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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32:10  浏览:9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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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任振鹤

  2012年8月1日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湖北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2010-2020)》对发展核电的要求,加强对不可再生的核电厂址资源保护,确保咸宁核电厂址条件符合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是指在咸宁核电厂址及周边区域统一设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并控制该区域内除核电相关设施以外的大型开发性项目建设和人口机械增长,确保厂址相关条件符合核安全、核应急等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

  第三条 核电厂址保护坚持遵循统筹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保障权益的原则。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单位要统筹协调,维护厂址保护区内的群众和核电企业的权益。 

  第四条 市核电领导小组领导核电厂址保护工作,市核电办负责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通山县支持湖北大畈核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两级规划、国土、建设、水利、交通、电力、环保、公安、林业、安监、旅游、农业、渔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厂址保护工作。

  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及保护区内的其他单位、个人应切实遵守本办法及核电厂址保护规划,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厂址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五条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区包括:征地周界、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规划限制区、厂址半径10km范围、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征地周界、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规划限制区、厂址半径10km范围、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范围如下:

  (一)征地周界指征地红线图内区域。

  (二)非居住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1km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非居住区设置明显的标识。

  (三)水域保护区指为符合核电厂安全运行及反恐安保的要求,在与厂址征租地周界相连接的富水水库水域中划定一定范围的区域。水域保护区周界设置物理隔离装置,并标记明显的警戒标识。

  (四)规划限制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不小于5km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五)厂址半径10km范围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10km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六)大件运输道路起点为嘉鱼潘家湾核电重件码头,主要途经咸合线、107国道、银泉大道、横路线、咸通线、核电专用路等国省县道,止于咸宁核电厂工程厂址,路线全长102.1km。

  (七)核电重件码头位于长江中游嘉鱼县潘家湾港区汉金关水道右岸,水路距武汉约107km。1500吨级兼顾3000吨级驳船泊位1个,占用岸线128m,码头及货场占地面积57亩。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区的具体界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会同咸宁核电公司,根据上款规定划定。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根据划定的具体界限,在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七条 在核电厂址保护区内,实施分区保护。

  (一)征地周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入内;主厂区保卫边界(周界围栏)外侧2m范围内,不得修建新构筑物、建房、开挖等作业。

  (二)水域保护区内,不得开展网箱养殖、捕捞等作业。

  (三)非居住区内不得有常驻居民;穿过本区域的公路、铁路、水路不得干扰核动力厂的正常运行。

  (四)规划限制区

  规划限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劳动密集型项目;不得新建扩建石油化工、钢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不得新建和扩建大型企事业单位和生活居住区、大型医院或疗养院、旅游度假基地、飞机场、监狱等。

  规划限制区内不再批准现有大型开发性项目的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应进行规划调整;

  适当控制规划限制区内的人口分布和密度,控制人口总数的机械增长,不得大规模迁入移民,集镇人口总数应控制在1万人以下。

  (五)厂址半径10km范围

  厂址半径10km范围内,应适当控制人口分布和密度,不得大规模迁入移民,城镇人口总数应控制在10万人以下。

  (六)大件运输道路

  大件运输道路两侧15m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大件通行的构筑物;跨越大件运输道路上方的管、线、桥梁,预留不得少于9m净空;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对跨越大件运输道路上方的高、低压电线等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七)核电重件码头

  核电重件码头不得新增有可能影响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作业的构筑物或设施。

  码头附近由航道部门设置的浮标水域范围内,不得设置有可能影响设备运输、吊装作业设施或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修编城乡规划,应符合核电厂址保护要求,兼顾当地经济发展,体现我市核电特色,组织科学论证。

  市、县各有关部门在制订或修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发展规划及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满足核电厂址的核安全、核应急及大件运输等要求。

  第九条 市核电办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核电办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市、县两级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核电厂址安全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电厂址保护区内构建临时或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核电厂址保护区范围内构建临时或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所在地镇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合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迁补偿问题,由相关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咸宁核电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咸宁核电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实现对水保护区有效控制后,在该区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二)在核电重件码头新增有可能影响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作业的构筑物或设施,且未征得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同意的;

  (三)核电重件码头附近由航道部门设置的浮标水域范围内,设置运输、吊装作业设施或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且有可能对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产生影响的。

  第十三条 核电厂址保护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为核电厂址保护区内的建设核发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储备厂址有被挪作他用或条件发生颠覆危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咸宁核电厂址

  咸宁核电厂址位于湖北省通山县的大畈镇大坑村、官塘村附近的“狮子岩”,东经114°41′10″,北纬29°40′53″。

  (二)核安全

  核安全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期间,为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上的措施的综合。该措施包括:确保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限制可能的事故后果。

  (三)核应急

  核应急是指必须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控制核或辐射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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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

