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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7:18  浏览:9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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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市政发〔2007〕2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更多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大病医疗,兼顾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其它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整体推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管理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单独管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经办和业务管理部门,并指导各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条 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加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其待遇支付可从社区公益性岗位解决。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监督管理和由财政负担部分资金筹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教育部门按管辖权组织所属中小学生及儿童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引导低保人员参保,同时配套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残联和老龄办负责有关补贴对象身份确认、补贴政策宣传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居民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

(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群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由财政给予每人每年6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元,省财政负担15元,市财政负担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20元和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12元,区财政负担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8元。

(二)对其它低保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财政给予190元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0元,省财政负担30元,市财政负担88元,区财政负担22元。

(三)对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0元,省财政负担30元,市财政负担12元,区财政负担8元。

(四)对不属于前三种人群的非从业居民(含学生、儿童),财政给予每人每年4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0元,省财政负担12元,市财政负担5元,区财政负担3元。对于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的8元补助,由市财政负担。

以上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可享受多项补助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并到指定商业银行缴纳由个人负担缴费的部分。区属配比资金由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向区财政提出申请,经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拨付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收到个人缴纳资金后,向市财政申请市属配比资金,市财政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同时由市财政向省财政申请国家和省配比资金,国家和省资金到位后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本人个人帐户结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可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由各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个人缴费直接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并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 以个人身份直接办理参保缴费的,需出具同一户口本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按年度参保缴费,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续保人员在参保缴费的十二个月之内,预缴下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本方案实施后未及时参保的,以及参保后中断缴费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根据未按时参保间隔年限及续保当年缴费标准,补缴本方案实施后的年限费用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费用,最高为3年。未按时参保和中断缴费超过1年的,补足欠费满3个月后才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补贴的人员,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记入所得税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将随着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状况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标准和操作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基金。每年按照当年统筹基金收入2%~5%的比例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

第二十五条 风险储备金作为专项储备基金,主要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风险储备金,如确需使用,应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非从业城镇居民(不含学生、儿童)就业后,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如果补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期间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果未补缴差额费的,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不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以家庭或团体参保,在所在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登记缴费2个月之内,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制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由所在区医疗保险中心及所属经办机构向参保者发放。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是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办法,建立双向转诊的医疗管理制度。参保居民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医院就医,鼓励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第三十条 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立城镇居民健康档案,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做好参保居民的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参保居民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按照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范围、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在上述目录下发前,三个目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不予支付范围参照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和不予支付范围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不含学生儿童)住院医疗费设起付线标准,起付线标准按县(市)区级(含下级)、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依次为300元、600元、900元。

第三十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费(包括门诊大病、住院、急诊和转诊转院报销的医疗支出)设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5000元,学生儿童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不含学生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县(市)区级(含下级)医院住院,5000元(含5000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5000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住院,5000元(含5000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60%;5000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5000元(含5000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30%,个人负担70%;5000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60%。

第三十五条 城镇居民(不含学生、儿童)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每满5年为一段分段累加,住院补偿比例每段增加2个百分点,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1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70%。

第三十六条 学生儿童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以下比例支付:1000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50%;1000元~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60%;5000元~1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70%;15000~3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3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统筹基金支付90%。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按照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的费用除外),本人或亲属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核确认,基本医疗统筹基金补偿80%(最高补助额为5000元)。

第三十八条 门诊实行大病医疗统筹,门诊大病病种特指三种重大疾病的治疗。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费用、尿毒症的肾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医疗费用。年度内起付标准(9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统筹基金负担50%,个人负担50%。

第三十九条 因急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住院2日内(节假日顺延),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经所在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继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四十条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后,在一个月内,持医疗保险卡、有效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写处方(住院结算单)、出院诊断及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或审核意见,到市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偿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一条 需转诊去外地住院治疗的参保居民,经有转诊资格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主任医师提出转诊意见,方可转诊,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到转出医院报销医疗费用。

第四十二条 转诊去外地,符合城镇居民基本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各降低5%。

第四十三条 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等困难群体就医,执行定点、定项或定额优惠办法,相关医疗机构对持“就医优惠卡”的参保患者要相应减免有关医疗费用。减免的医疗费用要在医疗费总额中扣除后,再进行医保起付线和按比例支付计算。



第五章 医疗服务及结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在资格认定基础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要严格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超目录范围、标准的费用不予结算。

第四十六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大病门诊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对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参保居民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垫付。定点医疗机构于次月5日前,将出院参保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于次月25日前将核准的应由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的95%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5%留作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奖惩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由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统筹区域内的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吉市政发[2007]10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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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劳动部


