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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李志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38:50  浏览:9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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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

                  作者:李志文
             工作单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本文所称的执行力系狭义的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是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之利刃。本文主要从笔者近年来执行工作的实践出发,谈谈提升法院执行力的必须性、方法,及主要从提升个人执行力的角度对提升法院执行力建设提出设想,是对笔者工作的一个总结,亦希望通过学习、探讨,对今后的执行工作有所助益。
[关 键 词]:执行力 意识 法官素质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道难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给党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现象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句话。那么人民法院如何才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笔者今天从提升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角度去思考、分析问题。
一、执行力的概念
“执行力”一词最早流行于国外企业界,是指企业做事情的能力,近年来,这一理念逐步向司法、行政领域渗透。温家宝总理2007年3月在所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执行力弱,政令不畅,有令难行,甚至有令不行,政策落实就有可能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状况,也会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损害。”
何为执行力,大部分人有一个比较通俗地理解就是“执行并完成任务的能力”。很多学者和企业家都给执行力下过定义,本文在此不一一阐述。笔者认为,其实执行力就是做事的能力,通常一个人能做事,而且能做成事,我们就会说这个人很能干,这个能干就是执行力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从个人和单位两个不同层次去理解“执行力”。对个人而言,执行力就是办事能力,不同的岗位需要的执行力也是不一样的,领导和执行者,前者更多的强调是决策和谋划的能力,后者则更多强调组织实施能力。单位执行力是单位全体成员完成单位既定战略目标的能力。
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体现在哪方面呢?我认为,关键是要在工作中体现“严、实、快、新”四个字上。“严”即积极进取,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实”即脚踏实地,具有实干的作风;“快”即具有高的办事效率,促成高的案件执结率。“新”即开拓创新。在执行工作中不断寻求新的思路和方法,使执行的力度更大、速度更快、效果更好,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更快的实现,近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更高,对法律信仰更强,这并是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
二、加强法院执行工作执行力建设必要性
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根据国家民事执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活动。在义务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民事执行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权利人的权利从一种期待变为现实,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也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更通过提升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制裁藐视法律者,也教育、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近年来,法院通过深入扎实开展创建学习型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纪律作风教育整顿等活动,执行力有所提升。法院执行队队伍整体素质在不断地提高,也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可我们也应更清楚的看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在不断的增多。而案件诉讼到法院的根本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失信,这一事实的最直接表征就是原告的高胜诉率和胜诉当事人的高申请执行率。在执行庭工作时间越长的人感觉包袱会越重,因为工作时间越久,积累案件越多,清理时间越长,执行难度越大……这一系列的问题,迫使执行法官要不断的学习、摸索、实践,提升执行工作的执行力。
三、近年来,我院在加强执行工作执行力的一些做法
近年来,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成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我院从辖区执行环境具体情况出发,注意发挥当下的优势,集中力量从多举措上加强执行力建设。
1、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一是积极主动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执行工作得到了领导部门的重视,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同时强化诉讼保全意识。在立案环节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为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要求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从而为执行工作提供便利,尽最大努力遏止各种逃债、躲债行为。据统计,2012年,我院有25.3%的民事案件都依法进行了诉讼保全,有效地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执结。三是不断地深化执行工作改革。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2、全力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把执行的全部程序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各界的监督。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实施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在申请执行期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此外,在诉前、诉中、判决前、判决后及申请执行前实行执行风险全程提示,分别在上述各个阶段均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其它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
