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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内贸易“十二五”规划加强内贸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53:54  浏览:9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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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内贸易“十二五”规划加强内贸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内贸易“十二五”规划加强内贸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建发[2013]195号



201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47号,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部国家级内贸规划,明确了国内贸易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国内贸易发展目标和战略重点。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推动国内贸易科学、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国内贸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内贸发展目标和各项任务。现就深入贯彻落实《规划》,加强内贸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对内贸行业发展进行规划是商务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转变政府职能应当重点加强的工作,也是内贸工作的重要基础。其中,发展规划(各级内贸“十二五”规划)依据国家或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制订,以促进全国或某一区域内国内贸易总体发展为主要目标,主要阐明国内贸易发展战略,提出发展政策导向,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内贸规划工作的统领。专项规划依据发展规划制订,突出一定时期工作重点,以促进或规范特定的内贸行业、内贸领域或区域国内贸易发展为目的,包含一定的空间布局内容,是内贸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点规划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以优化城乡商业设施空间布局和结构、改善商业发展环境和居民消费环境为目的,侧重于空间布局,是内贸规划工作的基础。按照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的要求,通过科学规划引领国内贸易又好又快发展,对扩大消费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引导生产发展、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加快推进规划制订

各地要加强实地调查和课题研究,在摸清家底、科学分析、把握趋势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精选规划编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科学组织论证,增强各类规划的前瞻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协调性,尽快形成以发展规划为统领、专项规划为重点、网点规划为基础的内贸规划框架体系。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完成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尚未制定省级内贸发展规划或包含内贸内容的省级商务发展规划的地方,要在2013年9月底前完成内贸发展规划制订工作。省级和中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位、资源优势和发展需要,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的专项规划编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13年7月底前完成33个行业指导文件(涉及25个行业和7个领域)的传达工作,2013年底前编制完成10个以上省级专项规划,并抄报商务部。各地要按照《规划》和相关区域发展规划,协助商务部制订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和11个主要商业功能区建设实施方案,积极配合做好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设计工作。有关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网点规划制订工作。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县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可鼓励有条件的县、镇开展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

三、积极组织规划修编

有关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不同规划的实施期限,及时做好修编工作,并按照征求意见、组织论证等程序,报原规划批准单位审定发布。发展规划期限为五年,每两年半要开展中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规划;要结合上一个五年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提前一年启动下一个五年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专项规划可视需要确定规划期限,但对实施超过三年的专项规划应进行全面评估和调整;对规划期满又需要继续实施的专项规划,应及时组织续编。网点规划期限应与城乡规划期限一致,一般远期为二十年,中期为十年,近期为五年。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城乡规划调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编。

四、切实抓好规划实施

大力推动规划落实。各地要制订本地贯彻落实《规划》工作方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并于2013年7月底前报商务部。要逐条分解《规划》目标任务,逐项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将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处(室)和个人,并给予工作保障。各地要按照商务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继续做好专项规划贯彻落实工作。要加强不同区域、不同层级和相关领域规划的衔接,特别是要指导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网点规划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建立网点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商机制等,适时发布商业网点建设指导目录。要重点推进商业网点规划管理地方立法,加强本地与内贸规划相关的统计和标准制订等基础工作。

积极争取配套政策。各地要积极争取本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大力加强部门协作,抓紧完善流通网络规划、加大流通业用地支持力度等政策;协调落实财政支持政策,保障内贸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积极争取科技政策,促进内贸规划工作和内贸行业创新发展;努力改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商业网点发展。同时,按照《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商综发[2013]35号)要求,抓紧落实现行的财税、金融等配套扶持政策,促进内贸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内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网点规划编制情况进行分项考核,重点是规划的数量、质量和进度,同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重点是推进措施和取得效果,考核评价结果将在商务系统内通报。中央财政内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网点规划所确定的项目。内贸规划工作情况将作为商务系统内评选相关先进工作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将内贸规划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和考评范围。

