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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美防卫合作的危险趋势/李伟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12:16  浏览:9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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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美防卫合作的危险趋势

李伟迪(怀化师专马列部,湖南,怀化,418008)


摘要:《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的实质是日本为重新走向军事大国、政治大国创立法律依据;其基础是日本的经济势力、军国主义的崛起、唯我独尊的国民心理、美国的远东政策;其危险趋势是日本再次军国主义化、日本再战、日本再败。
关键词:《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日本;军国主义;战争;失败
Comment On The New Japan-U.S Cooperative Defence Guidelines And Its Correlation Bills
Li Weidi
(HuaihuaTeachers'CollegeMaleiDepartment,Hunan,Huaihua,418008)
Digest:The crux of The New Japan-U.S Cooperative Defence Guidelines and its correlation bills is to set up legal foundation of making Japan returns into a military and political big power;Their bases are Japan`s economic strength,its extremely conceited nationl mind,and the U.S's policy to the Far East;Their dangerous trends will be Japan's remilitarization,relaunching wars,and resuffering defeats.
Key Words:The New Japan-U.S Cooperative Defence Guidelines;Japan;Militarism;War;Defeat
中图分类号:D83/87 6;D513;E163;K313.5
文献识别码:A


1996年4月17日,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郎与美国总统克林顿在东京签署《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1997年9月,日美签署《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1999年4月27日日本众议院辩论通过新指针相关三法案,5月24日日本参议院也通过了三法案,至此,日美构建的亚洲新的安全体制的法律框架基本敲定。从美方来看,基本实现了《东亚安全战略报告》的战略构想,是美国二战以后在亚洲战略目的的延续,既要利用日本作为称霸亚太的基石,又要牵制日本;从日方来看,是日本创建新的政治体制、国防体制、外交体制、法律体制的重要契机,是日本重圆大国之梦的新起点。而笔者看来,日将会事与愿违,日美收获的将是战争和自我毁灭。
一、 日本对《日美防卫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的价值取向
1、 日本由经济大国上升为政治大国
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的目的之一是日本希望丢掉“侵略国家”的历史包袱,做一个“普通国家”,实质是成为政治大国。
1986年中曾根康弘表示:“要在世界政治中加强日本的发言权,不仅增加日本作为经济大国的份量,而且增加其作为政治大国的份量。”1990年海部俊树提出了美、欧、日为三极的“国际新秩序”,90年代以来,日本一直在争取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资格;海湾战争出钱,柬埔寨维和出兵,都是为日本塑造政治大国的形象。在经济大国的基础上把日本塑造成政治大国,这已是日本的既定国策。那么《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及相关法案为日本实现政治大国的目标创立了哪些条件?第一,狐假虎威。美国现在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日本通过新指针及相关法案,获得了与美国平起平坐的资格,美日不再是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而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日本因此而摆脱战败国的阴影,并获得大国地位。第二,为日本提升势力创造了重大 机遇。美国为了确保在亚太地区的战略优势,必然要依靠日本,并且有限度地扶持充实日本的势力;日本则可大打日美关系的擦边球,趁机强化自己势力。第三,作为政治的延伸和手段,日本获得了同美国一起充当亚洲宪兵的机会。
2、日本由经济大国、政治大国上升为军事大国
日本在追求政治大国的目标时,也在追求成为军事大国的目标。基于战后体制和自身的力量,日本在军事上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现在日本为了实现政治大国的梦想,必然会追求军事大国的势力,日本的军费开支总额为世界第二,它现在实际已成为世界军事强国之一,《朝日新闻》评论说:“自卫队已成为世界上屈指可数的强大军事力量”。这首先表现为日本的常规军事力量已进入世界前列,它的陆军人数超过了英国,坦克数量超过了英法,海军超过英意,空军势力接近英法。其次,日本的高科技军事水平已占世界领先地位,海湾战争中,美军使用的武器中,一半以上军事技术来自日本;同时日本已拥有在一年内开发出核武器的能力,羽田孜曾承认“日本有能力拥有核武器。”当然日本不会满足于这种现状。新指针及相关法案的出台为日本再振军备提供了理由。第一,为了承担合作义务,日本就可以维持庞大的军费开支,甚至超过1%也会得到美国的允许;第二,为日本开发高科技武器提供了借口,日本近十年来始终在抓紧一切机会扩充军备,1998年朝鲜发射“大浦洞”导弹、1999年3月朝鲜特工船进入日本海域使日本领导人兴奋不已,而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使日本扩军合法化;第三,为日本经济体制军事化创立了法律依据,只要发生战争或有战争危险,日本政府就可以要求一切民间组织为战争服务;第四,为日本军队行使集体自卫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只要发生战争,不管离日本有多远,日本都可以美国同盟军的身份打遍亚洲。
二、 日本奉行《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的基础
1、 日本的经济势力
