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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试行《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8:41  浏览:8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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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试行《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试行《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10月2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根据一九八六年全国内河安全会议决议,我部船检局自一九八七年二月以来,在浙江、江苏地区会同两省船舶检验处,对乡镇船舶及乡镇船舶修造厂进行了调查,起草了《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及其附件《关于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办法》,并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现予发布试行。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依照上述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附: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镇运输船舶的修造质量,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及乡镇船舶修造厂的管理,保障水上航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沿海遮蔽水域、内河、湖泊、水库、运河内航行的一切乡镇运输船舶和乡镇船舶修造厂。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厅(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是对乡镇船舶修造厂和乡镇运输船舶实施技术认可和技术监督检验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乡镇运输船舶的设计
第四条 设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熟悉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
第五条 新建或改建船舶的设计图纸,应满足船舶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送船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钢质船舶和钢丝网水泥船的设计图纸送审项目,应按照船舶规范和船舶检验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木质和玻璃钢船的设计图纸送审项目,由各地船舶检验部门根据船舶的结构和用途等具体情况,参照下列项目,听取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
1.船舶说明书
2.总布置图
3.稳性计算书
4.干舷计算书
5.船体构件计算书
6.典型横剖面图
7.基本结构图
8.线型图
9.静水力曲线图
10.舵系布置图、舵杆强度计算书
11.螺旋桨图及其强度计算书
12.船体制造工艺说明书
13.机舱布置图
14.轴系布置图
15.电气设备布置原理图
16.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清单

第三章 乡镇运输船舶的修造
第八条 乡镇运输船舶的建造、改建或进行重大修理,必须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
第九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应经省船舶检验处,按照本规定的附件《关于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办法》的要求,进行核查认可,并发给“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后,方可从事认可范围内的船舶修造业。
第十条 乡镇运输船舶的修造,必须采用船舶检验部门认可的合格材料和设备,并在船舶检验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修造完工时,船舶应具有船舶修造质量证明文件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四章 乡镇运输船舶的检验
第十一条 乡镇运输船舶在开工修造前,应向当地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检验,检验的项目和具体办法,由船舶检验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船舶的具体情况,在征求船厂意见后确定。经检验合格后,由船舶检验部门发给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二条 乡镇运输船舶建成投入营运后,应按照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则中规定的期限或检验证书中的要求,按期申请检验。如果现行的规范和规定,对某些乡镇运输船舶不适用时,可由各省船舶检验处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另订办法和标准,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乡镇运输船舶未获得船舶检验证书前,或者船舶检验证书已逾期失效时,均不得从事水上客货运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运输船舶,系指乡镇中企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船舶修造厂,系指乡镇和农村中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的或个体、联户经营的从事建造或修理乡镇船舶的工厂、工场和修理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各省交通厅(局)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船舶修造厂的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工作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厅(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技术认可和发证工作,由省船舶检验处负责办理。

第二章 修造厂应具备的生产技术装备
第三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必须具有与其修造任务相适应的材料库场、工场或船台、船舶下水设施。
第四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应具有必要的生产设备:
1.修造钢质船舶的工厂,应具有相应的钢材加工、焊接、机械加工、组装、吊运等设备和工具。
2.修造钢丝网水泥船的工厂应具有钢筋调直、洗砂、砂浆搅拌和振动成型等设备和工具。
3.修造木质船舶的工厂,应有相应的木材加工、船体成型、油灰搅拌等设备和工具。
4.修造玻璃钢船舶的工厂,应有厂房、搅拌机、配料试验室和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五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应具有必要的检测手段:
1.修造钢质船舶的工厂应具有焊缝质量检查和无损探伤的能力。
2.修造钢丝网水泥船的工厂应具有水泥强度、稠度的测试能力。
3.修造玻璃钢船的工厂应具有检测玻璃钢试样强度、韧性的能力。

第三章 修造厂应具备的人员技术素质
第六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必须配有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船舶规范、船舶修造工艺和有关的技术标准的技术人员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第七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应配有足够数量的造船技术工人(包括修造船舶所需的持证焊工)。

第四章 修造厂应具有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应具有健全的材料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原材料、半成品和配套设备等均应有专人负责验收、保管和发放。
第十条 计量仪器和测试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一条 修造船舶必须按照批准的图纸和工艺文件进行。图纸和工艺文件应有专人组织实施和管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 应有严格的质量检查制度和专职检查人员,每艘船舶应有质量检查报告和必要的试验记录。

