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铁道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蒸汽机车司机等21个工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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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铁道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蒸汽机车司机等21个工种)》的通知
劳动部 铁道部
劳动部、铁道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蒸汽机车司机等21个工种)》的通知
1998年2月20日,劳动部 铁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铁道部部属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根据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按照劳动部、铁道部1997年颁发的《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中蒸汽机车司机等21个工种的标准,劳动部、铁道部联合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蒸汽机车司机等21个工种)》(考核大纲)。业经审定,现颁发试行。
附件:工种目录
1.蒸汽机车司机
2.蒸汽机车副司机
3.内燃机车司机
4.电力机车司机
5.调车长
6.连结员
7.驼峰作业员
8.调车指导
9.蒸汽机车司炉
10.蒸汽机车钳工
11.机车电工
12.车辆电工
13.检车员
14.铁路隧道工
15.桥隧工
16.接触网工
17.钢轨探伤工
18.钢轨焊接工
19.大型线路机械司机
20.轨道车司机
21.通信钳工
印发《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惠府办〔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号)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将其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行发布的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第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批、审核、审查、批准、核准、登记、同意以及核发资格证、资质证等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监督检查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机关以及委托、授权等有关执法主体方面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四)涉及有关行业管理内容的规定、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五)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列入政府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是否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六)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规定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七)限制其他地区个人或者企业进入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八)限制某些特定产品流通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境外企业和境外产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是否符合我国参加和承诺的世贸组织规则;
(九)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他第三人签订有关合同、或者指定使用特定产品和指定经营单位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
(十)有关资格考试、培训、证件发放等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是否有指定考试教材和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的规定;
(十一)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以及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十二)涉及财政、税收、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人事、统计、标准、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优惠、限制和强制性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十三)突破现行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改革政策,是否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是否经过市政府批准;
(十四)作出改变原行政决定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守信”、“信赖保护”原则;
(十五)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一致。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说明;
(三)制定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报送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机关。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机关。
第八条 送审机关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后形成部门正式文件,并以函件的形式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函件主送市政府办公室,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印发。对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而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1〕第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内容,《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中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表格样式,《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第247号)中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表格样式,于2011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各地将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电话:010-88650809;传真电话:010-68050283;电子信箱:djc.gts@saic.gov.cn。)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zip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xxzx/201110/P020111010580551783076.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