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劳动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以利于控制职业伤害、实现安全生产、保障社会安定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安全工程跨行业、具有综合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作为安全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
人员。
第三条 安全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具有被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
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对申报人员在学历、资历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两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5.担任工程师后,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及其他国家级奖励的主要获奖人;
6.担任工程师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人;
7.担任工程师后,成为所从事专业的发明的主要发明人,并已应用于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具备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
第八条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水平要求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长期坚持生产一线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2000字符的能力。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长期坚持生产一线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应了解计算机原理,并能熟练操作。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须能应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设计和监督监察工作。

第四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 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专业理论知识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熟悉与本类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二)了解本类专业技术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专业技术内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一般知识。
(三)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科学技术基础、安全系统工程学、安全管理学、安全设备工程学、安全人机工程学等安全工程专业公共基础理论知识。
(四)各类人员应分别掌握下列专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类:
1.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统计学、部门安全工程、安全分析评价技术。
应具备实际工作范围所应掌握的安全状况评价、发展趋势判断和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治理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事故预测预防和处理的基本理论与技术,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2.劳动卫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通风与防尘、采暖与空调、劳动卫生学和劳动卫生工程学。
应分别掌握防尘技术,防毒技术,噪声、振动及其他有害因素控制技术或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技术等方面专业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个方面,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还应了解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知识。
3.特种设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可靠性工程、安全分析与事故预防技术、无损检测技术。
还应分别掌握下列两方面专业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个方面: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方面: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行保养、检验修理、事故调查分析以及爆炸安全工程、金属腐蚀与防护等有关专业知识。
起重设备安全工程方面:起重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行保养、检验修理以及设备状态监测与诊断、设备故障分析等有关专业知识。
4.安全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计量学基础、误差分析与数理统计。
应了解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材料检测与分析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5.安全系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运筹学、安全系统控制理论、事故预测原理与方法、安全信息工程学。
还应分别掌握安全工程的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法规标准研究制定、事故预测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方面专业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个方面,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其他从事涉及安全工程不同专业的综合性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掌握有关安全卫生状况评价、发展趋势判断和监控、治理的基本知识和技术,事故预测、预防和处理及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理论与技术,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五)除应掌握上述第(四)款所要求的五类专业技术知识中的一类外,还应了解其他四类专业技术的有关知识。
第十条 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工作经历和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必备条件
1.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安全工程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潜在危害的能力;具有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中、小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项目,正确运用本专业的理论知识、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本岗位的技术工作程序和关键技术,解决过科研或生产中安全工程的较复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
3.有对本专业的一般工程或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实施、指导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
4.能根据安全工程工作中的信息、数据,正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本类专业技术方面的状态分析和对一般事故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
5.能负责搜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有关安全工程的技术资料。
6.具有指导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参加过地、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并承担课题或项目中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过两项有关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担任其中一项的负责人或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参加完成过两项企业安全工程项目,并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4.参加过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参加过两项中等以上规模安全工程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5.参加过两项危险性预分析、作业环境安全或职业危害评估、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其中的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6.参加过两项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独立承担其中主要的专项技术工作,正确提供技术数据。
7.参加过大型安全工程项目的审查或验收工作,独立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正确提供审查结论或验收数据。
8.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过一项国家、行业的或两项企业的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技术内容的编写工作。
9.参加制定过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并承担文件起草工作。
10.独立承担过某类安全工程方面的检测检验工作,正确应用有关标准和规程,制定检测细则,提供正确数据;或参加过安全工程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审核或实施;或独立承担过安全工程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的维修任务,及时排除常用仪器设备的故障。
11.参加过安全工程方面的专项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主要部分的技术文件编制工作。
12.参加过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咨询、技评评估、认证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建设,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参加完成过两项大中型企业安全工程监督监察工作,并编写监督监察报告。
13.参加过两项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或开发工作。
14.独立承担过大专以上水平安全工程专业教学或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15.独立承担过安全工程中的综合性技术工作,并撰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业绩与成果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两项:
1.参加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获地、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2.参加完成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
3.参加完成的安全工程专项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标准贯彻实施、有关安全工程的监督监察、培训、咨询、审核、认证、评估、预测、隐患治理、作业环境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工作或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模型与仿真系统开发等项目,经主管部门或企业采纳应用后取得较好成
效;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发挥了明显的作用,或对科技进步、行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4.在所从事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工作中做到检验程序符合规范、检验数据正确无误,所提交的综合报告对改进安全工作有较大的实用价值或多项具有实用价值,工作中无重大失误;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技术、方法、产品的研究或设计已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或生
产;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测试检验或安全工程设施技术性能指标测试,其结果和分析评价结论通过验收认可。
5.完成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项目,经实践检验在控制和减少危害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定。
6.参加完成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其结论被国家行政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或在参加完成的安全工程仲裁工作中,解决了两项影响安全工程判断的技术问题。
7.参加制订、修订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经审批后付诸实施;或参加制定的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经审批后付诸实施。
8.参加设计或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已投入应用。
(二)有以下体现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或技术报告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全国性学术团体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会议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一篇论文。
2.作为作者或译者之一出版过学术、技术论著或译著。
