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20:21  浏览:8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代建等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本办法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建委、市工商局为嘉兴市建设工程合同行政管理部门,下设嘉兴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作为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全面推广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指导完善;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推行施工合同签订审查备案制度,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制订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组织对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进行考核;
6.负责协调合同违约损失赔偿事宜;
7.负责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四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国家工商局、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明确相关协议书和合同专用条款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施工合同,合同条款中必须包含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内容的条款。
第六条 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专业分包等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双方必须具备各自相应资质(或资格)和履行施工合同的信用与能力。
第七条 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对工期、质量和工程价款进行约定。
1.施工工期及调整处理方法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工期定额及省有关规定确定,明确界定开、竣工日期,并约定开、竣工应办理的手续和签署的文件等。
2.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方法等。
3.工程价款确定应执行现行计价模式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等内容。
第八条 发包方应与总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总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将承包工程的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不得与总包合同相抵触,若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九条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条 依法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方可进行施工合同备案,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未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施工合同备案: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办理报建手续;
3.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程序: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由承包方将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
2.合同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施工合同草案和完整辅助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合同草案符合要求并由合同管理办公室加盖备案章后,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承发包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和履行合同的信用与能力;
2.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与中标条件一致;
4.承发包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5.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6.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要求;
7.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
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合同管理办公室应责令改正,或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于5日内将协议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对假冒其他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或以分包工程名义实为转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 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嘉政办发〔1996〕171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医药管理局规章报批、备案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规章报批、备案规定

1990年6月23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医药管理局规章报批、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行政立法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局职权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含政策性文件、内部具体工作制度、具体行政决定、公告、布告、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等。
第三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行政立法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负责统一编制本局规章制定计划,对计划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行政立法暂行规定》,规章的定稿工作应通知本局政策法规司参加。
第五条 规章上报审议通过前,规章的具体内容必须经主管领导审定,并经相关司、室领导同志同意。上报审议的规章首先送本局政策法规司审核,政策法规司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规章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2.规章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
3.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及规章之间是否矛盾。
第六条 经审核后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行政立法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程序提请局长会或局务会审议通知。
2.经审核,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由政策法规司商请起草部门予以改变或撤销。
3.经审核,规章之间互相矛盾的,由政策法规司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报请局长会议处理。
4.经审核,规章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有问题的,由政策法规司提出处理意见,转原起草部门处理。原起草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送政策法规司。
政策法规司在审核规章中,认为需要时可另行征求有关司、室意见。
第七条 政策法规司在接到规章送审稿的次日起15天内签署审核意见。如提交局长会或局务会审议,规章起草部门应按要求准备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八条 规章起草部门按要求应当在规章正式发布之日起15天内向政策法规司报送规章正式文本20份,规章起草说明10份,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向国务院备案。
政策法规司按规定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局备查。
第九条 各地医药管理部门起草的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医药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抄报国家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备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拟订的《武汉市年利润百万元以上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拟订的《武汉市年利润百万元以上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资办、市经委、市劳动、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年利润百万元以上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年利润百万元以上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培育高素质职业化企业家队伍,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
制暂行办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行年薪制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年薪制与经济效益挂钩;
二、按劳分配,充分体现多劳多得;
三、责任、权利、利益相一致;
四、年薪在严格考核合格后发放;
五、有利于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三条 年薪制在我市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年度实现利润在百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职法定代表人除外)中试行。
第四条 年薪制是按企业经营年度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报酬,并视经营业绩的好差计发其年度的工资制度。
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基薪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风险收入是年度经营效益的具体体现和年度经营业绩的积累。
基薪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小型企业为2万元,中型企业为2.4万元,大型二类企业为2.9万元,大型一类企业为3.5万元,特大联合企业为4.2万元。
风险收入根据资产经营责任书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100%,且企业实现利润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风险收入为3万元;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风险收入为3.6万元;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风险收入为4.3万元;在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风险收入为5.2万元;在4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收入为6.2万元;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超过100%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的风险收入为2000元(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综合考核
评价结果不满100%的,风险收入为零。
第五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下列基本程序和办法进行考核:
(一)由企业年薪管理机构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确定企业经营责任指标,明确考核依据。
(二)由企业年薪管理机构于年度终了5个月内,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审计、评价,并根据审计报告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对企业经营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由企业年薪管理机构下达企业法定代表人业绩评定书,对其年度经营业绩作出评语,确定其年度风险收入及年薪总额。
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考核,按资产经营责任书确定的净资产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指标进行;净资产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按4∶6进行加权后综合计分。
对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考核,按《武汉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年薪应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营运机构的年薪由市国资委管理;营运机构所属企业的年薪由营运机构管理;其他企业的年薪由市国资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但营运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薪提出的意见,应报经市国资委审批。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列入成本,由所在企业根据经营责任书确定的指标,按月支付现金;风险收入由营运机构或主管部门支付现金,第一年支付70%,余下30%作为风险抵押金,逐年累积,在经过离任审计,确认没有弄虚作假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损害的行为后,一
次性发放;存在对国有资产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问题,当时不能定性的,结存风险收入延期支付;有弄虚作假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损害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以结存风险收入抵偿;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营运机构或主管部门可设立企业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的专项基金,用于支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收入;专项基金经市国资委审批后,从企业收益中收取。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调动、辞职、退休,或由于其他原因结束任期,应进行离任审计,结算风险收入积累余额。
(五)除政府有特殊规定外,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向所在企业领取其他工资性收入,不得同时享有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补贴。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薪应照章纳税;其个人所得税由营运机构或主管部门代为扣缴。
(七)试行年薪制的营运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将所属企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以及兑现情况,报同级财政、劳动部门备案。
第七条 企业其他行政领导人不试行年薪制,其工资收入,应根据责任轻重、贡献大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意见并经董事会审核,报营运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八条 年实现利润百万元以下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薪,仍按《武汉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