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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47:47  浏览:9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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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
在税前扣除。



200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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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煤炭工业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颁发《煤炭工业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
1996年7月8日,煤炭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自1981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布试行《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来,对加强煤炭工业铁路运输管理,确保运输作业安全,以及更有效地处理煤炭工业铁路行车事故,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加强宏观管理,进一步抓好运输安全生产,在总结多年来煤矿铁路运输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重新修订了“规则”,现予以公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原“规则”即行废止。

“煤炭工业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修改说明
一、为了便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照“铁道部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增加了国家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与暂行规定以及条文解释的有关内容。
二、根据《铁路法》,为便于事故处理的系统性,保持与国家铁路相一致,将原“煤炭工业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分类由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相应修改为重大、大、险性、一般事故。
三、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增支因素,原直接经济损失一项已无法衡量事故级别,此次修改分别将原事故分类中对应的各级别内经济损失做了相应的调整,修改为其它直接经济损失分别是,重大事故20万元及以上,大事故10万元及以上,不足20万元,险性事故5万元及以上不足10万元,一般事故2千元及以上不足5万元,指的列出的直接导致事故原因以外的其它与行车相关经济损失,并且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不包括恢复、修复过程中的人员工资和救援费用。
四、关于“煤炭工业铁路行车事故情况表”的事故项目一栏中,各项目做了相应调整,将“列车事故”和“调车事故”分开归类,并又增加了“机车水锤”等三项。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简化乘坐民航专业飞机手续的通知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简化乘坐民航专业飞机手续的通知
民航局


各管理局、公司:
为使专业航空更好地方便用户,为工农业生产建设服务,经研究确定,各单位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凡用户需派人乘坐专业飞机,只需持本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不必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即可。随机工作的人员,其工作时间在三十天以内者,也不必领取专业航空乘机证。
民航各专业航空部门和机组要严格执行民航局(83)民航专字第029号的通知中除乘坐专业飞机的手续外的其余各项规定。



198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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