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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7:30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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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4月16日11:46



                     桂办发[2002]48号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2月31日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
                      暂 行 规 定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对象
  (一)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正职以及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代表。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对象。
  二、审计内容
  (一)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财政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工程、项目和重大收支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的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工程、项目和重大收支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对象,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以上内容进行审计。
  三、审计程序
  (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于每年年初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列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
  (二)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委托,交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三)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向审计机关下达审计指令书;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其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四)审计机关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审计对象。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必须认真做好应审准备,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审计对象应在5日内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交审计机关。
  (五)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向审计机关写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前,应征求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和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和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对象在任期内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分清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向本级党委、政府报送,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或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或审计对象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申请复议的,按《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复议的规定》办理。
  (七)组织部门应当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使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审计机关按照本规定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四、审计纪律和责任
  (一)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审计工作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执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要按照《审计法》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主动及时提供有关文件、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推诿、拖延和谎报;不得转移有关资料和财产;其所在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如实提供线索,不得出具伪证,借机泄私愤,伤害被审计对象。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规定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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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生产部门节约用电的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运输生产部门节约用电的暂行规定

1980年10月15日,铁道部

为了贯彻国发(1978)2号文件和国发(1980)50号文件精神,抓好节电工作,是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我国当前和今后若干年供电紧张的最可靠途径。
电力是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的物质基础,是铁路运输生产各部门不可缺少的动力。但是由于电力生产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因此,节约用电是一项长期任务。为了解决铁路运输部门电力供需矛盾,各级领导同志必须高度重视,抓好节电工作,扭转电力浪费严重的被动局面,特制定铁路运输生产部门节约用电的暂行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第1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节电工作的领导,把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抓好这一工作。各铁路局要健全“三电”管理机构,机务处、机务科要有专人负责“三电”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利各部门、各单位的用电、节电工作进行平衡、
落实、督促检查和指导,促进节电工作的逐步深入。
第2条 “三电”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1.根据铁路运输生产任务和当地省、市“三电”办公室下达的用电指标,经平衡后,向所属用电单位下达,并考核各用电单位用电指标完成情况。
2.组织各用电单位做好计划用电和节电工作,经常宣传节电意义,总结、推广节电先进经验。
3.负责考核用电单耗定额,定期报送节电月(季)报。报表见附件1。
4.监督检查用电单位合理利用电能,安全节约用电。对违章、不安全和浪费用电,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计划用电
第3条 各铁路局每年应组织一次对供用电单位的供电设备、用电性质、负荷大小、浪费电力和非法用电及用电单耗上升原因等的全面检查,并实行四定(定电力、定电量、定用电单耗、定用电时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认真研究解决。“四定”的指标供用电单位都应认真贯彻。
第4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用电单位工作量和产值制定用电单耗定额。铁路局、铁路分局以换算周转量与运营单位用电量总数计算用电单耗。机务段以折算洗(轮定)修台数,车辆段以折算段修辆数,扬水以千吨米,电石、水泥、炼钢(铁)、装卸以吨,制氧、采石、制材以立方米,制砖以万块,机修、配件等工厂以万元产值为单位查定耗电定额。耗电定额暂由铁路局负责查定公布。对于车站、工务、电务、建筑等部门的耗电定额各局可先行试点,然后确定计算方法。
换算机车洗(轮、定)修台数和车辆段修辆数的折算办法,按铁道部(78)铁计字23号《关于试行铁路运输单位及主要生产组劳动生产率计算办法的通知》执行。有关折算系数见附件2。
用电单耗执行情况,各铁路局每季随同电力生产季报一并报铁道部。实际用电单耗按下式计算:
实际总用电量(度)
实际用电单耗=---------
总产值或产量
第5条 实行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各铁路分局根据铁路局和当地“三电”办公室分配的电量指标,以电证形式向用电单位下达。电证格式见附件3(正面)。若当地“三电”办公室要求考核日耗电者,用电单位应按附件3(背面)统计日用电量。
第6条 铁路分局每年应向各单位下达电费财务计划,各用电单位应严格执行,严禁超支和挪用。

三、节约用电
第7条 大力开展双革活动,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各单位要加速安装远红外线烘干、电焊机无载自停装置、变压器轻载自动转换装置、机床电动机Y—△自动切换装置、负荷限制器、光电自动控制开关、交流接触器无声运行、氖气辉光灯代替白炽指示灯等有效的节电技术措施。
第8条 加强计量管理
1.生产用电以站、段、队、厂、所、校等为单位由水电段、供电段安装计费总表。用电量较大的车间班组、设备,为便于考核用电单耗,各用电单位亦应安装电度表计量。
凡由铁路供电的家属宿舍,逐步实现一户一表,其最大容量不得超过3安。新建家属宿舍装表费用列入基建投资。即有铁路家属宿舍允许职工自购电表,由室内配线管理单位安装,或由室内配线管理单位统一购置安装。取消包灯、包费制。
2.电度表应按规定进行校验。
3.经批准的路外用电单位,应自行装设电度表方准供电。
第9条 改革不合理工艺及设备
1.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维修,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2.结合用电普查,合理调整变压器、电动机、水泵和其它设备容量,充分发挥机械效率,消除大马拉小车的设备。
3.铁路沿线各站的室外照明,要结合电线路大、中修,实现“集中控制、分路供电”。
4.生产用电热、电炉应经过分局批准,方准使用。严格取缔生活电热。
5.合理调整生产班次,躲峰让电,加装无功补偿,提高“三率”降低损耗。
因改革不合理工艺及设备涉及经费问题时,应根据性质分别纳入各局有关计划。

