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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任课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31:23  浏览:9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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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任课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任课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737号


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教育部来函,函称:由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和教育部合作设立并组织实施“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该计划由北京大学等十四所支援高校派遣副教授以上的优秀教师,到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从事重点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教育部将香港李嘉诚基金会赠款作为奖金,分2002年度和2003年度颁发给赴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每人金额为1.5万元至5万元。教育部为此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为了支持和促进西部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上述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为了有利于有关地区执行政策,便于税收管理,现将“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2002年度接受派遣教师发放奖金情况表”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表上的教师姓名、受聘期限、奖金额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等,免予征收相关人员取得上述奖金的个人所得税。2003年度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奖金发放情况表,届时由总局下发。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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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2006]6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房屋拆迁有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军事设施、国家机关非住宅建设以及拟出让地块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拟出让地块应实行净地出让,由市国土部门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对拟出让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

第四条 市房管部门应当严把拆迁许可关,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要件不齐备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五条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做到依法、公正、公平、合理,并实行如下六项制度:

(一)拆迁公示制度:拆迁现场设置公示栏,公示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负责人姓名、拆迁上岗人员及上岗证号、办事指南等。

(二)信访服务制度:拆迁现场设置信访接待室,专人负责接待,提供政策咨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来信来访有记录、处理信访件件有落实,有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帮助拆迁户解决困难。

(三)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及时答复和处理拆迁户投诉的问题;拆迁现场设置投诉举报箱,对违纪人员及时查处。

(四)监督检查制度:房屋拆迁所在地监察等部门应当对拆迁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五)拆迁诚信制度: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拆迁单位信誉档案,监督拆迁单位按照拆迁委托合同按期完成拆迁任务,严格按照房屋拆迁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一站式”服务制度:实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款一票结”,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拆迁户。

第六条 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及协议,应当使用规范文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规范文本由市房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七条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对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下同)的被拆迁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承租人,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建筑面积36平方米的住房给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居住,并重新建立租赁关系,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房改;拆迁前承租人符合享受廉租待遇的,廉租待遇不变。

(二)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保证被拆迁人在低区位地段购买到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在低区位地段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住房实行安置,差价由拆迁人贴补,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

第八条 市政府将每年安排一定数量成本价的经济适用房,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平方米的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或者购买。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或者委托房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不得单方强制确定。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为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及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参考价格。确定补偿金额时,应当以基准参照价格为基数,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楼层等因素按公布的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 房屋成新(即新旧程度)按照使用年数递减。

房屋耐用年限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框架结构的60年;

(二)砖混结构的50年;

(三)砖木结构的40年;

(四)简易结构的10年。

对接近或者超过耐用年限的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不得低于三成。

第十二条 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军事设施、国家机关非住宅建设以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需产权调换的实行易地调换。

实行土地储备拟净地出让项目的房屋拆迁,需产权调换的实行易地调换。

第十三条 拆迁原为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房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按非住宅用房补偿。

(一)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已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住宅用房的;

(二)在2003年10月1日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用房,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

第十四条 市房管部门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 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料库,并向社会公示资质符合拆迁估价要求、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依法拆迁,改进工作方法,做耐心细致的动迁工作。对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按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对不依法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涉及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拆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

第十八条 对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久拖未完的房屋拆迁项目,要督促拆迁人尽快完成拆迁;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未能办理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依据现行法规、政策给予补办;对政策不明确但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措施限期解决。

第二十条 本细则授权市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兴署字〔2006〕 5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中区直驻乌各单位:

现将《兴安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盟行政公署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兴安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盟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设立兴安盟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教兴盟特别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为维护我盟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兴安盟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兴安盟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兴安盟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兴安盟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兴安盟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职能由兴安盟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其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行政领导依照本办法,负责兴安盟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兴安盟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兴安盟科教兴盟特别奖授予在近三年内为全盟科学技术做出重大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八条 兴安盟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基础理论、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科学发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二)在应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的;
(三)在实施技术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经消化、吸收,形成较大规模化生产,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兴安盟科教兴盟特别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兴安盟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兴安盟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兴安盟科教兴盟特别奖和兴安盟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兴安盟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兴安盟科教兴盟特别奖
1、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2、盟直有关部门,大专院校。
(二)兴安盟科学技术进步奖
1、盟直各有关部门,大专院校;
2、各旗县市科技行政部门。
驻兴安盟中区直单位及盟内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个人可以通过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门推荐;为我盟科学技术做出贡献的盟外单位可直接向兴安盟科技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兴安盟科教兴盟特别奖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应对申报的人选和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兴安盟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盟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的获奖项目和完成人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盟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和科学技术成果作出认定结论,并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依程序报盟行署颁奖。
第十五条 兴安盟科教兴盟特别奖报请盟行署主要领导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兴安盟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兴安盟行政公署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兴安盟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盟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盟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盟行署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取消其今后的申报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盟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盟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盟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相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1年发布的《兴安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兴安盟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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