3.撰写过两篇专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认定,有一定学术、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4.作为执笔人之一参加过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两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并被采纳、应用。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专业理论知识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熟悉与本类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了解主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定的技术依据,了解国际上的主要相关法规、标准、规程和规范。
(二)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公共基础理论知识(参见第九条第(三)款),对本类专业技术的专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参见第九条第(四)款)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安全工程其他各类专业技术的有关知识。
(三)掌握本类专业技术国内外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主要专业技术内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基础知识。
第十三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工作经历和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必备条件
1.具有较强的安全工程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安全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潜在危害的能力;具有处理复杂事故的能力。
2.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系统性较强、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项目的全过程;在工作中正确运用安全工程理论知识、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现代管理科学等原理、方法和技术,解决过比较复杂的安全工程问题;针
对安全工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曾提出研究课题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有对本专业中等以上工程或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实施、指导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
4.能根据安全工程工作中的信息、数据,正确、熟练地运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本类专业技术方面的状态分析和对复杂事故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
5.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安全工程技术审查、技术鉴定或项目验收等工作。
6.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和审核工程师完成的技术成果的能力和经历。
(二)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负责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过两项有关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负责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两项企业安全工程项目,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负责过新建、扩建、改造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工程方面的验收。
4.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中等以上规模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主持过两项中等以上规模安全工程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5.主持过两项危险性预分析、作业环境安全或职业危害评估、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技术报告。
6.主持过两项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技术报告。
7.参加过两项安全工程项目仲裁检验工作,主持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编写安全分析技术报告。
8.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一项国家、行业的或主持过两项企业的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并协调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
9.主持制定过国家、地区、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并主持文件的起草工作。
10.主持过某类安全工程方面的检测检验工作,审定检验细则和检验报告;或主持过安全工程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审核或实施工作。
11.负责组织大中型企业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
12.主持过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评估、认证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和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两项大中型企业安全工程监督监察工作,并主持编写监督监察报告。
13.主持完成过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或开发工作。
14.独立承担过两项大专以上水平安全工程专业教学工作(其中至少一项为专业课主讲)或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
15.主持过两项安全工程中的综合性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业绩与成果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两项:
1.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主持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获省、部级三等奖。
2.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的省、部级以上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
3.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专项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标准贯彻实施、有关安全工程的监督监察、培训、咨询、审核、认证、评估、预测、隐患治理、作业环境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工作或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模型与仿真系统开发等项目,经主管部门或企业采纳应用后取得明显成
效;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发挥了突出的作用,或对科技进步、行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
4.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技术、方法、产品的研究或设计已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或生产。
5.主持完成的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项目,经实践检验在控制和减少危害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定。
6.组织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负责一项国家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其结论被国家行政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或在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仲裁技术工作中,解决了两项影响安全工程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7.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订、修订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经审批后付诸实施;或主持制定的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经审批后付诸实施。
8.主持设计或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已投入应用。
(二)有以下体现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或技术报告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主要执笔人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两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
2.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学术、技术论著或编著、译著,或者作为主要作者之一出版过五万字以上学术、技术论著或十万字以上编著、译著。
3.主持撰写过两篇专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认定,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并对安全工程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4.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参加过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五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并被采纳、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国家教委确认的教材,且应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的“获奖人”是指该奖励等级规定数额内的获奖人员。“主要获奖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者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获奖人。“主要发明人”的含义与此相同。
第十八条 对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非安全工程专业毕业的人员,具备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有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或通过由职称主管部门确认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培训,并同时具备评审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可申报并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有关概念解释如下:
(一)劳动安全工程
本评审条件中“劳动安全工程”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实现对劳动环境与过程的控制,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
(二)劳动卫生工程
本评审条件中“劳动卫生工程”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实现对劳动环境与过程的控制,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三)特种设备
本评审条件中所说的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劳动部规定的,需要由劳动部门及其认可的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依法进行监察、检验并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设备。目前包括承压设备和起重设备。
承压设备是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
起重设备是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固定式与移动式起重机、提升机、电梯、架空索道等。
(四)检测、检验及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
检测是指利用特定的方法和手段,经试验鉴定,对客体的性能特征做出定性或定量描述的过程。
检验是指以单一或多个检测结果为依据,经分析归纳,对客体功能、价值做出综合判定的过程。
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是指主要用于测定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或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安全卫生指标的测试仪器及其辅助配套装备。
(五)安全系统工程
本评审条件中的“安全系统工程”是指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中涉及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法规标准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1997年11月19日

民政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问题的有关规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问题的有关规定

1989年7月29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国发[1985]121号)第三十二条,现就外国留学生结婚问题作如下规定:
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而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且持有所在院校证明的,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今后凡有外国留学生申请登记结婚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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