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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工程及民生问题的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及法律适用问题/潘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45:24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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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工程及民生问题的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及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 潘琪

【摘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关注城市化、工业化规模的急剧膨胀可能给失地农民造成的利益侵害,为失地农民及时提供司法服务。关注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给人民群众造成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为优化群众生活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关注医疗、教育公共利益部门化、个人化对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基础教育权造成的非法侵害,为维护群众医疗教育权益提供司法服务 。关注医疗、教育公共利益部门化、个人化对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基础教育权造成的非法侵害,为维护群众医疗教育权益提供司法服务。加大保障工作的宣传和服务力度
【关键词】法律监督、独立行使、保障工程、农民利益、司法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作为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的基层检察机关,重视民生就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的有效途径,最大限度的为人民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的实际问题。
  一、高度关注城市化、工业化规模的急剧膨胀可能给失地农民造成的利益侵害,为失地农民及时提供司法服务
  城市化、工业化带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农村耕地的征用与圈占速度,迅速催生了一个急剧膨胀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这些失地农民,除极少数成为产业工人、企业经营者外,绝大多数变为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生活无保障的“三无”人员,他们游荡或蜗居于城乡之间,挣扎于脱贫与返贫之间,生活极其困难,成为一群逐渐被社会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尽最大限度地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检察机关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提供司法服务的着力点之一。检察机关一要立足职能,尽力保护农民土地不被非法征用和圈占,减少失地农民的绝对数量。当前,一些投机分子,采取不正当甚至是非法手段,对农民土地征而不用,或多征少用,或转变土地用途,利用土地利润差额谋取暴利,直接加剧了失地农民的绝对数量,他们的不法行为,不仅不能给失地农民增加就业机会,使他们生存更加困难,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而且实践证明,在非法征用和圈占土地的背后,往往还隐藏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重大腐败问题,为检察机关全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减少失地农民的绝对数量提供了广阔舞台。 二要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失地农民维权过程中的过激犯罪行为给予必要的宽大处理。当前,由于不合理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规范的农村土地出让程序,使农民的征地利益得不到合理补偿、合法的土地利益受到不法利益集团甚至是黑恶势力侵蚀的事件时有发生,少数失地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出现了在利益诉求过程的故意伤害、扰乱公共秩序、办公秩序等过激犯罪行为,对这些犯罪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在履行侦查监督、公诉等职能时,应积极采取最大限度的宽大政策,同时还要积极教育、引导、帮助失地农民采用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推动有关部门从体制和机制上建立完善而科学的失地补偿金长效监督机制,从源头上堵塞损害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防止失地补偿金在上下级传递过程中贪污、挪用等职能犯罪行为,确保农民的失地补偿金足额及时到位,进而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主张和实现。
  二、高度关注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给人民群众造成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为优化群众生活环境提供司法服务。
  人与自然相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然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在给人类创造出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也给自己的生存环境带来了巨大危害。境污染不仅成为推进科学发展的瓶颈,而且成为民生之痛、社会之瘤。近年来,伴随着我区化工、能源等一大批高污染企业的生产运行,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如何保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还人民群众以洁净的天空、大地和河流,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这一重大课题的解决,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自然不能袖手旁观,理应做出积极贡献。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的经验表明,环境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能严格执行环保法规是造成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环保法规得以全面执行,必然成为检察机关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的首要着力点: 一要正确认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做到既要维护经济高速发展,又要监督环保法规的全面执行,坚决防止和克服“机械执法、片面执法”的错误思想。检察机关在治理环境污染过程中,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是一个社会的有机整体,两者的目的和归宿都是大力推进和谐社会的发展,造福于民。我们既不能过分强调环境保护而忽视经济发展,脱离经济发展水平,将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企业一律拒之门外,也不能过分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纵容或放宽污染企业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这就要求我们,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治理环境污染过程中,必须防止和克服机械执法的错误作法,要牢固树立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中谋求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执法思想,也只有如此,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从源头上杜绝和预防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实践证明,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表面上是企业违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结果,但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有关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因此,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治理,最佳切入点就是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加大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力度的同时,不断拓宽预防职务犯罪领域,积极预防环保部门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尽力避免因有关人员因权钱交易而放弃其环境监管职责,进而确保各企业尤其是高污染企业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全面履行环保义务,从源头上有效避免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三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对污染者提起排除危害的公益诉讼途径,不断提高公众维权意识。由于环境污染侵害的是公众整体利益,具体到某一个单体受害者,不可能也无法将众多的受害者组织起来,依法进行强有力的维权诉讼,另外,在侵害证据的搜集上,个人也很难完成,面对各方面都处于强者的污染企业而言,无疑是弱者。也正是这种个体维权无力、公众维权无人组织的弱势地位,助长了个别污染企业肆无忌惮的违法制污、排污行为。基于此,检察机关要积极依靠群众,探索代表公共利益,对污染者提起排除危害的诉讼新途径,进而教育、引导公众不断提高同违法、违规制污、排污作斗争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高度关注医疗、教育公共利益部门化、个人化对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基础教育权造成的非法侵害,为维护群众医疗教育权益提供司法服务
国家实行的农民看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基础教育“两免一补”制度,为破解“看病贵、上学贵”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被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长期侵蚀的一些公立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行业,并没有从老百姓的利益出发,而是千方百计地利用制度漏洞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免一补”制度演变为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例,按照规定,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百姓的医药费由个人、国家按比例承担,一些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时,采取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与其他病人区别对待手段,或故意抬高参合病人的医疗药品价格,或过度用药、不合理检查、故意误导参合农民在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住院治疗。更有甚者,一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了部门和个人利益,竟出现了伪造病历和住院收费单据直接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套取农民“救命钱”的恶劣行为,以致造成“医院挣了钱,农民不受益”现象的产生。可以断言,医疗、教育公共利益部门化、个人化问题不解决,“看病贵、上学贵”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完全解决。因此,检察机关关注“看病贵、上学贵”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必须将打击和预防医疗、教育公共利益部门化、个人化作为我们的重要着力点。在工作中,一要立足职能,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免一补”执行情况认真调查,对其运行过程中的制度、监管漏洞提出积极对策;二要严厉打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免一补”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
  四、加大保障工作的宣传和服务力度。
  一要严厉惩治损害民生的犯罪,重视打击和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抢险救灾、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的犯罪。 二要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办理、品行调查、分类起诉等制度,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坚决打击侵害农村留守老人、儿童、妇女的犯罪。三要重视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在全省率先将两级检察院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形成了全覆盖的检调对接网络。不仅成功调处了各类矛盾纠纷,而且成功办理了一批刑事和解案件。四要完善和落实司法为民的措施,开通了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提高了处理举报效率。同时加快检察门户网站建设,推行网上受理信访、法律咨询、案件查询等。深入社区、乡村、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保障宣传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

