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纠正: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龙君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57:24  浏览:8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纠正: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

龙君钱(苗族)


  对于广西龙胜洪氏老妪伐林案,作者认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同时认为这种为生活所迫的伐林行为,应断定其无期待可能性,法律对其定罪量刑便是无效和野蛮的(详见相关1至5)。今纠正部分网友有关本案的错误性观念:

  错误性观念之一:林农不爱林,是环境(森林)破坏的罪魁祸首。真的吗?
  这些人看到的均是表面现象,就我所了解到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是六十年代大炼钢时期和七十年代末农村经营体制大变动这两个时期较严重。政府组织的造林活动,我们也常会听到“年年造林不见林”的怨言。而林农朋友都在他们房前屋后,甚至我见有农民在屋顶种上树,他们都没有技术员的指导,那些树木照样常青。所以,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真正“祸首”不是林农,而是当时国家政策(当然完全出于自己对当时国家领导人的崇拜不深究)

  错误性观念之二:在《桂林日报》主办的某论坛有网友认为,树木也有生命,杀树被罚理所当然。亦有人认为龙胜洪大妈伐林对龙胜或全世界人民来说都是犯罪。甚至还有生态法益论者认为“即使人将饿死,人类将要灭亡,也必须维持生态环境”(引号详见张明楷的《外国刑法纲要2版》第65页)。

  这些观点认为生命是平等的,动植物和我们有着一样的生命,也有同样的权利。这种理念上的高调,和无关痛痒地哼哼唧唧并无不妥。但真正要在人类的生命和小片杂林的生命做出抉择的话,相信稍有点良知的人心中都会有答案。

  生存本来就是人最为基本的要求。若林农连这样最低的要求都得不到满足,还要以种种理由去苛求那些为生存而发展的林农,成何体统??广西龙胜那些越边远的山村,越是贫穷的地方越山清水秀,美得让人心痛。本土农民的生活也可怜的让人心酸。也正是因为我们认为那些树木和人类有着同样的生命,所以我们时时精心呵护着它们。不到迫不得已那些善良淳朴的林农也不会去“犯罪”伐林。

  错误性观念之三:本案罪名不成立,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是这样的吗??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直都有观点认为其无罪便可“逍遥法外”。也因此我前几期的观点未得到部分人的赞同,那都是可以理解的。本案不以犯罪论处,并不等于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就行为人而言,其它处罚方式也不一定就比刑罚轻。

  错误性观念之四:在《桂林日报》主办的某论坛还有这样的观点即认为(期待可能性这一责任)阻却事由与本案动机混为一谈。

  行为动机并非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只是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刑法总则13条明确了以情节是否严重和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样作为重要情节之一的动机自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影响定罪即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因素。在无期待可能性这一类动机中是否定罪显然有着重大的决定性影响,这怎么是“混为一谈”呢??也许这些人反对有关解释吧,如因玉树等地灾祸而流落他乡的男子,为生活所迫与她人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若赞同这些解释的话,本案龙胜洪大妈是犯罪吗???比起百年前德国那个“癖马案”的车夫,洪大妈是不是更值得同情??比起中国因地震流落他乡为生活所迫与人重婚的中年汉子,本案58岁“高龄”、子逝夫瘫、自己也疾病缠身的洪大妈是不是更无期待可能性呢???

  综言,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的罪名是不成立的,上述观点虽言“纠正”未免过激。但那些观点是肯定值得商榷的。(完)龙于陋室 2010-4-27巳时

其它相关:1-6已出
1.龙君钱:《广西龙胜:贫困林农砍伐责任山林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http://www.heblvshi.com.cn/zmjx/html/?1008.html 河北刑事辩护

2.龙君钱:《关于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滥伐林木罪之续研》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gzaj/20091223092537.htm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

3.龙君钱:《关于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滥伐林木罪之“再次续研”》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912/20091225140216.htm 东方法眼

4.龙君钱:《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林案之关键: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h/201002/20100228083612.htm

5.龙君钱:《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有阻却事由,罪名不成立》
http://www.wuchunjiang.com/xiangxi2.asp?id=2705&lbid=24 河北吴春江律所
6.龙君钱:《纠正网友有关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 今已出
7.龙君钱:《当代广西龙胜林农的命运》 敬请关注
8.龙君钱:《谈谈期待可能性与动机》 待定


作者:龙君钱(苗族) 广西龙胜人 qq:8249722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据此,国务院现在批准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重庆市等十三个市为“较大的市”。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1984年12月15日
  2005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司法鉴定社会化,推动了自行委托鉴定数量的大幅上升。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在方便当事人鉴定取证,促进司法鉴定公正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法律定位不清,鉴定程序不规范,出现了较多亟须完善的问题。

  问题

  首先,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提起,只能由占有鉴定材料的一方当事人提起,另一方当事人即使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意思,也势必会因其不能提供相应鉴定材料而委托不能,这样就造成了这项权利归于占有鉴定材料的一方当事人所独享。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化后成为一种社会服务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来者不拒,常常会不自觉地站在委托方的立场。对委托方送检的鉴定材料不加仔细的甄别,更有甚者会尽可能地选择对委托方有利的方面,规避对委托方不利的方面,造成鉴定结论对委托方有利,失去了鉴定的中立性、公正性。

  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以外,还适用于鉴定人员。在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了取得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找到和自己有朋友、同学等各种关系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根本不会自行回避。对方当事人由于不知道委托方去何处鉴定,即使知道委托方委托的鉴定机构,由于无法知道委托方和鉴定人有何种关系,申请鉴定人回避更是无从谈起,这样一来,本该回避的鉴定人没有回避,导致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大大降低。

  再次,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至关重要,当事人为了能够取得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往往会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申请权威的专家进行鉴定,经济实力越强越有可能请到该领域的权威专家进行鉴定,这样其会更加容易胜诉;有的会申请多家鉴定机构对同一事实重复鉴定,在不同种鉴定结论中自由取舍,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鉴定结论。从一定程度上说,容易使社会民众形成“经济实力决定诉讼胜负”的意识。

  建议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一是法院委托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应当大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结论;二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当在诉讼前进行并且只能以一次为限;三是对方当事人认可自行委托鉴定结论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是对方当事人对自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法院应当委托重新鉴定;五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当与对方事先协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如果协商不成,委托方应当将自己选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告知对方;六是鉴定材料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进行确认和封存;七是委托方收到鉴定结论后,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八是对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出虚假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九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结论经过重新鉴定或者质证被推翻的,法院应当判令本次诉讼中的所有鉴定费用由自行委托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综上,在现有的民事诉讼模式下,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诉讼活动中应承以法院委托鉴定制度为主,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为辅,客观认识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并合理运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网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