日本在美国的支持下,战后第一个十年就恢复到了战前的经济水平,第二个十年就实现了经济的起飞,八十年代以来,日本的经济势力稳居世界第二。因对相关材料大家已很了解,在此不再赘述。
日本战后历年的军费开支虽然维持在国民生产总值的1%左右,但是,其军费的绝对额占世界第二,1997年公布的军费开支为49414亿日元,1999年的军费预算为49320亿日元,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是中国的7倍,相当于除日本之外的亚洲国家军费开支的总和。日本正是有了强大的经济势力后,产生了成为政治大国、军事大国的欲望。
2、 日本的军国主义势力
军国主义起源于日本的武士道,武士道是日本文化的根基,在近代,武士道与封建专制主义、资本殖民主义相结合成了日本的军国主义。军国主义的恶性膨胀,使日本成为二战的罪魁祸首。日本战败使军国主义遭到了灭顶之灾,1947年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又清除了军国主义滋生的土壤。但是,作为文化之根的武士道没有遭到批判,作为二战罪魁祸首的天皇没有被审判,使战争的灰烬中残留了军国主义的种籽。这颗种籽现在又发芽了、壮大了。综观日本近五十年的历史,日本的军国主义势力在缓慢而坚定地恢复,表现之一是参拜战争之魂的靖国神社的浪潮愈演愈烈,1947年日本宪法宣布政教分离,把靖国神社降为普通的神教组织,并规定政府官员不得以公职身份去参拜。但是随着日本经济势力的增长,右翼势力开始要求把神教定为国教,把神社由民间组织上升为国家组织,1969年开始向国会提出此类议案,至1974年内阁委员会和众议院居然通过了此项议案,迫于舆论压力,参议院没有通过。虽然法律的障碍没有扫除,但是历届首相除池田勇夫之外,都参拜了靖国神社。并且军国主义倾向越来越严重,1975年三木武夫选择8月15日这一天参拜神社,开高级官员在投降日参拜之先河;1978年10月17日,把二战中14名甲级战犯入祀靖国神社后,政府官员继续参拜;1980年开始,绝大部分内阁成员都选投降日去参拜;1982年8月15日铃木善幸首次以内阁总理大臣的身份参拜;中曾根康弘于1985年作出决定,内阁成员以公职身份集体参拜神社,并在8月15日集体参拜,他甚至向世界发出质问:“日本总被要求道歉、道歉,什么时候才算完?”;从此以后,以公职身份集体参拜成为惯例,虽然1992年大阪高等法院判决“正式参拜”违反日本宪法,但是判决被彻底渺视。特别是在1995年世界纪念反法西斯战争战争胜利五十周年的8月15日这一天,日本朝野参拜神社,二战老兵穿着皇军服装、挎着日本军刀、高歌“君之代”,在神社周围游行示威,这种气氛让人强烈感觉到,军国主义者又回来了。表现之二是日本历史教科书问题,二战后同盟国家为了根绝日本军国主义,曾一度停开了历史、地理和修身三门课,恢复以后,老牌军国主义分子多次发难,要求修改教科书。文相砂田曾表示:“我认为战前的教育是世界教育之冠。”1982年将教科书中的“侵略”一词改为“进入”,把发生南京大屠杀的原因说成是“由于中国军队的激烈抵抗,日军蒙受很大损失,激愤而起的日军杀害了许多中国军民”,彻底否认了战争的性质;1986年在历史教科书中,又把战争的起因说成是日本为解放亚洲而战,文部省竟然也批准了该书的出版。1999年4月22日《产经新闻》报道:前不久日本两家出版社在政府的同意下,将中小学教科中反映当年侵华日军暴行的照片换掉了,原照摄自华北地区民家的墙上,画面为一名日本兵手持尖刀正在残害一名被绑在柱上的中国妇女,日本兵脚下扔着一个胎儿,并写有一句话:“日本鬼的残酷!”换上去的是在广东汕头墙上一幅日文标语的照片,“如果爱日本就停止战争!”篡改教科书的目的是掩盖历史的真相,美化侵略战争,灌输军国主义教育。在这种教育培养之下,日本学生的战争观被严重扭曲,以至一位中学三年级学生在一篇历史课的感想中说道:“日本军挽救了亚洲,他们是英雄。”表现之三是军国主义势力已向政界作深层渗透,岸信介是甲级战犯,在五十年代初执掌国政,桥本龙太郎就是军国主义势力大本营??“日本遗族会”会长,1996年就任首相;作为军国主义的老干将的石原慎太郎于1999年4月12日以160万票当选东京都知事,他于1994年在《诸君》7月号上发表的《排除对历史的篡改:‘南京大屠杀’是一场虚构》。在日本的右翼政党中,执政党自民党是一个势力最大的政党,这个党派出任的议员每年都参拜靖国神社。表现之四是军国主义色彩浓厚的右翼团体泛滥成灾,近几年特别活跃的有政届的“让大家都去参拜靖国神社国会议员联盟”、“靖国神社参拜议员联盟”、“终战五十周年国会议员联盟”、“正确传授历史的国会议员联盟”,民间的“日本遗族会”、“昭和史研究所”、“自由主义史观研究会”、“编纂新的历史教科书之会”“日本社会主义青年同盟”、“日本民主青年同盟”、“青年思想研究会”、“大日本帝国党”、“日本青年社”等,说明日本的军国主义势力开始集团化。我们不能忘记,二战中日本的绝大多数侵略行为都是以“民间组织”为开路先锋。表现之五是否认侵略历史的言论越来越多、越来越露骨。1986年文部相藤尾正行在《文艺春秋》上撰文说:南京大屠杀是为了排除中国军队的抵抗,是正当的,他不认为日军要承担战争责任。1987年竹下登说二战中日军在中国的行为是不是侵略战争现在“应回避”,只能由后世历史学家去评价。1988年奥野诚亮说日本“当年并没有侵略意图”,“日本是为保护自己的安全而发动战争的”,“卢沟桥事件是偶然发生的”,“大东亚战争对建立亚洲人的亚洲作出了贡献”。1990年运输大臣石原慎太郎在答记者问时大放厥词:南京大屠杀“是中国人捏造出来的谎言,是一场虚构,是要污损日本的形象”。1992年众议员副委员长柿弘治说:亚洲国家总是纠缠日本的过去,“是对往事的小题大作”。1994年以来,法务大臣永野茂门、环境厅长官樱井新等反历史反华言论耳熟能详。军国主义势力的崛起,是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的政治基础。
3、 日本唯我独尊的国民心理
日本民族是一个争强好胜、吃苦耐劳的民族,他们在贫瘠的土地上,在战争的废墟上,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恢复了经济,并且创造了世界第二的经济成就,这确实值得世人敬佩,也值得他们自豪。但是日本民族又是一个狭隘的、缺乏安全感的、傲慢的、盲目自大的民族。在上层社会对历史缺乏正确认识的背景下,日本国民对二战那段历史的认识是模糊的、甚至是引以为自豪的。1982年《读卖新闻》作了一个舆论调查,结果反映将对中国的战争看作是侵略战争的日本人还不到十分之一。1993年《每日新闻》作了民意调查,调查要求这样写道:“细川首相的施政演说中,对过去的侵略行为和殖民地统治表示了深刻的反省和道歉的心情,你认为对侵略行为和 殖民地的牺牲者予以一些金钱补偿是必要的吗?”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必要的占34%,有一定必要的占21%,不太必要的占9%,不必要的占20%,未答者占1%;同年11月,《朝日新闻》也进行了民意调查,第一个问题是:“在上次战争中,因受到非人道对待或差别待遇,当时日本的殖民地和占领国的人们,成为俘虏的人们,正要求日本给予补偿。你是否关心这个‘战后补偿’问题?”结果是关心者占57%,不太关心者占37%,未答者6%。第二问题是:“除部分国家和地区外,政府已解决了因战争而产生的国家赔偿问题,但现在成为问题的是对个人的‘战后补偿’,你认为政府应根据情况接受其要求吗?还是主张因为国家交涉已经完了,故没有必要接受?结果是51%的人主张接受 ,37%的人主张没必要,12%的人不置可否。第三个问题是:“对菲律宾、韩国等国的原从军慰安妇们的补偿要求,你认为日本政府应答应吗?”主张应该者51%,没必要者33%,未答者16%。1997年《东京新闻》报道:东京都立小石川高中教员松原信材以都内22所高中的1900名学生为对象,进行了书面调查,结果表明,只有34%的学生知道“从军慰安妇”当年被强制带往战场,只有34%的学生知道南京大屠杀,而对美国在广岛扔原子弹一事非常熟悉。1995年,日本47个州都道府议会中,有18个议会通过了向战争死难者表示追悼和感谢的决议,爱嫒县议会提出:亚洲国家的独立和发展,“皆赖阵亡日本军所赐”。因此在1995年世界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五十周年时,日本右翼势力还能征集到450万人的签名,以反对“道歉”。