  3、密切关注农村涉案人员动向。加强与当地基层组织的联系。找专门的负责人,定期与村组织代表联系,将村里每位外出务工的被执行人员的详细情况登记在册,以便在执行案件时掌握被执行人的生活规律和去留动向。此外,农村人一般比较重视传统节日,因此不少人即使外出务工也会选择传统假期回家探亲,我们利用这一特点,在节假日展开突击行动。比如,今年的1月25日至2月5日,我院针对被执行人在县内的25件涉企、涉弱势群体等民生案件进行了集中执行的“执行会战”, 通过采取“集中行动、迅速反应,晨间执行、密切配合”等方式,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分类、分批、分级加大执行力度,重点清理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骨头案、钉子案,活动中,依法拘传长期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案件当事人5人,执结案件20件,其中达成和解13件,执结标的额约105万元,打击了赖债者的嚣张气焰,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4、巧妙运用各种强制措施。通过开展细致调查,及时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农作物的收成时节以及农村年终股份合作制派息分红、发放征地补偿款、贴青、农补等费用的时间,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对农村被执行人的财物采取登记、监督和控制等有效措施,选择恰当时机各个击破,分批次解决案件的执行。
5、统筹执行,群策群力。在执行工作中统筹安排,工作分层分次的,打破专人专案的局面。具体做法有以下几项:一是有条件的集中分批次向银行进行财产查询,降低调查成本,提高查询效率。二是集中开展片区执行行动。针对我区的路难行、人难找的实际情况,我院适时开展片区执行工作。即集人力,有针对性的在某片区域开展集体执行工作。实践证明,这样执行成果较为明显,大大提高了降低执行成本,增加执行威慑力,从而使执行结束率、标的到位率明显上升。三是坚持每个星期一上午例会制度。会议一是传达有关指示精神,二是部署一星期的工作计划,三是讨论案件,群策群力,集全体执行人员的力量,解决个案中的突出问题。
6、加大执行公开,多方面开展执行宣传工作,造成强大社会压力,促进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现如今执行机构处理的执行案件中有许多被执行人不怕法院的强制措施,但是他们也许怕社会舆论。所以执行中抓住部分被执行人的这一弱点,利用新闻媒体促进执行工作。实践中,我院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执行现场直播,公告债务人名单,法律宣传等方式。在法律宣传中重点强调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对个别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施用全过程跟踪报道,让一些不讲信用的“老赖”在电视上曝光、亮相,从而对那些心存侥幸的躲债者以警戒与震慑。在社会中造成强大的社会压力,最终促使自动履行债务。
四、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执行力设想
毋庸讳言,执行工作中也存在问题和不足:比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尚未建立健全,被执行人财产查明仍存困境;个人能力恐慌,办事方法不多等。再此,笔者拟从个人和单位两个层面上对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执行力提出一些设想。
(一)提升个人执行能力
时至今日,不乏伟大的理论家和战略家,而迫切需要平凡的实干者和执行者。个人执行能力的提升,在执行工作中至关重要。而个人执行力的强弱取决于两个要素——个人能力和工作态度。所以,我们要提升个人执行力,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来增强自身素质,另一方面是要端正工作态度。
1、加强学习。从某一个层面上说,执行力低是由干警能力不强造成的。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快速提高,新类型、复杂的执行案件层出不穷,迫切需要执行法院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加强工作经验总结。知识是动力的源泉,能力来自于实践的积累。要提高办案的质量,增强化解矛盾的能力,知识的积累是必不可少的。作为执行员要对得起“法官”二字,执行工作不退伍、不掉队,努力学习,在书本中学、在实践中学,并将学习行为变成学习习惯。
2、增强团队精神。团队精神是团队成员在领导的指挥和带领下,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的精神,是大局意识和协作精神的集中体现。增强团队精神,增强集体荣誉感,努力把个人的利益与集体的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群策群力,更有助于克服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形象及法院的威严。
3、注重细节。有一句话叫做:细节决定成败。要想提高自己的执行力必须在细节上下功夫,模范法官陈燕萍在调解中就非常注重细节问题,比如用老百姓能听得懂的语言去诠释法律,挖掘有利于调节的每个细节有针对性的调解等。作为执行法官,更应注重细节,在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的同时,依程序执行,依法办案,遇事要能沉下心来,不能浮躁;再者要处处留心,眼中有活。
4、直面困难。执行案件,多数是被执行人一方失信所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问题一直存在,规避执行的案件时有发生,作为执行法官,工作本质就是要面对这些问题,在个案中理顺问题,在规避与反规避的较量中取胜。直面困难,更要有“催不垮、打不败”的 “敢于亮剑”精神。
(二)加强法院执行文化建设,健全各项执行管理制度
笔者认为,提升执行工作执行力,从单位的角度看,要加强执行文化建设,健全各项执行管理制度。首先应建立健全合理的制度规范;其次要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第三要有明确的可行的发展目标;第四要有具体的实施规划;第五加强执行工作发展平台建设,增强执行团队文化建设;第六,完善奖惩机制。
结束语
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是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之利刃。对此,笔者认为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在执行力建设过程中,不分你我,不分内外,从当下做起,从点滴做起,相互配合、互相学习、互相提醒、互相沟通,共同提高执行力,实现创建现代文明法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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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和报送2011年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制定和报送2011年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的通知

