------|----------|
| |10502 | |法人股 |
|----|------|----------|----------|
| |10503 | |法人股转配股 |
|----|------|----------|----------|
| |106 |债券投资 | |
|----|------|----------|----------|
| |10601 | |国家债券 |
|----|------|----------|----------|
| |10602 | |金融债券 |
|----|------|----------|----------|
| |10603 | |企业债券 |
|----|------|----------|----------|
| |107 |可转换债券 | |
|----|------|----------|----------|
| |108 |配股权证 | |
|----|------|----------|----------|
| |109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 | |
|----|------|----------|----------|
| |121 |买入返售债券 | |
|----|------|----------|----------|
| |122 |资产估值增值 | |
|----|------|----------|----------|
| | |二、负债类 | |
|----|------|----------|----------|
| |201 |应付管理人报酬 | |
|----|------|----------|----------|
| |202 |应付托管费 | |
|----|------|----------|----------|
| |203 |应付收益 | |
-----------------------------------

续表
-----------------------------------
| 序号 | 科目代码 | 一级科目名称 | 二级科目名称 |
|----|------|----------|----------|
| |204 |其他应付款 | |
|----|------|----------|----------|
| |221 |卖出回购债券款 | |
|----|------|----------|----------|
| | |三、持有人权益 | |
|----|------|----------|----------|
| |301 |实收基金 | |
|----|------|----------|----------|
| |302 |基金公积 | |
|----|------|----------|----------|
| |311 |本期净收益 | |
|----|------|----------|----------|
| |312 |收益分配 | |
|----|------|----------|----------|
| |313 |未分配收益 | |
|----|------|----------|----------|
| |321 |已实现资本利得 | |
|----|------|----------|----------|
| |322 |未实现资本利得 | |
|----|------|----------|----------|
| | |四、损益类 | |
|----|------|----------|----------|
| |501 |证券买卖差价收入 | |
|----|------|----------|----------|
| |50101 | |股票 |
|----|------|----------|----------|
| |50102 | |债券 |
|----|------|----------|----------|
| |50103 | |可转换债券 |
|----|------|----------|----------|
| |50104 | |配股权证 |
|----|------|----------|----------|
| |50105 | |其他 |
|----|------|----------|----------|
| |502 |投资收益 | |
|----|------|----------|----------|
| |50201 | |股票投资收益 |
|----|------|----------|----------|
| |50202 | |债券投资收益 |
|----|------|----------|----------|
| |50203 | |可转换债券投资收益 |
|----|------|----------|----------|
| |50204 | |配股权证投资收益 |
|----|------|----------|----------|
| |50205 | |其他投资收益 |
-----------------------------------

续表
-----------------------------------
| 序号 | 科目代码 | 一级科目名称 | 二级科目名称 |
|----|------|----------|----------|
| |503 |利息收入 | |
|----|------|----------|----------|
| |504 |其他收入 | |
|----|------|----------|----------|
| |511 |管理人报酬 | |
|----|------|----------|----------|
| |512 |托管费 | |
|----|------|----------|----------|
| |513 |交易费用 | |
|----|------|----------|----------|
| |521 |其他费用 | |
|----|------|----------|----------|
| |52101 | |上市年费 |
|----|------|----------|----------|
| |52102 | |会计师费 |
|----|------|----------|----------|
| |52103 | |律师费 |
|----|------|----------|----------|
| |52104 | |持有人大会费用 |
|----|------|----------|----------|
| |52105 | |信息披露费 |
|----|------|----------|----------|
| |52106 | |其他 |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科目。
101现金
1.本科目核算基金的库存现金。
2.基金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营业终了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与实际库存数核对相符。
102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基金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2.基金将款项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付款项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和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调节表。
103交易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所需要的保证金。
2.清算资金存入交易所,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在交易所买入证券成交,借记“股票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卖出证券成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票投资”,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4.每季度收到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5.本科目按交易所设置明细账。
104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基金应收暂付其他单位的款项。
2.基金发生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下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证券申购款和其他4个二级科目。
4.申购新股缴申购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中签号公布后,按照实际认购股票金额借记“股票投资”,按退回的多余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105股票投资
1.本科目核算允许基金买卖的各种股票。
2.买入股票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手续费、印花税等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科目,按实际支付价款贷记“交易保证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3.卖出股票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或“交易保证金”等科目,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股票的销售成本,贷记“股票投资”,按照实际成交价与账面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证券买卖价差收入”。
4.本科目下设A股、法人股、法人股转配股等二级科目并按证券种类设明细账。
106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基金买卖的各种债券,包括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
2.认购面值发行的债券时,按债券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借记“交易费用”,按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有关“银行存款”等科目。对已过发行期或中途认购的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截至购买日的应计利息,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