在日本近年的文艺走向中也日益强化了军国主义的倾向。1980年6月在东京池袋区处决战犯的地方,建起了纪念碑,1982年5月,在福冈建立甲级战犯广田弘毅纪念铜像和“大东亚战争阵亡者之碑”。在影片《东京审判》中将东条英机描绘成民族英雄。八十年代以来,日本文坛流行虚拟战争历史小说,作者将山本五十六葬身太平洋的历史虚拟成尼米兹的惨死,战争的最后结果是日本的太阳旗插上了美国白宫大厦,日本最后同欧洲的战胜者德国决战,并取得了最后胜利,实现了主宰世界的美梦。这些作品一直高居日本畅销书的排行榜。这种狂妄已深深地根植于日本国民的心中,中央电视台记者水均益曾两次去日本,留下了两次刻骨的遗憾,他强烈地感觉到普通的日本人对中国人也包括所有的亚洲人的直白的渺视,这种最普通的现象反映日本国民的最深刻的内心世界。这说明日本人在二战前形成的那种狂妄自大的心理,在二战中虽然受到了重创,但是并没有根绝,战后日本的经济成就又一次使日本人的那种狂妄自大的劣根性得到了膨化。这是日本军主义死灰复燃并且迅速蔓延的社会基础,也是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能通过的社会基础。
4、 美国的远东策略
二战结束后,美苏对峙略见端倪,朝鲜热战使日本在美国的全球战略中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美国对日政策从削弱日本改为扶植日本、依靠日本,日本是冷战的最大受益者。关于这个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三、 《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的危险
1、 日本军国主义化
日本政府多次向世界表示,日本不会成为军事大国,更不会军国主义化。确实现在的日本还没有军国主义化,但是,日本对二战历史的态度、日本的文化观念、日本的军事走势、日本的军国主义势力及国际环境证明,日本极有可能重新军国主义化。从历史发展的规律看,政治大国必然会走向军事大国;从日本的近代历史看,军事大国化、对外扩张是日本的国策,从明治维新开始到十九世纪四十年代,日本政治势力虽然此消彼长,但是这个国策始终没有动摇,并且不断强化,二战中虽然日本的军事体制被摧毁,但是从五十代开始,日本的军事力量在不断强化,从八十年代日本树立政治大国的目标后,其强化军事力量的进程在迅速加快,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后,亚洲各国之间的关系整体趋向缓和,而日本的军备却逆势激增,日本的军事目的不言而喻;从日本的文化传统看,日本的军事大国化必然走向军国主义化,从对比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和日本当年“大东亚共荣”政策的内容中,我们看到了惊人的相似,日本当年发动战争,是为了保护日本的生命线,新指针也列举了同样的理由,当年说为了日本的利益可以先发制人,新指针也说只要日本认为某个国家对日本有威胁,日本可以先发动攻击,《周边事态法》指的周边与共荣圈的地理范围基本一样;奥野之流的讲话与当年皇军的行为不谋而合。因此日本军国主义化已成为一种趋势,并日益成为一种若隐若现的现实。
目前日本军国主义化的主要障碍是法律约束,军国主义者能否在这个方面取得突破?综合日本的二战史观与现实,能得到一个比较清晰的趋势图谱。《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作为日本根本法的核心条款已被作实质性修改。第一,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就不能向海外派兵,但是,1992年日本国会通过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合作法案》,就实际上承认了日本军队向海外派兵的权力,出兵海外合法化。第二,1999年4月通过的《自卫队修改案》和《日美物品劳役相互提供协定修改案》规定:出于救助驻外日本人的需要,可以派自卫队舰艇到任何一个有日本人的地方;还有一个潜在的意义:不管是否会引发与日本人所在国的战争,日本军队都可以去;美国在亚洲任何一个地方发动战争时,日本应该成为美国军队的大本营和盟军,美国军队打到哪里,日本军队就打到哪里。这二个修改案绕过宪法而确立了日本军队的交战权。因为历史上日本军队曾多次借口保护日侨而侵略他国,1918年日本借口保护日侨出兵西伯利亚,1927年借口保护在山东的日侨出兵,并向德国宣战。同时从现代战争的趋势看,无所谓前方后方,海湾战争和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就说明了这一点。第三,日本的武器三原则也被突破。第四,从历史上看,日本人的法律观完全是实用主义的甚至是无赖的,1932年退出国联和1937年的南京大屠杀就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军国主义者可以随时抛开束缚他们的法律,也可以任意制订他们需要的法律。因此阻止日本军国主义化的法律保障是虚设的。
当然如果军国主义者没有控制政局,就不会出现法律的军国主义化,那么日本军国主义者能不能实现对政府的主宰呢?就现在来说,还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但是循着战后五十年的趋势看,这种可能性在在日益强化。前面提到的中曾根康弘、桥本龙太郎、石原慎太郎、永野茂门、奥野诚亮、小泽一郎等人决不能排除在军国主义者之外。
有些评论家提出,石原之流是一小撮,我认为这种看法不仅大多数亚洲人不承认,石原自己也不会承认。这就涉及到日本国民对军国主义者的心理倾向问题。日本的普通大众是二战中军国主义的牺牲品,所以,四十至五十年代的日本人对战争和军国主义者有一种恐惧和厌恶,军国主义在日本抬不起头来,但是今天年轻一代的日本人无从了解战争的苦难,他们甚至为二战中日本人能横行亚洲而感到骄傲,为没有取得最后胜利而遗憾,日本今天的经济成就又使日本人内心深处的武士道观念得到膨化,因此,靖国神社的亡灵仍得到绝大部分日本人的崇拜,否定侵略、美化侵略的言论能大行其道,虚拟的战争小说畅销不衰,石原之流能登大雅之堂。鉴于以上情况,谁能肯定日本不会军国主义化?实际上石原慎太郎已公开地表示了他的方向:“从东京开始纠正国家政策的愚蠢。”
2、 日本再战
军国主义化的必然趋势是日本再次走上侵略之路。首先,这是由日本的文化所决定的。二战给世界留下的一个深刻的教训是:战争起源于人的思想。日本人的文化观念中只有第一的追求,没有第二的荣誉,日本人的潜意识中肯定有一个信念,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美国也是征服的对象,二战的历史以及八十年代以来的日本文艺动向、经济磨擦就是证明。
有人说,美国只需要一个配角式的日本 ,决不会容许一个超过自己的日本出现。这种看法一半是对的,一半是错误的。问题的关键是日本会不会自觉服从美国的这一理念?美国有没有能力控制日本的发展方向?