第五章 修造厂的认可
第十三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应申请本省船舶检验处,对本厂的生产技术条件进行认可检验,并填报“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申请书”(格式附后),同时提供工厂简史及布置图、生产设备和测试设备的清单、修造能力、质量保证措施以及生产和管理人员的结构和数量等资料。
第十四条 在省交通厅(局)的组织领导下,经省船舶检验处对上述修造厂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核查认为合格后,由省船舶检验处颁发“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格式附后)。
第十五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证书五年期满后,应申请复查、换发新证书。
第十六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省船舶检验处有权停止或撤销上述认可证书。
1.生产技术条件有重大变化,不能保证船舶修造质量时;
2.修造船舶质量明显下降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无有效的改进措施;
3.管理混乱,不遵守船舶报检等有关规章制度者。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省船舶检验处制订实施细则。
附表一: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申请书
月 日
------------------------------------------------------------------
厂 名 | | 厂 址 |
------------|----------------|------------|--------------------
厂负责人 | | 电 话 |
------------|----------------|------------|--------------------
所有制性质| |上级主管单位|
------------------------------------------------------------------
|
|
申 |
|
请 |
|
认 |
|
可 |
|
的 |
|
目 |
|
的 |
|
| 申请单位盖章
------|----------------------------------------------------------
备 |
|
注 |
------------------------------------------------------------------
附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处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编号:------------
厂名:----------------------------厂基:------------------------------
所有制性质:----------------------建厂日期:--------------------------
兹证明本处验船师根据交通部关于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办法和
国家船检局的有关规定,对该厂的生产技术条件、人员技术素质和管理制度等进行了
检查,认为该厂现有设备和生产技术力量*具有修造下列船舶的能力: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发证单位: (证书用章)
发证日期:
--------------------------------------------------------------------------
注:*现有设备和生产技术力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申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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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等


关于开展2011年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 家 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 家 质检总局办公厅文件

国 家 广电总局办公厅

全 国 妇 联 办 公 厅

中 国 残 联 办 公 厅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中 国 关 工 委办公室

中 国 盐 业 总 公 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盐业主管部门)、人口计生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播影视局、妇联、残联、妇儿工委办公室、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11年5月15日是我国第18个“防治碘缺乏病日”,宣传主题为“坚持科学补碘,预防碘缺乏病”。为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动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突出宣传重点

  各地要充分认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确保在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基础上,巩固和扩大碘缺乏病防治成果。针对我国还有3个省区尚处于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阶段,12个省(区、市)的55个县(市、区)居民户碘盐覆盖率低于90%以及西部局部地区碘盐推广普及任务仍然艰巨的严峻形势,要重点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和一些原盐产区加大宣传力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宣传安排

  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防治碘缺乏病日”的契机,围绕“坚持科学补碘,预防碘缺乏病”的宣传主题,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广泛、深入地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及普及碘盐对于保护人民健康、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性。积极探索新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有力促进防治碘缺乏病宣传工作,唤起全社会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支持,引导公众对“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的信赖和支持。

  三、结合实际情况,注重宣传实效

  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同做好“防治碘缺乏病日”宣传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向公众提供知识性信息,多方位强化宣传,营造积极的舆论环境。要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影响、有深度、有重点、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活动,充分拓宽宣传普及面,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社会氛围,让更多的人认识碘缺乏病危害,掌握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切实提高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

  为配合宣传活动,我们编制了宣传口号及核心信息(见附件),制作了宣传主题海报,供各地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宣传活动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将活动开展情况于5月30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2011年防治碘缺乏病日宣传口号及核心信息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1年防治碘缺乏病日宣传口号



一、坚持科学补碘,预防碘缺乏病!

二、全社会共同努力,持续消除碘缺乏病!

三、消除碘缺乏病,共享健康人生!

四、科学补碘,持续消除碘缺乏病!

五、防治碘缺乏病,保护母婴健康!

六、食用碘盐是最好的补碘方式!

七、缺碘影响孩子智力发育!

八、坚持食用碘盐,享受健康生活!

九、净化食盐市场,保护群众利益!

十、扶贫先增智,增智先补碘!

