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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11:19  浏览:9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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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的要求,认真做好199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二、上市公司在刊载年度报告摘要的同时,应将年度报告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上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http://www.sse.com.cn;深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年
度报告报送的程序不变,网上披露具体事宜应遵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市公司还应在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因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文件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
四、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详细说明。
五、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对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与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布。如果公司本年度盈利,且作出不分配的方案,应说明不分配的具体原因。
六、监事会应审议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报告”,对其中的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并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布。
七、在1999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果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导致三年连续亏损或当年重大亏损的情况,应当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各证券交易所应按照均衡披露的原则,安排上市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每个证券交易所每日安排数量不得超过25家。



199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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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国家标准局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国家标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817—86(国家标准局1986年1月21日发布 1986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区分工人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本标准不适于放射性粉尘及引起化学中毒危害性粉尘。
1. 基本定义
1.1 生产性粉尘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1.2 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
工人在有生产性粉尘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运动的作业。
1.3 工作地点
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方。
1.4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生产性粉尘中含有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1.5 接尘时间
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尘作业时间。
1.6 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
系指工人在一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1.7 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
系指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值。
1.8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在工作地点测定空气中粉尘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每个采样点的样品数不得少于五份,取其超标倍数的算术均值表示。
2.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2.1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五级:
0级 Ⅲ级危害
Ⅰ级危害 Ⅳ级危害
Ⅱ级危害

2.2 本标准将石棉尘属于具有人体致癌性粉尘,列入本标准中游离二氧化硅70%类。
2.3 根据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三项指标,按下表划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表
----------------------------------
生产粉尘中游离二 | 工人接尘时间肺总 |
| |-----------
氧化硅含量 | 通气量(升/日、人)| 0 | -1 |
----------|-----------|-----|----|
| -4000 | | |
|-----------|-----|----|
≤10% | -6000 | | |
|-----------|-----|-----
| >6000 | 0 | Ⅰ
----------|-----------|-----|-----
| -4000 | | |
|-----------|-----|----|
>10%~40%| -6000 | | |
|-----------|-----|----|
| >6000 | | |
----------|-----------|-----|----|
| -4000 | | |
|-----------|-----|----|
>40%~70%| -6000 | | |
|-----------|-----|----|
| >6000 | | |
----------|-----------|-----|----|
| -4000 | | |
|-----------|-----|----|
>70% | -6000 | | |
|-----------|-----|----|
| >6000 | | |
----------------------------------

-------------------------------------
-------------------------------------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
-2 | -4 | -8 | -16 | -32 | -64
----|-----|-----|------|------|------
| | | | |
----|-----|-----|------|------|------
| | | | |
----|-----|-----|------|------|------
| Ⅱ | Ⅲ | 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录A: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法(补充件)
A.1 测定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采样方法
应采集工人经常工作地点呼吸带附近的浮游尘或沉积尘样品。工厂应收集连续三天的粉尘样品,混匀后进行测定。矿山应选择在开采中具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采样,同一种性质的粉尘样品不少于3份。
A.2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分析法
A.2.1 分析步骤
准确称取0.1 ̄0.2g生产性粉尘样品,放入锥形烧瓶中。如为炭素类或有机类粉尘样品,应在800 ̄900℃下完全灰化后进行分析。如为硫化矿物,应先加数毫克结晶硝酸铵于锥形瓶中,然后加入焦磷酸15ml,迅速加热到245 ̄250℃,保持15min后冷却到4
0 ̄50℃,在冷却过程中,加50 ̄80℃蒸馏水稀释到40 ̄50ml。稀释时,一面加水,一面用力搅拌混匀,然后,加水稀释至150 ̄200ml。用无灰滤纸过滤,并用0.1N盐酸洗涤沉渣,再用热蒸馏水洗至无酸性反应为止。最后,将带有沉渣的滤纸,放入恒重的瓷坩埚
中,在80℃的烘箱中烘干,低温炭化后,再放入800 ̄900℃高温炉中灼烧30min,然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一小时,称至恒重。
A.2.2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计算法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按(1)式计算
M2 -M1
SiO2 (F)=-----×100 (1)

式中 SiO2 (F)——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M1 ——坩埚质量,g;
M2 ——坩埚加沉渣质量,g;
G——生产性粉尘样品质量,g。

A.2.3 粉尘中含有难溶杂质的处理。
A.2.3.1 当生产性粉尘样品中有难以被焦磷酸溶解的杂质时(如碳化硅、绿柱石等),需将焦磷处理后的样品沉渣放入铂坩埚中,加入1:1硫酸数滴,使沉渣湿润,然后加入40%氢氟酸5 ̄10ml,稍加热使沉渣中游离二氧化硅溶解,继续加热蒸发至不冒白烟为止。于
900℃高温下烧灼,称至恒重。
A.2.3.2 处理杂质后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计算法
处理杂质后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按(2)式计算
M1 -M3
SiO2 (F)=-----×100 (2)

式中 M2 ——铂埚加沉渣质量,g;
M3 ——经氢氟酸处理后坩埚加残渣
质量,g;
SiO2 ——游离二氧化硅含
量,%;
A.3 本法为基本方法。如采用X线衍射测定法或红外光谱测定法等须与本法进行核对。

