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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38:34  浏览:8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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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1998]179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管理工作,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糖酒会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布展、集中交易。展区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确定,并负责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收费标准。
第三条 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糖酒会的接待、宣传广告和展区管理等会务工作。
成都商品交易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市市容环卫局、市市政工程局、市园林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并负责依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 会议代表住宿的宾馆、饭店、旅社和招待所由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
各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和展区应严格遵守特业管理、消防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措施,防止盗窃案件和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会议代表的安全。
第五条 参加糖酒会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凭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代表证》方可进入会议代表住地及展区,糖酒会会务工作人员和记者等人员必须持有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工作证》、《指导证》或《采访证》方能进入会议代表住地及展
区。
第六条 会议代表自带车辆,必须到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自带车证》或《宣传彩车证》,凭证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持有《宣传彩车证》的车辆,应按规定的行进时间、行进路线行驶。
第七条 会议代表需发布广告,必须到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承接糖酒会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置、发布广告,应按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位置、时间、方式制作、贴挂、操作,做到美观、规范、安全、有序,会议结束后及时拆除。
第八条 会议代表应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治安、道路交通管理秩序,遵守城市管理规定,讲究公共卫生,爱护树木花草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糖酒会的商品交易活动应在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确定的展区内进行,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十条 禁止各宾馆、饭店、旅社和招待所将房间、大厅、会议室、商场、小卖部、服务台、门面等为代表设置展间、展厅(室),禁止在楼层、通道、院内为代表设置展位。
禁止商业店铺为代表设置展间、展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不得以糖酒会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禁止沿街摆摊设点、展样成交。
第十三条 旅馆业、商业、餐饮娱乐、交通客运、广告、旅游等行业,必须依法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哄抬价格或者变相提价。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市容环卫部门依照《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影响交通秩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或《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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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高法〔2012〕9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现将《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是委托评估、拍卖的管理部门;各基层人民法院遵循审判、执行与委托评估、拍卖相分离的原则设置职能部门承担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暂未设置独立机构的,统一挂靠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无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的挂靠办公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不再编制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机构具有A级以上资质或具有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

拍卖机构的分公司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的,成立应满三年,且其总公司应具有AA级以上资质。

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其多家分公司在同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只能由一家公司参加。

第四条 评估机构具有以下资质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活动。

(1)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分公司参加的,其总公司应具有一级资质;

(2)土地评估机构具有B级以上资质;分公司参加的,其总公司应具有A级资质;

(3)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省财政厅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且成立应满五年;

(4)保险公估机构具有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资格;

(5)二手车评估机构具有省商务厅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资格;

(6)矿业权评估机构具有国土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

第五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提高评估、拍卖机构入选的资质条件,所提高的入选资质条件需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评估、拍卖机构曾有行贿行为或近三年内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不具备入选资格。

第六条 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拍卖机构,每年需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作为年度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的入选机构。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入选机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案件均使用中级人民法院的入选机构。

拍卖机构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采用随机的方式在入选机构中选定。

评估机构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确定选定的方法。

第八条 在办理具体案件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评估、拍卖财产的价值和标的的疑难复杂情况,提高评估、拍卖机构的资质条件。

提高评估、拍卖机构资质条件后入选机构数量不足的,可使用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的入选机构,但需向建立该入选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机构情况。

第九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十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拍卖活动应确定统一的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案件,按规定在相关报纸和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外,还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公示评估、拍卖相关信息和结果。

第十二条 拍卖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及其权益,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后,应通过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国有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拍卖标的为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转让的证券,包括股票、国债、公司债券、封闭式基金等证券类资产,人民法院通过证券公司委托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由其设立的司法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四条 拍卖机构与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及佣金分配由委托法院确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活动的监督。评估、拍卖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司法评估、拍卖资格,暂停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的;

(2)因疏忽、过失,致使出具不当评估、拍卖报告的;

(3)遗失、损毁评估、拍卖材料,未造成后果的;

(4)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5)不按规定收取费用的;

(6)明知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7)评估、拍卖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行为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十六条 评估、拍卖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取消其司法评估、拍卖资格。取消司法评估、拍卖资格的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入选。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拍卖案件的;

(2)违反规定,擅自接受业务部门直接委托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质询的;

(5)评估结果明显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具虚假拍卖公告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7)操纵竞价或者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

(8)受到有关部门较重处罚的;

(9)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评估、拍卖过程中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七条 出现行贿行为的,人民法院取消其司法评估、拍卖资格,并不得重新入选。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地[1989]81号

1989-08-07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于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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