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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3:48  浏览:9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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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4年5月8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维护产业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维护国内产业安全是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产业既面临着发展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更加广泛的国际合作和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同时并存,各国围绕市场、资源、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争夺更加激烈。全球生产能力相对过剩,贸易摩擦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本地市场,频繁采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手段,对我国产业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造成障碍。做好维护我国产业安全工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日显重要和紧迫。
  (二)产业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产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使其免受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和进口激增造成的损害;为产业创造正常的发展条件,使各产业能够依靠自身的努力,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发展的空间,赢得利益,从而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发展是实现产业安全的第一要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把产业发展建立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做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
  (四)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是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根本途径。产业国际竞争力主要由核心竞争力、基础竞争力、环境竞争力构成。企业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主体,要紧紧抓住管理创新、成本控制、研发能力三大基本要素,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不断增加竞争实力、创新基础和发展动力。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提升基础竞争力和环境竞争力负有重要责任,特别是要在可持续发展战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政府管理和基础设施方面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对于核心竞争力的实现和支持核心竞争力成长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只有突出核心竞争力、基础竞争力、环境竞争力的全面发展和提升,才能达到全面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目的。
  二、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内产业安全
  (五)贸易救济措施是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大力普及贸易救济措施法律及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指导企业在遇到进口产品数量激增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产业损害时,主动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立贸易救济措施法律援助机制,为受到损害的企业申请贸易救济措施提供合法的帮助。
  (六)促进已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产业加快恢复和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对已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业要建立跟踪机制和统计制度,建立定向联系渠道,了解产业的发展变化及结构调整情况,实施动态指导和协调。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借鉴国外经验,依法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使受损害产业加快恢复和发展。
  (七)积极应对贸易摩擦。我出口产品在境外遇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和其他贸易壁垒案件时,涉案企业要充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积极应诉,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对我有利的结果。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援助作用,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必要时,也可以作为行业整体代表应诉。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服务和对外交涉功能,维护国家和产业的利益。
  (八)全面提高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能力。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检验检疫等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和针对我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纺织品限制等手段,企业和行业组织要增强应对能力。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坚持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跨过壁垒门槛;另一方面可以采取积极稳妥的反限制措施。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多双边磋商,积极化解矛盾,要充分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产业利益,减少贸易障碍。
  三、加强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建设
  (九)建立健全产业损害预警监测机制。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是维护产业安全的有效措施,要分层次、有重点地逐步推进。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对重点敏感商品进出口异常及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重点行业的预警系统,对行业内主要产品的市场供求、价格变化、进出口动态及产业运行效益情况进行跟踪;要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运用科学的指标和模型分析方法,提高预警监测质量。除国家建立全国性的产业损害预警体系外,各地区、各行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重点监测产品目录和相应的指标体系,确定重点监测企业,建立专家队伍;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建议。通过预警监测,尽量降低或缩短产业受损害的程度和期间,加快受损害产业的恢复和发展。