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容置疑的:日本说“不”。
关于第二个问题,首先历史会给我们一些启示,三十年代的美国政治家肯定会说,日本怎么敢与美国对抗?以至美国在二战中也付出了三十万人的生命的代价。其次从现实看,日本也具备了与美国抗衡的意识,1989年石原慎太郎与索尼总裁盛田昭夫合著的《敢于说‘不’的日本》等资料就能说明,日本事实上在同美国争夺对亚洲的主导权。第三,日本有与美国争雄的潜在势力。
今天亚洲的现状也会使日本人觉得有机可乘,亚洲其他国家在日本人的眼中是不屑一顾的,他们认为,亚洲是垃圾堆,日本是挺立在垃圾堆中的大厦,在处理钓鱼岛和独岛的问题上,日本政府和民间都充分表示了这个倾向。
3、 日本再败
日本如果真的滑向了侵略之路,那么它的必然结果是日本再败。这首先是由战争的性质决定的。亚洲人民不会屈服于军事的征服,会抗战到底,最后胜利一定会属于亚洲人民。
其次二战的历史教育了亚洲人民,就现在来说,日本在亚洲的形象是很残忍的、很恐怖的,亚洲各国人民懂得,日本如果敢对亚洲任何一国发动战争,就敢对亚洲各国发动战争,一国的灾难将会很快演化成亚洲各国的灾难,因此,日本一旦发动战争,就会立即成为众矢之的。
日本再败是综合国力较量的结果。今天的亚洲不再是五十年前的亚洲,特别是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已经成为亚洲和平的中坚力量,决不会允许日本军国主义者的肆意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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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3月29日,国家海洋局

各期刊主办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期刊审读工作实施办法》、《科技期刊编辑规则》、《科技期刊质量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促进海洋科技交流,繁荣海洋科技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海洋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
第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海洋科技成就,传播海洋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海洋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 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根据报道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
(一)综合性期刊 指以报道国家和局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 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 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 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五)科普性期刊 指以刊登海洋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第六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
正式期刊是指经局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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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由局主管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局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日常工作由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
第八条 局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
(一)研究、制定局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整顿和调整。
(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科技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制定国家海洋局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划,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发行、管理等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
(五)组织科技期刊审读和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
(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

第三章 办刊条件
第九条 要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和报道范围。
第十条 要有切实负责的处级以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有一名领导主管科技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要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要有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当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专职主编或副主编,要有与编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人员,一般季刊不少于三个,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
第十二条 编辑部要有健全的保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要有固定的办刊场所、承印单位以及必要的办刊经费和物质条件。
第十四条 创办正式期刊至少要经过两期试刊,达到办刊质量要求的标准后方可申报。
第十五条 创办内部期刊原则上也应具备上述各项条件,不过对编辑人员的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专职编辑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系统创办新的期刊,应根据海洋局管理、科研、调查等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要求和审批。
第十七条 确需创办的科技期刊,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办刊条件,并由主办单位正式向局科技司报送办刊申请报告和“期刊申请表”(附后)。申请正式期刊须送“期刊申请表”一式四份,非正式期刊一式两份。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并对所办期刊负责。
第十九条 创办正式科技期刊由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科委审批。创办非正式科技期刊,由局科技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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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刊的宗旨、开本、出版形式和发行范围应与正刊一致,并在版权页上刊印正式刊号、增刊编号,在封面上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二十三条 海洋局每年3月和9月办理新刊和调整现刊的审批和报批手续,各申请单位须提前一个月将有关文件和申报材料报局科技司。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后,必须按期向局科技司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缴送样刊各一份,正式期刊还须向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科委科技情报司、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北京图书馆、新闻出版署期刊司和当地出版管理机关及图书馆缴送样刊。
第二十五条 新办期刊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五年内不得更改刊名和变动主办单位。

