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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38:29  浏览:9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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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常政发〔2008〕13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批市级项目专家论证会的评审,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市政府同意批准市文广新局确定的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31项),现予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历史悠久,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保护机制,全面落实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为建设文化常州、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第二批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
第二批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31项)

  一、民间文学(共计1项)
  1. 白太官传说      常州市文化馆
               武进区文化馆
  二、民间舞蹈(共计6项)
  2. 跳五猖        溧阳市文化馆
  3. 冻煞窠        溧阳市文化馆
  4. 跳祠山        溧阳市文化馆
  5. 指前鱼灯       金坛市文化馆
  6. 太平龙灯       新北区文化艺术中心
  7. 马灯         金坛市文化馆
  三、曲艺(共计3项)
  8. 常州小热昏      常州市文化馆
  9. 常州宣卷       天宁区文化馆
               戚堰墅区文化馆
  10. 金坛啷当       金坛市文化馆

  四、民间美术(共计4项)
  11. 常州掐丝工艺画    常州市延龄工艺厂
  12. 常州堆花糕团     新北区文化艺术中心
  武进区牛塘镇文化站
  13. 常州微雕        武进区文化馆
  14. 常州斧劈石盆景工艺   新北区文化艺术中心

  五、传统手工技艺(共计11项)
  15. 常州素火腿制作技艺   常州市义隆素菜馆
  16. 常州萝卜干制作技艺   钟楼区文化馆
  常州市玉蝶特产食品厂
  17. 横山桥百页制作技艺   武进区横山桥镇文化站
  18. 浦河风筝制作技艺    新北区文化艺术中心
  19. 常州龙泉印泥制作技艺  中国璟昌印社
  20. 常州梨膏糖制作技艺   常州市千里香梨膏糖厂
  21. 常州加蟹小笼包制作技艺 常州市迎桂馒头店
  22. 常州酒酿元宵制作技艺  钟楼区文化馆
  23. 常州四喜汤团制作技艺  钟楼区文化馆
  24. 溧阳风鹅制作技艺    常州市天目湖鹅业有限公司
  25. 常州雕庄竹工艺品制作技艺 天宁区雕庄街道中村

  六、传统医药(共计2项)
  26. 老人山程氏伤骨疗法    金坛市中医院
  27. 常州钱氏中医儿科疗法   常州市钱大宇诊所

  七、杂技与竞技(共计2项)
  28. 常州划龙舟        天宁区文化馆
  29. 常州高跷         钟楼区文化馆

  八、文化空间(共计1项)
  30. 诸葛八阵图村落      金坛市文化馆

  九、民俗(共计1项)
  31. 柚山放灯节        金坛市文化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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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锡政发〔2007〕11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浪费能源和用能不合理项目的建设,改进和提高现有高能耗产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产业实行合理用能评估审核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材料中必须包括合理用能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应当对其合理用能报告书进行合理用能评估审核。

  对现有高能耗行业和列为市“五小”整治企业(以下统称“重点用能单位”)定期进行合理用能评估。

  第三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产业合理用能评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产业合理用能评估的初步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合理用能报告书的编制由项目投资业主负责,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项目需经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由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负责项目合理用能报告书的评估工作,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在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规定要求的,抄送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部门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的合理用能报告书、评估报告和审核意见,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合理用能报告书应当分析项目设备和工艺的能耗水平;分析其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能耗指标;主要产品单耗指标要参照国内外先进能耗水平或当年《无锡工业能效指南》推荐值指标作为设计依据。

  第六条 合理用能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确定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或符合当年《无锡工业能效指南》推荐值要求;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有节能新技术;单项节能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有无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行业已公布限制的旧工艺;对节能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合理用能评估审核工作应当在产业政策归口部门审核(备案)之后进行。

  第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合理用能评估而未评估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受理备案、核准、批复立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第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其合理用能方案发生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合理用能报告书报节能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合理用能报告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规范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能耗定额管理制度。根据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业能效推荐值,制定内部考核产品能耗指标,采取节奖超罚措施,加强内部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保节能降耗指标的完成。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必须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分析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能源统计台帐,汇总分析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按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并报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治理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权限处理。

  第十五条 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如实出具评估报告,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公平;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商业机密;凡参与项目合理用能报告书编制工作的咨询机构不得兼任该项目合理用能的评估。

