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在电子文件中的应用与研究/程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51:39 浏览: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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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在电子文件中的
研究与应用
程林 律师
飞鸿律师事务所
二○○七年九月
目 录
一、项目概述
1、项目来源
2、项目研究起始时间
3、项目完成单位
4、项目负责人
5、项目主要参加研制人员
二、电子签名技术
1、电子签名
2、数字签名
三、电子签名在电子文件管理中的作用
(一)确立了电子文件的各种标准
1、电子文件的原始性标准
2、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标准
3、电子文件的保存标准
4、电子文件的移交和接收的标准
(二)电子签名是电子文件的安全核心
(三)电子签名对电子文件的影响
四、电子签名系统的选择标准
1、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2、证书的审查
3、其他相关证书
五、电子签名在电子文件管理中的运用
1、制作电子签名
2、完成签名
3、固定电子签名
4、运用电子签名确保电子文件的原始性
5、电子签名保证电子文件的安全性、真实性
6、iSignature系统提供的其他特殊安全措施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届3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同时,内府办发[2006]116号文件作废。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内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和《四川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县(区)奖”、“无偿献血优秀组织奖”,均发给荣誉证书,部分奖项给予一定奖金。
第三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十二次、十次、八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十五次以上推荐国家或省级奖励),分别给予每人300元、200元、100元奖金。
第四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5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和个人;以其他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除捐赠款项、设备的单位与个人外,其余给予单位1000元、个人500元奖金。
第五条 “无偿献血先进县(区)奖”用以奖励当年度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100%以上的县(区)。结合当年工作目标考核评定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获奖单位8000元、6000元、5000元奖金。
第六条 “无偿献血优秀组织奖”用以奖励当年度组织自愿无偿献血有特殊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县(区)无偿献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人员,分别给予获奖单位1000元、获奖个人500元奖金。
第七条 全市“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每三年举行一次评审;“无偿献血先进县(区)奖”和“无偿献血优秀组织奖”每年举行一次评审。评奖考核工作由市献血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 奖励资金来源:市献血办无偿献血双倍血费中支付。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四百毫升按两次计算,成分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四次计算。
2、无偿献血奉献奖等级根据献血情况由本人申报,市内不再重复计奖。
转发市城管局市公安局《镇江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城管局市公安局《镇江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17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城管局、市公安局《镇江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镇江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
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区人力三轮客车管理,规范其营运活动,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交通安全,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经营者)以及运输服务人员(以下称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主体,对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实施统一扎口管理。具体负责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车容车貌、停放秩序的管理,对相关经营者(公司)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市城管局人力三轮客车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力三轮客车的注册登记,对人力三轮客车的道路交通秩序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力三轮客车管理应当遵循“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统一实施、严格考核”的原则。
本市市区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办营业性人力三轮客车运输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现有的营业性人力三轮客车经营者,不得新增人力三轮客车运力。
人力三轮客车采用经审定的统一车型,严禁擅自改装和加装动力装置。
第五条人力三轮客车租赁活动,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力三轮客车租赁指导价。
人力三轮客车运输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六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人力三轮客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行,安全、文明行车和经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情况,确定并公布市区人力三轮客车禁止通行、限制通行的路段和时段。应当根据客流需要,确定并公布相对集中的待客地点或者区域。
人力三轮客车必须在规定的地点、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第八条经营者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完好,不得乱披乱挂,不得在车篷(车体)上擅自设置广告或者乱贴乱画。人力三轮客车需要设置遮挡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人力三轮客车营运时,从业人员必须随车悬挂和携带有关牌证和标识。
从业人员不得将人力三轮客车和相关牌证、标识转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
严禁涂改、伪造人力三轮客车牌证和营运标识。
第十条人力三轮客车从业人员歇业、转行、变更经营范围或者车辆过户的,须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转借经营。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热情服务,礼貌待客,言行文明,主动为乘客提供服务,严禁欺行霸市、强拉客源、敲诈勒索、刁难乘客。
第十二条市城管局会同公安部门,对使用时间长、车容不整、车况差、影响市容和安全行车的人力三轮客车,组织统一销毁。
第十三条凡人力三轮客车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不服从管理、扰乱社会秩序、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市公安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凡本市有关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