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和英国物理研究所计量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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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和英国物理研究所计量合作备忘录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和英国物理研究所计量合作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3日)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和英国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在伦敦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三条规定,认识到计量领域已列为协定议定书的附加领域,达成协议如下:
一、范围:
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在计量领域内进行共同研究和开展合作。特定合作项目已列在本备忘录附件中。
二、情报交换:
双方交流情报资料、文献、报告和科学数据。
三、客籍工作人员:
每方接受对方能够胜任共同感兴趣研究项目的客籍工作人员,时间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商定,可延长为二年。每方客籍工作人员的数目、访问性质和期限都应事先商定。一般情况下,派遣方应支付客籍工作人员的全部费用,包括酬金、旅费、食宿费、生活费、医药费和其他费用。
四、短期访问:
任何一方进行短期访问,如交流情况,检查研究工作、进行相互比对测量,做学术报告或参加专题讨论会和会议的期限至多为三周。
五、专题讨论会和会议:
情况需要时,双方参加共同感兴趣项目的联席专题讨论会或会议。有关会议安排和财务开支应事先由双方协商一致并逐项商定。
六、相互比对:
经双方同意并由一方或双方提供比对用传递设备情况下,双方可在共同感兴趣方面,组织和举行双边或多边测量比对。每次比对都应根据双方事先同意的计划安排。
七、检查会:
双方认为必要时,可举行高级代表的会晤,回顾进展情况和磋商执行本备忘录的有关事宜并负责修订附件内所列的合作项目。这种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每次会议经双方同意后,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王国召开。参加会议的人数,除另有协议外,每一方应限于二至四人。
八、联络和记录:
每方指定一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安排会议,保存合作项目记录,组织情报交流和汇集新建议。
九、财务:
除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客籍工作人员和第五条规定的参加专题讨论会和会议的人员外,双方进行的访问,派遣方应承担国际航空旅费,接待方应承担食宿和国内旅行费用。第四、六、七条所规定的访问总天数,不得超过每年事先同意的用人/天表示的限止数。
十、期限: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备忘录可予修订或延长。备忘录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备忘录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备忘录于一九八0年九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英国物理研究所
(北京和成都)代表 代 表
鞠 抗 捷 保尔·迪安
(签字) (签字)
附件:
计量研究合作项目:
1.用于光学传递函数测量的标准透镜的检定技术。
2.坎德拉和流明之间转换的相互比对。
3.放射性同位素的比对测量、剂量测定法和中子测量。
4.微波功率标准和衰减标准,衰减标准的相互比对。
5.约瑟夫逊电压标准。
6.时间频率标准。
7.用标准灯进行温度比对。
8.低温磁温度测量法。
9.激光频率标准。
10.壁面稳定弧作为温度和辐射标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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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修订《种类表》商品编码和品名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订《种类表》商品编码和品名的通知
(国检务〔1996〕35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海关总署96版《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变化情况,国家商检局对现行《种类表》编码和品名进行了修订,同时编制了“《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参见附件一),现将该表及“《种类表》修订说明”(参见附件二)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此次修订《种类表》,只是根据《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编码变化,对现行《种类表》的编码和品名做相应改变,商品范围未发生改变。自今年4月1日起,各地商检机构应按修订后的《种类表》受理报验、进行统计和检验管理。商品归类中遇有疑点,请查阅96版《协调制度》原文或96版《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2、鉴于此次修订工作并未改变商品范围,且各局目前尚存有相当数量的《种类表》。因此,修订后的《种类表》不再重新印制,而采用远程通讯方式传送各直属局。请各直属局收到文件后3日内用远程通讯从国家局统计处的计算机中自取(《种类表》的文件名为96ZLB.LZH)。
3、各地商检机构应向有关外贸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并主动与当地海关联系,沟通修订情况,以使修订后的《种类表》的海关监管工作得到落实,减少和杜绝漏报验情况的发生。
附件一、《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
二、《种类表》修订说明
附件一:
《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
────┬────┬──────────────────────────
商品编码│检验类别│ 现行《种类表》对应编码
────┼────┼──────────────────────────
02071100│ B │0207010
────┼────┼──────────────────────────
02071200│ B │02072100
────┼────┼──────────────────────────
02071300│ B │ex02073900
────┼────┼──────────────────────────
02071400│ B │02074100 ex02075000
────┼────┼──────────────────────────
02072500│ B │02072200
────┼────┼──────────────────────────
02072600│ B │ex02073900
────┼────┼──────────────────────────
02072700│ B │02074200 ex02075000
────┼────┼──────────────────────────
02073210│ B │02071020
────┼────┼──────────────────────────
02073220│ B │02071030
────┼────┼──────────────────────────
02073310│ B │02072310
────┼────┼──────────────────────────
02073320│ B │02072320
────┼────┼──────────────────────────
02073330│ B │02072330
────┼────┼──────────────────────────
02073400│ B │02073100 ex02075000
────┼────┼──────────────────────────
02073500│ B │ex02073900
────┼────┼──────────────────────────
02073600│ B │02074300 ex02075000
────┼────┼──────────────────────────
04051000│ B │ex04050000
────┼────┼──────────────────────────
04052000│ B │ex04050000
────┼────┼──────────────────────────
04059000│ B │ex04050000
────┼────┼──────────────────────────
07129090│ B │07121000 07129090
────┼────┼──────────────────────────
07142030│ B │ex20089990
────┼────┼──────────────────────────
08011100│ B │ex08011000
────┼────┼──────────────────────────
08011900│ B │ex08011000
────┼────┼──────────────────────────
08013100│ B │ex08013000
────┼────┼──────────────────────────
08013200│ B │ex08013000
────┼────┼──────────────────────────
08071100│ B │08071010
────┼────┼──────────────────────────
08071910│ B │08071020
────┼────┼──────────────────────────
08071990│ B │08071090
────┼────┼──────────────────────────
08105000│ B │ex08109090
────┼────┼──────────────────────────
08109090│ B │ex08109090
────┼────┼──────────────────────────
09019010│ B │09013000
────┼────┼──────────────────────────
12122010│ B │12122010 ex20089990