十一、食用合格碘盐,预防碘缺乏病!

十二、食用加碘盐,健康全家人!

十三、坚持科学补碘,共建和谐社会!





防治碘缺乏病核心信息



一、面向所有人群

(一)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中缺乏碘而引起的疾病。

(二)碘缺乏危害在我国分布广泛、长期存在。

(三)人体缺碘不仅影响生长发育,更重要的是影响胎儿和婴幼儿的脑发育,造成不可恢复的智力损伤。

(四)碘缺乏危害是可以预防的。最简便、安全、有效的预防措施是长期坚持食用碘盐。

二、面向目标人群

(一)政府领导。

1.碘缺乏影响人口素质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2.国家实施食盐加碘策略是为了预防碘缺乏病,提高我国人口素质。

3.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碘缺乏病防治策略必须长期坚持。

4.做好碘缺乏病预防控制工作是政府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

5.碘缺乏病病情和防治现状(各地添加本地区相关内容)。

(二)医务人员。

1.碘缺乏是危害广大群众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2.国家实施食盐加碘策略是为了预防碘缺乏病,提高我国人口素质。

3.食用碘盐是安全的。

(三)教师。

1.碘缺乏影响智力和生长发育。

2.本地区是缺碘地区。

3.要求学生向家长宣传食用碘盐是预防碘缺乏病的有效方法。

(四)小学生。

1.缺碘会影响智力和生长发育。

2.补碘的最好方法是食用碘盐。

3.让家长购买和食用碘盐。

(五)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妇女。

1.宝宝的智力发育从怀孕开始,缺碘会导致智力残疾。

2.缺碘易造成死产、早产、流产、先天畸形。

3.补碘的最好方法是食用碘盐。

(六)盐业生产、批发零售人员。

1.在缺碘地区擅自生产、批发、销售非碘食盐是违法行为。

2.国家实施食盐加碘策略是为了预防碘缺乏病,提高我国人口素质。

3.生产、批发、销售合格碘盐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缺碘地区群众健康。

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科[2010]112号
 

  为全面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我国工业产品竞争力,保证我国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工业跨越式发展,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显著提高。一批市场信誉度高、品牌竞争力强的优质产品提高了市场占有率,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并为我国工业产品迈向全球市场奠定了基础。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广大工业企业积极提高质量,拉动内需,稳定出口,为我国经济率先实现企稳回升做出了贡献。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一些工业企业质量责任意识不强、质量信誉水平不高,部分工业产品标准水平偏低和实物质量不稳等问题依然存在,在国内和国际贸易涉及产品质量信誉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一些企业的质量责任主体意识淡薄,企业质量工作内生动力不足;二是工业产品品牌培育迟缓;三是质量信誉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薄弱;四是工业产品标准发展滞后,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存在一定差距;五是市场监管和出口商品质量水平有待加强;六是对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规划和协调不足,难于形成合力,突破性解决影响质量的重要问题。

  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解决好当前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成果,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稳定出口,保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质量工作要“重在落实、重在持之以恒、重在严格管理”的要求,通过提高工业产品质量信誉,为我国工业调结构、上水平,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奠定坚实基础。

  增进沟通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开展工作;综合发挥质量法规、规划统筹、政策引导、标准建设、技术改造、执法监督和行业自律等手段的作用,把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以加强标准化工作为突破口,为我国工业产品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标准支撑,拉动内需、稳定出口;以稳定提高产品质量为基础,保护和提高“中国制造”的国际质量形象;以规范企业自我声明为手段,推动质量信誉建设,促进形成与经济大国地位相称的质量责任意识。
  针对当前我国产品质量信誉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明确任务、采取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从满足人民需求、增强我国产品竞争力和树立国际质量信誉形象的高度,提高对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到领导到位、职责落实、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质量责任观、增强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让企业把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里,落实在经营活动中。要规范企业的自我声明,鼓励企业做出质量承诺,并通过加强监管工作,监督企业兑现承诺。

  (三)积极推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质量诚信体系既要促进企业提高质量诚信水平,又要发挥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社会监督作用。要通过加快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保护诚实守信的企业,制约和惩戒失信企业和行为。