目(应计利息),按债券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支付的交易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有关科目。
认购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时,按债券票面金额加上溢价(如为折价则减去折价)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借记“交易费用”,按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有关“银行存款”等科目。
基金购入溢价或折价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采用直线摊销法分期摊销。
3.债券投资至少应按月计提利息,债券应计的利息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
4.卖出债券时,按实际收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交易保证金”等科目,按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出售债券的成本,贷记“债券投资”,按实际成交价款与账面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5.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票面金额)和“投资收益”(应计利息)科目。
6.本科目下设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三个二级科目,并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107可转换债券
1.本科目核算基金买卖的可转换债券。
108配股权证
1.本科目核算基金买卖的配股权证。
2.买入配股权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交易保证金”等科目;卖出配股权证,借记“银行存款”或“交易保证金”等科目,按账面成本,贷记“配股权证”,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证券买卖价差收入”。未卖出权证而实施配股时,借记“证券
投资”,贷记“配股权证”和“银行存款”等科目;买入的权证过期作废,借记“证券买卖证券价差收入”,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配股权证种类设置明细账。
109其他金融工具投资
1.本科目核算基金买卖上述金融工具以外的其他金融工具。
2.买入其他金融工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交易保证金”等科目;卖出其他金融工具,借记“银行存款”或“交易保证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借记或贷记“证券买卖价差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其他金融工具种类设置明细账。
121买入返售债券
1.本科目核算基金与其他企业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以一定的价格买入企业债券,到合同规定日期,再以规定的价格返售给企业。
2.买入债券时,按买入时协议买入价借记本科目,按交易费用贷记“交易费用”,按照实际支付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到合同规定日期返售企业时,按实际收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按照所支付的交易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协议买入价贷记本科目,按协议返售价与协
议买入价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
3.本科目按券种设置明细账。
122资产估值增值
1.本科目核算基金在估值日,按照规定办法进行估值,增值(或减值)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实现资本利得”科目。
(二)负债类科目。
201应付管理人报酬
1.本科目核算基金按照协议规定计提的应付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计提管理人报酬时,借记“管理人报酬”,贷记本科目;支付管理人报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02应付托管费
1.本科目核算基金按照协议规定计提的应付托管人的托管费。
2.计提托管人费时,借记“托管费”,贷记本科目;支付托管人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03应付收益
1.本科目核算基金应付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
2.计提收益时,借记“收益分配”,贷记本科目;支付收益时,借记本科目或“收益分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未支付收益。
204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基金应付暂收其他单位的款项。
2.基金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11卖出回购债券款
1.本科目核算基金与其他企业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以一定的价格卖出债券,到合同规定日期,再以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债券。
2.卖出债券时,按实际收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按照交易费用借记“交易费用”,按协议卖出价贷记本科目;到合同规定日期买回该批债券,按协议卖出价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交易费用借记“交易费用”,按协议回购价与协议卖出价的差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
支付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券种设置明细账。
(三)持有人权益类科目。
301实收基金
1.本科目核算基金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数乘基金单位面值所得到的金额。
2.基金发行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基金成立时,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律师鉴证费、发行公告费、材料制作费、上网发行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按照基金单位总面值,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实收
基金”科目;按照发行费用扣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律师鉴证费、发行公告费、材料制作费、上网发行费等后的余额,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基金公积”。
3.基金设立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对封闭式基金,本科目在封闭期间不变,对开放式基金本科目随发行在外基金单位总数而变化。
302基金公积
1.本科目核算基金发行时发行费用扣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律师鉴证费、发行公告费、材料制作费、上网发行费等后的余额。
2.本科目会计使用说明参见“实收基金”科目。
311本期净收益
1.本科目核算基金在本年度实现的净收益。
2.期末结转收益时,应将各项收入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证券买卖价差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费用支出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人报酬”、“托管费”、“交易费用”、“其他费用”等科目,结转后
,本科目借方余额为亏损,贷方余额则为净收益。
3.年度终了,基金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净收益总额,全部转入“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科目;结转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分配收益”科目。
312收益分配
1.本科目核算基金按规定分配的收益和分配后的结存余额。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
3.年度终了,基金应将本年实现净收益总额,从“本年净收益”转入“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年净收益”科目,贷记“收益分配”科目。如为亏损,则直接转入“未分配收益”科目,用红字借记“本年净收益”,贷记“未分配收益”科目。计提应付持有人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应付收益”科目。最后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收益”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分配收益”科目。
313未分配收益
1.本科目核算基金历年累计未分配收益或累计亏损。
2.科目使用参见“收益分配”科目使用说明。
321已实现资本利得
1.本科目核算开放式基金在出售基金单位时所实现的资本利得。
322未实现资本利得
本科目核算基金在估值日,按照规定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增值(或减值)部分借记“资产估值增值”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损益类科目。
501证券买卖价差收入
