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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07:12  浏览:9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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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
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办公厅,总参办公厅档案局:
现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予以发布,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制定颁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是实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步骤,是保证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手段,是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重要措施,为建设项目投产后的生产运营、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调,执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已向建设项目收取工程档案保证金的单位,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退还
完毕。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 登记工作的组织:
1.国家档案局每年转发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统一部署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组织登记。属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便于相互配合,监督指导,属于地方
的,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3.登记表共分三种,表一、表二、表三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填写,并逐级报至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4.国家档案局于每年12月底汇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并及时向全国公布。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四条 登记工作的要求:
1.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与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互通情况,互相合作,以保证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新建项目,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2款及时组织和监督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做好档案管理登记,建立档案工作。对于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填写“表一”报送,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及项目档案工作的进展和变
化情况。
3.要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特别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工作。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主动与项目建设部门加强联系,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及时对登记的项目提出档案验收要求,并会同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预验收。隶
属于地方的项目,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应的工作要求,及时对登记的项目组织预验收。预验收结束后,验收组织单位不论本年度是否已报送过“表一”,应按本登记办法第三条第3款及时填写“表二”报送。
(注:登记表中的编号由国家档案局统一填写)。
4.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3款,将项目档案验收情况填写“表三”并报送。国家档案局根据填表情况不定期地对项目档案进行抽查。
第五条 为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乱收费行为,由各级价格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第六条 对于重大技改项目和一般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略)



199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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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机构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第五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六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认真办理。能够解决的,应抓紧落实;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创造条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人大代表说明情况。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主动同人大代表进行联系,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八条 承人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不能按期办复的,必须向人大代表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人大代表。
第十条 承办单位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所属部下或下属机构办理的,仍由原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不得由所属部门和下属机构答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人大代表。
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必须逐人答复。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应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代表团人大代表。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必须以公文(函)形式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同时抄报交办机关备案。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答复函件要注意质量,按规定要求书写,内容要实事求是,表述要准确精炼。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了解人大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的意见。
人大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有意见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再次书面答复人大代表。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每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就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组织人大代表对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视察和检查,人大代表有权对有关机关、单位负责人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责任、拖延应付、不认真办理的单位,应予通报批评;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人大代表。
乡、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大主席受理并负责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乡、镇人大主席负责检查和督促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在全部办结后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本规定向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7日

关于做好“剑网行动”主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做好“剑网行动”主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网站:
  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净化网络版权环境,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2010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剑网行动方案》),要求各地版权、公安、通信等部门围绕重点领域、加强主动监管、查破办结一批大案要案、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其中,“加强主动监管、规范版权授权秩序”是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一项维护网络传播秩序、避免侵权纠纷、促进互联网产业繁荣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为此,国家版权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及网络监控数据,将悠视网等15家网站纳入主动监管名单(名单见附件1),以促进这些单位的版权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版权管理水平、避免侵权纠纷,在行业内起到好的示范作用。凡纳入主动监管名单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依法妥善处理侵权投诉和权利人的通知,要对照主动监管作品名单(见附件2),认真核查本单位使用作品的授权情况,对于未取得授权或权利状况不明的作品要及时予以删除或者断开链接。各单位应于9月21日以前向国家版权局提交自查自纠报告及“主动监管网站情况统计表” (见附件3)、“主动监管网站自查自纠表”(见附件4)。
  希望纳入主动监管名单的单位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严格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版权管理水平、建立版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为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表率。希望未纳入主动监管范围的相关网络企业也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学习、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建立和完善版权管理制度,避免发生侵权盗版违法行为。希望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行业规范的作用,做好引导、监督工作。

附件:
  1.主动监管网站名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7439590173.doc
  2.主动监管影视作品名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8325451465.doc
  3.主动监管网站情况统计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9112180955.doc
  4.网站自查自纠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9866288636.doc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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