五、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要加强督促、检查、评价等工作,建立内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实施监测机制,实行年度监督、中期评估、终期检查制度,及时掌握网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全面评价内贸规划实施效果。各地要强化内贸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跟踪分析,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半年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报告一次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情况,并抄送商务部有关行业主管司局;每季度报告一次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大力加强组织保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发展国内贸易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统筹全局、重点推进、分步实施、常抓不懈。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成立内贸规划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内贸规划的动员部署工作,将贯彻落实《规划》和专项规划作为“十二五”期间内贸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任务。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突出国内贸易及各行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国内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商务部将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探索成立内贸理论科研基地,支持建立和完善内贸专家队伍;开展内贸领域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研究,制订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标准。各地每年应集中研究1-2个内贸重大课题,并将成果用于政策制订、产业促进等方面;重点研究热点难点问题,为决策提供参考;要积极利用商科院校等资源对本地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开展培训,重点培养商业网点规划、农产品流通、电子商务等领域人才。通过适当形式树立典型,加强培训,交流经验。


商务部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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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民政工作改革充分发挥稳定机制作用的报告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民政工作改革充分发挥稳定机制作用的报告
民政部


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于1988年12月17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会议总结了过去五年的民政工作,研究了今后五年工作的形势,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以及当前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现报告如下:

一、过去五年民政工作的基本情况
自1983年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改 革开放,不断更新观念,紧紧围绕四化建设这个中心,在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军队建设,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等方面,做出了可喜的成绩。
——配合农村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积极参加了改革人民公社政社合一和生产大队管理体制的工作。全国共建立乡(镇)政府六万九千八百四十二个,村民委员会八十四万五千零二十五个。与此同时,整顿和加强了城市居民委员会。
——改革农村救灾和救济工作。积极做好救灾工作,保障了灾民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同时,改变了单纯救济的观念,实行救济与扶助贫困户生产自救相结合,扶持了一批贫困户。截止1987年底,累计扶持贫困户一千八百四十万四千户次,其中一半摆脱了贫困。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在巩固家庭自我保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以国家、集体办的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为主体的新格局。全国城乡各种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达到三万六千所,床位达到六十四万九千张,分别比五年前增长二点三倍和一点六倍;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主要目的的社
会福利工厂已发展到二万八千个,比五年前增长四点六倍;残疾人就业人数由十万四千人增加到五十万四千人。大中城市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已基本就业。
——系统地落实了优抚政策。五年来解决一大批历史遗留问题,先后认定了西路红军老战士三千多名,红军失散人员十五万名;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被错杀的人员进行了平反昭雪。改革了国家抚恤制度,调整了标准,落实了群众优待。优抚工作初步实现了法制化、制度化、社会
化。
——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1983年至1987年共安排城乡退伍兵四百三十九万人。开发使用退伍军地两用人才一百五十二万人。五年来累计接收部队离退休干部四万二千人。服务管理工作已走上轨道,基本实现了政策公开、经费公开、管理公开。


——社会行政事务的管理得到加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有步骤地发展中小城镇。建制镇由1982年的二千九百六十八个增加到1987年的一万一千一百零三个,中小城市由二百七十八个增加到三百七十八个。此外,在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方面,也有新的进展。
——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不失时机地开拓了新的工作领域。
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初步确立了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的框架,即:贫困地区以扶贫为主,搞好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工作;中等地区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发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开展群众互助互济性质的储金会;富裕地区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开展以社区为单位的养老社
会保险。
在城市开展了社区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和依靠群众兴办小型灵活、形式多样的社会福利设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同时,开展了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开辟了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渠道。
过去的五年,是民政工作改革开放、开拓前进的五年,也是民政事业大发展的五年,基本实现了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所提出的目标,较好地完成了会议确定的任务。这五年,民政工作的主要经验:一是自觉地服从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总任务,从本职出发,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开
展工作;二是以改革总揽全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努力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局面;三是充分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走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道路,发展社会福利和各种社会保障事业;四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