1.本科目核算基金因买卖股票、债券、配股权证等金融工具所获得的价差收入或损失。
2.发生证券买卖价差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或“交易保证金”等科目,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证券的销售成本,贷记“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科目,按照实际成交价与账面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证券买卖价差收入”。
3.本科目下设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配股权证、其他5个二级科目,并按投资种类设明细账。
502投资收益
1.本科目核算基金投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所获得的现金股利、债券利息等收益。
2.发生应收或收到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买卖价差等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债券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收益”科目。
3.本科目下设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可转换债券投资收益、配股权证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5个二级科目,并按投资种类设明细账。
503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基金各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收入。
2.发生的各项利息收入,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或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净收益”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类型等设置明细账。
504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基金的其他收入。
2.发生的各项其他收入,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净收益”科目。
511管理人报酬
1.本科目核算基金按照协议规定计提的应付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计提管理人报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支付管理人报酬时,借记“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12托管费
1.本科目核算基金按照协议规定计提的应付托管人的托管费。
2.计提托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托管费”。支付托管费时,借记“应付托管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13交易费用
1.本科目核算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工具投资时,支付的印花税、经手费、征管费等税费。
2.发生交易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结转利润时,借记“本期净收益”,贷记本科目。
521其他费用
1.本科目核算基金的交易费用。
2.发生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下设上市年费、会计师费、律师费、持有人大会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其他等二级科目。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业务印章
一、基金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账的依据,是核对账务和事后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基金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主要包括已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的投资指令、证券交割单、银行回单以及有关合同等。
三、投资指令包括现金存取指令、收款指令、付款指令、账户间调拨款指令、证券托管及转托管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及其他指令。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指令程序由托管协议规定。
四、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五、会计人员应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进行记账。
六、证券买卖由基金管理人直接下单,托管人根据经确认的证券买入交割通知单、卖出交割通知单编制记账凭证,记载银行存款、交易保证金、证券投资、投资收益等账户。
七、业务印章应实行专人保管,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业务印章、密押和重要空白凭证要实行分管分用。

第五章 会计档案
一、基金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各行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的工作。
二、基金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5年。
三、托管部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托管部会计人员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编造清册移交本行会计部门集中管理。
四、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以防止丢失和泄露。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查阅会计档案时,要按照规定持公函并经有权人批准后,指定专人负责赔同查阅;如因处理案件需要取证,可以抄录或影印,但不得将原件抽出借走。

第六章 会计报表和基金资产净值
一、资产负债表。
____基金资产负债表
年 月 日 会基01表
编制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____基金托管部 单位:元
-----------------------------------------
| |行|期初|期末| |行|期初|期初|
| 资产 | | | |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 | | | |
| |次|余额|余额| |次|余额|余额|
|----------|-|--|--|------------|-|--|--|
|资产: | | | |负债: | | | |
|----------|-|--|--|------------|-|--|--|
|现金 |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 | |
|----------|-|--|--|------------|-|--|--|
|银行存款 | | | |应付托管费 | | | |
|----------|-|--|--|------------|-|--|--|
|交易保证金 | | | |应付收益 | | | |
|----------|-|--|--|------------|-|--|--|
|其他应收款 | | | |其他应付款 | | | |
|----------|-|--|--|------------|-|--|--|
|股票投资 | | | |卖出回购债券款 | | | |
|----------|-|--|--|------------|-|--|--|
|债券投资 | | | |负债合计 | | | |
|----------|-|--|--|------------|-|--|--|
|可转换债券 | | | |持有人权益: | | | |
|----------|-|--|--|------------|-|--|--|
|配股权证 | | | |实收基金 | | | |
|----------|-|--|--|------------|-|--|--|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 | | | |基金公积 | | | |
|----------|-|--|--|------------|-|--|--|
|买入返售债券 | | | |未分配收益 | | | |
|----------|-|--|--|------------|-|--|--|
|资产估值增值 | | | |已实现资本利得 | | | |
|----------|-|--|--|------------|-|--|--|
| | | | |未实现资本利得 | | | |
|----------|-|--|--|------------|-|--|--|
| | | | |持有人权益合计 | | | |
|----------|-|--|--|------------|-|--|--|
|资产合计 | | |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合计 | | | |
-----------------------------------------
二、损益表。
______基金损益表
年 月 日 会基02表
编制
单位:中国工商银行_____基金托管部 单位:元
---------------------------------
| 项目 | 行次 | 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
|收入 | | | |
|------------|----|------|------|
|一、证券买卖价差收入 | | | |
|------------|----|------|------|
| 股票 | | | |
|------------|----|------|------|
| 债券 | | | |
|------------|----|------|------|