  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依据《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编制,是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快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支撑未来五年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安全生产科技现状与需求
  (一)安全生产科技成就。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关心人民群众安全与健康。“十一五”时期,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科技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在研究院所、高校和广大企业共同努力下,安全生产重大基础理论研究有了新突破,重大关键技术研究有了新进展,安全技术支撑平台有了新增长,安全生产科技队伍技术水平有了新提高。
  1.安全生产重大基础理论研究有了新突破。
  依托国家基础研究973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取得了煤与瓦斯突出的力学作用机理学说重大突破,为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和仪器设备开发提供了重要基础。研究揭示了煤矿采动影响区应力场、裂隙场和瓦斯流动场的形成特征和分布规律,为优化40大类煤矿瓦斯抽采方法、提高抽采效果和瓦斯事故防治提供了理论基础。
  2.安全生产重大关键技术研究有了新进展。
  “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领域11个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涵盖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主攻方向,以重大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在煤矿瓦斯、火灾、顶板、水灾重大灾害防治,非煤矿山尾矿库在线监测、帷幕注浆堵水隔障地压监测与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价、智能监控等方面取得了61项先进技术成果,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用高新技术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整体上水平,在试验、试点、示范的基础上推动了先进适用技术广泛应用。
  3.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平台有了新增长。
  “十一五”期间加大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共建立了6大类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平台,3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重点试验室,8大类60个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培育了一批先进典型和示范样板,核准批复了170多家甲乙级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提升了安全科技成果研发、试验、检测、孵化、生产、应用、推广能力。安全技术支撑平台和示范工程在落实《通知》提出的强制推行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等六大安全避险系统和特种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等卫星定位装置,鼓励推广渔船防碰撞自动识别系统,大型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等工作中发挥出了积极作用。
  4.安全生产科技队伍技术水平有了新提高。
  “十一五”期间,一方面积极发挥高校主力军作用,加快了安全技术与工程专业学士、硕士、博士专业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安全科技,通过及时发布安全科研项目指南,引导企业加大自主研发力度,通过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奖,激励科技人员攻坚克难、创造佳绩,增加了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在实践中锻炼成长的机会。“十一五”期间高校共培养了15万多名本科以上安全技术与工程专业人才,其中硕士约5000名、博士生约1000名。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有百余家共千余人次,使得安全生产科技研发队伍不断壮大、中青年科技骨干迅速成长、学科带头人脱颖而出。
  (二)安全生产科技存在问题。
  “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科技不但对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有直接贡献,而且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尽快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新期待相比,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仍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生产发展需要。
  随着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与依赖日益加大,受资源环境影响,矿井开采深度不断延伸,各种危险因素生成、演化与流动规律突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区后,一体化安全保障技术要求愈来愈高。生产制造设备和装置成套大型化、生产自动化、决策智能化,对安全监测监控传感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物联网、云计算超前感知系统,应急救援装置大型、专业、配套和信息传输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智库系统建设等技术研究和攻关,仍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安全生产发展需要,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亟待深化,创新能力亟待提高。
  2.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
  安全生产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结合不紧密,成果转化率低、安全产业化率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宣传推广力度不够,升级换代机制尚未建立,市场化运作活力不强。国家财政、金融、信贷、税收、保险等手段尚未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
  3.安全生产科技基础相对较差。
  支撑安全生产科技研发的检测检验、科学试验、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相对滞后,安全生产科技基础相对较差,整体规划和系统设计不完善,存在条块分割,布局不合理,配置不均衡,缺乏全社会共享机制等问题。
  4.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
  美国在公共安全领域依托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了专业研究基地和生产科技创新体系,依靠高新技术进行综合集成,每年投入约250亿美元科研经费,企业自主研发的安全投入更不计其数。日本政府斥巨资建设国家级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研究机构,仅防灾科学技术研究所就拥有高级研究人员250余人,年度预算超过100亿日元。我国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与其相比差距较大,特别是企业安全科研投入没有硬性规定和制约措施,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缺乏动力,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尚未真正形成。
  5.安全生产科技对提升安全监管监察能力支持较弱。
  安全生产科技在支撑安全监管监察,提升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应急救援和物证溯源能力不足,安全生产技术监督管理能力较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小、发展集聚度低,技术含量低、职能单一、服务功能不完善。
  6.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尚不健全。
  随着科学技术爆炸式发展,生产方式不断变革,新形势、新问题日趋复杂,老标准不适应,新标准跟不上,标准修订不及时的矛盾日益彰显,以安全技术标准引导、规范、提升、改造传统产业生产方式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三)安全生产科技需求。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任务承上启下的关键五年,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方面,有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加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普遍提高。挑战方面,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国家实施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战略不断推进,经济持续平稳高速发展,资源环境和安全生产压力加大,为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结构、保增长、促发展,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中,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将面临新考验。
  1.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未来五年随着矿井开采垂深逐步加大,重化工业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不断提升,生产装置的复杂性、危险性不断加大,依循规律,科学指导,遏制重特大事故,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需要顺应安全生产发展规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深入探索事故因子流动演变发生发展规律,在危险辨识、预防、控制、救援和行为管理以及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等理论方面有所突破,切实解决指导安全生产实践的重大理论问题。
  2.安全生产关键性应用型技术研究。
  重大关键技术是“科技兴安”的基石和原动力。加强关键性应用型技术研究,加快自主创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控制力和事故防范能力,亟需在监测监控传感器、物联网、云计算等方面加大开发与应用力度,做到提前感知、超前防范,早期化解风险,使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3.安全生产科技基础建设。
  安全生产科技基础建设是安全科技发展的保障。加快科技成果应用,着力提升安全科技成果研发、试验、检测、孵化、生产、应用、推广的能力,亟需加快科技研发基地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安全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以及政产学研用一体化安全产业园建设,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奠定坚实基础。
  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管理。
  规范科学的机制和方法是创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管理、提升工作效能的保证。加强政府社会管理,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亟需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监管监察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实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智能化和企业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5.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是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保障。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亟需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科技工作方针。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强化以人为本、珍爱生命、科技支撑、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体制机制,培育和创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控制力和事故防范能力,为遏制重特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发展思路。
  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坚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方向,构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依法推动、科研院所和高校技术引领、企业自主发展”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新格局,坚持把事故预防作为促进安全生产主攻方向,把科技进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重要支撑。大力整合安全生产科技优势资源,推动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组建安全科技创新战略联盟,加快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升级,不断推进安全科学技术进步。强化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建设,增强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力争在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大型装置研发、技术支撑平台和示范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安全产业化建设及完善安全生产标准等方面有新发展,在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方面有新建树。
  (三)工作目标。
  1.围绕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事故致因、危险辨识与评价、灾害预防与控制、应急管理、行为科学、社会科学、安全经济、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力争取得新突破。
  2.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重大事故与灾害防治、职业危害预防、安全监测监控技术等研究,力争取得100项创新性成果。
  3.建立20大类100个专业门类相对齐全、独具特色的安全技术示范工程(见附件1)。
  4.建立9大类100个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平台,建立30个安全工程专业技术研发中心和50个安全技术创新中心,培育发展和规范建设5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
  5.稳步推进大型企业安全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培育100家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型中小示范企业。
  6.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安全装备升级换代,开展安全生产100项先进适用技术和1000项新型实用产品的遴选工程,创建5个安全产业示范园。
  7. 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在科技项目研究中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不少于200个。
  8. 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力争使安全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方法更加科学、手段更加完备。
  表一 “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科技目标  