二、民政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深化改革,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出路。但是,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将涉及
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出现各种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大提出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路线、方针,以管理社会行政事务为主要任务的民政部门,在新形势下,任务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既有赖于高效能的动力机制,也有赖于与之相适应的稳定机制。通过动力机制,发展生产,振兴经济,改善人民生活;通过稳定机制,协调社会各种关系,缓解各种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当前全党全民的中心任
务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要落实这一方针,就必须保持社会政治环境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没有稳定的环境,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什么也搞不成。民政部门贯彻落实中央治理、整顿方针和做好今后五年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就是充分发挥稳定机制
的作用。通过这方面的作用,为实现四化、振兴中华做出贡献。
民政部门发挥稳定机制作用,就是要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通过基层政权建设和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巩固基层自治组织,健全乡(镇)政府职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通过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工作,促进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通过改善和
加强社团登记、行政区划管理、殡葬改革和婚姻管理等社会行政管理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优化社会环境。
为了发挥稳定机制作用,各级民政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统筹兼顾,相互配合,和谐而有序地开展工作,提高整体效益。
今后五年各级民政部门的中心任务是: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针,深化改革,巩固成果,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稳定机制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工作。
今后五年的工作方针是:(1)以改革总揽全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努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2)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是靠国家、靠各级政府的支持,二是发动社会力量来扩大基层社会保障;(3)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努力发展为特定对象谋福利的民
政经济;(4)加强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巩固成果,稳步前进。

三、当前民政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过去五年的民政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基层政权建设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86]22号)的要求,“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民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民政部门要把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列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但由
于种种原因,至今关系没有完全理顺,有的地区没有把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交给民政部门,有的地区交了任务但没有相应配备人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希望各级政府给予高度重视,并切实帮助解决一些实际
问题,以使民政部门切实担负起这项任务。
(二)基层民政干部配备与任务不相适应。
几年来,民政干部队伍有了一定的加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有所提高,但基层干部不足,任务繁重,超负荷运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基层民政干部编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79]4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发[1
983]35号)精神,每个乡(镇)都应该配备民政助理员,但至今有些地方仍未配齐;一些地方任务增加了,但是机构和编制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希望各地随着地方机构和干部制度的改革,认真加以解决。
(三)经费不足。
几年来,各级政府对民政事业的发展是十分重视的,各项经费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但由于物价上涨,原有标准就相对偏低了,尤其是社会救济对象生活相当困难,有些优抚、救济事业单位房屋年久失修,设备陈旧。此外,由于任务增加,如社团登记、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建设、边界
调处等工作,业务经费也没有落实。希望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属于中央管的,由中央预算予以安排;属于地方管的,请各级政府予以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1989年6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7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7号



为了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债券回购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当签署《主协议》,并及时将签署后的《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交易商协会备案。交易商协会应当在备案当日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签署信息告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市场参与者之间通过一对一方式达成的、基于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的回购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二、《主协议》签署后达成的债券回购交易适用《主协议》;《主协议》签署前达成的债券回购交易可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继续适用原签署的主协议,或统一适用《主协议》。

三、为保证新旧主协议的平稳过渡,《主协议》发布之日后的12个月为实施《主协议》的过渡期。市场参与者应当在过渡期内尽快签署《主协议》。

在过渡期内,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仍可在原相关主协议下进行债券回购交易;已经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债券回购交易适用《主协议》。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不得进行新的债券回购交易。

四、交易商协会应当以公告形式向市场参与者发布《主协议》并组织市场参与者签署,同时做好《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备案服务工作。

五、交易商协会应当加强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主协议》业务培训,强化投资者教育,引导市场参与者建立健全债券回购交易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六、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本公告对业务系统进行相应升级改造,并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订,保障《主协议》实施前后债券回购交易、结算的安全平稳运行。

七、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的公告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4〕107号)在《主协议》签署过渡期结束后废止。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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