新出字[201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年度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的制定工作,是出版单位贯彻党的出版方针、调整优化出版结构、提高出版质量的重要保证。2011年是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一年,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同时,我们还将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等重大庆典活动。做好2011年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的制定工作,意义十分重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推进文化创新,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制定出版计划的重点
  (一)进一步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重点安排一批有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术研究和理论通俗类选题;围绕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出一批有深度、有价值、有影响的重点选题,加强对事关全局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回答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组织策划一批重点选题,把学习宣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引向深入。
  (二)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要积极组织一批选题,讴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百年奋斗历程,歌颂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反映9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所取得的丰功伟绩,颂扬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的主旋律。对列入总署“庆祝建党90周年和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重点出版物”的选题要作为重中之重,精心组织,确保按计划出版。
  (三)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着力推出一批研究和探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等系列课题的相关选题。
  (四)“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要在系统总结“十一五”时期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组织和出版一批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理论研究、通俗读物和音像、电子出版物。
  (五)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安排一批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等为着力点的相关选题。对有关贫困地区、困难人群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方面的选题,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六)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针对少年儿童的特点,重点推出一批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科学知识的优秀读物,大力开发优秀科普类出版物和原创连环画,并加大力度开发原创动漫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
  (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加大农业实用科技、科普读物和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方面读物的出版,不断丰富农村少年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精神文化生活。
  (八)组织一批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地区协调发展的选题,支持少数民族地区优秀传统文化项目的出版,重点推出一批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普及性读物和音像、电子出版物。
  (九)充分重视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科学技术等领域的学术成果的出版,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大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支持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方面读物的出版。
  (十)建立健全我国原创出版的长效机制,推进原创出版工程,大力培育原创作品的出版能力,积极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要安排一批导向正确,主题鲜明,贴近生活,富于时代精神的优秀原创文艺作品。
  (十一)实施“走出去”出版战略,积极拓宽选题范围,围绕展现中华悠久历史文明、反映当代中国和平发展的主题,总结介绍中国发展模式、发展道路,推出一批形式多样,适合海内外读者阅读的选题,增强出版物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十二)2011年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对列入总署“十二五”重点出版物规划项目,要给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证质量,按计划完成。
  (十三)要重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积累和传承,进一步推动古籍整理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工作;同时要积极汲取外来先进文化,注重翻译出版一批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需要的各类高质量、高品位的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
  (十四)推出一批纪念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三周年,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后重建一周年的出版物选题,总结和展现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取得的巨大成就及蕴涵其中的宝贵精神财富,凝聚人心,团结民众,进一步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
  三、具体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总署颁布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把握正确导向,加强出版管理。属于重大选题备案范围的选题,必须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
  (二)加强年度出版计划和增补出版计划的管理、审核工作,重大备案选题不得按一般年度选题上报,严格遵循重大选题论证审核程序,并严格把关。坚决抵制低俗之风,杜绝粗制滥造,减少平庸之作,避免低水平重复出版和跟风炒作“热点”现象。
  (三)不得安排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关禁载内容的选题,坚决禁止出版违反民族宗教政策的出版物,不得安排恐怖、色情、暴力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选题。
  (四)继续贯彻落实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出版物的通知》,不得安排以各种名义散布荒诞言论、歪理邪说和伪科学的选题。
  (五)要加强对引进版出版物内容的审读把关工作,不得安排损害国家荣誉、国家利益和破坏国家统一的选题。
  四、图书选题报送程序
  2011年度图书出版计划报送的程序分别是:在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所属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总署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所辖、所属出版社(军队系统出版社除外)的年度出版计划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统一审批(京外中央各部委所属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经主管部委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后,报总署备案;军队系统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批后,报总署备案。
  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要认真做好所辖、所属出版单位2011年度出版计划的审批工作,并对出版计划进行全面、认真地分析,写出详细的分析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制定出版计划的指导思想,选题总量、结构、特点;新书、再版图书情况;重点选题和需办理重大选题备案情况;选题计划中带有共性的特点和倾向性问题;实施计划的措施和存在的问题等。
  报送的材料分文字和表格两部分,文字部分为出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在各出版社的文字报告基础上形成的综合分析报告;表格部分由出版单位按2010年11月总署信息中心网站提供下载的图书选题上报系统的软件格式和软件设定的必填项目与要求上报。有关材料请于2011年1月22日前报送总署。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人: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图书处(邮编:100052) 杨 芳 010-83138682
  网上报送技术支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总署信息中心网站地址: http://www.cppinfo.cn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龙明桂  周 卓 15116983665
  五、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报送程序
  (一)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2011年度选题计划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进行审核。军队系统音像电子出版单位选题计划由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中央在京音像电子出版单位选题计划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应当自收到选题计划之日起20日内,向出版单位回复审核批准意见,并须于2011年2月底前经汇总后报总署出版管理司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选题分析报告、选题计划汇总表和选题计划报送表(表格见附件1、2),以纸质版形式报送总署后,发送电子版至zhengjk0743@126.com。
  报送地址及联系人: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音像电子处(邮编:100052) 郑加可 010-83138687