第五章 对期刊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编辑部应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认真贯彻办刊方针,坚持质量第一,为读者服务,为海洋事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期刊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编辑规则》,实施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法定计量单位,使科技期刊出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十八条 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目次页刊载版本记录,包括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或工本费)、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号)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正式期刊须在封面上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海洋局有关保密的规定。对于涉及到保密方面的问题应事先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请示。
第三十条 不得用刊号出版图书。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为促进局系统科技期刊的质量不断提高,局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科技期刊”评审表彰活动。优秀科技期刊的条件见《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质量评审办法》。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期刊管理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的处分。如仍不改正,将予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期刊出版政策、法律、法规的,局将与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期刊的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期刊的领导和管理,经常检查刊物的质量,改善办刊条件,关心编辑人员的工作,在评定职称、分配住房等待遇上应与本单位其他从事科技工作的人员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颁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评审办法
为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期刊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科学技术期刊评审工作的科学化,特制定本标准。
一、评分计分原则
1.科学技术期刊的质量标准包括政治标准、学术(内容)标准、编辑标准和出版标准。
2.考核期刊质量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系数和百分计数相结合的评分方法。
3.评分计算公式
S=K(A+B+C)+D式中,S为总分,K为政治标准系数,A为学术标准得分,B为编辑标准得分,C为出版标准得分,D为附加分。
二、评审方法
1.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价标准,确定刊物各指标的得分,并将得分填入“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评比计分表”中。
2.刊物管理办公室综合计算、统计各刊物得分和等级。等级确定的原则是总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总分数在89分与75分(含75分)之间为良,总分数在74分与60分(含60分)之间为中,总分数在59分(含59分)以下为差。
3.刊物管理办公室根据刊物的得分,排定刊物的顺序序列,并依据局科技司的颁奖方案,确定各等级的成果比例,进而划定刊物的获奖等级。
三、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
1.政治标准(K)
政治标准是期刊质量的前提,它既有独立性,又与其他标准密切相关。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体现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和编辑出版方面的政策、法令、条例。
(2)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科技道德、编辑道德,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正确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版权、专利、国界等项规定,杜绝出现重大政治错误。
评分:完全符合上述标准,K=1;基本符合上述标准,K=0.90 ̄0.99;轻微政治失误,K=0.80 ̄0.89;一般政治错误,K=0.60 ̄0.79;重大政治错误,K=0。
2.科技标准(A)
科技标准是期刊质量的核心。
(1)选题(A1)
选题是指是否全面符合刊物的办刊宗旨,紧密结合本专业或学科的科研、生产等实际问题,报道有指导性、学术性和实用性的文章,对本专业或学科重大信息的首次报道率高,起到核心期刊作用。
评分:完全符合,A1=30分;基本符合,A1=21 ̄29分;部分不符合,A1=6 ̄20分;不符合,A1=0 ̄5分。
(2)真实性(A2)
评分:报道内容真实,A2=10分;内容失真有一处者,A2=7 ̄9分;内容失真有两处者,A2=4 ̄6分;内容失真有两处以上者,A2=0 ̄3分。
(3)稿源(A3)
评分:有丰富稿源,稿件采用率低于50%者,A3=5分;有较多稿源,稿源采用率50 ̄60%者,A3=3 ̄4分;稿件能满足选题的基本要求,稿件采用率60 ̄80%者,A3=1 ̄2分。
(4)收发时差(A4)
从修改稿收到之日起到刊物出版之时止,这段时间称收发时差。
评分:全年刊出各篇文章平均收发时差在8个月之内者,A4=5分;8 ̄10个月者,A4=3 ̄4分;10 ̄12个月者,A4=1 ̄2分;12个月以上者,A4=0。

3.编辑标准(B)
编辑标准是期刊质量的保证。
(1)编辑学术水平(指在名词术语、数据、公式、图表、结论等方面)。抽查6 000字左右。
评分:无技术错误,B1=10分;有一处错误,B1=7 ̄9分;有两处错误,B1=4 ̄6分;有三处错误,B1=1 ̄3分。
(2)层次与结构(指文章层次分明、结构严谨、逻辑性强、语言精炼、文理通顺、题名简明、直观和醒目等方面)。
评分:很好者,B2=10分;较好者,B2=7 ̄9分;一般者B2=4 ̄6分;较差者,B2=1 ̄3分。
(3)标准化和规范化
对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按《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编辑规则》的规定。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指标包括:①封页、目次页和版权页;②编排格式(包括题名、作者、收稿日期、文摘、主题词、标题层次、注释、转页、连载、附录、总索引等);③名词术语;④量和单位;⑤汉字和标点符号;⑥数字和字符(包括数字、外文和汉语拼音字母的正斜体、大小写、黑白体及上下角标等);⑦插图、表格和公式;⑧参考文献。
评分见下表:
━━━━━━━━━━━━━━┯━━━━━━━━━━━━━━━━━━━━━
指标名称 │ 容许出现的差错(短缺)率或处数
│ 20 19 ̄15 14 ̄7 6 ̄0
──────────────┼─────────────────────
封页、目次页和版权页(处数)│≤2 3 4 >5
──────────────┼─────────────────────
编排格式* │≤5 >5~≤7 >7~≤11 >11
──────────────┼─────────────────────
名词术语* │≤5 >5~≤7 >7~≤11 >11
──────────────┼─────────────────────
量和单位* │≤5 >5~≤7 >7~≤11 >11
──────────────┼─────────────────────
汉字和标点符号** │≤3 >3~≤5 5>~≤7 >7~≤10
──────────────┼─────────────────────
数字和字符* │≤8 >8~≤10 >10~≤14 >14
──────────────┼─────────────────────
插图、表格和公式* │≤3 >3~≤5 >5~≤9 >9
──────────────┼─────────────────────
参考文献* │≤2 >2~≤4 >4~≤8 >8
━━━━━━━━━━━━━━┷━━━━━━━━━━━━━━━━━━━━━
* 差错(短缺)处数,以10万字篇幅计算 ** 差错(短缺)率,单位为10-4
4.出版标准(C)
出版标准关系到期刊的外观和信誉。
(1)出版时间
评分:根据期刊版权页注明的出版日期,按时出版者,C1=5分;脱期1 ̄5天者,C1=3 ̄4分;脱期5 ̄10天者,C1=1 ̄2分。
(2)印刷装订
