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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50:47  浏览:9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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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房改电(2002)4号文 2002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委(房管局):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 2002 5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中机发1447),从2002年2月1日起开始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由现行的4.14%下调为3.6%,5年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为4.0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计、结息规则不变。

  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 1999 45号)规定,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存款整取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比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据此,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管理中心存款利率,分别由现行的0.99%、1.98%和2.07%下调为0.72%、1.71%和1.89%。

  请尽快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并做好利率政策调整后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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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励引荐外商投资的规定

中共广西省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发[1997]71号


关于奖励引荐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 为奖励引荐境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侨胞)到柳州市投资的人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奖励的范围包括:引进外资到柳州市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及引进外资到柳州市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等做出贡献的国内法人和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

第三条 凡引荐外商投资的资金己到位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直接投资(不含由我方担保的外商境外借款投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待项目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资、验收,对其直接引荐人给予奖励:

一、属国家鼓励投资的农、林、牧、渔业及以固定资产投入为主的工业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金额的1% 计算奖金。以上奖金,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由市财政局支付;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奖金由中方企业支付。

二、凡投资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及服务项目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外商实际投入金额的0.5% 计算奖金。奖金由中方企业支付。

三、兴办加工装配项目的,从投产之日算起,按该项目合同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工缴费收入的3%计算奖金。奖金从中方企业获得的工缴费收入中支付。

四、引荐外商租赁厂房、设施的,从投产之日算起, 按第一年租金收入的3%计算奖金。奖金从获取的租金中支付。

五、介绍到国外和港澳地区承包工程的个人,由承包单位按承包合同总金额(按国家外汇折算人民币)的 0.2%提奖;介绍劳务输出的个人,由受益单位按该项目所得劳务收益(以国家汇价折算人民币)的1一2% 提奖;介绍补偿贸易项目的个人,由受益单位生产效益后按补偿贸易项目外商实际投入金额的0.5%一1% 提奖。

第四条 引荐外商投资兴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国内法人和公民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须与柳州市外经贸局签订引资协议。引荐外商投资兴办其他企业或项目的须与项目的中方企业签订引资 协议,规定双方责任、支付奖励数额和办法。引资协议作为界定直接引荐人的依据。

第五条 奖金支付办法:由引荐人持引资协议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报,经合作的中外双方认可签字,外方资金实际到位后,待项目竣工或营业,经有关部门验收,按验资后的金额,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财政或者受益单位发给。如项目的中方企业一次性支付奖金有困难,可先发放应付奖金的50%,其余待项目投产后两年内付清。引荐外商投资资金分期到位的,每期奖金支付办法参照上述办法,按实际到位数计算执行。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对外引荐外商投资获奖的人员,如发现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或冒领他人奖金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七条 获奖人员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外商引荐人获奖以后,在经营期内,外方无故抽走资金的,由外商在独资、合资、合作公司的资产对支付奖金单位进行赔偿。

第八条 外商引荐人获奖以后,在经营期内,外方无故抽走资金的,由外商在独资、合资、合作公司的资产对支付奖金单位进行赔偿。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柳发〔1993〕41号文同时废止。

(1997年12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2年10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11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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