附件:1.2011年音像电子出版选题计划汇总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1/706370/129006424644977192.doc
   2.2011年度音像电子出版选题计划报送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1/706370/129006425688774959.doc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废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2002年1月2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易燃性、有毒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者传染性的废物。


  第四条 危险废物防治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市)环保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受市环保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卫生、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进行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私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环保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当如实填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环保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在接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之日起5日内核发《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产废单位注册登记的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向原登记部门备案。
  申报注册实行免费年审制度,产废单位应当办理年审手续。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产废单位自行处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处置设施,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产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处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县(市)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废单位承担。
  环保部门应当对产废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危险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及焚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应当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第十一条 医疗及相关科研教学、卫生防疫、医药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废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统一集中处置,禁止自行处置或者转移。
  废矿物油应当首先进行回收利用,残渣进行焚烧处置;机动车用废铅酸电池应当进行回收利用。


  第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市、县(市)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领取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产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保部门。


  第十三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应的资格,并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活动。


  第十五条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与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该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六条 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接受危险废物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等与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有权拒绝接受废物,并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成分,采用专用容器分类进行。家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逐步实行与垃圾分类收集、处置。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备、容器和包装物,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转做他用时,应当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进行安全、可回取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八条 学校、机关、商店、宾馆等单位及居民社区应当设立废旧电池回收箱,回收的废旧电池达到一定数量后由环保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回收、集中贮存。


  第十九条 区、县(市)环保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加大对农药废物环境危害的宣传,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农药废物的集中收集、安全处置工作。不能处置的,由市环保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处置。


  第二十条 运输危险废物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采用专用车辆运输,避免危险废物发生散落或者泄漏。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或者其他货物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二十一条 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及时处置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由环保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在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十四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做好预防,并在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或者市环保部门委托的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产生飞灰未进行安全填埋处置的;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与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发生变化时,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延续申请,且在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接受危险废物时,发现危险废物与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时,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六)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七)贮存危险废物,未按照要求进行安全、可回取贮存的;
  (八)运输危险废物未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导致危险废物散落或者泄漏的;
  (九)拒绝环保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或者市环保部门委托的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产废单位不处置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及不承担处置费用的;
  (二)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保部门报告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活动的;
  (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五)将危险废物与旅客或者其他货物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有本条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或者市环保部门委托的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本条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或者市环保部门委托的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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