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23:48:20  浏览:9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规章名称
1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20号 成都市零售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2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21号 成都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3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56号 成都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4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93号 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5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106号 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6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115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
7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143号 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8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152号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文 件 标 题
1 市政府 成府发〔1987〕44号 成都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
2 市政府 成府发〔1989〕195号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3 市政府 成府发〔1995〕190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4 市政府 成府发〔1996〕120号 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
5 市政府 成府发〔1997〕84号 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6 市政府 成府发〔1998〕16号 成都市旅游投诉办法(修订)
7 市政府 成府发〔1998〕179号 成都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8 市政府 成府发〔1999〕153号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9 市政府 成府发〔2000〕15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意见的通知

10 市政府 成府发〔2001〕11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投资信息的意见

11 市政府 成府发〔2001〕13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2 市政府 成府发〔2001〕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市旅游整体形象的通知

13 市政府 成府发〔2001〕1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妇女发展规划和成都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14 市政府 成府发〔2002〕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对假冒伪劣产品及其违法者实施市场禁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5 市政府 成府发〔2002〕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16 市政府 成府发〔2002〕7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7 市政府 成府发〔2003〕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18 市政府 成府发〔2003〕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实施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通知
19 市政府 成府发〔2003〕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20 市政府 成府发〔2004〕3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1 市政府 成府发〔2004〕7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防空建设2004-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22 市政府 成府发〔2004〕8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23 市政府 成府发〔2005〕1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意见

24 市政府 成府发〔2005〕7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能源节约创建节能型成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5 市政府 成府发〔200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
26 市政府 成府发〔2006〕2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27 市政府 成府发〔2006〕4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28 市政府 成府发〔2006〕4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
29 市政府 成府发〔2006〕6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意见的通知

30 市政府 成府发〔2006〕6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1 市政府 成府发〔2006〕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水利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2 市政府 成府发〔2006〕7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33 市政府 成府发〔2006〕8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一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34 市政府 成府发〔2006〕9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资源综合利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5 市政府 成府发〔2007〕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和社会保险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6 市政府 成府发〔200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7 市政府 成府发〔2007〕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8 市政府 成府发〔2007〕1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39 市政府 成府发〔2007〕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财政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0 市政府 成府发〔2007〕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1 市政府 成府发〔2007〕3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能源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2 市政府 成府发〔2007〕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成都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43 市政府 成府发〔2007〕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的意见

44 市政府 成府发〔2007〕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

45 市政府 成府发〔2007〕6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综合交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6 市政府 成府发〔2007〕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47 市政府 成府发〔2007〕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业教育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8 市政府 成府发〔2008〕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49 市政府 成府发〔2008〕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50 市政府 成府发〔2008〕2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51 市政府 成府发〔2008〕3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2 市政府 成府发﹝2009﹞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的意见
53 市政府 成府发﹝2010﹞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54 市政府 成府函〔2004〕1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55 市政府 成府函〔2006〕9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防汛应急预案的批复

56 市政府 成府函〔2006〕15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沱江干流成都段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的通知

57 市政府 成府函〔2006〕1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和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

5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1990〕46号 成都市人事部门(机构)廉政建设试行办法
5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1997〕124号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6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0〕2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预防和控制艾滋病2000—2010年规划和成都市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职责分工的通知

6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0〕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人事局、编办关于在我市中小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聘用制意见的通知
6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0〕9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6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1〕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档案、户口转移问题的通知

6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1〕6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6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2〕2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中小学危房的通知

6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2〕6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应用的实施意见

6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2〕1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6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2〕1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办成都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6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2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动意见的通知
7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3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7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4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成都市制浆造纸企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7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卫星地球站实施意见的通知

7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8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通知

7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10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规划(2003—2010)的通知

7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1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1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综合社会保险中工伤补偿标准的通知

7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15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7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贫困村和经济发展缓慢村实施扶持政策的通知
7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市信托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8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8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2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8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7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开展警民共建安全文明旅游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8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0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通知的通知

8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知

8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8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3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成都市科普场馆命名工作的通知

8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成都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8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补助办法的通知

8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20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成都市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9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21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9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1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生物材料技术及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方案(2005年—2010年)的通知

9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3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9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不良贷款化解工作的意见

9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6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执法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9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10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9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1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9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1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市安监局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9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成都市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技术方案(试行)》等8个方案及预案的通知
9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2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费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10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4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成都市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10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6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的通知

10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7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出生缺陷干预工作(2006-2010年)规划的通知