────┼────┼──────────────────────────
12122020│ B │12122020 ex20089990
────┼────┼──────────────────────────
12122090│ B │12122090 ex20089990
────┼────┼──────────────────────────
15200000│ AB │15201000 15209000
────┼────┼──────────────────────────
16023210│ B │ex16023910
────┼────┼──────────────────────────
16023290│ B │ex16023990
────┼────┼──────────────────────────
16023910│ B │ex16023910
────┼────┼──────────────────────────
16023990│ B │ex16023990
────┼────┼──────────────────────────
17021100│ B │ex17021000
────┼────┼──────────────────────────
17021900│ B │ex17021000
────┼────┼──────────────────────────
18069000│ B │18069000 ex19011000 ex19012000 ex19019000
────┼────┼──────────────────────────
19011000│ B │ex19011000
────┼────┼──────────────────────────
19012000│ B │ex19012000
────┼────┼──────────────────────────
19019000│ B │ex19019000
────┼────┼──────────────────────────
19042000│ B │ex19049000
────┼────┼──────────────────────────
19049000│ B │ex19049000
────┼────┼──────────────────────────
20059090│ B │20053000 20059090
────┼────┼──────────────────────────
20089990│ B │ex20089990
────┼────┼──────────────────────────
21011100│ B │ex21011000
────┼────┼──────────────────────────
21011200│ B │ex21011000
────┼────┼──────────────────────────
21069020│ B │ex22081000
────┼────┼──────────────────────────
21069090│ B │ex21069090
────┼────┼──────────────────────────
22086000│ B │ex22089000
────┼────┼──────────────────────────
22087000│ B │ex22089000
────┼────┼──────────────────────────
22089000│ B │ex22089000
────┼────┼──────────────────────────
23067000│ B │ex23069000
────┼────┼──────────────────────────
23069000│ B │ex23069000
────┼────┼──────────────────────────
25132000│ B │25132100 25132900(注:25132900商品除外)
────┼────┼──────────────────────────
28352900│ A │28352100 28352900
────┼────┼──────────────────────────
32061110│ B │ex32061010
────┼────┼──────────────────────────
32061190│ B │ex32061010
────┼────┼──────────────────────────
32061900│ B │32061090
────┼────┼──────────────────────────
33021010│ B │ex33021000 ex21069090
────┼────┼──────────────────────────
33021090│ B │ex33021000 ex22081000
────┼────┼──────────────────────────
38231100│ B │15191100
────┼────┼──────────────────────────
38231200│ B │15191200
────┼────┼──────────────────────────
38231300│ B │15191300
────┼────┼──────────────────────────
38231900│ B │15191900
────┼────┼──────────────────────────
38237000│ B │15192000
────┼────┼──────────────────────────
44034100│ A │44033100
────┼────┼──────────────────────────
44034910│ A │44033310
────┼────┼──────────────────────────
44034990│ A │44033200 44033390 44033400 44033500
────┼────┼──────────────────────────
44039990│ A │ex44039990
────┼────┼──────────────────────────
44072400│ A │44072300
────┼────┼──────────────────────────
44072500│ A │ex44072190
────┼────┼──────────────────────────
44072600│ A │ex44072190
────┼────┼──────────────────────────
44072990│ A │ex44072190 44072200 ex44079990
│ │(注:44072200商品除外)
────┼────┼──────────────────────────
44079990│ A │ex44079990
────┼────┼──────────────────────────
44083110│ A │ex44082010 ex44089010
────┼────┼──────────────────────────
44083120│ A │ex44082020 ex44089020
────┼────┼──────────────────────────
44083190│ A │ex44082090 ex44089090
────┼────┼──────────────────────────
44083910│ A │ex44082010 ex44089010
────┼────┼──────────────────────────
44083920│ A │ex44089020 ex44082020
────┼────┼──────────────────────────
44083990│ A │ex44082090 ex44089090
────┼────┼──────────────────────────
44089010│ A │ex44089010
────┼────┼──────────────────────────
44089020│ A │ex44089020
────┼────┼──────────────────────────
44089090│ A │ex44089090
────┼────┼──────────────────────────
44121300│ AB │44121100 ex44121200
────┼────┼──────────────────────────
44121400│ AB │ex44121200
────┼────┼──────────────────────────
44122200│ AB │ex441212100 ex44122900
│ │(注:现行编码44122900商品出口除外)
────┼────┼──────────────────────────
44122300│ AB │ex44122100 ex44122900 ex44129100
│ │(注:现行编码44122900,44129100商品出口除外)
────┼────┼──────────────────────────
44122900│ A │ex44122900
────┼────┼──────────────────────────
44129200│ AB │ex44122100 ex44122900
│ │(注:现行编码44122900商品出口除外)
────┼────┼──────────────────────────
44129300│ AB │ex44122100 ex44129100
│ │(注:现行编码44129100商品出口除外)
────┼────┼──────────────────────────
52052600│ B │ex52052500
────┼────┼──────────────────────────
52052700│ B │ex52052500
────┼────┼──────────────────────────
52052800│ B │ex52052500
────┼────┼──────────────────────────
64021200│ B │64021100 ex64029100
────┼────┼──────────────────────────
64029100│ B │ex64029100 ex64029900
────┼────┼──────────────────────────
64029900│ B │ex64029900
────┼────┼──────────────────────────
64031200│ B │64031100 ex64039100 ex64035100
────┼────┼──────────────────────────
64035100│ B │ex64035100 ex64035900
────┼────┼──────────────────────────
64035900│ B │ex64035900
────┼────┼──────────────────────────
64039100│ B │ex64039100 ex64039900
────┼────┼──────────────────────────
64039900│ B │ex64039900
────┼────┼──────────────────────────
72015000│ AB │72013000 72014000(注:72014000商品除外)
────┼────┼──────────────────────────