评分:印刷清晰、美观、装订牢固,C2=5分;印刷比较清晰、美观,装订牢固,C2=3 ̄4分;印刷模糊的处数≤5,装订比较牢固,C2=1 ̄2分。
5.附加分(D)
(1)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的特殊贡献
发现的文章有较高的科学技术价值和水平,对开拓新的学科和领域有较大的贡献,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2)编辑工作方面的特殊贡献
在发现重要题材,救活重要文章,防止重大错误,扶植新生力量等方面有较大的贡献,或在编辑出版方面有革新和创造。
评分;以上两项均取得显著成绩者,D=20分;其中一项取得显著成绩者,D=10分。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评比记分表
编号:
─────────┬────────┬──────┬─────────
项 目 │ 代 号 │ 额定分数 │ 实际得分
─────────┼────────┼──────┼─────────
政治标准 │ K │ │
─────────┼────────┼──────┼─────────
科技标准 │ A │ 50 │
选题 │ A1 │ 30 │
真实性 │ A2 │ 10 │
稿源 │ A3 │ 5 │
报道速度 │ A4 │ 5 │
─────────┼────────┼──────┼─────────
编辑标准 │ B │ 40 │
编辑学术水平 │ B1 │ 10 │
层次与结构 │ B2 │ 10 │
标准化和规范化│ B3 │ 20 │
─────────┼────────┼──────┼─────────
出版标准 │ C │ 10 │
出版时间 │ C1 │ 5 │
印刷装订 │ C2 │ 5 │
─────────┼────────┼──────┼─────────
附 加 分 │ D │ 20 │
─────────┴────────┴──────┴─────────
刊 名
───────────────────────────────────
评 审 者 年 月 日
───────────────────────────────────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审读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有关加强期刊审读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局科学技术期刊的实际情况,决定从1993年起对全局取得正式刊号的科技期刊开展审读工作。
一、审读工作的目的
审读工作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推广先进经验,适时提出改进意见,以便不断提高海洋科学技术期刊质量,促进海洋科学技术期刊的蓬勃发展。
二、审读工作的要求
审读工作要以充分发挥海洋科学技术期刊的社会效益为出发点,把促进海洋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放在第一位;要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条例等为准则,对已出版的海洋科学技术期刊,在政治思想、办刊宗旨、社会和经济效益、学术水平、技术水平、编辑水平、印刷装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
三、审读的内容
审读的重点任务是检查各编辑部贯彻执行办刊宗旨的情况;检查各刊的政治方向、科技质量、编辑质量和出版印刷质量。
1.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政策;
2.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泄漏国家机密;
3.是否坚持办刊宗旨和方针;
4.能否准确反映本海洋学科或海洋专业的发展水平、动向,及时报道重大科研成果;
5.是否结合海洋开发利用实践,报道技术、知识信息,促进海洋技术进步;
6.是否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计量单位、名词术语、规范等要求编辑出版;
7.每期是否正常出版,差错率如何;
8.刊登的广告是否真实,是否刊登国家禁止刊登的广告。
四、审读工作的具体作法
1.由国家海洋科技司聘任政治素质好、专业知识面较宽、编辑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组成局科技期刊审读专家组,进行审读工作(局负责管理期刊的工作人员都应参与实际的审读工作)。
2.审读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设在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内。
3.审读人员审读后,需填写“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审读表”(附后),对被审读的期刊提出审读意见。审读表经国家海洋局海洋信息中心综合后,报送局科技司,并作为科技期刊考核、评比的依据。
4.局科技司将不定期召开审读人员座谈会,交流情况,研讨问题,不断提高审读水平。
5.各科技期刊编辑部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每期向国家海洋局海洋信息中心寄送五本审读样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93号,邮政编码:300171,张德山收)。
6.对审读中发现的问题,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向有关期刊编辑部通报。
对审读意见有争议时,由局科技司组织专家鉴定。
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审读表
刊名__________________卷期____________
───────────────┬────────────────────
项 目 │ 评 价 与 意 见
────┬──────────┼────────────────────
政 治 │ 执法与贯彻政策 │
├──────────┼────────────────────
方 向 │ 坚持本刊办刊方针 │
────┼──────────┼────────────────────
学 术 │ 创 新 性 │
├──────────┼────────────────────
和 │ 科 学 性 │
├──────────┼────────────────────
技 术 │ 实 用 性 │
├──────────┼────────────────────
水 平 │ 及时性与信息量 │
────┼──┬───────┼────────────────────
│ │封 面 │
│ 封 ├───────┼────────────────────
│ │版 权 页 │
│ ├───────┼────────────────────
│ 页 │目 次 页 │
│ │(中、英文) │
├──┼───────┼────────────────────
│ │ 页码与书眉 │
│ ├───────┼────────────────────
│ 正 │ 科学名词 │
编 │ ├───────┼────────────────────
│ │题名与作者 │
│ 文 │(中、外文) │
│ ├───────┼────────────────────
│ │摘要与关键词 │
│ 编 │(中、英文) │
│ ├───────┼────────────────────
辑 │ │ 章节编排 │
│ 排 ├───────┼────────────────────
│ │ 附 注 │
│ ├───────┼────────────────────
│ │ 参考文献 │
├──┼───────┼────────────────────
质 │ │ 文句表达 │
│ 文 ├───────┼────────────────────
│ │ 汉语语法 │
│ 字 ├───────┼────────────────────
│ │ 标点符号 │
├──┼───────┼────────────────────
│ │ 物 理 量 │
量 │ 符 ├───────┼────────────────────
│ │ 计量单位 │
│ 号 ├───────┼────────────────────
│ │ 数学、化学 │
├──┼───────┼────────────────────
│ │ 数值公式 │
│数字├───────┼────────────────────
│ │ 插 图 │
│图表├───────┼────────────────────
│ │ 表 格 │
────┴──┴───────┴────────────────────
─────────────┬──────────────────────
项 目 │ 评 价 与 意 见
───┬─────────┼──────────────────────
印 │ 尺 寸 规 范 │
├─────────┼──────────────────────
装 │ 装 帧 情 况 │
├─────────┼──────────────────────
质 │ 印 刷 质 量 │
├─────────┼──────────────────────
量 │ 装 订 水 平 │
───┼─────────┼──────────────────────
校 │ 汉 字 误 差 率 │
对 ├─────────┼──────────────────────
与 │ 符 号 误 差 率 │
误 ├─────────┼──────────────────────
差 │ 插 图 误 差 │
率 ├─────────┼──────────────────────
│ 表 格 误 差 │
