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56:53  浏览:9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1993年11月4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
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拘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
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法律规定
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拘留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7〕18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陇南市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陇南市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建立财政资金跟踪问效机制,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是指对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门的支出行为、支出成本及其产生的效益通过跟踪检查,进行科学的分析比较、衡量和评估,以综合评定财政性资金效益和效率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的范围是纳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内外所有资金。

第四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评价。重大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或管理的项目开展财政支出跟踪问效,以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

第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跟踪问效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参加跟踪问效工作的成员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清正廉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三章 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主要包括:综合跟踪问效、项目支出跟踪问效、部门支出跟踪问效和单位支出跟踪问效等。

(一)综合跟踪问效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对县(区)级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整体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二)项目跟踪问效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支出的绩效进行评价。包括基本建设、财源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其他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部门支出跟踪问效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四)单位支出跟踪问效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第九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的依据为:

(一)国家及省、市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跟踪问效管理制度、办法及工作规范;

(三)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和绩效目标;

(四)政府或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申报的部门预算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

(六)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七)政府年度财政收支决算和部门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应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指标分为共性评价指标和个性评价指标。共性评价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或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个性评价指标是针对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共性指标具体包括:

(一)综合跟踪问效指标:反映财政资金规模水平的指标、反映财政收支发展状况的指标、反映财政资金适度水平的指标、反映财政资金自给能力的指标、反映预算管理水平的指标、反映财政支出结构的指标等。

(二)项目跟踪问效指标: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指标、项目资金配套情况指标、项目实施效果指标、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等。

(三)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指标:履行职能的成本指标、政策目标计划完成情况指标、预算执行情况指标、财务管理状况指标、资源(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效益与效率指标等。

第十三条 个性指标可根据财政支出的不同功能和类型,同时兼顾绩效工作的可操作性在实施跟踪问效时设定。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工作必须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一般分为:准备阶段、组织实施评价和提交评价报告阶段、结果应用与反馈三个阶段。

第十五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的准备阶段:

(一)确定跟踪问效对象。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工作需要,确定跟踪问效的对象。

(二)下达跟踪问效通知。对于确定的跟踪问效对象,财政部门应提前下达跟踪问效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跟踪问效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时间、具体实施者和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三)拟定工作方案。负责实施跟踪问效工作的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跟踪问效工作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跟踪问效的对象、目的、依据、组织分工、实施步骤和选用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必备的评价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等。

(四)组建专家评审组。财政部门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根据财政部门对跟踪问效工作的要求,负责审定中介机构提交的跟踪问效报告,出具跟踪问效意见。

第十六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的组织实施和提交评价报告阶段:

(一)现场评价。跟踪问效对象应根据下达的《跟踪问效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和所附的评价指标、基础资料表,如实填报所有与绩效评价工作相关的数据资料,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性负责。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含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对象填报的基础资料表及有关跟踪问效工作的资料,到被评价部门或项目,实地勘察、询问、检查核实填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采集需要补充的基础数据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形成初评报告。

(二)综合评价。负责跟踪问效工作的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提交的初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审查,运用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数据计算、资料分析和指标评估打分,并对被评价部门或项目的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跟踪问效报告。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报告要充分体现评价结果对绩效目标的引导作用,体现财政效率的核心地位,数据准确,事实确凿,理由充分,内容完整,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和措施可行。

(三)提交评价报告和下达评价结论。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报告包括部门或项目支出初评报告和综合评价报告。

1、评价报告应当向被评价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并由评价专家组作出解释。评价报告应当由专家组专家和评价工作组织负责人签字。

2、评价报告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上报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以加强对公共财政支出的监督,提高政府公共决策的透明度。

3、跟踪问效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给被评价部门或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以利于被评价部门了解情况、改进工作。

4、部门对所属单位或主管项目进行跟踪问效的报告,应于跟踪问效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部门跟踪问效的结果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结果应用与反馈阶段。财政部门、被评价部门在政府年度预算安排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跟踪问效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结果应进行通报,对绩效良好的部门及项目在下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和申报,对绩效较差的部门及项目在下年度预算中将减少或不予安排。

第十九条 被评价部门应当根据财政跟踪问效结论,及时改进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并及时将调整、改进意见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建立财政支出跟踪问效工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跟踪问效结果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对部门或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增加公共支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逐步完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评价监督”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好涉外民商事案件,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招商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适应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现就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审查程序,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批准的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对诉至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认真进行审查。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符合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不得拖延、推诿;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采取其他救济方式,不得违法滥用管辖权或无故放弃管辖权。对涉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当事人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拟裁定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先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同意后才可以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手续必须合法;如用公告方式送达,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办理,并应当在《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对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在受案法院公告栏内同时刊登。
二、严格依照冲突规范适用处理案件的民商事法律,切实做到依法公开、公正、及时、平等地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和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保证案件处理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涉外民商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审理,允许新闻媒体自负其责地进行报道。审理案件必须做到认定事实客观、全面,适用法律准确、适当,实体处理公正、合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外,均应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准确选用准据法;对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予优先适用,同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制作涉外法律文书应文字通畅,逻辑严密,格式规范,说理透彻。
三、严格遵守涉外民商事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规定,切实维护国家司法权威。各级人民法院在强化执行工作过程中,应从维护国家司法形象和法制尊严的高度认识涉外执行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涉外案件的执行,要注意执行方法,提高执行效率,注重执行效果。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与执行,要严格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有关涉外执行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7〕5号通知、法发〔1995〕18号通知、法释〔1998〕28号规定及法〔1998〕40号通知办理。各级人民法院凡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均应按规定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不得制发裁定。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经贸规范的学习,不断提高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水平。对在适用法律上有重大争议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经济纠纷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法经函〔1989〕第4号)执行。审判人员要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不得私自接待国外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对于涉外案件外国当事人所在国家外交机构代表的正式询问,应由受案法院负责接待,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法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