  (十)搞好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工作。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综合评价是维护产业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和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状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及时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和分类指导意见。对国外同类产业主要竞争者的情况要及时跟踪,以利于全面评估国内产业发展状况和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分析比较我国产业的竞争优势与劣势。及时发布产业国际竞争力动态,指导产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趋利避害,增强抗风险能力。通过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为适时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依据。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一)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低水平重复建设将带来生产能力过剩、市场无序竞争,加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对产业安全和发展极为不利。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保政策、能源政策和科学的发展观,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包括市场信息发布,制定市场准入法规,实行生态和环境标准以及产品质量认证等,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规范竞争秩序。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和企业,鼓励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有前途、有市场需求产品的发展,有区别、有目的、科学合理地保护和支持国内产业,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
  (十二)行业组织和具有先进技术的企业要积极推动和参与产品技术标准制订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产品的各项技术、环保、卫生、安全等标准,拓宽技术标准覆盖领域。积极研究、追踪、了解和采用国际标准,不断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促进我国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增加低消耗、无污染、高附加值产品生产,保证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十三)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机制的建设和行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是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环节。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以及市场流通中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要建立联络和协商机制,完善合法的行约、行规和承诺制度,加强督导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市场规则和企业自我约束的作用,使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十四)积极引导产业建立战略协作关系。战略协作是产业间适应激烈竞争的一种自救方式,对于重新搭建和稳定产业链、保证上下游产业间合理利益,维护产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已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业尤其要重视与上下游产业建立互利的协作关系,在生产、技术、供应链、价格、合资合作、知识产权以及人才方面加强合作。建立战略协作要以企业为主体,要符合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政府和行业组织要予以规范和指导。
  五、创新方法,强化服务
  (十五)加强信息服务和咨询工作。信息服务已经成为指导产业安全工作必不可少的现代化手段,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予以足够重视,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系统。要提高信息的前瞻性、综合性和准确性,运用形式多样的载体和现代化的传播方式,向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广泛开展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咨询服务工作,将我入世承诺进程、贸易救济措施案件及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等情况及时向企业通报,并做好相关法律、规则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建立咨询服务专家队伍,逐步规范和提高咨询水平。
  (十六)加强培训和人才培养。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重视宣传和培训工作,有规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项培训交流工作。求真务实,不走过场,提高培训水平和效果。要积极创造新的培训交流方式,改善培训方法,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培训交流方式,培养一大批产业安全工作急需的专业人才。
  (十七)研究和借鉴国外维护产业安全的做法和经验。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是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一项新任务,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做法,增加与国外政府及行业组织间的学习交流和考察。拓宽思路,创新方法,借鉴和运用国际惯例,不断提高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六、建立健全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机制
  (十八)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要加强与产业的联系,经常听取产业的意见和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可以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还要建立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与指导协调。根据不同产业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指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使具有一定优势的产业加快发展,使竞争力尚有差距的产业得以尽快调整和提高。要充分发挥商务部驻外经商参处的窗口作用,为国内产业提供驻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产业、市场动态情况,并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提出建议。加强与海关、质检、统计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分析产业安全面临的形势与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十九)建立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的协调配合机制。政府主管部门要经常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解决。行业组织要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转变观念,转换机制,不断增强产业代表性和凝聚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中的协调、组织、服务、代表作用。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以设立专门的产业安全协调指导机构,更好地为行业内广大企业服务。各行业组织之间要加强联系与配合,特别是上下游产业之间、行业协会与进出口商会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取长补短,密切配合,共同应对贸易摩擦,维护国家和产业的长远利益。
  (二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要发挥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及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加强对产业竞争力及产业安全问题的理论研究,不断提出更科学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竞争力评价方法及维护产业安全的途径和手段。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咨询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法律、财务等各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把维护产业安全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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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功能的二重性

2000年10月18日 01:41 郝铁川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在我国,现代法治的功能和作用应具有鲜明的二重性:一是忠实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反映人民的根本意志;二是努力改造人民群众中的某些落后意志。目前,学术界对前者论述甚详,而对后一种功能则语焉不详。
