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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优秀教材评奖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45:14  浏览:8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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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优秀教材评奖办法

国家教委


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优秀教材评奖办法
国家教委



为了检阅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的成就,表彰先进,1995年进行首次中小学民族文字优秀教材评奖工作。
具体评奖办法如下:
一、评奖范围
(一)1987年以后编译出版的中小学各学科民族文字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师用)、教学挂图、图册〕以及教科书的装帧设计(包括封面、版面、插图、装订形式等)。
(二)各出版社选优申报教材品种总数6%的教材。
二、评奖条件
优秀获奖教材要符合下列条件。
自编教材
(一)教材内容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制定的民族政策,符合义务教育法,符合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要求。
2、教材内容要有利于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3、体现民族特点,符合民族学生的特点和规律,有利于继承和发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豪感。
4、要从学生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等教学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观点正确,材料、数据符合事实。分量适当、难易适度、梯度合理、易学易教。
6、选材要符合本学科的知识规律。
7、符合国情,体现时代精神。
(二)教材体系
1、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基本训练体系和培养能力的体系。
2、要把学生认识规律和学科的知识结构结合起来,安排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
3、有利于实现本学科的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得知识的过程中培养能力、发展智力、养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4、注意本学科各部分内容间的相互衔接和与其他学科内容间的联系。
(三)教材中的练习和作业
1、练习和作业内容要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份量要适当,不加重学生的负担。
2、练习和作业的安排要明确、具体、有层次、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
3、练习和作业的内容,形成多样化。要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和社会调查,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
4、练习和作业要注意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和数据要准确。
(四)教材的文图
1、文字准确、流畅、符合规范要求,符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语言特点,不使用方言土语。
2、文图配合恰当。
3、引文、摘录要准确。
4、装帧设计质量,要符合《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翻译教材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通俗易懂,符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语言特点。
(二)要忠实于原文,同时不拘泥于原文,自然流畅,符合少数民族学生的思维规律。
(三)翻译准确,不漏译。
三、组织领导
(一)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要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成立少数民族文字优秀教材评奖领导小组。
(二)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文种多,因此,要按文种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成立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分别评审本民族文字的优秀教材。
(三)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优秀教材评奖工作。
四、申报和审批
(一)在有关报刊上刊登评奖中小学民族文字优秀教材的消息,广泛征求师生的意见。并向有关民族中小学发出信函,由师生推荐中小学优秀教材。
(二)由各出版社编辑室推荐,在社内组织自评。具体办法由各出版社自行制定,但必须经社务委员会同意。
(三)由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申报的教材后,送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的教材,再次征求师生、编辑、出版部门的意见。
(四)经过初审、复议的教材,由中小学民族文字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评出中小学民族文字优秀获奖教材。
(五)由中小学民族文字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评出的结果,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授奖。
(六)申报及评奖工作必须采取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之风,经调查核查后,立即取消评奖资格。
五、奖励
(一)中小学民族文字优秀教材的奖励,采用荣誉奖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
(二)获奖优秀教材的责任编辑及其他有关人员,由出版单位根据其在本书编辑出版工作中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荣誉奖和奖金,归编著教材的个人或集体所得,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提成和扣留。



199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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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业企业化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业企业化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农业企业化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农业企业化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农业企业化的发展,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 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 土资发〔2001〕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企业化的用地管理。
第三条 农业企业化用地管理应以提高土地生产力和土地经济效益、增 加农民收入、推进集 约化生产、加快发展现代化农业为目标,以明晰集体土地产权为重点 ,努力降低农业企业 用地成本 ,规范农业企业化用地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企业化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单位、个人连片利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专门从事农业、林业、水利业、畜牧业、渔 业生产,农、林、水、牧、渔业产品加工企业及附属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一)农业种植生产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二)水利业、畜牧水产业生产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三)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
(四)观光农业、生态农业和其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用地。

第二章 用地的用途管制

第五条 农业企业化用地包括农用地、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六条 下列农业企业化用地为农用地:
(一)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利业、渔业生产基地;
(二)种植大棚、暖房、育苗房、养殖大棚用地;
(三)农业企业自建或联建的水利工程设施用地;
(四)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附属构建物用地。
第七条 下列农业企业化用地为农业建设用地:
(一)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或专项用于农业生产配套的工程用地;
(二)农、林、水、牧、渔业生产基地的附属设施用地;
(三)农村用于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运输道路;
(四)相对永久性的晒场用地;
(五)村级变电站、农用仓库、农机放置场、护林、护果等房屋用地或具有长期固定性的其 他辅助性设施用地;
(六)专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加工的项目用地。
(七)观光农业、生态农业和其他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附属设施用地。
第八条 除了农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以外的农业企业化用地列为非农业建 设用地。
第九条 农业企业化用地实行用途管制。
(一)农业企业化用地用途为农用地的,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办 理手续;
(二)农业企业化用地用途为农业建设用地的,办理农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农业企业化用地用途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办理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农业企业化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章  用地的取得方式

第十条 农业企业化用地可以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和集体土地租赁、入股、联营、征用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将原为集体建设 用地或集体未利用 地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合法权属并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后 才能转让,地上有建筑物、其它附属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属物所有权随之转让。集 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合同应明确集体土 地使用年限,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承包地的经 营权转移的行为, 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 前提下进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流转要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 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流转 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 ,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定流转关系后,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租赁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土地 使用权随同地上建 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户租赁已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农户自主决 定,租赁收益归农户。集体土地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租赁合同应明确集体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入股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 投资入股,参与农 业企业经营和收益的行为。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 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户以已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由农户自主决 定,入股收益归农户。以集体土地入股,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应当与农业企业签订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入股合同应明确集体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使用年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制止在酒泉市区乱贴乱画广告的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制止在酒泉市区乱贴乱画广告的规定的通知(2004/08/19)

2004-8-19 酒政办发〔200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制止在酒泉市区乱贴乱画广告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制止在酒泉市区乱贴乱画广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制止乱贴乱画广告,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乱贴乱画广告,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和树木上非法张贴(含涂写、刻画)广告、标语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酒泉市区的管理,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凡酒泉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和树木的整洁,并有权制止和向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举报乱贴乱画广告行为。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使用人或产权人,应当保持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整洁,对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乱贴乱画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对乱贴乱画的广告,应当及时清除。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乱贴乱画广告的,由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依据《酒泉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对乱贴乱画广告涉嫌伪造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非法印刷和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非法行医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建立举报和制止乱贴乱画广告奖励制度,对举报和制止乱贴乱画广告行为的人员,由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给予奖励。

  第九条 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查处乱贴乱画广告行为时,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在1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与驻酒的通信企业(电信、移动、联通和铁通等)建立工作协商合作制度,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的通信号码(手机号吗、寻呼机号码、座机号码等),由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通信企业,于24小时内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人座机、手机、寻呼机等号码的使用。暂停通信号码使用期间,违法违规行为人清理完乱贴乱画的广告并接受处罚后,由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通知通信企业恢复其通信号码的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所需要的费用由违法违规行为人承担。

  第十条 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负责全面安排部署清理整治工作,增加必要的设备,设立追呼系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治理市区乱贴乱画广告行为,涉及到哪个部门,由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会同哪个部门,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查处,彻底根治乱贴乱画广告的现象,达到长效管理的目的。

  第十一条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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