72081000│ A │ex72081100 ex72081200 ex72081300 ex72081400
│ │ex72082100 ex72082200 ex72082300 ex72082400
────┼────┼──────────────────────────
72082500│ A │ex72081100 ex72081200 ex72082100 ex72082200
────┼────┼──────────────────────────
72082600│ A │ex72081300 ex72082300
────┼────┼──────────────────────────
72082700│ A │ex72081400 ex72082400
────┼────┼──────────────────────────
72083600│ A │ex72081100 ex72082100
────┼────┼──────────────────────────
72083700│ A │ex72081200 ex72082200
────┼────┼──────────────────────────
72083800│ A │ex72081300 ex72082300
────┼────┼──────────────────────────
72083900│ A │ex72081400 ex72082400
────┼────┼──────────────────────────
72084000│ A │ex72083100 ex72083200 ex72083300 ex72083400
│ │ex720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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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 90 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0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骆惠宁
2012年11月22日
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10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2年11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前款所称采矿权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或单位。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征收与缴纳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第六条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石油、天然气及察尔汗、东台吉乃尔、西台吉乃尔、一里坪盐湖资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及费率,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表》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采矿权人以原矿销售的,按原矿销售收入计征;以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收入计征。
采矿权人对原矿或精矿直接冶炼、深加工的,以提供冶炼、深加工的原矿或精矿数量计算销售收入计征。不宜计算的,由征收部门审核,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以加工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或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由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其开采回采率系数值。
第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缴纳。采矿权人在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缴纳上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也可提前预缴当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采矿权人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的,应缴清矿产资源补偿费。对未销售的矿产品,经征收部门核算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后,方能办理中止或者闭坑手续。
第十条 采矿权人必须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费申报,如实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所列矿种、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核定(设计)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内容、数据。征收部门对纳费申报表审查核实后,作为采矿权人的纳费依据。
采矿权人不能准确提供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数据资料的,以征收部门审核的结果作为采矿权人的纳费依据。
第十一条 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经所辖征收部门核准,履行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现金结算的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按征收机关审核后的纳费申报表,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以现金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采矿权人向征收部门直接缴纳,并由征收部门开据《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然后汇总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及时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按国家规定需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就本年度免缴或减缴的理由、期限及幅度等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报送征收部门。
征收部门自接到采矿权人免缴或减缴申请后的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其会同省财政部门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减缴额50万元以上的申请,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编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报表,应当逐级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属本省支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地质勘查、矿产资源节约利用及保护和征收部门补充经费。
第十六条 地质勘查、矿产资源节约利用及保护和征收部门补充经费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征收部门在征收管理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有关采矿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二)收集、调取与纳费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三)查阅、复制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需的原始单据、票据、账簿、记账凭证和报表等;
(四)进入采矿权人的经营场所或矿产品、加工产品存放地检查应纳费的矿产品。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征收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九条 征收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有义务为被检查人保守有关秘密。
第二十条 上级征收部门有权检查和监督下级征收部门的征收工作。
财政部门依照职权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银行、税务、工商、交通、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支持并协助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所需资金在其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对逾期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征收部门向其发出《催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经催告采矿权人仍不缴纳的,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收部门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伪报矿种,隐匿矿产品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及有关情况等;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未在限期内补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对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罚款以及在征收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