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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7:39  浏览:9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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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平衡经济特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我们研究,决定在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建成生效后,对该经济特区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特区内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同时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特区内资企业生产并在本特区内销售的产品,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照征、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二、特区内资企业进口的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进口的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征、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特区内资企业出口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以外,都予免征或退还产品税、增值税。
四、特区内资企业将减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进口或生产的产品运往内地,应当在经过特区管理线时,依照税法规定交纳或补交产品税或增值税。
五、特区内资企业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为了适应特区情况,需要简化征收而调整税率,或者增加征税项目的,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特区内资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交纳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它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扣除已在特区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
2.特区所属的地方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由财政部门核定企业留利比例,剩余利润是采取上缴利润或征收调节税办法,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3.在特区经营的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是否再征一道地方附加,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七、在特区内的内资企业归还各种借款,应由企业在税后利润和自有资金中归还。
八、各种地方税的税率、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及其开征、停征的时间,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九、本规定只适用在深圳经济特区开办的内资企业。经济特区在内地开办的企业,应依照企业所在地的征税规定执行。



198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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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实施。


市长 孙清云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秩序, 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建制镇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住户以及旅游景区内的单位和居 民住户,都必须按照划分区域,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各单位、住户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住户,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 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报刊亭等的,由其管理 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内容:
  (一)包门前卫生。负责责任区域内地面清扫保洁及绿化带、树坑的杂物捡拾,定期刷 洗墙壁、牌匾、灯箱、标志牌、地面瓷砖,清除污物、污迹、积水、积雪、积冰等,做到责任 区域内地面干净见本色、立面整洁。
  (二)包门前绿化维护。负责责任区草坪、花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维护。
  (三)包门前环境秩序。禁止在责任区内晾晒衣物、乱搭乱建棚亭、乱堆杂物、乱放车 辆、出店经营。负责清除责任区内建筑物上乱贴、乱挂和乱写乱画等,做到门前秩序井然有序 。
  第五条 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 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督查工作。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分别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划定辖区内的单位和住户的市容环 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定后,责任单位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按年度┒妒腥莼肪澄郎徘啊叭痹鹑问椤罚魅吩鹑危险嬷葱小=菇值腊焓麓? 、镇人民政府收取“三包”责任制费用。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执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每年度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沙鞘泄芾砑嗖熳橹凑铡? 西安市城市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和住户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处50元罚款。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四自一包”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现将《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实行《试行办法》的书刊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印发的(89)新出技印字第019号文规定的北京地区书刊印刷厂纸张加放率调整办法。(89)新出技印字第019号文中未予规定加放率的印刷品种暂不纳入奖励范围,待经有关部门核定纸张消耗定额后再执行《
试行办法》。
2、实行《试行办法》的书刊印刷企业印刷损耗的油污废纸、废书页、废封面纸等要与印刷装订过程中裁下来的纸边、纸头、下脚料等严格区分加强管理。出售纸边、纸头、下脚料等的收入应按财政部规定全部转入营业外收入,不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3、书刊印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纸张低于消耗定额标准的视为节约的纸张。纸张节约量以企业为单位计算考核,节约量应扣除生产各环节超过加放标准耗用的纸张数量及其他各种原因浪费的纸张数量。
4、实行《试行办法》的企业,节约奖按年度计算考核,季度可按累计应提节约奖的60%预提,年终结算,少提部分予以补提。如企业实际用纸量超过纸张消耗定额的,除扣回已预提的纸张节约奖外,对超定额消耗纸张增加的成本支出,按同等的奖励比例计算罚款额,罚款额由企业
工资基金中列支,并相应冲减企业产品成本。
5、凡符合实行纸张节约奖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度一月份内报经总公司(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并报财政主管分局同意后方可执行此办法。今年可于文到后一个月内按以上程序报批。
6、实行《试行办法》的企业,均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企业内部具体的纸张耗用考核办法和奖罚办法,并报经总公司(上级主管机关)财政主管分局批准后实行。
7、实行本《试行办法》的书刊印刷企业不再执行财工制字第279号和(87)财工管字第423号文关于国营工交企业纸张原材料节约奖励试行办法。
8、实行此办法的企业按照附发的审批表格式报同级财政分局进行审批,审批表一式四份(市财政分局审批后留一份,报市财政局一份,退总公司(上级主管机关)、企业各一份)。主管部门年终要对节约奖执行情况加以汇总说明并随年度决算一并报送。
9、区、县书刊印刷企业是否执行纸张节约奖办法,由区、县财政局审批。
10、本《试行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199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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