───┴─────────┴──────────────────────
对本刊的改进建议:



───┬───────┬───────┬───────┬────────
基本│ 政 治 │ 科 技 │ 编 辑 │ 出 版
├───────┼───────┼───────┼────────
评价│优,良,中,差│优,良,中,差│优,良,中,差│优,良,中,差
───┴───────┴───────┴───────┴────────
审读人_______审读日期_________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审读提纲
海洋科学技术期刊审读从下列四个方面进行:
一、政治标准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辨证唯物主义,贯彻“双百”方针,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遵守科技刊物编辑人员的职业道德。
2.贯彻执行本刊的办刊方针。
3.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在科学技术刊物编辑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如著作权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软件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软件保密条例等)。
二、科学与技术标准
1.创新性 选题是否位于本学科、本专业的学术或技术的前沿,理论上或方法上是否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刊载文章首报率高低。
2.科学性 文章的理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论证是否合乎逻辑,方法是否正确,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3.实用性 文章报道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成果是否适用可行,有否推广价值,从当前和长远考虑,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是否为海洋管理、科研、生产、教学提供依据。
三、编辑标准
1.期刊的总体设计、封页、版权页、目次页、插页、书眉是否符合科技期刊编辑规则。
2.题名、作者、摘要、主题词、参考文献、收文日期、公式、图、表的编排格式是否符合科技期刊编辑规则。
3.文中的科技名词、符号、计量单位的名称与符号、数字的使用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4.文章在语句、选词、造句、标点使用方面是否存在毛病,按专业标准衡量,名词、术语的规范化程度及在文章中运用的统一程度。
5.外文的写作质量。
四、出版印刷标准
1.版式 版式设计是否规范、合理、紧凑,接转页多少,有否逆转现象,图、表、照片是否协调。
2.印刷装订 印刷清晰,开本、版芯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装订坚固,纸质洁白坚韧,有否残缺、次、缺页现象。
3.校对 差错率多少。
4.出版及时性 是否按时出版。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编辑规则
1 引言
1.1 本规则是为提高科学技术期刊的质量和标准化程度,根据已颁布的有关国家标准和法规,结合海洋局系统编辑工作的实践而制定的。
1.2 本规则适用于技术性、学术性和科普性期刊,检索性期刊可参照执行。
1.3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在有关国家标准和法规中有规定的,均以国家标准和法规为准。
2 刊名
2.1 刊名应简单明了,与刊物报道内容相符,并应相对稳定。
2.2 刊名在刊物的任何位置上出现时均应使用相同名称。
2.3 刊名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简化汉字(暂可保留名人题写的刊名)。
2.4 刊名应加注汉语拼音(汉语拼音按GB3259的要求加注),并印在期刊的适当位置上(如目次页、版权页、封面等)。
2.5 公开发行的刊物应有英文刊名。
3 封页(包括四封和封脊)
3.1 封面上应标出刊名(包括副刊名)及年、卷、期号(无卷次的刊物可不标注卷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即ISSN)。除ISSN规定置于右上角、字号不小于新五号或13K外,其余各著录项位置不限。
3.2 四封均不编入期刊连续页码。
3.3 厚度超过5mm的期刊,应在书脊上印出刊名、卷、期次、出版年、月等。
4 目次页
4.1 目次页以置于封二或第1页为宜。
4.2 目次页的版头应标示刊名及年、卷、期号(无卷次的刊物可不标示卷号)。
4.3 目次款目为题名、作者、起始页。
4.4 公开发行的期刊应加英文目次(或主要文章目次)。
5 版权页
5.1 版权页最好置于封四,也可置于封二、封三或目次页,但位置应相对固定。
5.2 版权页的著录项目应包括中文刊名、刊期、总期次、卷次(如有)、出版日期、创刊年份、编辑单位(包括地址及邮政编码)、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发行范围、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号)、订购处、邮发代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定价、主编姓名、责任编辑姓名(如有)等。有国外订户的刊物还应包括英文刊名、国外总发行处、国外代号、全年定价。
编辑者和出版者相同时可合并著录。
当版权页与目次页在同一页码上时,某些项目不必重复著录。
6 正文
6.1 题名
6.1.1 题名应简单明了,并能概括文章的主题。
6.1.2 题名用字应醒目大方,字号、字体适当。
6.1.3 当题名的字数较多需转行时,最好在可停顿处转行。
6.1.4 题名应避名使用不常用的缩略词、字符、代号和公式。
6.2 作者
6.2.1 作者著录在题名之下。如有多名作者,两作者间应空一个或若干个字符位置。
6.2.2 除著录作者外,还可著录作者所在单位(和职务)。
6.2.3 译文如需著录作者时,应在作者位置标示原文作者,原文作者姓名用原文文字标出;译者姓名、翻译方式、原文出处等著录在文章末尾。
6.2.4 简讯、动态、消息等文章的作者一般放在文章末尾。
6.2.5 英文目次表和英文文摘中的国内作者(港、澳、台作者不包括在内)姓名采用汉语拼音,姓前名后分写,姓、名的首字母大写。名字中间不加连字符,不缩写。
6.3 文摘
6.3.1 重要文章和较长的文章应加注文摘,著录在作者之下,文摘与作者之间空一行,文摘之上或之前应加“摘要”二字,用黑体排印。文摘字数以200 ̄300字为宜。
6.3.2 公开发行的期刊最好附加英文文摘,以1000左右字符为宜,排印在中文文摘之后或参考文献之后。
6.4 主题词
6.4.1 重要文章应加注主题词,一般3 ̄8个。
6.4.2 主题词排在文摘之下,横排,有多个主题词时,词间空一格。
6.5 标题层次
6.5.1 学术性较强的期刊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表示标题层次结构。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用下圆点相隔,末位数字后面不加标点符号。序号后面空1格接排正文,或排标题。标题后面不加标点符号,不接排正文。第1级序号和标题使用比正文大1号的字体,第2级序号和标题使用与正文相同字号的黑体或其它不同字体,其余各级使用与正文机同的字号、字体。
6.5.2 其它各类期刊可采用上述层次,也可采用下述标题层次。
第一级:一、,二、,……(该级标题序号也可不排出);第二级:1.,2.,……;第三级:(1),(2),……;第四级:①,②,……或1),2),……。
第一级标题序号后用顿号,缩两格(或居中)排式,顿号后紧接排标题文字,标题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标题后不接排正文。序号和标题使用至少比正文大一号的各种字体排印。
第二级标题序号后用实心圆点,缩两格排式,其后紧接排标题文字,标题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不接排正文,序号和标题使用与正文相同字号的黑体或其它不同字体。
第三级缩两格排,圆括号后面不加标点符号,接排标题,标题末尾不加标点符号,空1格后接排正文。该级标题使用与正文相同的字号。
P2--弹簧的最大弹力,N
D0--弹簧中径,mm
DA--钢丝直径,mm
公式中的说明,也可采有下列格式:式中,T2为弹簧的最大剪切应力,MPa;X4为弹簧的曲度系数;P2为弹簧的最大弹力,N;D0为弹簧中径,mm;DA为钢丝直径,mm。
6.8.4 公式需转行时,应在“=”、“≤”、“≥”、“+”、“-”、“×”、“÷”等处转行。转行后,上一行末不重复加运算符号,在等号后对齐。
6.8.5 文中引用公式时,采用“见式(×)”。
6.9 名词术语
6.9.1 名词术语凡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应符合标准要求;无标准的,采用通常使用的名词术语。
6.9.2 在一篇文章中,第一次出现非公知公用的名词术语或缩略词时,应加以解释或加注全称。
6.9.3 在一篇文章中,同一名词术语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名词术语来表达。
6.10 注释
6.10.1 文内注采用呼应注的形式,注码排在加注上的右上角。同一页有几处需加注时,应以出现的先后为序。注文用比正文小的字排在同一页底端,并用10格正线与正文分开。