地址:景县人民检察院  
  邮编:053500
  联系电话:0318-4224986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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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 院办 018
你院本年1月 日〔57〕 字第
25 法秘
15号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我们研究后,兹联合批复如下:(一)反革命罪犯已被判刑并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将其财产遗漏未作处理,根据当前政策对其财产仍应予以处理时,无须再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二)对于在逃的反革命分子的财产,在反革命分子尚未被捕获法办以前,以采用行政手续宣布代管为宜,暂时不必单独宣告没收。(三)反革命分子在人民法院审判以前已经死亡,遗留有财产,根据当前政策对其财产应予没收时,应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不需要判处其他刑罚而仅应单独没收其财产的反革命分子,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现将《黑河市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黑河市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市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为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二)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
(四)享受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享受生活补助、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六)患病或生活困难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以上人员本办法中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县(市)区级财政拨付资金等共同组成,即:省财政每年下拨的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优抚经费结余、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吸收社会捐款等共同组成。
第四条、各地用于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资金,实行由各地财政局专户存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采取按比例报销医疗费,年度补助金额确定上限的办法。对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当年度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补助。当年度医疗费用补助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6000元。
(一)重点优抚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可再申请报销余额的40%的医疗补助,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二)特殊情况处理:长期患有慢性病,需长年门诊治疗,门诊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的;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过高或虽经医疗补助尚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政府审核,经各地民政局批准,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补助范围: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违法犯罪和违反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人应予以赔付的医疗费用;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
第七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经参保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报帐中心审核,按比例报销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可依据疾病证明书、用药清单、发票、出院小结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帐中心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凭有效身份证明、《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定补)领取证》,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补助。
第八条、各地结合当地医疗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定点医院,定点医院须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不断完善和落实医疗诊察、用药管理等制度。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条、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凭《优抚对象抚恤(定补)证》、《医疗补助证》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10%处置费,减收20%辅助检查费,减收30%床位费,减收5%药费。


第十条、重点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及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一条、定点医院不得要求重点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费用。
第十二条、各地民政局审批核准后,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民政部门作好医疗补助的月报、年报决算 统计工作,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
第十三条、各地民政局要制定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发放和监督检查制度。各地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医疗补助基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年度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医疗补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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