  第十六条 参与节能评估、审核的工作人员在评估、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合理用能评估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估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1、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2、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扩大青海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来资金(省外、国外、境外资金),充分调动省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对象

  第一条 奖励原则:


  (一) 以引进优秀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对项目引进单位(人员)按年度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 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省外、国外、境外引进的在省内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招商项目及无偿援助和捐赠的项目。


  (三)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每年度奖励一次,每个招商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省级政府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四) 引资人不受职业、身份、国籍限制。


  第二条 奖励对象系指全省优秀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省的第一位自然人 (单位)就是第一引资人。

  第三章 奖励项目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项目范围。凡属下列范畴的招商项目可以申报全省优秀招商项目,申请政府奖励资金:


  (一)省招商局认定的省级重点招商项目;


  (二)投资青海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盐湖化工、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水电、煤及煤化工、硅材料及太阳能、冶金、中藏药、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和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的工业类招商项目;


  (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目;


  (四)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类项目;


  (五)引进资金在省内兼并、联合、购买本省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并购类招商项目;


  (六)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及其产业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


  (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土地资源开发和整理类招商项目;


  (八)引进投资青海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业类招商项目;


  (九)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十)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类招商项目;


  (十一)争取的省外(国外、境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


  (十二)有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招商项目。
第四条奖励项目条件。凡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省外(国外、境外)资金的,不包括省内民间融资、省内银行借贷的;


  (三)项目单位须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四)项目单位须在省内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投资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商贸服务业、农牧业、矿产业、旅游业及其它产业化项目)须开工建设且引进资金到位率达到50%以上标准要求,资产并购类、公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合同协议完成标准要求;


  (六)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8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3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100万元以上(捐赠的实物可按捐赠时市场价评估作价成人民币计算),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七)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八)项目须是当年度引进的;


  (九)项目在省招商局有统计备案的;


  (十)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从省政府奖励基金列支。


  第六条 优秀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资金标准根据招商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予以相应档次划分。


  (一)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奖励资金分为四个档次:


  1、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奖励10万元;


  3、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万元;


  4、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项目,奖励50万元。


  (二)公益类项目,奖励资金分为四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10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奖励3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奖励50万元。


  (三)捐赠类项目,奖励资金分为四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10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项目,奖励3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奖项目颁发“青海省优秀招商引资项目”证书,对获得奖励的引资人授予“青海省招商引资模范”荣誉称号,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嘉奖。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八条 招商项目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在签订合同协议后,项目引资人凭以下材料及时到项目所属县(市、区)级招商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领取并填写《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办理引资人资格申报备案登记:


  1、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2、项目投资者(受益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


  3、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项目登记备案后,引资人及项目单位每季度要及时向项目所属县(市、区)级招商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便于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二)奖励金申请登记及引资人资格审定。凡招商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要求的,引资人按以下步骤办理:


  1、引资人到项目所属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领取《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按照表中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方或招商受益方、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引资人将《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和《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一同报项目所属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由其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引资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三)年度招商项目奖励金申请。在每年10月底以前,凡已经完成本条款(一)和(二)项奖励资金申请程序的招商项目引资人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向所属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申请上报当年度奖励资金。


  1、投资类及有投资性质的公益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


  (2)《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7)在建项目提供开工建设证明,完工项目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资金到位率证明(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9) 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


  2、资产并购类、公益类(非投资性质)及捐赠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


  (2)《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5)资金到位率证明(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6)项目合同完成履约证明或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资人另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六章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全省优秀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工作由省招商局负责。


  第十条 奖励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核。各州、地、市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负责对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金的招商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附上审核意见后报送省招商局。


  (二)项目预认定。凡报送申请政府奖励金的招商项目由省招商局汇总分类、复核,并对入选项目进行预认定,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


  (三)项目公示。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四)项目认定。对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进行调查核实,除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外,其余招商项目认定为当年度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奖励资金领取程序


  第十一条 当年度优秀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后,项目引资人须凭下列证件到省招商局领取奖金及奖励证书:


  1、由各州、地、市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出具审定意见的《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2、引资人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介绍信或资格证明。若引资人委托第三方来领取奖金,另需提供委托书和第三方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引资人须在当年度优秀招商项目奖励认定结果六个月内到省招商局办理领奖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章 奖励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青海省招商局负责对本省招商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资金申报过程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2000〕4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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