| 配股权证 | | | |
|------------|----|------|------|
| 可转换债券 | | | |
|------------|----|------|------|
| 其他 | | | |
|------------|----|------|------|
|二、投资收益: | | | |
|------------|----|------|------|
| 股票投资收益 | | | |
|------------|----|------|------|
| 债券投资收益 | | | |
|------------|----|------|------|
| 配股权证投资收益 | | | |
|------------|----|------|------|
| 可转换债券投资收益 | | | |
|------------|----|------|------|
| 其他投资收益 | | | |
|------------|----|------|------|
|三、利息收入 | | | |
|------------|----|------|------|
|四、其他收入 | | | |
|------------|----|------|------|
|收入合计 | | | |
|------------|----|------|------|
|费用: | | | |
|------------|----|------|------|
|一、管理人报酬 | | | |
|------------|----|------|------|
|二、托管费 | | | |
|------------|----|------|------|
|三、交易费用 | | | |
|------------|----|------|------|
|四、其他费用 | | | |
|------------|----|------|------|
| 上市年费 | | | |
|------------|----|------|------|
| 会计师费 | | | |
|------------|----|------|------|
| 律师费 | | | |
---------------------------------

续表
---------------------------------
| 项目 | 行次 | 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
| 持有人大会费用 | | | |
|------------|----|------|------|
| 信息披露费 | | | |
|------------|----|------|------|
| 其他 | | | |
|------------|----|------|------|
|费用合计 | | | |
|------------|----|------|------|
|本期净收益 | | | |
---------------------------------
三、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______基金资产净值
年 月 日
-----------------------------------
| | | | 每一单位基 |
| 基金资产总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总份数 | |
| | | | 金资产净值 |
|--------|--------|-------|-------|
| | | | |
-----------------------------------
说明:
1.资产估值日、估值方法、估值程序等事项在基金契约中说明。基金资产经过估值后得到“基金资产总值”。
2.每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在计算时基金资产净值等于基金持有人权益。
四、基金投资明细表。
例表1:投资明细表

--------------------------------------
| | | 期初 | 期末 | 增减 |
| 序号 | 项目 |--------|--------|--------|
| | |金额|构成(%)|金额|构成(%)|金额|构成(%)|
|----|----|--|-----|--|-----|--|-----|
| 1 |股票 | | | | | | |
|----|----|--|-----|--|-----|--|-----|
| 2 |债券 | | | | | | |
|----|----|--|-----|--|-----|--|-----|
| 3 |配股权证| | | | | | |
|----|----|--|-----|--|-----|--|-----|
| 4 |其他 | | | | | | |
|----|----|--|-----|--|-----|--|-----|
| |投资合计| | | | | | |
--------------------------------------

第七章 附则
一、对本制度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经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制定补充规定,双方执行。
二、本办法自1998年3月20日起执行。



199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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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
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中国农业银行所辖的单位和个人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处理。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
1.责令限期纠正或建议停止部分业务;
2.收缴违规所得;
3.罚款;
4.赔偿经济损失;
5.通报批评;
6.建议撤销荣誉称号;
7.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8.建议调换和调离工作岗位;
9.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10.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1.其他处理。
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稽核部门是实施稽核处罚处理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稽核部门在实施稽核处罚处理时必须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 对存款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
第六条 未执行制度规定造成存款被骗支或被透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骗支和被透支款及占用利息,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赔偿,并按被骗支、被透支金额的10%处以每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蓄意让储户透支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条 开具空头存单(折)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存单(折),处以每笔1000~5000元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 吸收存款不入账,搞账外经营的,责令立即纠正,收缴其全部违规所得,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条 搞虚假存款,人为调整存款结构的,责令立即纠正,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骗取荣誉和奖金的,没收所得奖金及收入,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条 明知是单位公款,仍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办理存款的,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储蓄制度,不按时轧计、核对账务,造成账务差错的,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异地托收、查询、挂失的,未按规定办理冻结和解冻储户存款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利用工作之便,盗用储户存款,侵占储户利息的,套取银行利息的,对责任人没收全部收入,处以1~5倍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储蓄事后监督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ATM库门密码与钥匙没有按规定分人管理的,对责任人处以10~30元罚款。
第十六条 清点ATM现金时,没有执行双人在场、交叉复核制度的,对责任人处以20~50元罚款。
第十七条 ATM吞卡后处理不及时或登记不全的,对责任人处以20~50元罚款。

第三章 对会计、出纳、联行、结算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
第十八条 不坚持执行钱账分管、当日核对账款、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的,现金收付未换人复核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1000元罚款。实行柜员制的按柜员制办理。
