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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39:23  浏览:9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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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2〕5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6日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以行政执法部门在治超工作中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为线索,倒查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车辆所有人、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等单位的过错责任,并追究其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倒查中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及的行政机关、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分级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相关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立即启动倒查程序,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属本市(含所辖县、市、区)车辆的,由本市监察机关会同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属跨市车辆的,抄告车籍所在地市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由车籍所在市监察机关会同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对本市的车辆,市监察机关要会同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车辆及其证牌的合法性,以及装载货物源头单位及其监管单位、途经治超站点等违规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并依据本办法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第八条 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货物运输经营者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货物运输车辆检测单位违反车辆检测标准出具检测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货物运输经营者所属车辆违规超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责任。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5%或单次超限50%以上的,对货物运输经营者给予书面告诫;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8%或单次超限100%以上的,对货物运输经营者进行约谈;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装载货物源头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治超职责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书面告诫或由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公路收费站发现非法超限车辆,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擅自放行的;采取计重收费方式的公路收费站,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非法超限车辆通过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给予书面告诫或由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进行约谈。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车辆改装维修企业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1年以内发生3次以上,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车辆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车辆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为治超站点指派执法人员且经督促教育仍不纠正的,所指派执法人员不作为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制止和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管理不当致使已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逃逸的;
(三)有越权执法、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行为或者包庇、与当事人串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未对装载货物源头单位的装载行为、车辆维修企业的改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货运车辆驶入公路的;
(五)对发现的装载货物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行为应当移送主管或者监管部门查处而未移送的。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有第十三条一、二、三、五项情形的;
(二)对国家公告管理中未列入或已撤销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未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的,未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等情形责令恢复原状的;
(四)对拒检、闯卡、阻挠治超工作、殴打治超工作人员和暴力抗法等行为接报警后无故未出警或者出警不及时的;
(五)未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开展路面、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的;
(六)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检验货运车辆而不依法查处的。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进行有效监管的;
(二)未对车辆生产企业违法生产和改装车辆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的。
第十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综合监管的;
(二)未依照同级政府的授权,组织对因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未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的。
第十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未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监管,致使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出厂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未依法取得车辆改装、汽车维修等前置许可而办理登记注册的;
(二)未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装载货物源头单位、车辆改装单位、汽车维修单位的。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接到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装载货物源头单位非法占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依法查处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农机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拖拉机予以登记、核发牌证,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或者变形拖拉机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的;
(二)治超工作经费未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或将治超经费违规挪作他用的;
(三)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不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
(四)对下级部门、单位报告的治超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对主办、协办的治超事项消极应付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严重,或者发生重大案情、影响恶劣的;
(六)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含国有企业,下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查获的超限超载及相关案件未及时履行职责致使车辆逃逸或导致相关证据缺失的;
(二)为超限超载行为提供非法保护的;
(三)徇私舞弊,谋取个人利益的;
(四)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为: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与行政处分可以视情合并适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依照本办法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并对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市、省直管县的超限超载率和抄告案件办结情况进行通报,纳入治超工作年度考核范围,并作为安排交通建设项目的考虑因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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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5]1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简化基本建设报建程序,规范收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报建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基金和资金类,下同)实行统一征收,即: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按有关规定向各业务主管部门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一个标准在一个窗口分两个时段交纳。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报建收费在市政府办证大厅办理。

第四条 纳入报建程序实行统一收费的规费包括以下11种:

(1)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配套费);

(2)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人防费);

(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质监费);

(4)工程定额测定费(定额费);

(5)白蚁预防费;

(6)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劳保基金);

(7)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墙改基金);

(8)散装水泥发展基金;

(9)政府价格调节基金;

(10)防洪保安资金;

(11)抗震设防确认费(抗震设防费)。

建设工程报建环节的服务性收费暂不列入报建统一收费管理范围,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根据服务范围、工作量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报建纳入本规定的收费项目按建筑面积计征,收费标准按住宅和非住宅分为两个类别:即住宅类房屋收费标准暂定为85元/m2;非住宅类房屋收费标准暂定为100元/m2;抗震设防费不论住宅与非住宅每个项目按1600元包干收取。该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及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报建费用的核算由市规划局和市建设局负责,即: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住宅类房屋按50.3元/m2、非住宅类房屋按56.3元/m2标准(包括城市配套费、人防费、白蚁费、抗震设防费、墙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由市规划局根据工程类别和规模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住宅类房屋按34.7元/m2、非住宅类房屋按43.7元/m2标准(包括质监费、定额费、劳保基金、散装水泥基金、防洪资金),由市建设局根据工程类别和建筑面积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根据规定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市人防办核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并按规定程序申报或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

第七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综合管沟等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工程,改造维修、装饰装璜、园林景观等工程,都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报建规费由市建设局根据工程建安总造价收取3.5%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1‰的定额测定费和2‰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已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按1‰收取,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按0.6‰收取),不征收本规定所列其它规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按缴费清单所核定的金额缴清规费后,凭缴费回执分别向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报建规费收取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费收入按各收费项目分摊比例按月划存各执收单位的财政专户。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和区内市政设施工程的报建费由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自行征收(其中质监费、定额费、劳保基金代收后转付市财政);非工业项目的报建费由市里统一收取后按规定分月划转其财政专户。

第十条 严格控制报建规费减免,除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或我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享受规费减免的建设工程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的报建规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违规减免造成规费流失的,由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凡未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或未按标准缴纳报建规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市规划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局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受监,监理部门不得实施监理,市房产局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依法对不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未按标准缴纳报建规费、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及少报多建的违法违规项目实施监督查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应依法责令其停工,限期补交报建规费,补办工程报建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云溪区、君山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发布之前的建设项目报建时应缴的各项费用仍按原规定缴纳。



附件: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m2




收费项目
收费文号
收费标准
备 注

住宅
非住宅

1
城市配套费
湘价费字〔2001〕

261号
37.3
43.3


2
质监费
湘价费字〔2001〕

261号
1.2
1.7


3
定额费
湘价费字〔2001〕

261号
1
1.5


4
人防费
湘价费字〔2001〕

55号
8
8
1、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9层以下、基础开挖(或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未建的由人防部门审查核定后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400元。

2、凡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了人防设施的,不再收取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

5
白蚁预防费
湘价费字〔2001〕

275号
2
2
含药物成本0.74元/m2、15年的后备金0.5元/m2

6
劳保基金
湘政办函〔1992〕

249号
28
36


7
墙改基金
湘价费字〔1994〕

75号
3
3
按有关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8
散装水泥

基 金
湘财综字〔1999〕

26号
1.5
1.5
按有关规定使用了散装水泥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9
价格调节

基 金
湘政发〔2001〕

17号
2
2


10
防洪资金
湘政发〔2001〕

31号
1
1


11
抗震设防费
湘价费〔2005〕

86号


每个项目按1600元包干收取

合 计
85
100
不含抗震设防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林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巴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林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89年4月18日 生效日期1989年4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林国,从巩固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出发,为了友好的两国人民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基础上的共同利益,并根据两国信守的和平共处、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决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八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管子怀         阿里·马哈鲁斯
     (签字)          (签字)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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