6.10.2 编者、译者及校译者必要时可加注,但必须在注文后标示出“-编者注”、“-译者注”和“-校者注”字样。
6.11 转页
6.11.1 每篇文章应尽可能排印在连续页码上,兢需转页时,应在中断处注明“(下转第××页)”字样,在接续部分之前注明“(上接第××页)”字样。应避免多篇转页和同一文章二次转页。
6.11.2当版面剩余不足三分之一时,不应接排重要文章。
6.12 连载
6.12.1 分期连载的文章,应在每期该文题名之后标注连载次号,最后一次的文末加注“(全文完)”字样,其余各次的文末加注“(待续)”字样。
6.12.2 分期连载时,不许隔期连载。各期连载的题目必须相同。
6.13 署名
为加强编辑的责任感,同时也为加强编者与作者、读者的联系,提倡署上编辑姓名,署名的位置可以在每篇文章的末尾,也可以集中在目次页的末尾或版权项内。
6.14 附录
6.14.1 附录的内容通常包括有关数字运算方法及公式推导、有关的基础知识及各种数据等,附录排印在参考文献之前(或之后)。
6.14.2 附录中所有的名词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与正文一致。附录中的图、表、公式应单独编号。
6.15 参考文献
6.15.1 重要文章应列出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按其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排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注。排印在文中指引部分的右上角。
6.15.2 正文后空一行著录参考文献,并应加注“参考文献”字样,用黑体字居中排。
6.15.3 被引用的参考文献为期刊论文等单篇文献时,其著录顺序与符号为“顺序号、作者、题目、刊名、年、卷(期):起止页”。
被引用的参考文献为图书等整版文献时,其著录顺序与符号为“顺序号、作者、整本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7 外文字符及汉语拼音的使用规则
应正确使用外文和汉语拼音字母的正斜体,一般情况下使用下列规则。
7.1 下列情况应使用正体
(1)所有的计量单位符号和用于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符号。如(m(米)、A(安)等。
(2) 数字运算符号、缩略词、特殊函数符号等。
(3) 化学元素符号。
(4) 产品型号与试验及试件编号。
(5) 不表示量的外文缩写字。
(6) 国名、人名、地名和组织机构名称。
(7) 温度标记。
(8) 公差配合符号。
(9) 螺纹符号。 (10) 光谱所用字母。 (11) 材料牌号。 (12) 机械制图中剖视与剖面的代号。 (13) 书刊稿件中标题顺序号。 (14) 电气线路及电路图中的汉语拼音缩写。 (15) 程序框图中计算语言的字母(不含一般物理量符号)。 (16) 标准代号。 (17) 电路元件代号。 (18) 没有特殊规定的符号。
7.2 下列情况应用斜体
(1) 全部物理量符号和代表物理量及顺序符号的下角标。
(2) 用字母代表的未定量、几何量、标量、算符及一般函数等。
(3) 无量纲参数符号。
(4) 化学中的旋光性、构型、浓度单位、取代基的位置等符号。
(5) 表面粗糙度参数代号。
(6) 矢量与能量要排成黑斜体(也可排成正体,但在字母上要添加单箭头与双箭头)。
7.3 下列情况应使用大写
(1) 物理量单位名称来源于人名的符号的第一个字母。
(2) 化学元素首字母。
(3) 外国人的名、父名和姓的第一个字母。
(4) 英文书名、期刊名、论文题目和会议名等的每一个实词和由4个(含4个)以上字符组成的虚词的第一个字母。
(5) 专有名词的每一个词的第一个字母。
7.4 下列情况应使用小写
(1) 除来源于人名的物理量计量单位外,其余物理量计量单位。
(2) 附在中译名后的普通词原文(德文除外)。
(3) 法国人和德国人姓名中的附加词。
(4) 题名中由3个(含3个)以下字母构成的前置词、连词、冠词等,除处于句首位置或全部字母都大写的特殊情况外,均用小写。
8 数学、物理符号及数字的使用规则
8.1 数学符号的使用规则
8.1.1 乘号与除号的用法
数字与数字相乘的符号用“×”号,物理量相乘不加“×”号,必要时加“。”号。
除号一般不用,可写成分数形式,如分母为两个以上物理量时,应用括号括起来。
8.1.2 括号的用法
圆括号、方括号和花括号应依次被包络。单独使用时,只用圆括号。
8.1.3 范围号的用法
阿拉伯数字之间用“ ̄”,汉字之间用“--”,编差范围一般不用“ ̄”而用“±”。
8.1.4 约等于号的用法
约等于号用“≈”。正文叙述时用汉字。
8.2 数字的使用规则
8.2.1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8.2.2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各种记数和计量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不能简写。星期几一律用汉字。
8.2.3 纯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
8.2.4 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写全,运算后的位数应保持一致。
8.2.5 多位阿拉伯数字不能移行。尾数有3个以上“0”的多位数和小数点后紧接3个以上“0”的小数,可写成整数乘以10n(n为正负数)的形式。
8.2.6 小数点前后有4位以上数字时,采有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每三位数字空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8.2.7 5位以上的数字或尾数零多的数字,可改写为万、亿作单位的数,但不能写成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千亿为单位(法定计量单位的词头不在此例)。
8.2.8 汉字数字的用法
(1)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词色彩的语句时,要用汉字数字。
(2) 相邻两位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时,用汉字。连用的两数字之间不用顿号。
(3) 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可用汉字表示。
(4) 农历及我国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用汉字。
(5) 古籍文献的版次、卷次、页码的标注使用汉字,以便于所据版本一致。
9 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的使用规则
9.1 标点符号可占半格或一格。每行开始不得出现引号、括号、书名号前半边以外的标点符号,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半边不得出现在每行的末尾。
9.2 句号可用“。”(字母、阿拉伯数字、百分号后用“.”)。
9.3 外文和汉语拼音人名缩写用下圆点,外国人姓名译成中文时的缩略号用中圆点。
9.4 横排单用引号时用双引号;套用时双引号在外,单引号在内。
9.5 三连点“…”用作省略号。在公式、数字和字符表达中用一个三连点。在汉字表达中用两个三连点。
9.6 居中线的用法
9.6.1 半字线
半字线又称对开线,主要用于:产品型号及材料牌号中的短横线;并列名词中的短横线。
9.6.2 一字线
一字线又称全身线,主要用于:表示地点的起止;表示相关的人或事物的联系;化学键;标准号之间的连线;表内数字的空缺。
9.6.3 二字线
二字线又称双联,即破折号,主要用于:表示后面是注释部分;表示同义词;表示意思的转折或递进;公式中物理量符号的解释。
10 总索引
10.1 总索引应编印于每年最后一期。排印在期刊的末尾。
10.2 总索引的标头应标示完整刊名及总索引包括的时间。
10.3 总索引中每个款目的著录项目包括:题名、作者姓名、期次、起始页码或起止页码,有的著录项目可省略,但著录顺序和符号不能变。
10.4 总索引可以编排为分类索引(按习惯类目顺序排列),也可以缩排为主题索引(按主题词顺序排列)或作者索引(按作者姓名的笔画或汉语拼音排列)。
11 其 他
11.1 名词术语应符合标准要求,无标准的采用通常使用的名词术语。
11.2 外国公司、机构名称和非公知公用的名词术语或缩略词,应加以解释或加注全称。
11.3 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内部发行的期刊,一律使用简化汉字。
11.4 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SI”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基础单位制,一切属于SI的单位都是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12 附 则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海洋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 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 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本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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