10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9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10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10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志办关于成都市2006—2010年度地方志编纂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10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10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建设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10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 “十一五”期间全市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0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10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5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10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1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制鞋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的通知
11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8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公司政策性融资行为的意见

11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8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11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8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预防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意见的通知

11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9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配电网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

11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10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11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10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婚迁的意见
11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10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的通知

11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8〕1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都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11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8〕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12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8〕3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2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3〕27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12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4〕1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和抽查的通知

12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4〕16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原小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遗留问题的通知

12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5〕24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2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6〕23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成都市旅游人力资源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

12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颁布实施《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批复

12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2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12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8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市经委市投促委关于开展工业集中发展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2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14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13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1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3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2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13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8〕3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成都市2008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批复

13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8〕8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134 市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实施细则
135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法院不应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法院不应受理的复函
199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琼高法(民)他字〔1991〕2号《关于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诉中国人民解放军38002部队后勤部土地、房屋、财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双方讼争的海南省三亚市榆林天然暴露试验站房屋、土地纠纷是因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体制变动引起的,应由有关部门解决,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本案应由第二审法院撤销第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三)》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同人民代表的联系,接受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设立办公室和若干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时,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自治旗可以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第九条 在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本级选举委员会和苏木、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
  苏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联系和指导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四)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六)提出副秘书长人选;
  (七)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安定团结的重大事项;
  (三)农业、牧业、林业、渔业、工业、交通、商业和苏木乡镇(街道)企业等生产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兴建关系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城乡建设规划,土地、森林、草原、矿产、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
  (六)实施义务教育,发展民族教育,改善办学条件等重大事项;
  (七)普及和应用科学技术知识,实行科技兴农、兴牧、兴工的重大事项;
  (八)发展医疗保健和妇幼保健事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防治地方病的重大事项;
  (九)发展群众性的和民族的文化、体育事业的重大事项;
  (十)劳动保护、民政、优抚、救济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一)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二)民族、宗教事务,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三)各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又迫切要求解决的有关国计民生、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四)监察、审计、工商、物价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五)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部分变更的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
  (六)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规定、办法、决定和判决、裁定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
  (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申诉和意见的情况;
  (八)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人民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九)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有关国计民生、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撒销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决定任免、任免以下国家工作人员:
  (一)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旗长、县长、市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旗长、县长、市长、区长的提名,决定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四)根据旗长、县长、市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旗县级人民政府换届时,新的一届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科长在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至迟在第二次会议任命;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根据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二十一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旗长、县长、市长、区长,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并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个别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罢免个别代表,接受个别代表的辞职。
  主持补选出缺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负责选民提出罢免代表的调查,并组织选民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旗县级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对重大问题要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办事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旗长、县长、市长、区长或者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交由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草案;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决定质询案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七)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
  (八)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九)审查提请常务委员会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免案;
  (十)听取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十一)决定组织视察和专门问题的调查;
  (十二)讨论决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重要事项,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工作;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十四)处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根据会议议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是常务委员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服务工作;
  (二)负责起草常务委员会的综合性文件,编印常务委员会刊物;
  (三)负责常务委员会文书处理、档案资料管理和保密工作;
  (四)承办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
  (五)承办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视察的服务工作;
  (六)承办有关的人民代表、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的具体工作;承办人民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七)承办议案征集工作,负责对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催办工作;
  (八)承办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承办同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联系工作;
  (十)负责组织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十一)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接待工作和人事保卫工作;
  (十二)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设民族、法制(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常务委员会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服务;
  (二)对属于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三)受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对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报告;
  (五)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具体审查工作,并提出意见;
  (六)办理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质询案的具体工作,并提出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为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提出决议、决定草案;
  (八)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办法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必要时提出审查报告;
  (九)承办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决定、判决、裁定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情况的调查,并提出报告;
  (十)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十一)办理有关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意见和来信来访;
  (十二)办理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联系代表工作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要密切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发挥代表的作用。
  常务委员会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要为人民代表开展活动,联系选民,进行视察,组织学习,参政议政,做好组织服务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要本着方便代表活动和联系选民的原则,按照代表的居住和职业情况,组织代表小组,建立活动制度,开展经常性活动。
  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要听取人民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认真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代表小组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情况,听取意见,推进工作。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情况或者重大活动,应通过代表小组向代表通报,接受代表监督。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组织代表进行多种形式的视察活动。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时,应听取所在地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专题调查和视察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要定期给代表印发刊物和有关材料,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方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