第十九条 实行柜员制的处所未执行监控录像管理制度、内勤主任检查制度、密码制度的,柜员自行抹账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现金、金银、有价单证出入库不使用出入库票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3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库房管理制度规定,未执行库款交接、钥匙两人分管、双线平行交接制度的,金库钥匙不随身携带的,管库员、出纳员因事离岗库箱不加锁的,查库期间出纳未验证、离岗、未复点的,对责任人每项处以30元罚款;丢失库房钥匙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设立会计、出纳有关登记簿及登记不规范的,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兑换损伤券不符合兑换标准的,不加盖全、半额和经办员章的,没收的假币未加盖有关印章或未登记的,对责任人每张处以5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现金、印章、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不按规定入库的,出纳与会计未每日核对账款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库房调缴款管理规定,造成短库的,对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罚款,通报批评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案件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纳错款的,除按出纳制度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私自动用库款、金银、有价单证的,立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白条”抵库和票据抵库的,账款不符的,限期查明原因,对责任人责令限期追回全部款项和应承担的利息,并按私自动用金额的10%~100%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主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柜组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现金库存、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库存的,每漏查一次处以30元罚款;未严格执行有关交接制度的,每次处以30~5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不执行先记账后付款,先收款后记账,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进账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造成透支或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追回有关款项,每笔处以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未执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销号、作废、销毁制度和表外科目核算制度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账实不符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50~500元罚款,由此引发经济案件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不按规定结息、收息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错计、漏计利息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20~1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收回贷款本息和吸收存款,不按规定及时入账的,对责任人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且每笔不低于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不坚持按规定时间结账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30元罚款,两天以上的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开销户登记簿的,开户手续不全或超权审批的,账户变更、印鉴更换及销户等不按规定办理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受理的各种凭证、票据基本要素不全的,有刀刮、涂改、药水消蚀、超期、远期等不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元罚款,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和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使用账户和会计科目,影响会计核算正确性和真实性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会计账务核算发生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和各种会计报表之间不相符、不衔接的,未执行账务核对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1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定及时调整贷款形态的,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未按规定及时整理、装订、归档、销毁、调出、调入、调阅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执行印、押、证、机分管分用制度的,注销和报废手续不齐全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泄密、丢失或被盗用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背结算纪律,积压结算凭证、联行报单等,未能及时入账的,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汇票、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或不按日更换业务章日期对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截留、
挪用结算资金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联行报单错押、错行号、漏章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丢失联行信件、电报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结算赔偿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办理查询查复不及时、不按规定处理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1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规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00~10000元罚款;签发假汇票、假汇款单的,对责任人处以2000~10000元罚款,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不及时按规定场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对责任人处以20~100元罚款;造成款项错解的,存在违规挂账的,责令限期纠正,并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不规范的,对空头、印鉴不符的支票不按规定罚款的,提入票据没有对方票据交换专用章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30~1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内部凭证使用不合规的,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办理支付,允许单位和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信用卡、银行卡超限额套取现金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账户存款不足,未纳入规定科目核算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四章 对电脑操作违规的处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中心机房工作人员不严格遵守机房管理规定的,无关人员进出机房不加控制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运行中心系统员、操作员和应用开发人员职责不分,相互缺乏制约的,应用程序修改、拷贝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营业网点未按规定设置操作级别和权限的,操作员未实行一人一码的,操作员相互借用、共用密码的,操作员离岗不及时在机器上签退的,密码未按规定定期更换的,操作员变动不立即删除代码的,业务主管将较高权限下放给一般操作员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 睿蠊现鼗蛟斐删冒讣模又卮Ψ!? 第五十五条 支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擅自参与办理柜台业务或处理账务的,随意将系统管理权限下放基层网点人员掌握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未按规定执行系统开启或关闭操作的,日终处理不规范的,未按规定进行错账冲正和特殊日业务处理的,未按规定每日进行事后监督的,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对计算机存储的信息资料未执行备份制度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和磁带、磁盘等磁性档案未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的,对单位处以1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非操作人员擅自上机操作或在电脑业务系统上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五章 对计划、资金、利率管理违规的处罚处理