附B: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的测定法(补充件)
B.1 工人接尘时间的确定
在生产任务正常情况下,每一接尘工种选择不少于2名有代表性的工人,按表B1的格式记录自上班开始至下班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工中休息的时间,并分别注明接尘情况。每个测定对象应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分别表示该工种的工人在一个工作日内的总接尘
累计时间、各种作业的劳动接尘累计时间及休息的接尘累计时间。
表B1 接尘工时记录
----------------------------------
动作开始时间 | 动作 | 接尘 | 接尘累计时间 |
| | | | 备注
h、min | 内容 | 情况 | min |
----------|----|----|--------|----
| | | |
| | | |
| | | |
----------------------------------
B.2 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测定
根据表B1的记录,将各种接尘劳动时间与接尘休息时间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采集工人在接尘休息时间和从事各种接尘劳动状态时的呼出气,测量该气体体积,求出接尘休息和各种接尘劳动时的呼气量值,并换算成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体积值。然后按表B2
,再换算成每分钟呼气量,(标准状态呼气量,L/采气时间,min),最后将各种接尘劳动时及接尘休息时的每分钟呼气量分别乘以相应的各种接尘劳动的累计时间和接尘休息的累计时间,其总和即为一个工作日内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L/日,人)。
一个工作日内工人接尘时间
表B2 肺总通气量的测定记录
-------------------------------
接尘动作及 | 吸气量 | 接尘累计 | 接尘时间肺
| | |
接尘休息 |L/min| 时间min| 总通气量,L
---------|-----|------|--------
| | |
| | |
----------------------|--------
总计 | L/日·人
-------------------------------



1986年1月21日

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
市政府



为保证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推进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切实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营企业职工退体基金统筹,是指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全市统一规定的统筹项目各项费目(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统筹比例),以本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并向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管理机构)缴纳统筹基金,统筹管理机构
按各企业应支付的列入统筹项目的职工退休基金数额拨给企业,由企业发给退休、退职职工。
二、凡本市所属国营企业和中央直属在京的国营企业均纳入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范围(以下简称统筹范围)。全国统一核算或跨省市核算的中央直属在京企业是否列入本市统筹范围,由中央各在京企业主管部决定。
列入统筹范围企业中的全部固定职工和退休、退职职工以及实行与固定职工相同的退休、退职办法的其他职工,均属于统筹对象。
列入统筹范围企业中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轮换工均不属于统筹对象。
三、统筹的项目
1、下列项目列入统筹:
(1)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退职后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职工(以下简称退职职工)的生活费。
(2)企业退休和退职职工每人每月五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3)企业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规定发放的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费。
(4)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等。
2、下列项目不列入统筹,仍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负责支付:
(1)每人每月七元五角的副食补贴。
(2)退休、退职职工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冬季取暖费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统筹基金按下列方法核定、收缴和拨付:
1、统筹基金的数额,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统筹比例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核定一次。
2、各企业于每年十月底以前,提出本企业下一年度应提取的统筹基金总额(以下简称应提取额)的预计数;同时对下一年度本企业退休、退职职工人数进行预测,并按本办法规定列入统筹的项目提出本企业下一年度应支付的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应支付额)的预算,上报主管局(总公
司)或区、县统筹管理机构。主管局(总公司)和区、县统筹管理机构对企业的预计、预测、预算数进行审核后,于十一月底汇总制定出本系统、本地区下一年度的预计、预测和预算,上报市劳动局。
3、统筹基金的收缴和拨付采取分级差额缴拨的办法。应提取额大于应支付额的企业,其差额上缴给主管局(总公司)、区、县统筹管理机构,其余部分留给企业使用;应提取额小于应支付额的企业,不上缴统筹基金,其差额由主管局(总公司)、区、县统筹管理机构拨付给企业。
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和区、县所属企业及由区、县负责管理统筹基金的中央直属在京企业,以主管局(总公司)、区、县为单位计算,应提取额大于应支付额的,其差额上缴给市统筹管理机构;应提取额小于应支付额的,其差额由市统筹管理机构拨付。
4、统筹基金的收缴和拨付,根据年度预算,分月进行缴、拨。各企业于次年一月底以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年度决算,经主管局(总公司)、区、县统筹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和区、县统筹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的决算作出本系统、本地区的决算,于二月底前,报市
统筹管理机构审核。根据审核批准的决算,对全年应缴、应拨的统筹基金进行多退少补。
决算时,各企业计算应缴额的工资总额,必须与报送市统计局年报的工资总额一致;退休费的开支必须与财务部门实际支出的账目一致。
5、统筹基金按月收缴和拨付,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办法收缴和“委托银行付款”办法拨付。以年度预、决算表为统筹基金收缴和拨付的依据。市统筹管理机构对区、县、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以及区、县、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对所属企业,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
办法收缴统筹基金时,收、付款双方事先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银行另行制定。
6、企业统筹基金仍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内列支。
五、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
1、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为主管全市退休基金统筹工作的机构,设在市劳动局。
2、各区、县建立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设在区、县劳动局。中央直属在京企业,由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负责退休基金统筹和监督、检查工作。
3、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工作,作为本局(总公司)的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
4、企业负责退休基金统筹工作的部门,由企业自行决定。
六、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对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七、各级劳动、工会、财政、税务、银行、审计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并对退休基金的统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退休、退职的政策和法令。遵守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负责按规定发放退休、退职职工的各项待遇。
九、各单位行政领导和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在预计、预测、预算、决算和缴拨退休基金时,必须遵守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财经纪律,不准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严肃处理。
十、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具体事宜由市劳动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十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包括劳动服务公司和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按照本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同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统筹基金单独核算,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退休基金统筹。



198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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