类 别
“十二五”时期
“十一五”基数
增长幅度

基础理论研究
9类
8类
12.5%

创新技术成果
100项
61个
63.9%

创建示范工程
100个
60个
67%

打造支撑平台
100个
42个
138%

创建研发中心
30个
0个
30个

创建创新中心
50个
0个
50个

培育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
5个
3个
67%

遴选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
100个
0个
100个

推广新成果新技术
100项
85
17.6%

推广新型实用产品
1000个
80
1150%

创建安全产业示范园
5个
0个
5个

制订安全技术标准
200个
161
24%


  三、重点任务
  (一)重大基础理论研究。
  以重大事故演化基础理论研究为突破口,围绕工矿商贸企业典型重大事故致灾机理、演化过程、预防控制,揭示事故发生发展规律。重点开展煤矿重大煤岩动力灾害监测预警地球物理响应规律研究,深部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监测预警基础研究,油品储罐及硫铁化合物自燃机理研究,以及融合社会学、安全经济学、安全管理学、安全行为学、安全文化等理论,开展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研究等,为安全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生产提供科学指导。
  (二)重大灾害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重点开展深部突出矿井瓦斯灾害防治关键技术与装备,深部矿井隐蔽灾害探测与治理技术,煤矿安全感知关键技术与装备,非煤矿山重大动力灾害风险辨识与防治关键技术与装备,化学品储运安全保障及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控一体化技术与装备,重大工业事故防控和救援技术与装备,多功能低功耗无线探测传感技术等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
  (三)安全避险、应急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
  以安全避险系统、应急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应急通讯信息可视化管理系统为重点,深化矿井六大安全避险系统研究,灾区侦检探测可视化、智能化快速决策系统研究和应急救援模拟仿真与演练系统研究等。加快矿山大型机动救援技术装备、矿井潜水救生装备、单兵轻型集成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装备、灾区探测救援机器人、飞行侦测技术装备、危险化学品快速堵漏设备、移动应急指挥救援集成装备等研究,开发一批先进适用重大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
  (四)职业危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针对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高气压、低温、低气压、辐射等典型职业危害理化特性,以防尘、防毒为重点,研究开发粉尘毒物作业场所集成高效在线全过程监测监控系统、便携灵敏快速直读的职业危害监测仪器设备、矿山新型湿喷作业机器人。开展典型职业危害控制和治理技术与装备研究、深部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和信息处理集成装备与高效降温系统研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研发等。
  (五)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建立门类相对齐全、领域广泛、布局合理的9大类100个技术支撑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培育和创建30个安全工程专业技术研发中心、50个安全技术创新中心、5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打造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成果研发、试验、检测、孵化、生产、应用、推广等功能完整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链。引导、支持、鼓励各地创建一批安全产业园,培育5个安全产业示范园,提高安全技术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率。
  表二 9大类100个技术支撑平台