第五十九条 突破贷款计划和专项贷款指令性计划的,对单位按照违规金额处以每天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的罚款直至收回,并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第六十条 在上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中,弄虚作假编造假数字、假报表的,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规拆出、拆入资金和违反权限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1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数额较大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库存现金超限额和不执行大额现金审批制度的,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擅自或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责令限期追回或支付利息差额,违规利息部分全额收缴,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5%处以不少于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十四条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使资金进入股票或期货市场的,限期纠正,通报批评,所得收入全额收缴,对单位处以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对贷款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
第六十五条 贷款经营未执行信贷授权管理或超越权限发放贷款的,责令限期纠正,对单位处以不少于50000元罚款或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不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企业发放贷款的,违规发放异地贷款的,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的,对单位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 抵押、担保贷款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使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的,需要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手续和财产保险手续而未办理,或者需要办理重要权证、证明移交及保管手续而未办理的,责令限期纠正或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以2000~10000? ?睿栽鹑稳舜σ?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不执行贷款操作程序,逆程序发放贷款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通报批评,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十九条 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填写要素不全,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十条 发放账外贷款的,责令限期收回,对单位处以不低于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5000元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 贷款展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贷款到期前未按规定发出到期通知书的,到期不按时发出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100元罚款;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的,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未按贷款形态变化及时调整账务或随意调整贷款形态的,对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 在贷款利息以外收费用于个人牟利或集体私分的,没收所得收入,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贷款造成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十四条 擅自减免贷款利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减免部分,并按照减免息金额的10%~50%处以罚款。
第七十五条 对企业贷款放松管理、失察,造成企业套取贷款炒作股票、期货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不建立贷款有关登记簿的,贷款账、表、卡、簿、据不符的,不执行贷款质量监督考核制度的,贷款档案资料不全和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纠正,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责任人每项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企业转制、改制、法人代表更改,因工作不到位,债务、债权关系未相应调整,未及时落实债务的,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呆账核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罚款,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未执行银行承兑汇票权限管理制度、(开销户)登记簿制度的,对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八十条 向不具备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条件的单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无信贷部门签注承兑调查意见和审核意见的,无承兑决策部门和领导签注审批意见的,担保抵押手续不齐全或不规范的,未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书的,承兑保证金不足规定比例的,
对单位按签发金额的1%~1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0~2000元罚款,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向不具备贴现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贴现业务的,贴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无信贷部门审查贴现票据意见和审批意见的,违反贴现程序办理贴现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十二条 发现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变相发放贷款的,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造成到期后被迫垫付的,对单位按非正常垫支额的万分之五处以罚款,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十四条 对明知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贴现或保证的,违反规定开立明知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或违反规定出具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章 对外汇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总行批准,擅自开办外汇业务,或擅自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责令限期停办,对单位处以50000~50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 未经总行批准,擅自以分行名义与国外银行境外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或开立境外账户的,责令限期解除代理行关系或关闭境外账户,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七条 逃避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擅自对外筹措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突破对外短期借款余额控制指标借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未经批准,擅自突破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对外筹资成本控制标准对外筹措资金的,借款到期时未能及时偿还,对我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单