  (四)加快自主品牌培育。品牌要以质量信誉为基础,质量信誉要通过品牌价值获得市场回报。要发挥技术改造、财政金融、品牌激励等方面政策的作用,推进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努力打造知名商标,推动培育自主品牌,为质量信誉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督促和指导企业通过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在开发品种、提升质量、培育品牌和改善服务等方面实现进步,负责任地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

  (六)大力加强标准化工作。通过加快我国工业标准的制、修订,开展对标和达标;鼓励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增强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开展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研究等工作,全面提升我国产品标准的总体水平。

  三、近期重点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在全面落实好2010年各项质量工作的基础上,把加强质量信誉建设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努力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业质量责任意识

  当前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信誉作为质量宣传的重点。“质量月”活动中举办“首届中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论坛”等系列活动;工信部门、质检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质量协会,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指导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海关、工商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产品,特别是出口产品的海关查验、质量市场监测、质量监督抽查和检验监管,对逃避质量责任、损害质量信誉的企业和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商务部门要对部分重点产品研究加强出口资质管理和出口企业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规范出口经营主体。

  (二)推动企业自主承诺质量责任,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要规范企业自我声明的管理,既要引导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承诺质量责任,又要对企业自我声明内容与实物质量的一致性加强监督和管理。有关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对重点工业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附加标识和标志等自我声明内容形成规范,规定必须明示的产品特性指标及适用标准,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加强涉及强制性标准特性的产品抽查和检测工作,对主观故意标称虚假特性的企业和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商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销售场所的管理,禁止违反企业自我声明规范的产品上架销售和进行卖场宣传。

  (三)加强工业产品标准的对标和达标工作

  要重点对比我国工业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主要差异,并进行标准的专利和知识产权审查。要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提高采标率水平,稳定提升产品质量。

  工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对标工作,并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达标备案工作,做好企业标准的对标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对采标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加快我国工业领域标准的制修订速度,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力度,提高我国标准整体水平。

  (四)提高产品供应链质量保证水平

  工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专项技术攻关活动,解决影响供应链质量水平的瓶颈问题;要从产业聚集区入手,加强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实现上下游产品标准对接,保证标准要求的协调性和一致性;指导企业提高对采购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并对重要供应商开展第二方审核;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工作中,加大对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支持力度。海关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通关监管和检验监管,防止不合格产品非法入境;要加强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技术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五)开展工业产品自主品牌建设

  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组织开展工业产品品牌宣传活动,提高优秀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发展改革和工信部门要利用产业政策、扶持新产品政策、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等手段,推动提高工业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含量;商务部门及有关商协会,要协助有关企业加强自主品牌产品和优质产品的推广营销,提高自主品牌产品的市场价值;质检部门要利用标准、认证、检测等手段,促进自主品牌提高质量水平,加大打击制造假冒品牌的力度,加强我国在产品标准、认证、检测手段等领域的国际互认,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环境;工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以服装、家纺和家电行业为切入点,落实相关的指导意见,推进自主品牌建设。

  (六)加快质量诚信建设,培育质量信誉

  质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提高产品质量信誉的有关工作。要积极构建质量诚信体系,推动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要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开展质量诚信企业等级划分试点示范工作,促进提高企业质量诚信水平;要建立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发挥激励、预警、惩戒和淘汰的作用。工信部门要制定重点行业质量诚信体系标准,推动完善行业质量诚信体系;要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质量诚信良好的企业的扶持力度,为诚信企业营造更有利的发展环境;。信、质检部门会同行业协会、质量协会,要组织开展对重点工业产品的市场评价和消费者(用户)评价工作,促进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高质量诚信水平;要落实十部委联合发布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抓好试点,以食品行业为突破口,推进社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七)加强应对工业产品质量失信事件的能力

  引导和监督企业加强管理,避免发生质量失信事件。一旦发生,对产品质量事件不隐瞒事实,不逃避责任,以诚信为基础,积极负责地解决问题、消除影响。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特点,对重点产品,特别是那些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行严格管理,提出措施,降低出现质量危害的风险;各省、各地区工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据各自责任,制定重点产品突发质量事件预案,对可能产生社会危害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并与有关部门建立应对突发质量事件的协调机制;要建立通报制度,对引发社会性影响的突发质量失信事件按系统即时上报,并提出建议。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司其职,积极开展质量信誉建设工作。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的产品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质量信誉建设的工作方案,并加强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指导,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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