科技成果研发平台
30个

科技成果孵化平台
15个

检验检测与物证分析平台
18个

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平台
7个

事故调查专家支持平台
6个

安全信息平台
6个

安全科普平台
6个

法规援助指导服务平台
6个

事故模拟仿真和物证溯源技术平台
6个


  (六)安全监管监察技术装备与方法研究。
  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引导、智能辨识、智能执法、标准统一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改善执法人员技术装备,加快安全生产信息互联互通,为现场执法人员提供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方便快捷的技术支持。研究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价标准与方法,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执行有力、考核有据、持续改进、安全高效的保障体系。
  (七)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术标准建设,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中突出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厘清欠缺的标准,甄别不适应的标准,跟踪国际前沿的标准,注重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接轨,做到合理规划、统筹部署、精心组织、认真编制。通过组织、规划和引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研究。
  四、重点项目
  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科技需求,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重点和难点,着力破解安全生产技术瓶颈制约,切实解决一批影响安全生产重大关键技术,研发一批安全生产重大技术装备,最大限度地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最大限度地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力求到“十二五”末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的安全生产科技基础(重点研究项目见附件2)。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用科学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成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科技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活跃、最具革命性的因素”,用科学的精神、科学的态度,把握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领导、支持和推进“科技兴安”战略,切实把安全生产科技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经济政策,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
  充分用好现行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安全生产设备购置使用的普惠和特惠政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生产制造纳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煤层气抽采税收政策等。利用两年修订一次《安全生产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时机,扩大新技术、新产品税收优惠范围。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投入政策、自主创新装备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促进技术进步税收激励政策、知识产权质押等鼓励创新金融政策、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资金使用政策、产业发展的土地优惠扶持政策等。拓展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开展面向租赁公司融资领域,放开融资租赁准入门槛,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生产装备升级换代。
  (三)创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条件,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促进安全生产科技事业发展。
  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好“十二五”重点科技项目遴选,争取科技部门加大对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工作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中央预算投资安排意见和高新技术支持领域和范围,开拓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安全生产科技支持领域。设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安全生产领域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工程建设、安全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等。研究建立国家、地方、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团体及民间资本等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拓宽安全生产科技投入渠道。研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投入政策,明确从企业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全生产科技研发、生产和使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主体责任。
  (四)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资源融合,着力提升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
  运用行政和经济的手段,充分发挥政产学研用多方积极性,鼓励技术、人才、资本、产业向安全生产科技领域集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联盟建设,加快安全生产科技从研发到应用全过程、多方位合作,引导和帮助其他行业领域前沿科技成果向安全生产领域转化,建立安全生产科技资源互补、配置科学、信息共享、协调有序的合作攻关工作机制,加快提升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
  (五)加快人才培养,推进人才强安。
  以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充分运用安全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有利条件,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地加快中青年安全生产科技人才和高、尖、专学科带头人培养,努力创造条件使中青年科技人才在科研一线工作实践中锻炼成长,使高、尖、专人才在实践中脱颖而出。努力完善安全生产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交流和安全生产科技人才知识更新,满足安全生产人才多样化需求。努力营造人人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尊重人才的氛围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工作环境,打造一支富有生气、充满活力、顽强拼搏、攻坚克难、可持续发展的安全生产科技人才队伍。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前沿技术发展。
  采取多种形式拓展安全生产科技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积极寻求全球性、区域性、多边和双边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合作,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紧跟安全生产科技新发展、新潮流、新趋势,加快提升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创新水平,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积极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安全与健康国际公约、建议书起草编制工作,努力扩大我国参与安全生产国际事务影响力。
  (七)加大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落实情况检查与评估工作,确保规划落实到位。
  加强规划落实情况过程控制,依据规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和执行情况评估等工作,狠抓落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完善规划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工作制度,始终把握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相协调,与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新任务相对接,既保证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又注意统筹区域平衡发展,推进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安全科技支撑、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传培训“六大体系”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技术装备安全保障、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六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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