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调离和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办理外币票据托收、贴现业务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国际结算业务规定和操作程序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九十条 超权限、超额度为客户开立信用证,为无授信额度、无其他任何担保措施的客户开立信用证,或未按规定比例收取、保管保证金的,或提供的担保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造成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十一条 信用证到期支付时由银行垫付资金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十二条 对不具备办理押汇条件的客户办理押汇业务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
第九十三条 有关信用证的合同性文件要素填写不全,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使其失去法律效力,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2000~ 10000元罚款,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和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四条 未经总行批准,擅自对外开出远期信用证或故意用改证方式逃避总行对远期信用证管理的,对单位按开证金额的1%~5%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工作岗位和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规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的,对单位按担保金额的1%~5%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章 对信用卡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
第九十七条 对申请人、担保人审核不严,担保不合规的,发卡手续不完备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未建立开销户登记簿、发卡登记簿,或资料不全、记载不详细的,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九十九条 制卡员泄露制卡密码或离岗不上锁的,制卡登记簿记录不完整的,不能及时将制成卡移交发卡员,或将多余卡退给管卡员的,制卡机具临时交他人代管的,制卡员兼管空白卡片的,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一百条 超权限授权透支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造成1000元损失以上处以损失金额50%的罚款,5000元以上处以损失金额40%的罚款,最低罚款额度为5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授权值班人员交接时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交接登记不详细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授权登记簿登记不及时、内容不齐全以及没有与授权流水账逐日核对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采用人工受理业务的,对1万元以上异地授权业务不发传真,10万元以上未编制和核对认证码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每日营业终了未坚持打印透支明细记录的,对恶意透支未及时进行处理的,透支登记簿透支记录不完整的,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未建立透支债务追索制度,或建立但未认真执行的,透支催款通知书寄出不及时的,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规搞协议透支,以透支方式变相发放贷款的,对单位收缴违规所得,并按透支额的1%~1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挂失申请书内容不全,手续不齐的,信用卡挂失登记簿有遗漏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挂失申请时间与止付名单编写时间超过规定时限,且不衔接的,止付名单无故延压和漏发,造成经济损失及责任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有关经济责任,并处以1000~5000元
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销户收回的信用卡、止付卡、到期卡、注销卡(打错卡)没有完整的登记记录和定期销毁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持卡人持已止付的信用卡、过期的信用卡,在受理网点办理金穗卡业务时,银行经办人未严格按照受理程序进行严格审查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人赔偿。
第一百一十条 超授权限额而不向发卡行索权的,给单位卡提取现金或允许单位卡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额以上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结算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信用卡会计档案、计算机系统管理档案、综合业务档案、风险业务档案等不规范,不完整,有丢失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章 对财务收支违规的处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截留或转移各项收入、利润,属于当年的,责令调整账务;跨年度的、截留转移到小金库的全额收缴,并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办理各种结算应收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而未收取的,除补收应收费用外,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1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收回已核销呆账贷款未按规定入账,挪作他用的,责令立即纠正,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5%~2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规列支其他应收款的,用其他方式违规垫付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5%处以罚款;利用联行资金或内部其他资金为企业、个人垫付资金的,限期收回本息,对责任人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并建议调离和调换工作岗位。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不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收支的,责令纠正,并对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上基建项目的,搞账外资产的,责令停工,交上级行处理,对单位按占用资金额的1%~5%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基建上超面积、超标准、超投资计划的,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1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5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规购买固定资产的,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增、虚减收入、支出,人为增大(减少)利润的,责令纠正,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5%~1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取消因此获得的荣誉,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和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计提或按比例控制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的,未实行专款专用的,年度内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年度外对单位按其违规金额处以全额罚? 睿⒍栽鹑稳舜σ?00~5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虚列费用支出的,全部收缴,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转移下甩费用支出的,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由于虚放虚收,任意改变贷款形态造成少收利息的,责令限期纠正,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1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规出具书面经济担保的,责令立即撤销经济担保,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业务监管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到位的,责令行使业务监管人员配备权的单位限期纠正或通报批评。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自身监管未按规定到位的,责令限期纠正或通报批评。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要业务岗位人员的配备不符合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的,责令行使业务操作人员配备权的单位限期纠正或通报批评。