  人民群众中有无落后意志?答案是明确的:有!刘少奇同志讲过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他在安源领导工人运动的一段有趣往事,提出了这一非常发人深省的问题:“我们在几万工人中,有绝对无限的信仰,工人工作、生活大改善,地位大加提高,人皆称工人为‘万岁’。工会有最高的权力,有法庭、有武器,能指挥当地警察及监狱等。即使这样,工人还是不满足,还要更前进:(一)要求增加工资,但实际情形是不能加了;(二)工人自动将每日工作减至四小时,很多工人自由旷工,这就使生产减一半;(三)工人不听管理人工头指挥,许多地方要危害产业的前途和工程;(四)工人要扩大工会权力,审理非工人,管理非工人范围的琐事。”刘少奇同志认为,“工人们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一种落后意识支配的错误行为。为了忠实于工人长期的利益,不能接受工人的要求……在工人中解释不清,只得在会议通过后去阻止工人早下班。结果工人和阻止下班的纠察队发生冲突。李立三亲自去阻止工人下班,工人要打他,逼得他痛哭流涕离开矿山。我批评工人不要过分,工人要打我,说我被资本家收买,气得我很难受,正当我与工人产生裂痕时,敌人进攻,准备武力解散工会。我们立即与工人在一起,动员工人抵御了这种进攻,工人完全胜利。然而问题还是如此。”李立三、刘少奇明明是代表工人们的根本、长期利益的,但却不被工人们理解、接受,反被工人们打骂。这说明工人阶级的意志中并非全都是科学、理性的,阶级性并非简单地等同于先进性。
  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今年9月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亚太峰会期间的反对全球化的大规模抗议示威令人惊心动魄。示威者人数头一天就近万人,第二天则超过万人。这点人在澳大利亚就算不少了,因为它总共只有1900万人口。据说,自从70年代反越战示威以来,澳大利亚人还没有见过这么大规模的示威活动。更令人注意的是,示威不是由哪个政党策划、组织的,而是由几个活跃分子在因特网上建了个网页,网址是www.sll.org。示威的总部被称为SLL,一切反对全球化的人都集聚于此。有社会民权主义者,有环保活动分子,还有青年学生。SLL封锁会场,不许代表进去,进而阻止会议召开。他们大都是低收入者,是在新经济浪潮冲击下失去了一些什么的人。因此,有人称这次是“草根抗议”。所谓“草根”,也就是社会底层人物的形象说法。
  然而,这些“草根”们无法理解,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潮涨潮落是市场经济的天然产物。生产力发展到今天这种水平,它是一定要到来的,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认为挡住了出席世界经济论坛峰会的代表,就挡住了全球化,那太幼稚可笑了。“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这些事实启示我们,第一,过去我们只强调法律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反映人民的要求还是不够的,还要进一步分析: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列宁说过,千百年来人们所形成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如果把习惯势力的落后要求上升为法律,那就是“恶法治国”,后患无穷。第二,过去我们只强调法律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和反映的是多数人的要求。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般情况,但也不能不承认,法律体现的也可能是先进的意志和要求,以改造某些落后意志。例如,如果不恰当地通过全民公决来决定是否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这在农民占总人口中绝对多数的今天,未必就能顺利通过。“多子多福”是农民的传统观念,经济愈不发达,这一观念就愈顽固。虽然计划生育最终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但一些农民眼下未必能意识到和愉快地接受。因此,法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先进意志对特定情况下多数人的某些落后意志加以改造的活动。当然,经过这一改造,先进意志最终又变成了多数人乃至全体人民的意志。但不承认法治改造人民群众某些落后意志的功能,显然是不实事求是的。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的区别


最近,有很多同志希望了解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二者之间报销范围的异同,为此笔者特撰文介绍如下。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保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北京市政府于2000年10月24日发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原有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这个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对于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来说,建立于上世纪50年代的劳保医疗制度,根据新的规定已经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的形式所取代,在市、各区依法设立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放档案的存档人员也可以参加。(国家公务员采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办法,事业单位采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
一、 基本概念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原则,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采取“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基金制度。大病医疗统筹费由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二、 费用规定
1.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个人帐户管理
①职工缴费部分,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②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⑤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⑥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2. 大病医疗统筹费用
①企业缴费标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按前述规定的规定缴纳。
②个人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由企业从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中代为扣缴。
三、报销范围
1.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报销。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在一个结算期(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为减轻肾透析、肾移植、恶性肿瘤及精神病患者的负担,保证其基本医疗,某些药物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支付。如肾透析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辅助性治疗的中药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此外,精神病患者将获得更优惠的条件,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一年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减收起付标准的50%。
2. 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企业和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低于70%。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需要预付押金时,由企业统一垫付。企业垫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中按比例垫付。
大病医疗费统筹实行定点医院和转诊审批制度。
以上简单介绍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与读者联系比较密切的一些常识,希望可以对读者有所裨益。

万欣律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北京东外小街甲6号健康报社407,100027,
010-84511871
wanivshi@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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