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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2:57:19  浏览:8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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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200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要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自治区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自治区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设内蒙古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为维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各成员由自治区科教兴区领导小组成员担任),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授予在近3年来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做出重大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卓越建树的。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基础理论、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科学发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二)在应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的;
(三)在实施技术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经消化、吸收,形成较大规模化生产,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的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三章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内蒙古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
1.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
2.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1.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
2.各盟、市科技行政部门。
国务院所属驻区单位及区内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个人可以通过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门推荐;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做出贡献的其他区外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将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的获奖项目和完成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应对申报的人选和项目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和科学技术成果作出认定结论,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奖。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违者给予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各委、办、厅、局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盟市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1994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兴区特别奖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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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证监委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各专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
办法(试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国债发行的市场机制,使之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建立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须具备下列资格:
1.属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从事国债承销和交易代理、自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2.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3.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4.在本机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且具有良好的信用。
第三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下列权利:
1.直接参加每期国债承销团,从事国债一级市场业务。此承销团为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认的全国性国债承销团。在大众传播媒介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名义。
2.享有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3.在每期国债发行前,可以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
4.国有资产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发行股票,非国债一级自营商不得担任主承销(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5000万股的,优先由国债一级自营商担任主承销)。
第四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须履行下列义务:
1.连续参加每年国债承销,且每期承销量不低于该期承销团承销总量的2.5%。
2.严格履行承销合同、分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3.自觉维护国债声誉,积极开展分销、零售及交易代理业务。
4.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性。每年在二级市场上的国债交易量不低于国债一级自营商最低承销量的10倍。
第五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事宜。凡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由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证书》,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其名单。
第六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进行一次复审。
国债一级自营商因未履行规定义务或其他原因丧失资格时,财政部和证监会有权吊销其“资格证书”,停止其使用“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称号。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外资或中外合资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6月20日生效。



1993年6月21日

关于转发《韶关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韶关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8〕140号)


浈江、武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城管局制定的《韶关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一日



韶关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办法



为了提高我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打下坚实基础,根据《韶关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由韶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受检单位

浈江区环卫一所、浈江区环卫二所、武江区环卫所

三、考核办法

(一)建立“韶关市环卫作业质量考核评委库”。为体现考核评比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性,考核评委库由市创卫创园办、市爱卫办、市财政局、区政府等单位代表以及市城管局社会监督员约20—30人组成,每次检查前采取随机抽取形式抽取5名评委组成考核组对受检单位进行量化考核,评比打分。

(二)采用明查、暗访、复查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次检查从各受检单位责任范围内抽取二条主次干道、二条小街小巷、二座公厕、一座垃圾中转站作为检查项目进行考核打分。明查每两个月一次,所查项目由被查单位推荐50%,考核组抽查50%;暗访为随机性及针对性检查;复查指对明查暗访中的存在问题,在规定整改期限后再次进行检查。

(三)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被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整改期满2日内为复查期。如复查中发现问题未得到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则应加倍扣分;对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及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整改不及时的,给予黄牌警告。

(四)市财政从每年下拨各区环卫所的环卫作业经费总额中预留5%即115万元(2300万×5%=115万),专项用于对各区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的考核、奖励。

(五)平时每次考核分低于95分,扣除考核经费10000元;低于90分,扣除考核经费20000元;低于85分,扣除考核经费30000元。年度考核平均分在95分以上的单位(含95分),年终将给予奖励20000元。

(六)每二个月统计一次检查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名,得分第一名的,以市城市管理局名义颁发“流动红旗”,连续三次排名最后并且平均分低于90分的或全年累计受3次黄牌警告的,建议对其责任人留职察看或停职。

四、环卫作业检查考核项目(见附件)

五、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百分制)

(一)道路清扫保洁 扣分

1、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未达到规定。   1分

2、保洁时间未达到规定时间。     1分

3、随意焚烧垃圾或将垃圾倒入江河。   2分

4、果皮箱不整洁或箱内垃圾满溢未及时清空。 1分

5、果皮箱破损未及时修复或清理。   1分

6、实行机械化清扫的道路,未采用机械化清扫。 3分

7、洒水、冲洗未达到规定要求。 2分

8、群众举报或新闻煤体曝光被查实。 2分

9、国检、省检或重大活动受到批评。   5分

(二)垃圾、粪便收集运输

1、垃圾转运不及时,未日产日清。 2分

2、垃圾桶不整洁或周围地面不干净。 2分

3、垃圾车、粪车车容不整洁,遗撒、滴漏 2分

4、垃圾运输车装载超高、超量。 2分

5、随意倾倒垃圾、粪便或焚烧垃圾。 2分

6、粪便未及时清理,粪水外溢。 2分

7、群众举报或新闻煤体曝光被查实。    3分

8、国检、省检或重大活动受到批评。     5分

(三)公厕管理保洁

1、缺少设施标志、管理制度牌或标志不明显。  1分

2、公厕清洗保洁未达到质量要求,每项   1分

3、公厕未全天候免费开放。 1分

4、公厕有乱张贴、乱堆放等现象。 1分

5、未定期喷洒药物,有蚊蝇滋生。    1分

6、公厕设施不齐全,未及时维修。 1分

7、群众举报或新闻煤体曝光被查实。   2分

8、国检、省检或重大活动受到批评。   5分

(四)垃圾中转站管理

1、地面有垃圾、积水,门窗有积尘、蛛网。   1分

2、站内及周围有堆放杂物 1分

3、未做到垃圾运输车随走随冲洗。 1分

4、未定期喷洒药物,蚊蝇密度超标。   1分

5、群众举报或新闻煤体曝光被查实。     2分

6、国检、省检或重大活动受到批评。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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