第一百二十八条 重要岗位未执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强制休假、离岗培训、回避制度的,责令行使上述权利的单位限期纠正或通报批评。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人事纪律,未经总行、分行批准,突破用人计划指标的,未经批准擅自从社会上招收人员或从系统外调入人员的,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工资管理办法,未经批准突破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未经总行批准擅自执行地方出台的工资项目和津贴、补贴政策的,挤占、挪用、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的,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5%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机构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机构的,对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稽核意见书中提出的纠正处理意见,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纠正处理情况的,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释义和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几种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一)经办人员和单位、部门的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对违规不抵制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营业单位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听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决策人为责任人。
(四)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五)凡银行管理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决定的;
(二)拒绝、刁难、阻挠稽核检查的;
(三)明知故犯的;
(四)屡查屡犯的;
(五)毁灭证据的;
(六)拒不纠正错误的;
(七)领导人员指使他人违规的;
(八)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九)严重违纪和违法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一)稽核部门稽核检查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情节轻微的;
(三)自己主动检查并及时纠正的;
(四)本单位或个人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稽核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凡认定应取消荣誉称号或解聘技术职务的,凡认为应调离工作岗位的,凡认为应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凡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作出书面的稽核发现问题移交书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一百三十七条 稽核处罚处理决定,由各级行主管行长签发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执行稽核处罚决定。无故不及时执行的,稽核部门应将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行党委,同时报送上级稽核部门。被稽核单位或个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按稽核复议办法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级行稽核部门在各级财会部门设立“稽核收缴、罚款专户”,哪一级行稽核部门作出的决定,处罚款项收入哪级行专户。各级行稽核部门按总行统一设计的稽核处罚通知书格式印制下发使用。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应主动缴纳款项。对单位的收缴款和罚款可由单位主动
汇交,也可由会计部门向被处罚单位划付。对个人的收缴款、罚款、赔款可由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在被罚人工资、奖金中扣除。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执行处罚的单位应将收到的罚款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其他”项目核算;被处罚单位的罚款支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作为“其他”项目核算。
第一百四十条 “稽核收缴、罚款专户”的款项由各行稽核部门管理、使用和进行款项分解,其中单位收缴和罚款转入损益,个人罚没款用于促进稽核工作的开展和奖励稽核有功人员或执行规章制度好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稽核处罚通知书(略)
二、稽核发现问题移交书(略)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略)



1998年9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2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用水管理,合理使用水资源,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内各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资源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工业用水未达到行业重复利用率要求的单位,要求增加用水量时,视供水能力统筹平衡。
第七条 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许可证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统一进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安装节约用水器具。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并监督考核其效果。
第九条 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安装供水设施,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城市规划部门和供水企业不得受理安装、供水。
第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核准增加用水的单位,所需水量纳入供水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
工业用水要在“水平衡”测试的基础上制定万元产值用水量和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定额审批下达各单位用水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依据下列原则制定并下达执行:
(一)工业用水应控制用水总量、单位产品用水量和万元产值用水量指标;
(二)需求量按用水定额计算;
(三)需求水量大于实行计划用水前的实际用水量时,其超过部分视供水能力决定增减;
(四)核定的用水计划,在用水高峰或水源枯水期供不应求时,对生活、生产用水应统筹平衡,适当缩减非生活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生活用水实行户表计量,按量收费。新建住宅安装户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使用;现有住宅未装户表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逾期用水量水费的十至三十倍罚款。
第十四条 各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考核单位产品用水量;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五条 水资源紧缺城市,应当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污水净化利用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加强供水设施、售水计量设备的维修管理,防止跑水、冒水、滴水、漏水。
第十七条 超计划用水必须按期缴纳一至五倍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补缴外,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并处其用水量水费的二至十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滞纳金、罚款,应从用水单位税后留利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支出,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第二十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滞纳金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同级地方财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科研、技改,其中可提取少量用于宣传和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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