四、严肃用电纪律,实行用电检查
第10条 铁路运营部门供电业务由水电段、供电段统一管理。各用电单位要求使用电力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新增、改建的用电设备,其供电方案应经电力主管部门审阅同意后方准施工,竣工后经试验合格方准接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铁路供电设备一般不向路外供电。
任何用电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利用铁路电力设备向另一单位转供电力。
第11条 各用电单位严格执行用电指标,不得任意超指标用电,实行超用偿还的原则。各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局、段电力调度或值班员命令实行躲峰用电。
第12条 为保证安全供用电,杜绝浪费,维护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除各单位发动群众对供用电进行监督外,并由供电单位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凡对用电单位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持用电检查证。用电检查证见附件4。
第13条 全路电力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努力满足铁路运输生产用电的需要,对利用职权假公济私、违法乱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五、节电量的计算
第14条 依耗电定额计算节电量。
节电量=(用电单耗定额-实际用电单耗)×实际产量或产值。


用电单耗应根据双革和“三率”的提高及用电设备的技术改造等,每年修订一次。
第15条 双革节电按改革设备投入使用后用电量与原用电量之差计算,其时间按投入使用后连续半年计算,并分月计算电量。
第16条 采取各项节电措施,如改进供电方式,调整变压器、电动机容量,调换大马拉小车设备等,其节电量按采取措施后用电量与原用电量之差计算,其时间按采取措施后连续半年计算,并分月计算电量。
第17条 加强用电管理,消灭常明灯、大灯泡,查封生活用电热等办法节电,按实际用电时间与容量计算。用电时间无法考核时,按每日六小时,连续使用三个月计算,并分月计算电量。
第18条 提高“三率”,降低损耗节电,按下列方法计算。铁路局根据铁道部和当地电业局的要求,并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三率”指标。
1.力率节电:集中补偿的力率每提高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0.1%;分散补偿的力率每提高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0.2%折算为节电量。
2.负荷率节电:负荷率每提高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0.05%折算为节电量。
3.变压器利用率节电:利用率每提高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0.1%折算为节电量。
4.降低线路损耗节电:线路损耗每降低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1%折算为节电量。

六、奖 惩
第19条 在实行四定的前提下,凡提高力率、负荷率、变压器利用率,降低损失率,降低产品单耗,推广先进技术,改革不合理工艺和设备,以及揭发违章用电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奖金由各单位从节约用电总度数价值中按12%提取。
第20条 对违章用电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受到处罚。处罚可采用扣除用电指标,停止供电、罚款等办法。
第21条 此规定公布后,各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牵引供电的节电问题,可按上述精神由供电段制定具体节电措施(附件略)。


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


《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施工以及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

 (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涵,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挖掘城市道路、埋设杆线和管线,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断绝交通或者进行围挡的,通行道与作业面之间应当设立隔离栏(索);

 (二)建设工程的弃土、垃圾应当在二日内清运出施工现场;

 (三)装卸散装工程材料不得凌空抛撒;

 (四)对水泥、灰土、碎石、沙石等工程材料应当进行围挡,不得撒落到通行道上;

 (五)施工车辆运送建设工程弃土、垃圾及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材料时,应当对所运送的材料进行覆盖,不得撒落;

 (六)在道路硬化前,应当对易产生扬尘的路面、工程材料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埋设杆线和管线等施工,除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沥青、水泥路面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要求切割、开槽,刨挖路面渣土不得堆置在道路中心内侧,应当随挖随清运,回填用料应当随用随进;

 (二)在市区主干道施工,作业面与通行道之间应当采用硬板材料围挡,其他路段施工应当设立隔离栏(索)。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在拆迁施工现场周边设立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临近主要交通道路的一边应当设置金属等硬质板材围挡;

 (二)实施拆除房屋、清运垃圾渣土、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洒水;

 (三)实施房屋拆除时,应当边拆除房屋边清运垃圾渣土,严禁只拆不清;

 (四)垃圾渣土不能随拆随运出拆迁施工现场的,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设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场地,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五)拆迁施工现场内的主要施工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和洒水;

 (六)在运送垃圾渣土的施工车辆驶离拆迁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垃圾渣土进行覆盖封闭,对车辆的车轮和槽帮进行冲洗或清扫;

 (七)遇有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拆迁施工。

 第七条 从事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垃圾、渣土、废弃材料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

 (二)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三)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四)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40厘米,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

 (五)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

 (六)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

 (七)运输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八)运输时发现沿途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四)项和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暂扣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其他作业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对运输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封盖或者封盖不严密的,处100元罚款;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

 (三)运输车辆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运输的,按每车次处100元罚款;未运输到指定地点的,不足1立方米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超过1立方米的,每立方米处100元罚款,其中倾倒在道路、绿地、广场、河道范围内的,每立方米处500元罚款;

 (四)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元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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